《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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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上海市财政局 王周欢 2014年5月

《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需要 二是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的需要 三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需要

适用范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定义 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定义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适用情形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工程项目适用的两种情形, 一是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 二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 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变更方式的审批程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提交的材料 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因招标未能成立等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还需提交有关发布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情况、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材料

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 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 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制定的原则 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关于限制性、排斥性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关于限制性、排斥性的情形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案例分析 案例一:采购文件规定产品的主机必须采用德国进口的是否构成倾向性? 案例二:在医疗器械产品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中将某特定材料作为实质性指标是否构成倾向性? 案例三:将某产品特有的私有协议作为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是否构成倾向性?

案例分析 案例一:采购文件规定只接受注册在本行政区域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是否对潜在的供应商构成限制? 案例二:采购文件规定注册资本为资格条件是否对潜在供应商构成限制? 案例三:采购文件将具有政府采购业绩作为合格供应商的条件是否构成限制?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内容 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哪些内容可实质性变动 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供应商选择的方式 通过发布公告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推荐方式的要求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保证金的收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保证金的退还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响应性文件的编制、送达、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响应性文件的审查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响应性文件的澄清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响应性文件的澄清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竞争性谈判与询价的评审方法 财库[2007]2号文规定: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评审报告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异议的处理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成交结果的通知与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重新评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问题的提出——复核还是重新评审 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处理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竞争性谈判程序 适用情形 制定谈判文件 选择供应商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供应商编制提交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谈判

竞争性谈判程序 提出成交候选人 编写评审报告 确定成交供应商 成交结果公告 签订采购合同 终止采购活动 合同验收 采购文件的保存

谈判要点 要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要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谈判要点 明确了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谈判要点 根据谈判文件是否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是否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区分两种不同的谈判程序。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申请材料 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响应期限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响应文件的评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谈判的方式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的处理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的处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谈判与最后报价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与最后报价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供应商退出谈判的处理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成交候选人确定的原则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成交人的确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情形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处理 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与程序 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制度 单一来源采购的协商制度

单一来源公示的情形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单一来源公示的期间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单一来源公示的内容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公示的期限;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唯一性的论证——参照GPA有限招标的情形 (i)没有投标或没有申请参加的供应商; (ii)没有符合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的投标; (iii)没有满足参加条件的供应商;或者 (iv)提交的投标是串通的,条件是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作实质性修改。

GPA有限招标的情形 (b)由于以下原因之一,货物或服务只能由一个特定供应商提供,并且不存在货物或者服务的合理选择或替代: (i)需求针对艺术作品; (ii)保护专利、版权或其他专有权;或者 (iii)因为技术原因而缺乏竞争。

GPA有限招标的情形 (c)没有包括在原采购之中的由原供应商补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如果更换此类补充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 (i)由于经济和技术原因,在满足与原采购中取得的现有设备、软件、服务或者安装的互通性或共用性要求方面不可行;以及 (ii)将导致采购实体严重的不便,或者造成采购实体成本的实质性成倍增加;

GPA有限招标的情形 (d)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由于采购实体无法预见的事件引起的极端紧急状况,使用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不能及时获得货物或服务;

GPA有限招标的情形 (e)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货物; (f)采购实体采购原型产品或者首件产品或服务,而这个原型产品或首件产品或服务是根据其要求,在一特定的研究、实验、探索或原始开发合同执行中开发出的。首件产品或服务的原始开发,可包括通过适量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取得实地试验结果,并证明该产品或服务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可以进入大量生产或供应阶段,但不包括为提高商业活力或收回研究开发成本而进行的大量生产或供应;

GPA有限招标的情形 (g)对于由于如财产清算、财务清算或破产产生的非常规资产处理等只在非常短时间内出现的极为有利的条件下的采购,但不是自正常供应商处的例行采购;或 (h)将合同授予设计竞赛获胜者,条件是: (i)组织竞赛的方式与本协议的原则相一致,特别是在有关意向采购公告的公布方面;以及 (ii)由一个独立的评审团对参加者进行评判,以期将设计合同授予比赛获胜者。

异议处理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异议处理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问题提出 异议人对补充论证结论不满意的是否可提起质疑或投诉?

协商情况记录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协商情况记录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单一来源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询价响应的期间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询价通知书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询价要点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询价终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的 法律责任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的 法律责任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通知》出台的背景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现行政府采购的操作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货物和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的服务采购制定的,难以适应购买公共服务的需要,因此,亟须对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概念的厘清 政府采购服务、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目录范围、采购主体、采购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

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分类的依据: 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 按照服务受益对象

采购方式的创新 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与合同类型,建立健全适应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新机制。

第一类 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 第一类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广泛征求相关供应商(承接主体)、专家意见

第二类 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 采购需求标准由采购人(购买主体)提出,广泛征求相关供应商(承接主体)、专家意见

第三类 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采购需求标准由采购人(购买主体)提出,广泛征求相关供应商(承接主体)、专家意见,还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采购的原则 “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

内控管理 加强采购需求制定相关的内控管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分设。

审批程序 简化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对于采购需求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第三类服务项目,简化申请材料要求,实行一揽子批复。

合同类型 根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各种合同方式,探索研究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

拆分项目 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但本地区供应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等措施,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

长期合同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履约验收管理 第二类服务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成果应当在政府部门内部公开。 第三类服务项目,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履约担保制度 对于金额较大、履约周期长、社会影响面广或者对供应商有较高信誉要求的服务项目,可以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绩效评价 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采购相衔接的管理制度。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加强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对项目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对于服务项目验收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供应商,在同类项目的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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