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资产清查 山东大学 资产清查工作讲解 2016年3月
清查背景 清查基准日 2015年12月31日(以财务决算数据为准) 《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教育部转发财政部通知(教财司函[2016]88号) 清查基准日 2015年12月31日(以财务决算数据为准) 当日有今日无仍要纳入,当日无今日有不纳入
清查范围 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全校各单位及二级事业单位,包括青岛校区、威海校区、口腔医院、校外研究院等。 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所属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填报相关数据。
组织机构 资产清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学院、机关部处室及直属单位 流动资产组 设备家具组 房屋土地组 对外投资组 图书资料组 文物陈列品组 在建工程组 无形资产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 口腔医院组 各学院、机关部处室及直属单位 威海校区组 人事组 后勤组
1.流动资产组: 由财务部牵头负责,清查对外投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等。 2.设备家具组: 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牵头负责,清查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家具用具及软件类等。 3.房屋土地组: 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牵头负责,后勤部和兴隆山校区管理办公室协助配合,清查土地、房屋(公房)等。 4.对外投资组: 由经资办牵头,合作发展部和财务部协助配合,清查学校对外投资基本情况,以及学校出资成立的研究院的基本财务情况等。
5.图书资料组: 由图书馆牵头负责,清查全校纸质及电子图书资料(含学院、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所属资料室)等。 6.文物及陈列品组: 由博物馆牵头负责,图书馆和档案馆协助配合,清查全校文物、陈列品(含学院、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存放文物、陈列品)等。 7.在建工程组: 由基建部牵头负责,青岛校区建设指挥部和财务部协助配合,清查全校在建工程、已使用未转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等。 8.无形资产组: 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牵头负责,人文社科研究院协助配合,清查全校的专利权、专利技术、著作权等。 9.后勤组 由后勤部牵头负责,兴隆山校区管理办公室协助配合,清查房屋(职工住宅)、构筑物(包括池、槽、井、坑、台、站、道路沟、洞、廊、桥梁、架及坝、堰、水道、场、斗等)、珍稀植物等。
10.口腔医院组: 参照校本部对资产清查工作的分类,按照学校安排自行制定方案,组织清查口腔医院各类资产。 11.威海校区组: 参照校本部对对资产清查工作的分类,按照学校安排自行制定方案,组织清查威海校区各类资产。 12.人事组 人事部负责学校基本情况清理,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查。 注:如果清查过程中发现有无法分类到对应专项组的物品,例如捐赠,直接报到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项组清查步骤 专项组清查步骤 维护资产卡片 打印盘点单 对自查结果进行复核 组织各级单位进行自查 复核全部合格后, 形成工作报告并上报 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审核
具体要求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各类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损失等,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及说明材料,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根据资产分类提交给相应的专项组。 专项组对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交的自查结果、报表、证据及说明材料等进行复核验收,对于复核验收合格的予以确认,对于出错率超过规定限度的,责令该单位重新进行自查,再次进行复核直至验收合格。 待所有单位自查结果验收合格,资产清查专项工作组形成资产清查自查工作结果报告,包括工作报告、数据报表、证明材料、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由专项组组长签字。 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产清查专项工作组提交的资产自查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抽查,对于分类资产清查过程中不符合相关法规政策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并责令专项资产清查组及时进行整改。
专项组需要填报的表格 1、资产卡片 2、盘点单 3、分类报表(根据资产分类)
近期工作要求 3月28日 报专项组工作方案 3月29日 报资产卡片(设备家具、图书、公房、威海校区) 报送地址:明德楼B605 电话:69616 4月1日 领盘点单(电子版),开展专项组清查 5月31日 报专项组工作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 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明德楼 B633,B621 咨询电话:69281,69178 电子邮箱:cqglk@sdu.edu.cn 山东大学资产清查 QQ群:533755030
专项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参照依据: 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对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自查结果进行复核。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资产核实主要内容——资产盘盈 资产盘盈 货币资金盘盈 固定资产盘盈 无形资产盘盈 往来款项盘盈 存货盘盈 对外投资盘盈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资产核实主要内容——资产盘盈 货币资金盘盈及其认定方式 存货盘盈及其认定方式 对外投资盘盈及其认定方式 货币资金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存货盘盈及其认定方式 存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存货盘盈根据存货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对外投资盘盈及其认定方式 对外投资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价值确定依据、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
资产核实主要内容——资产盘盈 无形资产盘盈及其认定方式 往来款项盘盈及其认定方式 无形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等进行认定。 往来款项盘盈及其认定方式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资产核实主要内容——资产盘盈 固定资产盘盈及其认定方式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 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属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国有企业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尊重产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固定资产盘盈及其认定方式
资产核实主要内容——资产盘盈 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 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例如:文物、珍贵动植物、无形资产
资产核实主要内容——资产损失 货币资金损失 坏账损失 存货损失 对外投资损失 固定资产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资产核实主要内容——资产损失 货币资金损失及其认定方式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存款损失等。 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 各类存款损失的认定比照执行。
资产核实主要内容——资产损失 坏账损失及其认定方式 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 坏账损失及其认定方式 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资产核实主要内容——资产损失 坏账损失及其认定方式 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资产核实主要内容——资产损失 对外投资损失及其认定方式 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分析原因,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区分以下情况可以认定损失: 因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被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对外投资,可以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认定损失。 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金额较小、不具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券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资产核实主要内容——资产损失 存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及其认定方式 存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盘亏的存货或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存货或固定资盘点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资产核实主要内容——资产损失 存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及其认定方式 毁损、报废的存货或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
资产核实主要内容——资产损失 固定资产损失及其认定方式 被盗的存货或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
资产核实主要内容——资产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及其认定方式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所造成的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认定。
资产核实主要内容——资金挂账 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 特殊资金挂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资产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按照规定核销。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照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产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不予核实的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范围,应当依据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申报不合规,证据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事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予核实。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原则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调账的,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