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讲解(第二集) 江 东 国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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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讲解(第二集) 江 东 国 税

常见问题类型 发票管理 流转税 所得税

发票管理 Q:“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哪一方开具? A: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及 [2007]18号文《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1、由销售方开具的情况: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发票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未将发票交付给购买方

2、由购买方开具的情况: (1)已经认证 (2)部分退货 申请红字发票通知单时需携带:申请单一式两份(盖公章)、将 申请单导入到U盘、发票二联及三联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销货方情况说明或者购买方拒收证明

Q: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如何办理,是否有期限限制?部分退货时是否可以只就退货部分金额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税发[2007]18号 退货由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没有期限限制(但前提是购货方已经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 部分退货时可以只就退货部分金额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

Q: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多少天? A: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文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逾期180天申请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附件《未按期申 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 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Q: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是否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 A: 不能重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已经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尚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Q: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尚未抵扣,销售方做了做废处理怎么办? A:若该种情形属误作废,销售方可于次月抄报税之前, 将该作废发票恢复成正常发票,并报税,如此便不 影响购买方认证抵扣。 若属于需作废发票,购买方于次月作进项税额转出

Q:购货方开具的红字通知单金额大于销货方开票限额,如何处理? A: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十九条的规定,红字专用发票应当与通知单一一对应,销货方应当将通知单交还购货方,购货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撤销,撤销后按照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重新开具。

方提供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公章)入账 Q:丢失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A:若企业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若购买方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可凭销售 方提供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公章)入账

Q: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由事务所代开发票,现在想自己开,应该如何申请? A: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的纳税人,具备自行开票条件的,可以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纳税人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公章到大厅综合涉税窗口填写《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申请表》,经管理员同意后可自行开票。

Q: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超市购买的烟酒可以要求超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A:不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Q:海关缴款书要“先比对再抵扣”,具体如何操作?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1号公告,以及国税函〔2009〕617号的相关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Q:自2013年7月1日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先比对后抵扣”,具体会计科目如何处理? A: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常用电话 航天信息公司电话:87678686(防伪税控系统的购买、安装;普通发票网络开票软件) 百旺金赋公司电话:87588832(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系统、机动车开票系统) 技术咨询电话:81852881、81852835(网厅申报软件)

普通发票网络开具软件问题

Q:开普通发票之前的准备 A:CA证书(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U盘到大厅16号窗口) 准备上网的计算机(PC),以及相应的发票打印机 企业开户银行信息(录入网络开票系统中,用于开票) 购买纸质发票

Q:网络开票系统基本操作流程 A:

Q:普通发票网络开票软件的用户名和密码是什么? A:普通发票网络开票软件的用户名是企业的 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为123456

Q:用户初次使用网络开票系统软件时主管操作员应注意些什么? A:用户初次登录网络开票系统时系统默认一种操作身份:主管操作员。 主管操作员具有除开票以外的所有权限;主管操作员可以添加开票员。用户初次登录时使用主管操作员登录,然后利用“系统维护/开票员管理”菜单来设置开票员,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开票员。 日常开票以开票员身份登录系统,一些菜单项开票员不能使用,以保证系统的安全性。

Q:如何上传已开具发票的数据? A:在电脑连接互联网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时会自动上传数据,一般不需要进行人工操作。 如果软件提示需要上传开票数据时,应在开票软件中进行“开票信息上传”的操作。 每月最后一日无论是否开票,是否存在未上传数据的情形,均提倡做一次“开票信息上传”操作,正常情况下会提示“没有可申报的数据”对话框。

Q:销售业务在本月发生,但企业对账在下月初完成,是否可以在下月开具日期为本月的发票? A: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Q:登陆开票系统时,系统提示“网络连接失败”,用户检查网络后,发现网络是正常的,这是什么原因? A:在用户确定网络状态正常的情况下,请用户查看“系 统管理”中的“网络设置”菜单项,并与软件服务单位人 员联系。

流转税问题

Q:销售旧固定资产按2%简易征收如何申报? A:将销售收入填在增值税申报主表第5行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销售额 中; 按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在第21行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在主表第23栏 应纳税额减征额一栏中填入2%的税额。 注意:简易征收的税额不可以用进项税额来抵扣,按 2%税率简易征收需先备案。

Q:通过二手车市场销售机动车,如何申报增值税? A: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税款的,可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公章到大厅窗口申报增值税。

Q:更换中央空调设备,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中央空调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A:涉及到有税款的,先确认税款是否已扣。税款已扣的到大厅窗口重新申报; Q:网上申报已成功,发现出错如何处理? A:涉及到有税款的,先确认税款是否已扣。税款已扣的到大厅窗口重新申报; 税款未扣的情况下,企业写书面申请(敲公章)到综合窗口办理申报作废后重新申报。 注意:不能通过电话申请撤销申报!

Q:企业购入的财务软件,已取得对方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A:单独购入的软件,如果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则可以抵扣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企业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但是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并收到了自来水公司按6%的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括我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全部水费,现承租单位要求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样做可以吗?应按哪种征收率开具发票? Q:

A: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来水的适用税率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按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而企业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办法,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Q: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A: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所得税问题

Q:请问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可以选择零吗? A: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及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是否预留残值。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卖价值,可以选择零。

Q:固定资产已经到使用年限,账上进行了清理,请问发生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Q: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申请退税? A:请在主管税务机关对汇算清缴申报审核完毕后,携带银行扣款凭证、申报表、情况说明、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到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办理。

Q: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形成多缴,在申请退税时可否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因此,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Q: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时也要交税,是否意味着需要就地进行汇算清缴?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申报年报,并不是实质性的就地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Q: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所得税能否核定征收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一 条,“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 定,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不得采用核定征收 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Q:总机构向境内分支机构移送生产设备,要视同销售计算企业所得税吗? A: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处置资产情况时,若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Q:酒店用于管理人员、值班经理住宿的自用房,无房费收入,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依据上述规定,酒店公司将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应当视同提供劳务,按照房屋租金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值班经理住宿用房,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办公用房,不视同提供劳务,其所提取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Q: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五点“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 不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反映。

Q: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A: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Q: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取消了“计税工资”限制,在这方面还有什么规定? A:新税法关于工资税前扣除的表述为: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Q: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A: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所以,即使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也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Q:临时工不是企业年金的计缴对象,那么临时工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企业年金的计缴基数?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年金的计算基数应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企业临时工的工资薪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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