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意外責任保險之發展 民國四十三年 員工信用保證保險 四十九年 押標金信用保證保險 經紀人信用保證保險 五十一年 玻璃保險 五十二年 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五十四年 住宅抵押貸款償還保證險 電視機保險 員工信用超額保證保險 五十五年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 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
意外責任保險 (Accident Insurance/Casualty Insurance) 一般責任保險(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產品責任保險 僱主責任保險 營繕承包人責任保險 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高爾夫責任保險
意外責任保險 (Accident Insurance/Casualty Insurance) 專業責任保險(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醫師專業責任保險 律師專業責任保險 會計師專業責任保險 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 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責任保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歷年之簽單保費及賠款率 年度 件數 簽單保費 佔責任險比例 件數 賠款率 1999 1,368,940,839. 26.81% 58.80% 2000 1,312,878,487. 20.07% 43.19% 2001 1,694,377,674. 19.09% 29.7% 2002 83,492 1,747,874,493. 10.76% 8,188 16.12% 2003 88,623 2,185,021,577 10.52% 8,861 21.43%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Public Liability/General Liability/Business Liability ) 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疏忽或過失在保 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2.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 物,因設置,保養或管理有所欠缺,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廣義之公共責任風險包括在處所內,及處所外從事營業或業務活動時,因處所設施,工作物,機械,工具有瑕疵,缺失或管理不善,保養不良或因工作人員之疏忽,過失,而引起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付之賠償責任風險 我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所承保者,僅限於在完工使用中之處所範圍之公共責任風險,又稱為處所責任保險 所承保者,僅限於在完工使用中處所範圍之公共責任風險,又稱處所責任危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二. 承保辦法: (一)承保對象: 甲類:辦公處所包括政府機關,公私企業,金融保險,各 種專門職業事務所 乙類:行號店舖(特種營業除外),學校 丙類:工廠,旅館,餐廳,百貨公司,超級市場,醫院,電影 院,育樂中心場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二. 承保辦法: (二)基本保險金額,自負額及基本保險費: (單位:新台幣元) 承保範圍 基本保險金額 基本自負額 基本保險費 每一個人體傷 200,000. 甲類: 3,000. 乙類: 5,000.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400,000. 2,500. 丙類: 10,000.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 100,000.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 1,000,000.
增加保險金額後之保險費率倍數表: 保 每一個人體傷 20 40 60 100 險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40 80 120 200 (單位:新台幣萬元) 保 每一個人體傷 20 40 60 100 險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40 80 120 200 金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 10 20 30 50 額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100 200 300 500 費率倍數 1.0 1.85 2.5 3.5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二. 承保辦法: (三)各項加費規定: 1.建築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每增加一千平方公尺 按應收保險費加收百分之五 2.受僱人在一百人以上者,每增加一百人按應收保險 費加收百分之五 3.具危險性設施或製造,供應,儲存危險性物品者,其加 費由承保公司另訂之 4. 所謂危險性物品,係指火險費率規章規定之普通危 險品及特別危險品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四)特別不保事項: 1.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出售或供應之商品或貨 物所發生之賠償責任(產品責任險) 2.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時因工作而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 弱或移動致第三人之建築物土地或其他財物遭受毀損滅失 之賠償責任(營繕承包人責任) 3.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 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僱主責任險) 4.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其 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電梯責任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二. 承保辦法: 核保應注意事項: 1.被保險人經營業務種類或觸所使用性質 2.每年營業總額或受僱員工人數 3.處所之座落地區,位置,面積大小,鄰近環境及第三人 財產,居住人口狀況 4.進出處所或經過之人數多寡 5.處所內設施,走道及一般管理之優劣 6.是否經營製造危險品,如有危險品,存貨是否隔離存放 7.最近五年是否曾有發生過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或 財損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例一 某百貨公司位敦化南路,建坪四千平方公尺,員工150人,保險限額80萬/160萬/400萬,自負額五萬元,試算保險費? 基本保險費=10,000 10,000x3.05(增加保額加費) x(1-15% (自負額減費) +10% (面積加費) +5% ) (員工人數加費) ---------------------------------------- =30,500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廣義之公共責任風險包括在處所內,及處所外從事營業或業務活動時,因處所設施,工作物,機械,工具有瑕疵,缺失或管理不善,保養不良或因工作人員之疏忽,過失,而引起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付之賠償責任風險 我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所承保者,僅限於在完工使用中之處所範圍之公共責任風險,又稱為處所責任保險 所承保者僅限於在完工使用中處所範圍之公共責任風險,又稱處所責任危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處所責任危險 第三人之身份: 侵入者:指未受邀請亦未經同意,且無法律上權利而進 入他人處所之人.處所所有人對於成年侵入 者,儘需有相當低之注意程度,且無法律上義 務為侵入者,提供安全之處所,不必將處所內 有危險之狀況排除或改善 許可者:指雖未經所有人明示同意,亦未受邀請但具法 律上權利而進入他人處所之人 受邀者:指經所有人明示或默示邀請進入處所,在目前 或將來為所有人提供營業利益之人 注意之程度隨第三人法律之身份有輕重之別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擴大承保範圍 (2003.12財政部核准) 1. 食物中毒責任附加條款 2. 停車場意外附加條款 3. 電梯意外附加條款 4. 游泳池責任附加條款 5. 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 6. 汽車修理廠責任附加條款 7. 各級學校暨幼稚園責任附加條款
2. 停車場意外附加條款 除外責任 一.因下列事故所致停放車輛(含車內財物)之毀損滅失包括: (一)竊盜行為 (二)駕車行為但事故之發生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對營業處所之 設置保養管理有所缺失者不在此限 (三)停放車輛遭括損或車輛以外之物體碰撞 (四)任何第三人之不當行為或非善意行為 (五)不明原因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代客停車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車輛未停妥於正確規定之車位者 四.停車場之維修保養期間,但意外事故之發生與維修保養無關者不在此限五.機械式停車場或汽車用昇降機,未依建築法及停車場法規維修保養者 六.未依操作指示操作機械式停車場或汽車用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各級學校暨幼稚園責任附加條款 承保內容: 1. 交通工具接送上下課時發生之意外 2. 食物中毒事件 3. 未滿十四歲的學員在照顧期間失蹤或遭綁架事故 4. 國內舉辦校外教學或活動 *中小型幼稚園, 100位孩童 保費約4,000~5,000
*現行法規規定業主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訂: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在放在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內政部85年11月27日內政部台(85)內營字第8584997號令發布之「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火險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規定) 最低保險金額為: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現行法規規定業主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 (二)依台北市政府明訂有「台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要求下列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1.旅館、餐廳(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百貨公司(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業。 2.夜總會、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撞球場(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3.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理髮廳(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視聽歌唱業、浴室業及電動玩具業
每一個人體傷 20 40 60 100 例二 美麗華摩天輪 垂直高度100公尺, 面積10,000平方公尺 垂直高度100公尺, 面積10,000平方公尺 最高乘載288人, 以八成算230人 保額200/1000/200/2400 ,保費應為多少? 每一個人體傷 20 40 60 100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40 80 120 200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 10 20 30 50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100 200 300 500 費率倍數 1.0 1.85 2.5 3.5
加油站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面積1000平方公尺, 員工50人 保額200/1000/200/2400, 自負額2,500 保費應為多少? 例三 加油站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面積1000平方公尺, 員工50人 保額200/1000/200/2400, 自負額2,500 保費應為多少?
例四 餐廳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附加停車場責任條款 面積1000平方公尺 員工50人 保額200/1000/200/24000 自負額2,500 保費應為多少?
基本保費 加費 減費 市場費率 公司成本(直接/間接) 該客戶之損失記錄 核保人員對該產業之認知 公司之核保政策 保費決定之影響因素: 基本保費 加費 減費 市場費率 公司成本(直接/間接) 該客戶之損失記錄 核保人員對該產業之認知 公司之核保政策
消費者或是民眾如果在以上的場所發生體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時,該如何處理? 一、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通知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知悉意外事故發生後,立即以電話、電報或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二)防止損失擴大 被保險人於意外事故發生後,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 (三)提供有關文件 被保險知悉有被控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保險公司。
消費者或是民眾如果在以上的場所發生體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時,該如何處理? (四)避免逕自和解或賠償 被保險人就其責任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保險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任意拋棄對他人之追償權 對意外事故之發生若另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被保險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或拋棄追償權。
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之賠償項目: (一)對第三人之急救費用。 (二)保險公司同意之和解賠償金,或法院確定判決之賠償金。 保險公司之最高賠償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為 限。 三、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控訴或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另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就民事部份以被保險人名義代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生之費用。(但被保險人應賠償第三人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此項費用由保險公
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控訴或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另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就民事部份以被保險人名義代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生之費用。(但被保險人應賠償第三人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此項費用由保險公司及保險人依保險金額與超過金額之比例分攤。) (二)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且事先經保險公司同意者。
公共場所包括下述六類: (一)甲類:辦公處所如政府機關、公私企業、金融保險、各種專門職業事務所及住宅大樓管理單位等。 (二)乙類:行號店鋪、學校。 (三)丙類:一般工廠、旅館、餐廳、百貨公司、超級市場、醫院、電影院。 (四)丁類:育樂遊藝場所、瓦斯及電焊等行業。 (五)戊類:特種營業場所如舞廳、酒廊、酒吧、咖啡室、理容院、視聽歌唱業(KTV、MTV)、浴室業及電動玩具業等。 (六)己類:使用、製造或供應危險物品之工廠或其危險程度較高之廠商者。
*道路施工,瀝青灼傷路人,公共意外責任險能不能理賠呢?(公共意外責任險與營繕承包人公共意外責任險的不同) 高速公路圓山路段道路施工,鋪設柏油路,工人不慎將瀝青灑出路橋,灼傷路人的意外事件,於意外事故發生於道路施工工程時,應屬「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承保賠償範圍。 而公共意外責任險所承保處所為「供公共使用之營利場所」或辦公場所處所。故前述道路施工瀝青灼傷路人的事件,不在公共意外責任險承保範圍。
一般民眾進入公共場所,需了解該場所或廠商業者是否為重視公共安全及投保責任保險,以維護本身的權益。 (一)大飯店玻璃門透明,未作適當之警告標示,使客人撞 傷。 (二)KTV、MTV逃生設備簡陋,逃生通道阻塞,使客人在火 災發生時無法逃離而喪生。 (三)餐廳服務生不慎將熱菜倒在客人身上,使客人受傷。 (四)百貨公司、賣場滑濕,使小孩摔倒而受傷。 (五)遊樂場因機械保養不良、斷裂,使客人摔傷。 (六)辦公室吊燈年久鬆動,掉下來打傷訪客。 (七)服飾店發生火災,延燒至左右鄰居之房舍。 (八)超級市場之冷凍庫漏電,造成客人受傷。 (九)工廠發生爆炸,傷及隔壁工廠及過往行人。
車站、捷運站、公園、這些地方有沒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目前台北捷運公司為維護乘客安全,依據大眾捷運法之規定投保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供捷運旅客保障。(保額每人死亡140萬元,醫療30萬元,每一事故2億元,保險期間8億元)。 法規尚未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