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制作人: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 张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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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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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 指依照法律规定由 50 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公司 指依照法律规定由 50 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第九章 经济法律制度 认真地对待权利。 —— 【美】(法学家)德沃金.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 、市场主体组织关系 –2 、市场运行管理关系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第二章 股 票. 2.1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 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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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司法第五章公司法. 第五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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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制作人: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 张宾云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根据公司发设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特征 一、公司是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企业,公司企业只是企业形式中的一种。 二、公司是企业法人,这是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 重要区别。 三、公司以盈利为目的,这是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法人的主要区别。 四、公司应依法设立。 (1)公司的成立应根据专门的法律,即公司法和其他有关的特 别法律、行政法规。 (2)公司成立要符合公司的发规定的实质要件。 (3)公司成立许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 批手续。

公司的种类 以股东责任为标准化分 依公司登记的国籍 不同划分 无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

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概念: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经营、变更、 调整范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 公司。 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调整范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 公司。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 种类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有限责任公司 ——单指国有独资公司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 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种类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有限责任公司 ——单指国有独资公司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东的出 资方式 货币 实物、土地的使用权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公司的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 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名称,同一人 的名字一样,具有主体识别的作用 。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 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 的组织机构 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 9项权利 4项义务 股东会 董事会及经理 监事会 组成和职权 会议的召开 表决的程序 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 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及经理 监事会 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 设立 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公司。 方式: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 2法定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3发起人制定公司的章程,并经创立大会 通过 4股份发行、筹集办法要符合法律规定

普通股 优先股 后配股 反映股东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种类 记名股 无记名股 是否记载股东姓名

概念: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条件(5点) 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 股东 大会

第四节 公司债务与公司财务、会计

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 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的有价证券。 1性质不同 2收益不同 3承担风险不同 4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权利不同 公司债券的概念

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 发行主体: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 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的发行

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的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务 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5、债务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息水平。 发行的条件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缴纳所得税。 3、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 损。 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和法定公益金。 5、根据股东会决议提取 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五节 公司的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变更包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程序:公司应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通知债券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券人在接到 通知书之日期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 告之日起90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 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公司解散的条件 1、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 闭解散的。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式,欧洲 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 日益普遍。到了近代虽然有公司这种法人 组织的出,但合伙因此退出历史舞台。在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以其聚散灵活的 经营形式和较强的应变能力,普遍受到个 国法律的重视,已成为现代联合经营不可 缺少的形式之一,我国在九七年二月二十 三日通过了《合伙企业法》8月1日施行。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概念: 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合 伙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 险的自愿联合。 分类: 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共同出 资、合伙经营、共享利润、共负营 亏,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的合伙。 分类: 特殊合伙:包含隐名合伙和有限和 伙(我国合伙企业未作规定)。

合伙企业的概念: 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和伙人订 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的盈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特征 1、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 收益、共担风险。 3、有书面合伙协议。 4、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 1、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为合 伙人的企业。 2、仅限于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的企业。 3、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 约性合伙。 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对合伙人的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能 承担无限责任。 (2)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盈利 性活动的。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 在合伙协议上签字、盖章) 3、有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可以用 劳务出资,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解散条件: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 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以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

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有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的15日内指定1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 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财产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 (2)合伙企业所欠招用职工工资和 劳动保险费用。 (3)合伙企业所欠的税款。 (4)合伙企业的债务。 (5)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财产、事物 执行与债务清偿

合伙 企业 的 财 产 财产的范围: 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收益 合伙企业 的性质:全体 合伙人共同所有。

财产的转让: 1、向外转让部分或全部财产分额,必须经全体 合伙人一致同意。 2、内部转让部分或全部财产分额,应当通知其 他合伙人。 3、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 权利。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出资, 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否则无效。

方式: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由合伙协议约定 或由全体合伙人 决定,委托一名 或数名合伙人执 行。

合伙人决议和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 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有: 其他合伙人提出异议的处理办法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5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其他合伙人提出异议的处理办法 7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8如果发生争议,可有全体合伙人共同决议

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即竞业禁止义务 1有协议的依照的协议 2没有协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承担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 竞争的业务 2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协议另 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债权人只能获得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分额,不得取得合伙人的地位,也 不能取得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具体的清偿顺序: 1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2合伙企业中获得的收益 3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 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的性质: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具有补从性质,即只 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 1每个合伙人均需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 以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 求的合伙人继续清偿全部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以自 己承担的分额为由拒绝。 2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 发生清偿的效力。 3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 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内按分, 对外连带。)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各合伙 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 2委托一人或数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执行合 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 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能 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 第三人。

第四节 入伙与退伙

入伙的概念 入伙的条件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 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成为 合伙人。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3原合伙人应告之新合伙人原合 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概念 入伙的条件

退伙的概念 退伙的原因 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推出 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的资 格。 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合伙期限 通知退伙: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合伙期 限,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 退伙。

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 一、当然退伙的条件 1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 3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4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再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 5当然退伙从条件发生之日起 生效。 二、除名的条件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 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 当行为 三、除名的程序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应以书面形式 3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 日起生效。

退伙的效力 1合伙人退伙的,应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退 还合伙人的财产分额。 2退还办法:有合伙协议约定或有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 退货币,也可以退实物。以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 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退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 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 4合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的继承人依照 合伙协议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取得合 伙人资格。继承人不愿意继承的应退还应继承的财产分 额。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由 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