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案例介紹 報告人:法務部 廉政署 防貪組 社會參與科 科長 陳敏森 2017/3/19 1
大綱 一 前言 二 請託關說篇 三 受贈財物篇 四 飲宴應酬篇 五 其他廉政倫理事件 六 結語 女:我們今天跟大家報告的內容除前言和結語外,將分為4個主題進行介紹 男:是的,我們將分別就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等4部份為主軸,以狀況案例及後續處置作為分別說明,並補充敘述相關獎勵與懲處之規定。最後則準備了 幾題有獎徵答幫各位長官同仁作重點回顧喔。 五 其他廉政倫理事件 六 結語 2
公務倫理 政府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就是負有特殊責任的公民。 公務員必須體認:受民所託 校園誠信管理手冊 政務人員倫理手冊 公立醫院醫師誠信手冊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推動記要 97年5月27日函報行政院審議 97年6月12日行政院第3096次院會審議通過 97年7月31日由行政院劉前院長率各部會 首長簽署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97年8月1日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施行 99年7月30日修訂條文由20點增為21點
請託關說 貪腐之源 男:而我們今天所要介紹的4個主題,事實上便是貪腐之源頭,這三種情況常常互相伴隨產生,其目的都是為了讓你心軟、手軟、嘴軟。 女:的確,這往往使得一時不查的公務員身陷刑責的追究,為避免讓你我發生這種情形,我們可以效法周處除三害的精神,希望透過案例分享讓各位長官同仁了解廉政倫理規範。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5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規範第2點第1款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規範第2點第2款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規範第2點第3款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 同一來源: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公務禮儀-規範第2點第4款 公務禮儀 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機關首長或同仁前往其他機關參訪,致贈或受贈紀念品;外交部、僑委會或其他政府官員在國外參加僑社舉辦之活動。
請託關說-規範第2點第5款、第11點 定義: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處理程序: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使各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爰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訂定之背景:101年7月7日廉政座談會 101年9月7日正式實施 11
訂定目的 請託關說透明化 登錄查察標準化 本要點訂定目的 處理業務有分際 強化透明及課責 12
規範對象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以 下簡稱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 務法之人員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13
規範之主客體 本要點之規範主體,依第2點規定,即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所稱客體,係指請求事件。 14
請託關說定義 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15
不適用之行為 2 1 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 2 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基於法律優越原則,各該法令已訂有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以兼顧興利及行政效率。 16
受理登錄單位 遇有請託關說事件 被請託關說者應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遇有請託關說事件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人員。 首長延不指定,由上級機關指定。 有關「指定」之用語,係參照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訂定。 17
建檔查考 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循級陳報至所隸屬之中央二級機關政風機構彙整轉廉政署查考。 行政院政風機構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彙整轉廉政署查考。 18
查核機制 廉政署及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料,應辦理抽查。 1 廉政署及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料,應辦理抽查。 2 廉政署就前項抽查作業,得請相關機關配合查察,以釐清相關事實。 如發現有疑涉貪瀆不法之情形者,並得與法務部調查局或相關偵查機關協力調查。 19
請託關說登錄資料 廉政署或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篩選分析 查獲貪瀆不法案件 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20
違失人員若為政務人員,得視情節輕重,移監察院審查。 懲處規定 第2點之規範對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予懲處。 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 違失人員若為政務人員,得視情節輕重,移監察院審查。 未登錄者 隱匿不報者 政務人員 21
獎懲訂定機關 人事行政總處 法務部 獎懲處理原則 定之 22
資料公開及保存 各機關應按季將請託關說事件之相關資料公開於資訊網路, 以建立公開透明機制: 登錄統計類型 數量 違反本要點受懲戒確定人員姓名+事由 登錄資料應保存10年。 23
登錄標準格式 法務部 行政院研考會 登錄標準格式 定之 24
宣導規定 各機關應加強宣導有關禁止請託關說之規定。 25
其他機關、機構之準用 其他機關機構之準用 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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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請託關說狀況處置 女:簡單提醒大家,遇到請託關說時記得在三日內簽報長官,知會政風。並且依法行政,秉公處理。 男:簽報長官、知會政風並不是要增加同仁們工作上的負擔,而是希望透過這樣的制度來保護大家,解決工作上壓力的來源。讓政風機構與您共同拒絕貪腐之源於門外。
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規範第3點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30
受贈財物(1) -規範第4點 原則: 例外(1):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例外(1):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財物,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1.屬公務禮儀(§4, §2)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4) 3.受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 §5 §6 例外: 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 義務之虞者 可接受(§4) 與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1.屬公務禮儀(§4, §2)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4)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 、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 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 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 俗標準(§4 )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8: 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 ,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 ,得為收受 3.受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 或對機關(構)內多數人為之,市價 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4)
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要求、期約 或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利益 受 贈 財 物 §4 §5 §6 簽報長官及 知會政風機構 應予拒絕 原則: 不能接受 (§5) 與職務 「有」 利害關係 §2 簽報長官外,應於受 贈之日起3日內,將餽 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 處理 (§5 後) 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 之性質及價值,提出歸 公、付費收受、轉贈慈 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 ,簽報機關(構)首長 核定後執行(§5 II) 應予拒絕 或退還 簽報長官及 知會政風機構 (§5 前) 退還有困 難 第一時間處理。 如奠儀、水果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8: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日起7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其他如變賣價金退還等實務作法 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要求、期約 或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利益
親屬或經常 交往之朋友 不受限制 受 贈 未超過正常 得接受,無須知會 財 禮俗3000元 政風機構 物 非 §5 §6 應於受贈之日起 與 職 務 無 利 害 關 係 親屬或經常 交往之朋友 不受限制 非 應於受贈之日起 3日內,簽報長官 並將餽贈之財物 送交政風機構處理 (§ 5 前) 未超過正常 禮俗3000元 已超過正常 推定為 公務員 本人受 贈財務 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共居之家屬要求、期約或收受 藉由第三人要求、期約或收受後,轉交予本人或前款之人 得接受,無須知會 政風機構
受贈財物處理及案例實務 常見未登錄之情形: 未知市價 不知道規定(不知道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為何?) 怕麻煩、怕政風室 忘記而未第一時間報備 主管未以身作則 貪小便宜的心態
受贈財物處理及案例實務 退回有困難 贈送的東西礙於人情無法退回 全部都交給政風機構處理 贈送的禮物易腐 衛生稽查人員執行勤務時,店家致贈月餅禮盒 病患感謝醫生治癒,贈送鮮花 贈送的東西礙於人情無法退回 民眾贈送總統禮物 議員贈送茶葉給首長 全部都交給政風機構處理 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歸公、付費收受、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構)首長核定後執行
飲宴應酬-規範第7點 原則: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對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邀宴,如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謝師宴?
原則 得參加,無須知會政風機構。 飲 宴 應 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仍應 酬 避免參加。 例外 §9 §10 不得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 利 害 關 係 §7 II 原則 得參加,無須知會政風機構。 公務員於視察、調查 或參加會議 §9 例外 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仍應 避免參加。 不得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 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 (§9) 僅得接受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 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 (§9)
飲宴應酬處理程序 處理程序(1) 處理程序(2)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處理程序(2)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公務員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均無須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修訂倫理規範 -規範第8點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案例)
不妥當之場所之範圍 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 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 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舞廳、酒家、酒吧 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 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護膚中心 女:像這張簡報列了這麼多場所都是不妥當之場所範圍,提醒大家把握兩個原則,有男(女)陪侍或職業賭博的場所就不要去涉足。 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 色情表演場所 其他場所性質確實不易察覺辨別者,以涉足之公務員有無實際不妥行為為認定標準 特種咖啡廳茶室
飲宴應酬-規範第9點 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之態度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兼職禁止 -規範第13點 目的 公務員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專職專任 內容 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出席演講等活動(1) -規範第14點 活動類型 私部門舉辦 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 支領費用標準 支領鐘點費額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000元 領取稿費額度: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元
財務狀況異常處理 致發生財 財 公務員應 務困窘 務 儘量避免 狀 況 異 常 處 理 應立即反 應及處理 金錢借貸 邀集或參與合會 §16 公務員應 儘量避免 (§16 I) 邀集或參與合會 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機關(構)首長 及單位主管應加 強對屬員之品德 操守考核 (§16 III) 單位主管應 知會政風機 構 遭法院強制 執行薪資 (§16 II) 發現有財務 狀況異常 未遭法院強 制執行薪資 (§16 II) 發現有生活 違常者 應立即反 應及處理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 -規範第16點 向機關之政風人員洽詢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機關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或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違規懲處 -本規範第18點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如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公務員懲戒法(常任文官) 如陸海空軍懲罰法(軍職人員)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倫理規範意義 明確標準 讓公務員知所因應且避免受外界質疑 登錄報備 確保國民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重視公務倫理 建立值得信任與尊敬的政府
結語 公務員面對廉政倫理事件建議採行下列思考步驟,以為行為的準據: 先確認對象與公務員之間是否有本規範第2點所稱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次依據本規範所附之各類行為流程圖,判斷應採行之舉措及應遵循之內容。 如有疑義,建議向機關或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或廉政署提出諮詢。 廉政署諮詢電話:(02)25675586分機 2072 49
廉政工作需要您我共同努力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