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獎金 年終工作獎金 不休假加班費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人事室主任黃福廷 2012.10.17
前言 考績獎金: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 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 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未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內發放當月(年底)之待遇為準。以待遇調增後之數額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待遇調增後之本年 7月份實際上班日數,其餘之日數,應以待遇未調增前之數額核發。自99年度起得依所任不同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月數按比例計發未休假加班費;另職務異動當月得併入較高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月數計算。 年終工作獎金:以一百年十二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現職人員在一百年十二月份或一百年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在職之最後一個月份,其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一百年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減少之情形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前二款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得將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分項採計,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考績獎金
1.委任3本2合格實授人員95年2月1日申請留職停薪,於同年7月31日回職復 薪,並於95年12月27日原職改派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經審定6 本1先予試用人員,其當年考績獎金核發之計算基準。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 條第2 款、第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第2 項、第9 條第1 項 銓敍部96 年7 月3 日部銓二字第0962740755 號電子郵件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 條第2 款規定:「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第8 條規定:「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同法施行細則第7 條第3 項(現為第2 項)規定:「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第9 條第1 項(現為同條項第2 款)規定:「依本法給與之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1 月之俸給總額為準。……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俸給總額為準。」 二、某甲於95 年2 月1 日申請留職停薪,同年7 月31 日回職復薪,核敍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二級290 俸點,嗣應9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林業技術職系林業技術科考試及格,於95 年12 月27 日原職改派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經本部審定先予試用,核敍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 俸點。按某甲係應較高等級考試錄取,於分配占新職務職缺實務訓練期間,具所占職務之任用資格,考績年資並未中斷,且於同年12 月27 日原職改派薦任官等,經本部審定先予試用,則應於95 年年終辦理委任官等之另予考績;至有關95 年考績獎金之核發,依前開規定,宜以次年1月,經銓敍審定有案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 俸點之俸給總額為計算基準。
因某甲係12月2日以後調職,依規定由原服務機關宜蘭縣政府辦理考績。 2.某甲98年普考及格,98年10月20日分發擔任宜蘭縣政府辦事員,敘第3職等本俸1級280俸點,復應100年高考三級一般行政類科增額錄取,100年12月6日分發(具分發職務法定任用資格)台北縣政府,佔一般行政職系科員服務實務訓練,101年4月6日審定6職等本俸1級先予試用,請問:某甲100年考績獎金由何機關發給?100年考績獎金以何標準計發?某甲係101年7月10日分發台北縣政府,101年考績獎金應如何辦理? 因某甲係12月2日以後調職,依規定由原服務機關宜蘭縣政府辦理考績。 考績獎金依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以受考人次年1月1日之在職機關發給,即由台北縣政府核發。 考績獎金標準以受考人次年1月1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因某甲101年1月1日仍受訓練期間,爰依其審定之考績年資為準,即以3職等本俸2級計發。 甲君如於101年7月10日始分發台北縣政府,101年11月10日審定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先予試用,至101年12月31日仍在試用中,故應以委任第3職等本俸2級辦理另予考績。考績獎金之核發,以次年1月,經銓敍審定有案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 俸點之俸給總額為計算基準。 銓敘部80.7.1.(80)臺華法一字第0五七九六四0號函:「現職人員高考二級及格,經核准分回原機關以現職(經銓敘委任第五職等一級合格實授)實施實務訓練,按委任第五職等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以現職委任第五職等一級辦理年終考績,其考績獎金究宜按委任第五職等二級或委任第五職等五級俸給標準發給?」 茲以本項疑義所述情形之受考人,係以其現職人員身分參加考績 ,而非以其佔缺實務訓練,俾完成考試程序之高考二級考試筆試 錄取人員身分參加考績。因此,其考績獎金之核發,應以其經本部核敘有案,並經依法考績晉敘之俸級(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二級 )為標準,計算發給。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9 條 3.甲原任縣府科員,99年年終考績晉敘至7等功6,於100年12月5日調任公所會計主任,敘八等功4,其100年考績及獎金如何辦理(考列甲等)?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9 條 100 年年終考績以7等功6由原任機關辦理,以薦七功六辦理,並經核定「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無法以8等功4辦理。但考績獎金,以101年1月1日薦8功4之俸給總額為準,新機關發給2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註:如於12月1日調職則由新機關以8等功4辦理考績,依法晉本俸一級為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五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4.年度內代理主管職務10個工作天,應按多少比例於考績獎金中加發主管職務加給。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 條第4 項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 條 銓敍部91 年12 月20 日部銓二字第0912203265 號書函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同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第1 項)依本法給與之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1 月之俸給總額為準……。(第2 項)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各機關人員職務經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由現職人員代理連續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本部91 年11 月18 日部銓二字第0912179379 號函釋略以:「考量代理人員若年度中多次代理主管職務,每次代理期間均符合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 條之規定在10 個工作日以上,以其既有代理之事實,其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得以其實際代理主管職務合計月數按比例計算發給。」 準此,以考績獎金之計算及考績獎金中各種加給之計算,均以任職「月數」為基礎,有關年度中連續代理主管職務10 個工作天者(含星期六、日共12 天),其代理支給加給之給與,倘均合於上述加給給與辦法第1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其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得以實際代理主管職務所跨列之任職月數,按比例計算發給。 附註: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1、4 項96 年10 月30 日修正發布為「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任職務之加給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除次年一月一日仍續代理或兼任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均以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A: 99 年11 月15 日-26 日:十二分之一 B:99 年11 月29 日-12 月10 日:十二分之二 5.一年內代理主管職務10 個工作天以上,應按多少比例於考績獎金中加發主管職務加給? A(99年11 月15 日-26 日);B(99 年11 月29 日-12 月10 日);C( 99 年12 月27 日至100 年1 月7日) A: 99 年11 月15 日-26 日:十二分之一 B:99 年11 月29 日-12 月10 日:十二分之二 C:99 年12 月27 日至100 年1 月7 日:全部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任職務之加給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除次年1 月1 日仍續代理或兼任者,依第1 項規定辦理外,均以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所跨列之任職)月數,按比例計算。
薦任第9職等主管職務加給依比例發給3/12個月。 薦任第7職等主管職務加給依比例發給2/12個月。 6.某甲任薦任第8職等專員,於95年1月15日至3月5日連續代理薦任第9職等科長職務,復於95年6月25日至7月15日連續代理薦任第7職等股長職務,其95年年終考績獎金加發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如何計算 薦任第9職等主管職務加給依比例發給3/12個月。 薦任第7職等主管職務加給依比例發給2/12個月。
7.甲戶所林戶籍員支領戶政專業加給21855,100年考績晉敘委任第5職等本俸五級合格實授,101年12月2日調任乙學校幹事(表一18910)兼會計員3740,101年考績獎金如何發?由何機關發給?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條: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除十二月二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外,於年終最後任職機關參加考績時,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考績獎金除下列各款(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專案考績獎金)情形外,由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在職機關發給。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1. 林員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甲戶所5本5辦年終考績) 2.考績獎金:由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在職機關發給,即乙學校發給。 3.某甲101年考績獎金為「晉級後本俸或年功俸」+「一般專業加給(18910)」+「兼會計員主管職務加給」。(本案雖職務異動,惟次年一月一日考績獎金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3740),其俸給總額與原戶政職務相較並未減少,故不應再支領戶政專業加給(21855)) 註: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一百年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減少之情形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
8.公務人員於12 月間或翌年1月1日退休生效其考績獎金如何發給。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 條 銓敍部85 年5 月4 日82 台華甄四字第0554904 號函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 條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敍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某甲以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四級參加79 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經本部核定為「依法晉年功俸一級為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五級並給與1 個月俸給總額之1 次獎金」,與上開規定相符。某甲前經本部79 年11 月16 日79 台華特四字第0483883 號函核定自80 年1 月1 日退休生效,依本部73 年11 月19 日73 台華甄一字第45405 號函釋:「關於奉准退休之公務人員,於參加當年年終考績晉年功俸或晉本俸一級,以其退休生效日期為12月間(除12 月1 日外)或翌年1月1 日,致其考績晉一級無法執行者,均可比照無級可晉之規定,改發1 個月獎金。」 某甲79 年考績結果晉年功俸一級部分,可依上開函釋規定改發獎金,毋需復審考績案。
未休假加班費
1.宜蘭縣政府人事處科長某甲101年敘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6級,具30天休假,年終核給16天不休假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查行政院78年1月4日台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不休假加班費(按:現已改為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准自78年1月1日起比照加班費規定辦理。復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二、規定略以,職員支給標準為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2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3項之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又查行政院主計處編訂「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第貳篇原始憑證之審核二、(五)內部憑證-員工加班費具領清冊規定略以,時薪,按月薪除以240小時,實支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加班金額,應將實支乘以加班時數。再查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日上班八小時。爰公務人員未休假加班費日支數額,應依上開規定計算之時薪乘以8(小時)得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0511局給字第0990011605號E-mail回函 )
2.薦任第七職等稅務員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六)支 領專業加給有案者,嗣於 100年7月3日(7月1日調薪)調任薦任第七職等科員並依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支領專業加給,其未休假加班費有關專業加給部分 一、查本局98年3月12日局給字第09800065561號函規定略以,自98年度起,於年度中因職務異動致專業加給減少者,其未休假加班費之計算,得依所任不同專業加給月數按比例計發未休假加班費;另職務異動當月得併入較高專業加給之月數計算。 二、再查本局 100年8月5日局給字第10000431951號函規定略以,於100 年7月1日軍公教人員待遇調增後該月份退休、離職及資遣者,其以 調待後之數額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調待後之100年7月 份實際上班日數,其餘之日數,應以調待前之數額核發。 三、基上,本案未休假加班費有關專 業加給部分,依照前開函釋規定,計算方式如下:調待前所支專業加給表(六)數額x6/12+調待後所支專業加給表(六)數額x1/ 12+調待後所支專業加給表(一)數額x5/12。(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12.28. 局給字第1000061256號函)
3.101年8月31日至同年9月13日代理主管職務,其未休假加班費之主管職務加給應如何計發?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12月28日局給字第1000061256號函,查本局89年3月15日89局給字第004279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除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者,其未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內發放當月(年底)之待遇為準。(惟於年度內主管人員(含兼任或代理主管)調任非主管人員職務者,未休假加班費按其所任主管職務月數比例計發。)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2月6日局給字第0990001930號 E-mail回函:未休假加班費之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得發給比例為2/12。
4.地方稅務局科員經依法派兼漁管所人事管理員,其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如何加計該兼任主管職務加給,由何機關核發。 有關旨述人員加班費得否加計渠兼任他機關主管職務加給一節,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二、(一)規定:「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2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3項之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依上開規定,兼任他機關主管職務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如於兼職機關加班,該項加給可列入加班費計支內涵,惟如於本職機關加班,該項加給則不得列計。 至未休假加班費得否加計渠兼任他機關主管職務加給一節,查行政院民國78年1月4日台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不休假加班費(按:現為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准自民國78年1月1日起比照加班費規定辦理。復查本局民國89年3月15日89局給字第004279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除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者,其未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內發放當月(年底)之待遇為準,惟於年度內主管人員(含兼任或代理主管)調任非主管人員職務者,未休假加班費按其所任主管職務月數比例計發。又查本局民國95年1月12日局給字第0950060387號書函規定略以,兼任職務主管職務加給部分之未休假加班費,因其兼任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係由兼職機關發給,該項未休假加班費部分宜由兼職機關計發。綜上,本案人員如於發放當月份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其未休假加班費應加計兼任職務主管職務加給一項發給;如兼任至發放當月前,則按其所任主管職務月數比例計發;又未休假加班費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宜由兼任機關計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2月21日局給字第0960036673號書函 )
5.縣府薦任第7職職等會計職系科員於101.12.30調任國小任薦任七職等會計主任,(主管職務加給5140元)不休假加班費如何發給?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3.23. 局給字第0九九000四三五八號公 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除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因 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者,其未 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內發放當月(年底)之待遇為準,惟公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由主管人員(含兼 任或代理主管)調任非主管人員職務者,其未休假 加班費按其所任主管職務月數比例計發。茲考量未休假加班費核發之意旨,主要係慰勞因機 關公務或業務需要而未能休假者之勤勞,且查「公 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及「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 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中均有將年度中因 職務異動致薪俸減少之部分,按其所任職務月數比 例計發之規定。爰基於上開發給意旨之同一精神, 旨揭人員之未休假加班費計算,同意自99年度起得 依所任不同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月數按 比例計發未休假加班費;另職務異動當月得併入較 高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月數計算。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08.05.局給字第10000431951號7月 1日軍公教人員待遇調增後該月份退休、離職及資遣者其未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內發放當月( 年底)之待遇為準。惟考量旨述人員如於本年 7月 1日待遇調增後之實際上班日數少於未休假加班費核發日數,而全數以調薪後之待遇核發,與未休假加班費之核發薪資主要係慰勞因機關公務 或業務需要而未能休假者之勤勞之意旨未合。為免寬濫,爰旨述人員以待遇調增後之數額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待遇調增後之本年 7月份實際上班日數,其餘之日數,應以待遇未調增前之數額核發。 本案於12月30日調任會計主管職務,該員不休假加班費其主管加給部分應自30日起至31日止有2天工作天,不休假加班費倘以16天計其主管加給部分最多請領2天。
年終工作獎金
1.某甲於97年10月16日分發實務訓練,比照支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俸給,訓 練期滿於97年12月16日派代薦任非主管職務,核敘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 其97年年終工作獎金為何?(人事業務知識分享業務平台) 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三、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標準(一)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均以月支俸額及專業加給,主管人員及一百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一項之合計數發給 。(三)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發給一個半月(一點五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一百年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例如在十一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十二分之二發給,在七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十二分之六發給,餘類推。並均以一百年十二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 (四)現職人員在一百年十二月份或一百年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在職之最後一個月份,其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甲12月其薪俸、專業加給有所增減,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5本5本俸 + 委5專業加給) * 15/31 + (6本1本俸 + 薦6專業加給) * 16/31 】 * 1.5月 * 3/12 甲以一百年十二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6本1本俸 + 薦6專業加給) * 1.5月 * 3/12 。
2.某甲原任主管於12月5日異動為非主管,年終獎金如何計發? 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三、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標準(四)現職人員在一百年十二月份或一百年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在職之最後一個月份,其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五)一百年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減少之情形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六)前二款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得將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分項採計,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某甲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 (薪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12/12)*1.5月> (薪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5/31)*1.5月。
3.縣府薦任第7職職等會計職系某甲科員於101.12.30調任國小薦任七職等會計主任,(主管職務加給5140元)年終工作獎金如何發給? 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三、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標準(四)現職人員在一百年十二月份或一百年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在職之最後一個月份,其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五)一百年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減少之情形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六)前二款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得將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分項採計,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某甲年終工作獎金:(薪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2/31)*1.5月 101.12.330之主管職務加給增加,應不適用上述(五)規定,因此,並無第6目競合情形。
4.某專員101年核敘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3級,於101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代理科長職務並支領9職等主管加給,其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算? 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三、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標準(四)現職人員十二月份其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五)一百年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減少之情形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六)前二款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得將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分項採計,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0126局給字第0940001399號書函,本局民國88年1月20日88局給字第001176號書函釋略以,有關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採計部分,依其當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某專員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採計21天/30,以1個月計。 年終工作獎金【(薪俸 +9等專業加給 + 9等主管加給) * 10/31 +( 8等專業加給 * 21/31* 1.5月>(薪俸+8等專業加給*11/12+9等專業加給*1/12+9等主管職加給*1/12)
臨時人員5月15天、約僱(17天+14天) 、公務人員1月合計6月+(15+17+14)/30=8月 5.某甲101年1月1 日至6月15日擔任按月臨時人員,100年7月15日至8月14 日擔任約僱五等人員,101年12月1日高等考試及格分發本府實務訓練,其101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 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八、 年資採計(一)軍公教人員一百年十二月仍在職者,不論其一百年在職年資是否銜接,依下列規定,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其一百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1、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暨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4、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臨時人員5月15天、約僱(17天+14天) 、公務人員1月合計6月+(15+17+14)/30=8月 年終獎金:以五職等本俸五級訓練津貼*1.5*8/12
6.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3月15日亡故,年終慰問金如何發給? 依據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四~(五)之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依支(兼)領月退休金月數比例發給。 ※發給比例6/12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月退休金之發給,除第一次月退休金外,其後每六個月發一次,爰發給比例只有6/12 或12/12 兩種情形。
7.某甲100年12月11日到職且12月20日離職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其100年年終工作獎金? 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三-(八) -2、一百年十二月份到職且於當月三十一日前離職,一百年年中未曾在職者,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日薪*任職天數) *1.5*1/12。
8.某甲係按日支薪之臨時人員分別於1 月、3 月、5 月、7 月、12 月各工作10天合計50天,其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三-(八) -1-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依其一百年十二月份所支待遇標準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上開在職月數比例係依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至十二月份所支待遇標準均以日薪乘以三十一計算(例如日薪九八二元,一月至十二月間計在職一八九日;其一百年應發給之年終工作獎金為二六、六三七元。計算方式如下:日薪×31×1.5個月×7/12)。、 50天/30=1個月又20天以2個月計;日薪(依當年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31*1.5*2/12。
9.某君100年1月至6月擔任按日支薪臨時人員(132天),7月1日至12月底擔任約僱人員,其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 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八、 年資採計(一)軍公教人員一百年十二月仍在職者,不論其一百年在職年資是否銜接,依下列規定,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其一百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1、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暨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4、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十六、各機關臨時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依其月支(或日支)報酬金額比照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6 個月臨時人員以實際工作天132/30,以5個月計。約僱6個月。依12月份約僱實支薪酬數額*1.5*11/12。
問1: 甲於101年1月擔任8等科長職務,乙擔任8等專員,均敘8功6級 (一般行政職系),服務公職15年以上,101年12月5日甲調專員、乙調科長,請問其101年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甲等)、未休假加班費,應如何支給?
答1: 甲: 年終工作獎金(薪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12/12)*1.5 考績獎金: (薪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12/12)*2 未休假加班費: 【(薪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12/12)/240】*8*16 乙: 年終工作獎金 (薪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27/31)*1.5 考績獎金: (薪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2 【(薪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27/31)/240】*8*16
問2: 某甲係一般行政職系科員,敘薦7功6,101年7月20日起代理8等科長職務至101年8月13日,其101年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年終甲)、未休假(16)加班費,應如何計發?
答2 年終工作獎金 【薪俸+(8等專業加給*1/12)+(7等專業加給*11/12) +(8等主管加給*1/12) 】*1.5 考績獎金 【薪俸+(8等專業加給*2/12)+(7等專業加給*10/12)+(8等主管加給*2/12)】*2 未休假加班費 【薪俸+(8等專業加給*2/12)+(7等專業加給*10/12)+(8等主管加給*2/12)】/240(四捨五入)*8*16
問3: 某甲一般行政職系科員,敘薦7功6,100年11月10日起至101年2月9日止代理8等科長職務,請問其100年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年終甲)、未休假(16天)加班費,應如何計發?
答3: 年終工作獎金 (薪俸+8等專加給+8等主管加給)*1.5 考績獎金 (薪俸+8等專加給+8等主管加給)*2 未休假加班費 【(薪俸+8等專加給+8等主管加給)/240】*8*16
問4 某甲101年有30天休假,於1月1日起至7月16日擔任法制職系科員(支法制加給),敘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7月17日調任一般職系科長職務,敘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4級,101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請問某甲101年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不休假加班費,應如何計發?
答4 年終工作獎金 【8功4薪俸+(7等法制加給27315*7/12+8等專業加給24700*5/12+6,740 】*1.5 考績獎金︰依公務人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及各種加給均以所任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因某甲任科長職務後,其所領俸給總額比法制職系科員俸給總額增加,故某甲專業加給不得按比例計支,其計算式如下︰列甲等:(8功5薪俸+8等專業加給+8等主管加給 未休假加班費 【8功4薪俸+(7等法制加給*7/12+8等專業加給*5/12+6,740】/240*8*16
問5 非主管某甲於1000328 至1000413 期間代理薦9科長,其年終工作金及考績獎金如何發給? 答5 1.年終工作金:年中代理主管人員,其年終工作中有關獎金主管職務加 給之年資採計部分,依其當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 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 予以合併計算,並以30 日折算1 個月,所餘未滿30 日 之畸零日數,以1 個月計算。 ※1/12主管職務加給 2.考績獎金: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得以實際代理主管職務所跨列之 任職月數,按比例計算發給。 ※2/12主管職務加給 (銓敘部91 年12 月20 日部銓二字第0912203265 號書函)
人事行政總處意見信箱-確認信 1.100年7月28日至100年12月1日止擔任機要人 員,其年終工作獎金比例為何。 2.100年2月1日至2月10日擔任機要人員,2月 11日辭職,同年7月28日至12月1日止再任機 要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比例為何。 3.100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擔任約僱人員月支 33908元,12月1日至12月31日改僱為臨時人 員月支18780元,其100年年終工獎金是否為 (約僱月酬*11/12+臨時月支*1/12)*1.5。 4.按日計酬臨時人員100年11月2日任職1天, 12月1日又任職1天,其100年年終工獎金為 (日薪*31*1/12)
簡報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