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制: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楊東連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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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制: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楊東連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防制: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別平等教育法 鄧如雯殺夫案 玫瑰少年 葉永鋕案 性騷擾防治法 超商襲吻臉頰案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騷擾防制: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別平等教育法 鄧如雯殺夫案 玫瑰少年 葉永鋕案 性騷擾防治法 超商襲吻臉頰案 家庭暴力防治法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目錄 法律依據、可訴訟性 前言:權利觀 認識性騷擾 性騷擾概念、性犯罪概念 性騷擾處理 性騷擾:要件、處理、效力 結論:救濟 人性尊嚴尊重、基本權利保障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1 權利意識思考: 前言:權利觀 遇到校園同學(職場同事)之「性」霸凌(騷擾或侵害),你覺得應該如何處置?? 遇到校園權力者(職場主管)之「性」霸凌(騷擾或侵害),你覺得應該如何處置??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2 權利意識運用: 前言:權利觀 法律思考: 政治思考: 借刀殺人:運用國家公權力,保護自己! 優雅武器:運用法律強制力,保障自己! 政治思考: 自力救濟:利用自身實力,保護自己! 訴諸公意:利用公眾力量,保障自己!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3 權利:法力 ! 權利觀:不要讓權利睡著了! 前言:權利觀 法律依據:法律規範範圍內,得享受之利益。 可訴訟性:權利受到侵害,向國家請求救濟。 權利觀:不要讓權利睡著了! 認識權利內容與範圍:人格權(人性尊嚴)。 懂得借公權力保護自己:訴訟(國家保障)。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4 認識性騷擾 性交換 性敵視 性別歧視 性違規 性侵害 性猥褻 性觸摸 性犯罪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5 違規與犯罪: 認識性騷擾 違規:違反社會秩序之法定犯,由行政機關逕行科罰,侵害法益輕微,如罰鍰、吊扣等。 犯罪:違反道德秩序之自然犯,由法院審判後處罰,侵害法益嚴重,如死刑、自由刑、罰金等。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6 「性別歧視」判斷思考: 認識性騷擾 案A:○○西餐廳,僅限制外場女服務生禁止配戴眼鏡,是否構成性別歧視?? 案B:○○大學遴選,委員質疑女性參選者,問:「是否能兼顧家庭」?是否構成性別歧視??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7 性別歧視概念: 認識性騷擾 「歧視」,以某種主觀偏好作為適任或不適任能力之基準。如沙文主義。 性別歧視(gender harassment)判準:以「性別」作為「能力」的主要判斷標準。 大男人沙文主義。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8 性挑逗判斷思考: 認識性騷擾 案A:大學課堂,男教師笑談黃色笑話,女同學覺得不舒服,是否構成性騷擾?? 案B:男同學每日送鮮花給女同學,女同學拒絕後,仍繼續送花。是否構成性騷擾??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9 性挑逗概念: 認識性騷擾 性(挑逗)敵視(seductive behavior):以身體、語言或其他方法,從事具有性意含且令人不舒服之行為。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10 性挑逗判斷(性別平等教育§2 ): 認識性騷擾 原則:被害人的主觀上,對於性意含行為或言語覺得不舒服,人格受侵害。 判斷:再以是否違反「客觀合理一般個人」的感受不舒服,作為判斷標準。 衡量:並以「權力關係是否對等」解釋其衡量標準。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11 性騷擾處理 校園性騷擾場域: 適用範圍:一方為學校教職員工生,他方為學生者(性別平等教育法§2)。沒有時效限制!! 救濟程序: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請調查。 處理方式:學校調查判斷後,自行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規定議處 。如教職員工的解聘、學生的記過等。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12 職場性騷擾場域: 性騷擾處理 適用範圍:一方為受雇者或求職者 (性別工作平等法§12 )。 救濟程序:被害人得向所屬雇主申請調查。 處理方式:受僱者或求職者受性騷擾而有損害者,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13 性騷擾處理 一般性騷擾場域: 適用範圍:雙方為一般人 (性騷擾防治法§2 )。 救濟程序: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處理方式: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17 性觸摸判斷思考: 認識性犯罪 案A:甲男見衣著清涼裸露大腿的女騎士路過,於是輕摸其大腿,即刻離去。是否構成性觸摸罪?? 案B:乙女見男模特兒展示胸肌,於是輕摸其胸肌,並示意讚!是否構成性觸摸罪??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18 性觸摸判斷(性騷擾防治法§25) : 認識性犯罪 主觀意思:意圖性騷擾的故意。 客觀行為: 乘人不及抗拒。 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19 性觸摸判斷(性騷擾防治法§25) : 認識性犯罪 效力: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科也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特別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被害人提出告訴,國家才得進行追訴 。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20 性猥褻判斷思考: 認識性犯罪 案A:甲男見乙女單獨曬內衣,遂壓制乙女並撫摸其胸部久久。是否構成性猥褻罪?? 案B:乙男搭乘擁擠公車,以下體往丙女臀部頂數十秒!是否構成性猥褻罪??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21 性猥褻判斷(刑法§224 ): 認識性犯罪 主觀意思:故意 。 客觀行為: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猥褻行為(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 ) 。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22 性猥褻判斷(刑法§224 ): 認識性騷擾 效力: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 特別效力:非告訴乃論之罪,國家知悉犯罪行為,即應進行追訴。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23 性侵害判斷思考: 認識性犯罪 案A:甲男要乙女入賓館,並壓制乙女對其為口交。是否構成性侵害罪?? 案B:甲乙為男女朋友,某日甲要求乙女進行性關係,乙女不願意。甲於是強制得逞性關係!是否構成性侵害罪??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24 性侵害判斷(刑法§221 ): 認識性騷擾 主觀意思:故意 。 客觀行為: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性交行為(以性器或身體其他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25 性侵害判斷(刑法§221 ): 認識性騷擾 效力: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 特別效力:非告訴乃論之罪,國家知悉犯罪行為,即應進行追訴。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26 性自由及界限 自由之界限-1:年齡 自由之界限- 2:家庭 性行為自由 自由之界限- 3:婚姻 自由之界限- 4:意願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27 性行為自由: 性自由及界限 憲法保障人民得自由自主決定,是否或與何人發生性行為。 但性行為自由,不得違反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否則仍受法律之限制。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28 年齡(擬制性侵害):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27)。 性自由及界限 年齡(擬制性侵害):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27)。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40) 。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29 家庭(侵害監護權): 性自由及界限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40)。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41) 。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30 婚姻(侵害婚姻): 性自由及界限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239)。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40) 。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31 人性尊嚴之尊重: 基本權利之保障: 結論 性侵害或性騷擾不僅是侵害他人人格權,更是權力的宰制。 保護自我權利是維護人性尊嚴與自我實現的基礎。 20100326 性騷擾法制與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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