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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法律责任 二 4

目 录 一 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法律责任 二 5

首要任务: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最终目标: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 法律路径: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放位置。 新安全生产法总要求 首要任务: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最终目标: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 法律路径: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放位置。 6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

安全生产招标准入条件与发包监管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目 录 一 安全保障机制 安全法律责任 二 10

安全生产条件严惩条款(过程管控)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1

安全生产保障严惩条款(过程管控、双罚制)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12

安全隐患治理制度严惩条款(过程管控)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13

发生安全事故对负责人严惩条款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4

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主体)进行严惩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般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事故: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对拒绝阻扰监管执法的重罚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

隐瞒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

国家《刑法》对责任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罪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惩罚: 一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院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8

省公司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