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国税纳税人讲堂 (第三期) 巩义市国税局 田文杰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在接受纳税检查时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三、相关税收问题处理(八项内容) 四、营改增政策概述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纳税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以及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相关情况要保密。主要是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依法对欠税和违法行为进行公告)
(三)税收监督权 对税务机关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税务机关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纳税人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机关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征收税款时,必须给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纳税人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有义务就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 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 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在接受纳税检查时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般都有可能会不定期接受税务检查。而税务检查涉及的程序繁多,在接受税务检查时,企业应善于维护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着重从以下八个方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审查税务检查的合法性。 税务机关在检查之前,应向企业下达规范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须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因此,如果检查人员没有依法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者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企业可以拒绝检查,以防止个别人员滥用检查权力,侵害企业的利益。
(二)如果被查企业与检查人员存在利害关系,被查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检查人员回避。如果有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没有回避,并且检查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故意打击报复的行为,给被查企业造成了损失,被查企业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以备将来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要求检查人员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在检查的过程中,税务检查人员可能会掌握到企业的客户信息、购销合同、盈利能力、负债情况、专利技术、生产工艺、工资情况等信息,其中有些属于企业保密的范畴,企业应当要求检查人员对其保密。如果有证据表明检查人员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企业可以依法要求税务机关赔偿造成的损失。
(四)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稽查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在法律上,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查企业对涉及的违法事实可以不予认可。如果将来税务机关依据这些证据进行处理、处罚,被查企业可以依法要求听证、复议或诉讼,以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五)认真审核《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慎重签署企业意见。《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是检查人员对违法事实所涉及的业务情况和数据进行的描述,也是证据的组成部分。企业在《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签署意见之前,应先根据底稿上所涉及的业务和数据,查找企业相关的会计资料,认真核实,务求准确,然后再根据核对的情况签署企业的真实意见。
(六)积极陈述申辩,尽早澄清事实,争取减少损失。 企业通常都是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后才进行陈述申辩,其实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企业随时都可以陈述申辩。不仅可以对拟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也可以对拟处理决定进行陈述申辩。被查企业在陈述申辩的时候,如果对检查人员认定的某项违法事实有异议,应当尽可能同时提供不同的证据和依据,争取在将案件移交到审理环节之前就澄清事实,尽早避免错案发生,减少经济损失。
(七)被查企业除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之外,对罚款还享有听证、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税款和滞纳金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企业行使这些权利都有时间上的限制,在被查企业相继收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都会告知行使相关权利的途径、条件和期限。如果被查企业对其中的事项有异议,切记不要错过行使相关权利的时间。
(八)被强制执行时要防止财产非正常损失。 被查企业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或者对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能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这个过程中,被查企业虽然处于被强制执行的不利地位,但仍要关注自己的正当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比如,企业被税务机关扣缴的存款是否超过应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总金额;税务机关在对财产进行变现时是否按照法定的变现顺序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的剩余部分是否退还被执行人等。
四、相关税收问题处理 (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2〕15号 )
(二)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处理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3、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5、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三)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问题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 程序按照“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进行申报
(四)留抵抵缴欠税处理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税发〔2004〕112号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国税函〔2005〕169号)
(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条例规定(条例第十条):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细则解释)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细则解释)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细则第二十五条 )(营改增后可以抵扣) 5、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 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发〔1995〕192号 )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条例第九条) 例如: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如果未通过系统开具而是通过清单开具则属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税凭证,不得抵扣。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专票使用规定第十条)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税发〔1995〕192号 )
成品油经销已经成为目前我国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高危行业。例如2009年山东东明成品油案件。起因是我市上街区某耐火材料经销行业,大量购进成油品货物进行进项抵扣,但销项发票开具的是非油品货物。最后确认为进项是购买的发票,销项发票是虚开的一个恶性案件。 取得成品油进项是由于上游某石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缺陷,期间有大量的不开票收入,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其内部管理不规范将这部分不开票收入进行套开发票,将发票开具给需要进行抵扣的第三方企业,实际上发票开具和取得双方没有实际的购销业务。 由于有经济利益的存在,一定要防止内部人员参与非法开票。近期7月20日中国税务报第六版对湖北、山西成品油虚抵进行了大量篇幅的报道。
(六)红字专用发票开具应注意的问题 1、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认证结果属于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4、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特殊情况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七)所得税问题不征税收入 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执行时间,自2008年1月1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第三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收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补充规定 1、财税(2008)151号 颁布时间2008- 12-16,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 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直观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2、财税(2009)87号 颁布时间2009-6-16,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 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由于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不征税收入实质并不是税收优惠,与征税收入只存在时间性差异 。 对于没有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应做征税处理。对照财税〔2008〕151号文件,对于没有规定用途的再生资源企业和物回企业退税,应作为征税处理 。 虽然规定比较明确,但增值税和所得税是一个整体,都体现着国家的政策导向,对于减免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上直接征税,会给人增值税和所得税不配套的印象。建议上级对于没有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项目进行梳理,及时明确税款用途,引导企业进行国家鼓励项目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这样更加有利于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
(八)固定资产抵扣管理 2009年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购进的属于不动产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主要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1、财税[2009]113号文件基本规定。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2、在实际工作中,对抵扣有疑问的固定资产,一要看企业属于什么行业,二要看该项固定资产在不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相关设备范围内,三要看该项固定资产的具体用途。注意不能把特定行业的专用设备同建筑物或构筑物相混淆。
一是财税〔 2009〕 113号文件对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的是正列举; 3、对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规定的把握,要注意两点: 一是财税〔 2009〕 113号文件对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的是正列举; 二是设备和设施能不能抵扣,要视其载体而定。对附着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的文件正列举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纳税人购进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均不允许抵扣。
4、应采取四项措施加强日常内部管理,把握好固定资产抵扣政策的执行 第一,落实好税务机关规定的“备案制度” 日常管理中要加大该项政策执行的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固定资产抵扣备案制度的落实力度,纳税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将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编制成册,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于备案后新增固定资产类别的,企业应于购入固定资产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第二抵扣凭证单独装订制度 对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要和日常其他凭证混合管理,要单独装订以便核查。企业应按月将需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发票抵扣联(包括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单独装订成册备查(25份及以下一册),封面要求注明份数、金额、税额。
第三,进项税额单独申报制度 在日常管理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一定按照要求填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目前由于认证环节不再对固定资产进行区分,申报表的“附表三”是唯一可以进行数据区分的途径,一定要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以便日常的数据分析、利用。 第四,固定资产抵扣定期抽查核查制度 单位内部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抵扣专项核查,对其已抵扣项目进行认真甄别,对未抵项目加强审核把关。重点是抵扣项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的抵扣规定,界定清楚哪些可以抵扣,哪些属于建筑物,构筑物不能抵扣。
四、营改增税收政策概述 (一)营改增进程 李克强2013年4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 李克强总理指出,“营改增”不是税种的简单转换,而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推进“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 国务院常务会议2013年12月4日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正式纳入“营改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推出这两个行业的“营改增”,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正是加快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深化财税改革的具体举措。
李克强定调营改增五步曲:今年要走好第一步; 《求是》杂志日前刊登李克强总理文章《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李克强指出,今后要继续推进税制改革,并明确营改增还有“五步曲”。 李克强称,当前税改的重点是扩大营改增。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 他表示,系统考虑,营改增还有“五步曲”。 第一步,2014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 第二步,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 第三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 第四步,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 第五步,实行增值税立法。 “今年要走好第一步,除已经确定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实行营改增外,还要将电信业等纳入进来。”李克强称。
增值税将逐步覆盖到生产和服务的全部环节,最终彻底解决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 所有行业 全国范围 部分行业 部分地区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营改增的目标 增值税将逐步覆盖到生产和服务的全部环节,最终彻底解决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
第一批 2012年1月1日 上海 第二批 -----2012年9月1日 北京 -----2012年10月1日 江苏、安徽 -----2012年11月1日 福建(含厦门) 广东(含深圳) -----2012年12月1日 浙江(含宁波) 湖北、天津 第三批---2013年8月1日 全国范围 1+7行业 2014年1月1日 全国范围 铁路、邮政行业 2014年6月1日 全国范围 电信业
试点行业扩大: “1+6”→“1+7” “1”:交通运输业 “6”: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7”: 2013年8月1日起在“6”的范围上增加“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正式纳入“营改增”。 2014年6月1日 全国范围 电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
选择3+7试点行业的原因 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运输费用已纳入现行增值税抵扣范围,改革的基础较好。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与制造业关系密切,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铁路运输、邮政:属于国民经济基础性行业,几乎覆盖所有的经济活动。此次改革将对整个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铁路运输量大,国内货运大多在铁路,“营改增”将减轻下游行业税收负担,有利于相关产业调整结构。邮政行业纳入“营改增”,释放了市场的内生机制,将促进快递业的发展。我国快递件数以每年30%至40%的速度增长,购买快递服务可以抵扣,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而且,快递业和信息产业联系紧密,有利于促进信息产业的消费。
“营改增”已推行五步曲 试点 扩围 上海 试点 全国 推广 铁路 邮政 电信 改革 2014年1月1日 财税〔2013〕 106号 2012年9月1日 财税〔2012〕 71号 试点 扩围 上海 试点 全国 推广 铁路 邮政 电信 改革 2013年8月1日 财税〔2013〕 37号 2014年6月1日 财税〔2014〕 43号 2012年1月1日 财税〔2011〕 111号
“营改增”前 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 信息服务… 广告业… 运输业… 生产期 推广期 销售期 道道征收 全额征税 生产企业 (增值税) (1)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2)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 (3)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 道道征收 全额征税 生产企业 (增值税) 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服务业 (营业税) 信息服务… 广告业… 运输业… 不可抵扣 按7%抵扣 生产期 推广期 销售期 生产企业 (增值税)
“营改增”后: 服务业 (增值税) 生产企业 (增值税) 生产企业 (增值税) 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 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有利于服务业出口…… 生产企业 (增值税) 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 可抵扣 可抵扣 服务业 (增值税) 信息服务… 广告业… 运输业… 可抵扣 生产企业 (增值税) 生产期 推广期 销售期
长期效果 “营改增” 财政减收 企业发展 产业结构优化 税收增收 税基做大 现代服务业发展
我国长期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9个行业征收营业税,2012年,“3+7”行业推开“营改增”试点,根据计划,我国将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营改增,目前距离这一期限还剩19个月,仍有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业未铺开试点。
(二)营改增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1、营改增的背景(为什么要改?)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二元税制模式,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中性税收作用的发挥,成为影响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过程中税收制度性障碍。 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从纳税人税收负担看,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导致重复征税严重,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从税收征管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加大了税收征管实践的难度和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 (3)从产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乃至国家发展战略角度看,当前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影响了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4)从国际竞争力的角度看,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做法增加了我国服务企业的服务成本,降低了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的综合实力。 (5)从国际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发展看,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是大势所趋。
2、税制设计,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 上表可以看出,营业税最终环节应纳税额等于增值税各环节应纳税额之和。 营业税应纳税额=全部营业额*适用税率(营业额为含税价) 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算差异(税率均按10%) 环节 征收营业税 征收增值税 进价 销售额 增值额 本环节应纳税额 1 100 10 2 160 60 16 6 3 300 140 30 14 合计 260 560 56 上表可以看出,营业税最终环节应纳税额等于增值税各环节应纳税额之和。
3、从税制设计上来看,增值税优于营业税的核心有两点: 一是价外税(不含税价); 二是抵扣机制的作用。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其中,销售额为不含税,即销售额=销售收入/(1+适用税率)
4、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造成重复征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转让等服务性行业没有纳入增值税范围导致增值税课税体系完整链条的断裂:增值税纳税人外购营业税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外购生产材料和固定资产;营业税纳税人之间相互提供劳务;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同程度地增加。
5、增值税征扣链条的作用: 1、上下游形成制约关系,使纳税人互相监督,避免偷税、漏税和错计税款; 2、上下游的制约关系,为税务机关利用涉税信息进行交叉审计提供了前提和抓手。即使发生开票不纳税情况,税务机关也可通过对购买方进货的扣税凭证进行交叉审计,发现上游的偷税行为。
目前两税并行,征扣链条断裂,造成诸多税收征管问题税收管理风险大: 一是链条断裂领域易造成税款流失,难以实现有效控管。如,建筑安装业 二是低征高抵的运输费用特殊抵扣制度为纳税人虚开虚抵提供了操作空间。交通运输业征3%抵7% 三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实际界定中存在争议等。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要意义 1、(优税制)有利于健全税制,消除重复征税; 2、(促分工)有利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 3、(促创新)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 4、(扩内需)有利于增加投资,扩大内需,改善出口,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5、(减税负)有利于降低小微纳税人税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6、(强征管)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符合“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
营改增 财税体制改革 产业结构调整 企业减负 经济发展 全面改革 企业行业转型升级
营改增是一项举一役而贯全程的改革。(营改增---财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全局) 营改增是一项谋一域而促全局的改革。(施于一域---利于全局) 营改增是一项牵一发而涉全球的改革。(税制接轨---国际国内市场对接---政府改革开放良好形象) (摘自总局王军局长在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齐心聚力、抓铁有痕,确保营改增升级版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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