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保護/ 兒少高風險家庭宣導 公誠國小輔導處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本PPT檔由雲林縣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科陳琬晴 社工督導提供 兒童及少年保護/ 兒少高風險家庭宣導 公誠國小輔導處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本PPT檔由雲林縣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科陳琬晴 社工督導提供 2017/3/22
兒童保護的基本信念 兒童是獨特完整的個體,享有安全及身心成長的基本人權。 政府有權利介入家庭,防止父母濫用親權的不當行為。 改善家庭功能與親子互動,確保兒童獲致穩定健康的成長環境。 2017/3/22
家庭暴力的迷思 家庭暴力不會常常發生,即使偶而發生也不會惡化。 。 只有低收入戶、特定的種族、宗教、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酗酒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最大原因 2017/3/22
一、什麼狀況下要通報 兒少保護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疏忽 遺棄 2017/3/22
一、什麼狀況下要通報 兒少保護〈1/4〉 身體虐待 包括鞭打、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掌、抓、咬、燒(燙)、扭曲肢體、揪頭髮 、扼喉或使用工具攻擊等任何足以造成肢體上傷害之行為。 2017/3/22
出現在臉上、臀部、大小腿上、手背、背部、唇部。 傷口的癒合狀況不一,如新舊傷皆有,傷痕呈現不一樣的顏色等。 疑似肢體虐待的指標(1) 出現在臉上、臀部、大小腿上、手背、背部、唇部。 傷口的癒合狀況不一,如新舊傷皆有,傷痕呈現不一樣的顏色等。 2017/3/22
呈現出整隻手、手掌或腳等被開水燙過的傷痕 疑似肢體虐待的指標(2) 呈現被香或香煙燙過的環狀傷痕 呈現出整隻手、手掌或腳等被開水燙過的傷痕 2017/3/22
疑似肢體虐待的指標(3) 不明原因的骨折或脫臼 在頭部、鼻子、腳或手等部位 經醫師診斷有多個部位出現骨折 行為舉止異常 退縮反應,不願與他人接近 不想回家或看到父母就很害怕 夏天穿長袖衣服 2017/3/22
一、什麼狀況下要通報 兒少保護〈2/4〉 精神虐待 言語攻擊 以言語或語調威脅、恐嚇或企圖貶損他人自尊的行為,例如辱罵、謾罵對方、恐嚇殺死全家、威脅讓他再也見不到家人等。 2017/3/22
羞辱、瞪眼、跟蹤、監視、限制自由、破壞對方心愛的物品、虐待動物、放火燒屋、開瓦斯…等致使心生畏怖的舉動。 心理或情緒虐待 羞辱、瞪眼、跟蹤、監視、限制自由、破壞對方心愛的物品、虐待動物、放火燒屋、開瓦斯…等致使心生畏怖的舉動。 2017/3/22
一、什麼狀況下要通報 兒少保護〈3/4〉 疏忽照顧 應為而不為 沒有提供孩子足夠的食物、衣服、住所、醫療照顧、不讓孩子上學…等。 2017/3/22
利用孩子行乞、犯罪,帶小朋友進入賭場、酒家、色情電影院…等不良場所,或是讓孩子抽煙、喝酒、嗑藥…等。 不該為而為 利用孩子行乞、犯罪,帶小朋友進入賭場、酒家、色情電影院…等不良場所,或是讓孩子抽煙、喝酒、嗑藥…等。 2017/3/22
身體發出臭味,頭髮凌亂、沒洗澡或衣服髒亂 呈現營養不良 經常性飢餓 上課時呈現疲憊、無精打采的樣子或有打瞌睡的情形 疑似疏忽照顧的指標(1) 身體出現的狀況 身體發出臭味,頭髮凌亂、沒洗澡或衣服髒亂 呈現營養不良 經常性飢餓 上課時呈現疲憊、無精打采的樣子或有打瞌睡的情形 2017/3/22
晚上需要至外面販賣口香糖或賣花等維持家計 疑似疏忽照顧的指標(2) 行為舉止異常 有偷竊金錢或食物的行為 吃泡麵或麵包充飢 常沒有早餐、午餐可以吃或沒有錢買食物 衣著不合時宜或不合身 晚上需要至外面販賣口香糖或賣花等維持家計 2017/3/22
一、什麼狀況下要通報 兒少保護〈4/4〉 遺棄 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未提供基本生活需求,致其生命遭受威脅;或者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將其棄置於親友或褓母處,未予聞問。 2017/3/22
管教與虐待的差別 虐待 管教 動機 憎惡、蓄意傷害 愛護、希望孩子變好 行為表現 情緒發洩、怒氣 理性態度 尺度 過份的 合理的 身體傷害 留下傷痕的 感覺痛、沒有傷痕 2017/3/22
二、高風險家庭評估指標 2017/3/22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2017/3/22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2017/3/22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請併通報衛生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 2017/3/22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2017/3/22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2017/3/22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2017/3/22
三、由誰進行通報?〈1/2〉 一般社會大眾 責任通報人 2017/3/22
三、由誰進行通報?〈2/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 2017/3/22
四、要不要通報? 2017/3/22
身為責任通報人,知悉有兒少保護、兒少高風險家庭,皆應立即通報。 2017/3/22
五、沒有通報之法律責任 責任通報者未依規定進行通報, 將面臨以下裁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違反第53條第1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2017/3/22
六、通報方式 應於知悉24小時內填寫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將通報表傳真至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上網通報。 201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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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報時的注意事項 為節省社政單位再次查證的時間與人力,資料應包括兒少的基本資料(姓名、年齡、電話、地址等)、受傷情形、受虐史、家庭狀況、生活照顧情形等。 2017/3/22
進行通報後, 通報人的身分資料會被保密嗎? 2017/3/22
主管機關絕對必須依法對通報者善盡保密責任,且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6條,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2017/3/22
通報後,主管機關如何處理? 2017/3/22
受理兒少保護案件後,指派社工人員進行調查,並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2017/3/22
接獲兒少高風險家庭案件後,應於10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1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2017/3/22
社工人員評估開案後,會視被害人情況,給予協助安排驗傷、採證、製作筆錄、聲請保護令、庇護安置等措施。 2017/3/22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2017/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