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涉税事项专题培训会 纳 税 人 学 校 南京市浦口地税局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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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涉税事项专题培训会 纳 税 人 学 校 南京市浦口地税局 2014年10月

2014年纳税人培训基础材料 一、日常办税 二、以地控税 三、税收政策 2017/3/22

(一)政策宣传途径 1、根据不同受众需求,南京地税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大厅、报纸、电视、电台等多种途径进行税法宣传,传递最新政策。如: 2017/3/22 一、日常办税 (一)政策宣传途径 1、根据不同受众需求,南京地税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大厅、报纸、电视、电台等多种途径进行税法宣传,传递最新政策。如:

登录南京地税网站在线咨询(http://nj.jsds.gov.cn/) 拨打12366热线电话咨询 当场在全市各办税服务厅的咨询辅导区询问 翻阅在办税服务厅免费发放的《涉税信息月报》《12366热点问题集》等

(二)办税服务措施 1、减少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根据纳税人排队等候情况,通过增加窗口、调配人员等方式缩短等候时间; 2017/3/22 (二)办税服务措施 1、减少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根据纳税人排队等候情况,通过增加窗口、调配人员等方式缩短等候时间; 2、规范工作人员服务行为。定期业务培训,明确办税服务厅公开、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制度; 2017/3/22

3、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服务。如开展导税服务,在大厅设置等候休息区、提供饮水机等设施,推广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系统(ATS),实现代开通用发票、代开建筑业发票、基金(社保费)缴纳、个税完税凭证打印、税票补打、发票查询等功能。 (办税服务厅设置专人辅导纳税人使用自助办税机) 2017/3/22

(三)常见涉税事项提醒 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 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1、一般企业税务管理程序 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 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从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报送涉税银行账号确认单,社保登记证信息关联,确认税种的认定种类等 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及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领购簿》 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后,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生经营,但已领取税务登记证,需要按时进行零申报) 如果发生变更,从依法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如果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如何查询自己需要申报的税种信息? 可以电话拨打办税大厅咨询电话或向单位所在税务分局咨询; 也可以通过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右侧可以自助查询企业鉴定信息, 如图 提示:每月申报期内需要申报哪些税种、是否申报成功都可以在此查询

3、没有发生经营且没有被认定的税种无需申报 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了认定税种之外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可与单位所在税务分局联系咨询相关申报事宜; 如果实际没有发生,且也没有被认定税种信息的,不需要申报。 提示:网上申报户打开申报表,已被认定的需申报税种会自动跳出

4、咨询电话打不进去怎么办? 如果您在日常工作中,对涉税申请事项流程、要求有疑问,或者在网上申报、网上开票中出现问题,可以打我局征收分局对外的统一咨询热线58287975; 或者您也可以拨打税务机关统一咨询电话12366,以及您所在单位所属税务分局的电话进行咨询。 2017/3/22

5、如何获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南京地税每年定期(6月前)向纳税人免费邮寄上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通过个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办税大厅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在各办税厅自助办税机上凭二代身份证自行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通过南京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模块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6、如果报税时网上申报系统登录不了怎么办? 目前南京使用全省统一的网上办税平台,可能在个别时段内会出现网络拥挤、登录速度较慢的情况,建议最好每月申报在10号以前,避开最后几日的网络高峰; 一旦网上办税系统出现问题,您可以拨打12366或办税厅咨询电话,也可以通过南京地税网站“在线咨询”寻求帮助; 若遇网上申报系统故障,地税会启动应急预案,人工受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请您填写纸质申报表、盖好单位公章前往大厅申报。

7、申报表提交后,长时间显示 “提交中。。。”,这种情况怎么办该如何? 这种情况可能是后台处理超时了,这时可以关掉页面,然后在主申报页面按 “刷新”按钮,查看已提交列表是否有提交数据;如果没有,请您重新填写再次提交后,通过申报页面红色的“查询”核对您当月是否全部申报完毕。 8、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表后,系统死机,如何查看申报是否成功? 可以重新登录网上办税系统,查看已提交列表是否显示有此表,如果有则说明提交成功,否则失败,继续申报即可。

9、《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申报表》应税收入小于2万【减免税额】是否需要填写?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申报表》应税收入小于2万【减免税额】无需填写,提交报表时【免(减)税额】系统会自动带出,减免税申报表无需申报。 10、在减免税申报数据采集时,如果系统提示:没有对应的减免申请明细,不能输入减免金额怎么办? 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自行申报的减免税项目外,其余税种均应有相应的减免税认定信息,才可以填写“减免税额”。所以请您与您单位所在税务所所长取得联系,核对您是否需要增加相应的减免税认定信息。

11、在外网开具发票时电脑页面会提示脚本出错怎么办? 通常是因为网页缓存积聚过多影响网页正常运行,请先清除缓存,然后再重新打开网页登陆网开系统。 清除缓存的步骤是,打开浏览器,找到工具—internet选项—常规里的“删除”,从这里删除cookies文件后,点击确定。 12、网上开票点“开具”按钮后无号码和行业显示,如何处理? 首先请您拨打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或您单位所在税务所所长电话,核对下您的营业税鉴定信息是否在有效期内; 然后核对此行业是否允许进行网开发票,例如仓储业因营改增目前已暂停开票。

以地控税 一.概念:“以地控税”是基于土地不可移动且为国家重点监控,由政府专门部门管理的特点,在定期获取国土部门宗地地籍信息的基础上,以国土部门地理信息系统(GIS)为依托,通过将国土部门的宗地信息与纳税人数据库进行关联比对,甄别使用类型,查找应税土地中漏征漏管或申报面积不实的应税土地,从而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实现税源的精细化、动态化、可视化和无缝化管理。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地控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部门配合联合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方案》(苏地税函[2013]186号)

三.纳税人如何配合做好该项工作 1.自查税务登记库中的数据与国有土地证所记载的数据是否一致, 并准确区分应税面积、免税面积、申报面积,如相关数据不一致或有疑问的请及时与各个管理分局联系; 2. 完整性(1)纳税人使用的土地是否全部足额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但由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是否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3)未纳入账簿核算,但实际占用或者取得使用收益的土地,是否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4)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中未销售房屋对应的占地面积,是否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准确性(1)自用土地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书或测量报告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既无土地使用证书的,也没有测量报告,纳税人需有自行据实测量或者计算分摊的书面依据。(2)开发用地应计税的土地面积,按照如下要求取数:项目总占地面积,自《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取数;如果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取数;如果两证均未取得的,自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或者成交确认书中取数。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按照实测报告中项目总建筑面积取数;

法律责任:对税务干部:国土数据信息不仅涉及到纳税人的保密信息,也涉及到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测绘部门的保密信息,甚至涉及到国家利益的保密信息。因此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高度,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93号)文件

对纳税人:《税收征管法》 第63条、64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南京地税系统稽查的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存在问题,甚至有部分纳税人已经受到了处罚 从南京地税系统稽查的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存在问题,甚至有部分纳税人已经受到了处罚.因此,我们提醒纳税人,学习和研究税法,避免因对税法的把握不全面而受到处罚.

三、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减免税办理 该项减免税事项,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起征点税收优惠,不进行备案管理。

享受2万元以下免征营业税及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城建及附加? 纳税人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应相应减征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纳税人享受2万元以下免征营业税及增值税的,其对应部分需要缴纳的城建及附加也可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规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减免税办理 属于审批类减免税,减免税所需资料: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6、职工花名册和残疾人名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首次报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五)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