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規概要 報告人: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編審 陳世超 土木技師高考及格 結構技師高考及格 公務人員高考及格 國立中興大學工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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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規概要 報告人: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編審 陳世超 土木技師高考及格 結構技師高考及格 公務人員高考及格 國立中興大學工學碩士 編審 陳世超 土木技師高考及格 結構技師高考及格 公務人員高考及格 國立中興大學工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1

工程會88年12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20876號函 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2

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3

案例 ○○機關辦理第1次招標流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內容,修改投標廠商資格後辦理第2次招標,除等標期予以縮短外,第2次開標結果,僅2家廠商投標,逕予開標、決標。 4

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得比照本會88年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釋例所稱招標文件有重大改變之情形。 工程會97年9月1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420號函 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得比照本會88年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釋例所稱招標文件有重大改變之情形。 工程會88年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函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重大改變者」,其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 5

工程會88年8月4日(88)工程企字第8810727號函 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但若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復請 查照。 6

開標前當場宣布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表示將納入契約據以執行。 採購法第41條 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 採購法第48條 案例 開標前當場宣布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表示將納入契約據以執行。 採購法第41條 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 採購法第48條 7

案例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廠商同因投標文件未附「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文件」而資格不符,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機關逕行決標,投標廠商間已有重大異常關連情形,未予處理。 8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工程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9

案例 ○○工程採購,廠商資格明訂為甲等綜合營造業,惟○○廠商投標標封上所示廠商名稱「 ○○土木包工業」明顯顯示其資格不符,其所投之標是否合格?該標封是否應予開啟? 10

工程會88年11月9日(88)工程企字第8818087號函 有關貴公所對於「廠商資格明訂為甲級營造廠,惟投標標封上所示廠商名稱『○○土木包工業』明顯顯示其資格不符」之處理方式疑義,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來函所揭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該土木包工業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之計算。 11

工程會88年8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2292號函 倘廠商未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2項規定,於投標文件外標封書寫其名稱及地址,該標件不視為一個標,亦即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之計算,且不予開啟該標件之標封。 12

案例 ○○機關辦理○○設備更新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第2次招標,有2家合格廠商,決標後因故與得標廠商終止契約,機關重新辦理招標作業,未得標廠商(經評選序位第二)異議表示:依採購法細則第58條規定,請求機關應重行辦理評選,改列其為最有利標。 13

○○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決標後因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而撤銷決標,嗣逕決標予原評選結果之「次」最有利標廠商。 案例 ○○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決標後因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而撤銷決標,嗣逕決標予原評選結果之「次」最有利標廠商。 工程會89年9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89026623號函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若發生本法第50條第2項之情形,本法並無由「次」最有利標廠商遞補得標之規定。 14

案例 ○○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設備採購及建置統包案,因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雖載明廠商名稱及地址,惟未填寫負責人姓名、案號,且頁數超過招標文件規定,審標結果經機關判定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機關辦理○○改善計畫,徵選須知規定:「…以不超過100 頁為限,裝訂成冊,超過100 頁者,視為無效標…」、「服務建議書首頁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文者,不得參與評選。」 15

工程會97年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機關採評選方式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有限定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頁數之需要者,因「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業已納入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標之態樣之一,建議機關可就涉及評選方式之文件載明廠商服務建議書以不逾某特定頁數為原則,並於評審標準配合訂定頁數過多之扣分機制。 16

機關辦理採購,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情形。 工程會97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70006067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情形。 17

工程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18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工程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19

工程會94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400253870號函 茲因偶有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有疑似旨揭令頒情形,例如「投標標封信函號碼連號」,惟未查證該等異常情形是否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等構成重大異常關聯之其他相關情形,即逕予以認定及處置,事後經廠商說明及查證結果,發現例如純係不同人或不同廠商於非常相近時間至同一郵局付郵之巧合情形,致造成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或檢調單位困擾,宜予避免。 20

案例 ○○機關考量招標標的數量或項目較多(譬如:大宗物資、藥劑衛材、教具採購),無法由一家廠商提供,或如由數家廠商提供,可促進競爭或降低風險時,而採複數決標。 21

○○國小辦理教具採購,將鋼琴、教學CD、圖書等數十項性質迥異之採購品項併為一標,惟並不允分項複數決標。 案例 ○○國小辦理教具採購,將鋼琴、教學CD、圖書等數十項性質迥異之採購品項併為一標,惟並不允分項複數決標。 由於同時能供應所有品項之廠商為數有限,而有限制競爭之虞。 22

案例 ○○機關擬委外於12個行政區域設立社區大學,考量社會學習之多元性及風險管理,不宜統籌交由一家廠商辦理,爰採複數決標(不限投標項目,但限制僅能得標一項) 。 ○○公所為辦理震災傾倒建築物拆除清運工程,由於數量龐大,考量如由一家廠商獨自承攬,無法於短期內完成,爰將所有拆除清運工程分為數個區域(採購項目),不限投標項目數量,但限制一個廠商僅能得標一個項目。 23

工程會96年2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45980號函 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爰來函所述災害搶修乙案,如為應時效之需要,分四區複數決標,並限制投標廠商僅可標得一區之作法,尚屬可行,惟應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上開限制,並一併載明開標順序,以符公平原則,避免流弊。 24

○○採購案核定底價為258,000元,廠商之報價亦同,惟採購機關並未予以接受,仍要求廠商繼續減價為257,190元,方予決標。 案例 ○○採購案核定底價為258,000元,廠商之報價亦同,惟採購機關並未予以接受,仍要求廠商繼續減價為257,190元,方予決標。 工程會88年9月7日(88)工程企字第8813547號函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包括[平底價]之情形,招標機關應予決標。 25

工程會95年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6420號函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0條:「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內容。(第1項)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第2項)」。 機關依本法第53條規定洽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該廠商未書明減價後金額,而以書面表示「願以底價承作」時,因屬與標價有關事項,機關尚不得允許其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0條更正書明減價後之金額;又因該報價已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規定,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在場廠商(包括該優先減價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 26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