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2/436-2007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T450-2007 宣贯 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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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函数的微分 1 微分的定义 2 微分的几何意义 3 微分公式与微分运算法则 4 微分在近似计算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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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2/436-2007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T450-2007 宣贯 2008年1月

宣贯的主要内容: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 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 4 各节能设计标准附表的填写方法 5 围护结构热工计算

吉林省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2/436-2007 宣贯 2008年1月

宣贯的主要内容: 一、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二、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 1、总则 2、术语 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6、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附录A、B、C、D、E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吉林省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 2007-04-18发布 2007-07-01实施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 批准部门:吉林省建设厅 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设计院 长春工程学院建筑设计院 长春星宇建筑设计院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设计院 长春工程学院建筑设计院         长春星宇建筑设计院 吉林省光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         长春工程学院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所 吉林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科龙节能墙体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伟业建筑装饰材料厂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省加气混凝土厂 吉林恒阳建材有限公司 洲通经贸有限公司 延边新型建材厂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编制时间: 2006年3月1日第一次工作会议成立编制组 2006年3月22日第二次工作会议讨论初稿 2006年5月10日第三次工作会议初稿定稿 2006年8月31日第四次工作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 2006年9月~10月向全省发出征求意见稿 2006年11月1日召开审查会 2006年11月30日上报建设厅及建设部审批 2007年4月18日发布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由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组织我省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生产企业等单位,针对我省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在调查研究,总结工程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并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相关节能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5个附录。 1、总则 2、术语 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建筑电气节能设计 6、建筑节能设计判定 附录A、B、C、D、E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本标准的特点: 是在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基础上,根据吉林省的气候特点及实际情况进行深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共设有14条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二、对某些特殊的公共建筑其节能要求作了界定 三、把公共建筑分为甲乙两类 3.1.3 按照建筑物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划分以下两类建筑: 1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建筑,为甲类建筑。 2  其它为乙类建筑。 3.1.4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甲类建筑不应大于0.40,乙类建筑不宜大于0.4,如大于0.40,应按照6.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四、对围护结构细部设计作了详细的规定 五、增加了建筑电气节能设计的内容 六、对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作了具体的规定 七、为方便设计人员作节能设计,本标准在附录中给出了关于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的简化计算方法及大量的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热工参数,由设计人员选用。

1 总则 1.0.1 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根据吉林省各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各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目前,公共建筑的建设规模巨大,能源浪费严重。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贯彻有关政策和法规,在改善公共建筑室内热环境的同时,提高采暖、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涵盖全国不同气候区域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已经发布施行。本标准是在该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其他省市相关标准,针对吉林省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其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计算,加强可操作性,以利于实施。

1 总则 房 屋 建筑 民用 居住 住宅、宿舍、公寓、别墅、商住楼、托幼、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养老院、小旅馆(指《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中四至六级的小型旅馆 ) 公共 办公、商业、交通、金融、旅馆、文娱、学校、体育、展览、医疗、科学实验、电信 工业 厂房 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 仓库 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

1 总则 公寓的概念:以出租为主、集中管理的居住空间。 公寓的种类: 1)住宅式公寓——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公寓。 2)办公式公寓(=公寓式办公)——具有办公和居住双重功能的公寓。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属公共建筑) 3)宾馆式公寓——管理模式为宾馆式的公寓。(属公共建筑)

1 总则 表1.0.2 关于特殊公共建筑的节能要求 建筑类型 要 求 备注 表1.0.2 关于特殊公共建筑的节能要求 建筑类型 要 求 备注 窗墙面积比或体形系数无法满足节能标准要求的大型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体育场馆、机场航站楼、候车、候船室、广播电视大楼、剧场等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重要或特殊建筑; 应参照本标准进行节能专项“超限”审查 节能专项“超限”审查应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临时性建筑 可不执行本标准 建筑寿命不超过5年 古建筑及文物古迹保护 应参照本标准进行节能专项审查 节能专项审查应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1 总则 为工厂服务的,面积不大于300㎡的附属用房(如:值班室、办公室、工人倒班休息室等); 可参照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与厂房贴建的生活服务用房 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及窗墙面积比等指标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商住楼底部的商场 应执行本标准 上部的住宅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公共建筑 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 因地面5m以下的建筑周边外墙受室外气温影响较小。 一、二层为商业网点住宅 均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因每个商业网点的建筑面积均不超过300m2,因此按居住建筑处理。

1 总则 设在住宅一层单库眼的汽车库及面积不超过300㎡的自行车库 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因空间较小,可以和住宅执行同一个标准 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单栋公共建筑(如商店、饭馆、单位企业的大门传达室、值班室等) 不限制体形系数及窗墙面积比, 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执行本标准。 公共厕所、垃圾站等 不执行本标准 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小型汽车站、地铁入口门廊、侯船室等 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 没有采暖空调要求的建筑 可不执行节能标准

1 总则 1.0.3按本标准进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采取提高照明设备效率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采取节能措施前比,全年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公共建筑能耗——建筑围护结构、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能耗。 本标准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为依据,以吉林省1980年典型公共建筑为比较基础,达到50%的节能率。

1 总则 1.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对吉林省各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有关的建筑与建筑热工、采暖、空调、通风设计中应予以控制的指标和措施作出了规定。但公共建筑节能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了相应标准,也有相关的节能规定,所以,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 术语 2.0.1 透明幕墙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 可见光透射比 2 术语 2.0.1 透明幕墙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 可见光透射比 透过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3 建筑物体形体系数(S)shape coeff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的面积。

2 术语 2.0.4 窗墙面积比 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比。 2.0.5 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 2 术语 2.0.4 窗墙面积比 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比。 2.0.5 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 指各朝向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各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的比值。

2 术语 2.0.6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 2 术语 2.0.6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 单位:W/(m2·k)。 2.0.7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

2 术语 2.0.8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

2 术语 2.0.9 参照建筑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法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用的假想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指标。 2.0.10 设计建筑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1 建筑设计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3.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1 建筑设计 3.1.1 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置和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获得冬季日照和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有利用于自然通风。 3.1.2 建筑的主体朝向宜朝南向或接近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北向、西北向)。 建筑规划设计对建筑能耗有重要影响,因此应对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建筑平、立、剖面形式、太阳辐射、自然通风等气候因素对建筑能耗的影响进行分析,在冬季最大限度地获得太阳辐射热量和避开冬季主导风向,以减少热损失,夏季最大限度地减少得热和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冷却,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根据吉林省各地区的全年各季节日照条件和风向,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建筑主体朝向由南北向改为东西向,冬季采暖能耗约增大5%,夏季供冷负荷将增大更多。北向和西北向房间在冬季得不到太阳辐射热而且受冷空气渗透影响较大,而西向房间在夏季太阳辐射热量虽与东向房间相同,但因与室外最高温度等因素重合,瞬时负荷会明显大于东向房间,不仅增加能耗,热舒适度也较差,因此,主要房间应尽可能避开这两个朝向。

3.1 建筑设计 朝向选择的原则: 1、冬季能获得足够的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2、夏季能利用自然通风并防止太阳辐射。 3.1 建筑设计 朝向选择的原则: 1、冬季能获得足够的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2、夏季能利用自然通风并防止太阳辐射。 3、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尽量避免东西向日晒。

3.1 建筑设计

3.1 建筑设计 严寒地区部分城市建筑朝向 地区 最佳朝向 适宜朝向 不宜朝向 哈尔滨 南偏东15°~20° 南~南偏东15° 3.1 建筑设计 严寒地区部分城市建筑朝向 地区 最佳朝向 适宜朝向 不宜朝向 哈尔滨 南偏东15°~20° 南~南偏东15° 南~南偏西15° 西、西北、北 长春 南偏西10°~南偏东15° 南偏东45°~南偏西30° 东北、西北、北 沈阳 南~南偏东20° 南偏东20°~东 南~南偏西45° 东北东~西北西 乌鲁木奇 南偏东40°~南偏西30° 南偏东40°~东 南偏西30°~西 西北、北 大连 南偏西15°~南偏东10° 南偏西15°~45° 南偏东10°~45° 北、东北、西北

3.1 建筑设计 3.1.3 按照建筑物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划分以下两类建筑: 3.1 建筑设计 3.1.3 按照建筑物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划分以下两类建筑: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建筑,为甲类建筑。 其它为乙类建筑。 公共建筑的范围非常广泛,各类公共建筑的能耗差别很大。例如:20000m2以上的大型办公、商业或综合建筑等,大多为高层、体系系数较小、内区面积和内部发热量较大、且大多设置全年舒适性空调系统。而20000m2以下的公共建筑,一般体形系数较大、内部发热量较少,且多数不设置全年舒适性空调系统。虽然,上述情况会使能耗特征有较大的差异。由于公共建筑类型很多,细分又过于繁琐,因此暂按建筑面积为主要界限,分为甲、乙两类建筑。分类的目的是使20000㎡以上的建筑可以免除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以使节能设计工作得到简化。

3.1 建筑设计 3.1.4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甲类建筑不应大于0.40,乙类建筑不宜大于0.4,如大于0.40,应按照4.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强制性条文) 体形系数是表现建筑热工特性的一个重要指标,与建筑物的层数、体量、形状等因素有关。在建筑物的采暖耗热量中,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占很大比例,建筑物体形系数越大,即向外传热的围护结构面积越大。因此,在考虑采暖能耗因素时,应在满足建筑诸多功能因素的条件下,尽量减少建筑体形的凹凸或错落,降低建筑物体形系数。 甲类建筑的体量规模较大,其体形系数一般均小于0.40,因此对甲类建筑的体形系数严格规定为0.4不难作到。 乙类建筑的体形系数对能耗的影响较大,当其体型系数大于0.4时,应进行权衡判断。

3.1 建筑设计 体形系数——指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面积和与其所包围的体积之比值,建筑的体形系数计算时,外表面积不包括地面的面积。 3.1 建筑设计 体形系数——指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面积和与其所包围的体积之比值,建筑的体形系数计算时,外表面积不包括地面的面积。 通常控制体形系数的大小可采用以下方法: 1、减少建筑的面宽,加大建筑的进深,也就是说面宽与进深之比不宜过大,长宽比要适宜; 2、增加建筑的层数; 3、建筑体形不宜变化过多,立面不要太复杂。

3.1 建筑设计

3.1 建筑设计

3.1 建筑设计 3.1.5 公共建筑的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建筑设计 3.1.5 公共建筑的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东、西、北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且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2 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如不符合应按照4.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3 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强制性条文) 窗墙面积比既是影响建筑能耗的重要因素,也受建筑日照、采光、自然通风等室内环境要求的制约。一般普通窗户的保温隔热性能比外墙差很多,窗墙面积比较大,采暖和空调能耗也较大。因此,从降低建筑能耗的角度出发,必须限制窗墙面积比。近年来,公共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有越来越大的趋势,这是由于人们希望空间更加通透明亮、立面更加美观、形态更为丰富。本标准把窗墙面积比的上限定为0.70,已经充分考虑了这种趋势。办公楼等建筑物某个立面即使采用全玻璃幕墙,扣除各层楼板和楼板下梁的面积(楼板和梁与幕墙之间的间隙必须设置保温隔热材料),窗墙面积比一般不会超过0.70。但对于高大空间的建筑采用全玻璃幕墙时,窗墙面积比会超过0.70。考虑到东、西、北朝向的热负荷较大,因此对甲类建筑窗墙面积比作出了限制。但是,与非透明的幕墙相比,在可接受的造价范围内,透明幕墙的热工性能差得较多。因此,应尽可能严格控制大面积采用透明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幕墙。如果希望建筑的立面有玻璃的质感,则可以采用非透明的玻璃幕墙,即玻璃内侧设有满足保温要求的墙体。 当单一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考虑到改善房间自然采光条件以节约照明能耗,规定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1 建筑设计 窗墙面积比 : 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比。 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 3.1 建筑设计 窗墙面积比 : 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比。 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 指各朝向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各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的比值。

3.1 建筑设计 窗墙面积比确定的因素 最主要的是不同地区冬、夏季日照情况(日照时间长短、太阳总辐射强度、阳光入射角大小)、季风影响、室外空气温度、室内采光设计标准以及外窗开窗面积与建筑能耗等因素。 一般普通窗户的保温隔热性能比外墙差得多,窗墙面积比越大,采暖空调能耗就越大。因此,从降低建筑能耗的角度出发,必须限制窗墙面积比。

3.1 建筑设计 外窗、透明幕墙的可见光透射比的确定 3.1 建筑设计 外窗、透明幕墙的可见光透射比的确定 1)降低遮阳系数可以减少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降低建筑空调能耗,但遮阳系数过低,同样会降低玻璃的可见光透射率; 2)希望遮阳系数小,但同时也希望不降低可见光的透射率; 3)可见光透射比过小,容易造成室内采光不足。在日照率低的地区,所增加的室内照明用电能耗将超过节约的空调能耗; 4)由于部分玻璃或透明材料在遮阳系数小于0.35时,可见光透射比将小于0.4,在实际工程中可能会对建筑师选择外表颜色造成一定的影响。

3.1 建筑设计 3.1.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30%。 3.1 建筑设计 3.1.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30%。 2 乙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3 乙类建筑如需要超过20%,应按照4.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强制性条文) 夏季屋顶太阳辐射强度很大,屋顶的透明面积越大,相应建筑的能耗也越大,因此对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和热工性能,应予以严格的限制。 由于公共建筑形式的多样化和建筑功能的需要,许多公共建筑设有中庭,希望在建筑的内区有一个通透明亮,具有良好的微气候及人工生态环境的公共空间。但从目前已经建成的工程来看,大量建筑中庭的热环境不理想且能耗很大,主要原因是中庭透明材料的热工性能较差,传热损失和太阳辐射得热过大。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2005)规定:“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本条根据实际情况略有放宽,但在表3.2.1—1中,对超过20%比例的透明屋顶,规定采用相应降低传热系数限值加以弥补。

3.1 建筑设计 制定本条的理由: 1、对于建筑顶层而言,与外墙、窗相比,屋顶是最大的外围护结构,相应建筑能耗也最大; 3.1 建筑设计 制定本条的理由: 1、对于建筑顶层而言,与外墙、窗相比,屋顶是最大的外围护结构,相应建筑能耗也最大; 2、夏季屋顶水平面太阳辐射强度最大,屋顶的透明面积越大,相应建筑能耗也越大; 3、透明材料的热工性能较差,传热损失的太阳辐射得热过大。

3.1 建筑设计 4、为了满足公共建筑内设中庭的需要,同时又要达到节能的要求,所以本条文对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予以严格的限制。 3.1 建筑设计 4、为了满足公共建筑内设中庭的需要,同时又要达到节能的要求,所以本条文对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予以严格的限制。 5、如果设计的建筑满足不了规定性的要求,突破了限值,则必须对该建筑进行权衡判断。权衡判断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面积和热工性能必须符合本条文的规定。 6、国标规定:“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本条根据实际情况略有放宽,但在表3.2.1—1中,对超过20%比例的透明屋顶,规定采用相应降低传热系数限值加以弥补。

3.1 建筑设计 3.1.7 外窗的可开启总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1、制定本条文的理由: 3.1 建筑设计 3.1.7 外窗的可开启总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1、制定本条文的理由: 1)公共建筑一般室内人员密度比较大,建筑室内空气流动,特别是自然、新鲜空气的流动,是保证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关键。 2)作好自然通风气流组织设计,保证一定的外窗可开启面积,可以减少房间空调设备的运行时间,节约能源,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和舒适性。 3)开窗通风可大大降低污染物的浓度,使之符合卫生标准。 4)无论是北方还是南方地区,在春、秋季节和冬、夏季的某些时段普遍有开窗的习惯,这也是节能和提高室内舒适性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有些建筑为了追求视觉效果和建筑立面的设计风格,外窗完全封闭。在春、秋季节和冬、夏季的某些时段,开窗通风是减少空调设备的运行时间、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和提高室内热舒适性的重要手段。外窗的可开启面积(实际开口面积)过小,会严重影响建筑室内的自然通风效果。

3.1 建筑设计 2、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的依据: 1)开窗面积过小对室内空气流速的影响不大,起不到自然通风的作用。 3.1 建筑设计 2、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的依据: 1)开窗面积过小对室内空气流速的影响不大,起不到自然通风的作用。 2)在风压一定(或室外风速一定)的情况下,窗面积的大小与室内自然通风量成正比,开窗面积越大越有利于室内自然通风。 3)我国门窗市场中以推拉窗和平开窗为主,其中推拉窗使用量最多,而可推拉开启面积一般为30—50%。

3.1 建筑设计 3、对于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问题 1)考虑到透明幕墙的安全性以及构造施工的复杂性,对透明幕墙只要求可部分开启; 3.1 建筑设计 3、对于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问题 1)考虑到透明幕墙的安全性以及构造施工的复杂性,对透明幕墙只要求可部分开启; 2)对透明幕墙没有明确规定开启面积,考虑到与新修订的幕墙规范相协调; 3)透明幕墙采用通风换气装置,除了能解决幕墙设可开启面积所遇到的安全性、构造和施工的复杂性外,它能保证室内通风的可靠性和充足的风量。

3.1 建筑设计 3.1.8 外门应设置门斗或其他减少冷风进入的设施。 3.1 建筑设计 3.1.8 外门应设置门斗或其他减少冷风进入的设施。 公共建筑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外门开启频繁。在冬季外门的频繁开启造成室外冷空气大量进入室内。建筑层数越多、室内外温差越大,热压作用使室外冷空气进入越多,导致室内热环境恶化和采暖能耗大量增加,因此,应采取减少冷风进入的措施。所谓“其他减少冷风进入的设施”,系指设置旋转门等。

3.1 建筑设计 3.1.9 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通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空调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以减少能耗。

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3.2.1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他热工指标,必须符合表3.2.1-1和表3.2.1-2的规定。 (强制性条文) 表3.2.1-1 甲类建筑屋顶传热系数限值 透明部分与非透明屋面面积之比 M 传热系数K[W/(m2·K)] 非透明部分 S≤0.3 0.3<S≤0.4 透明部分 M≤0.2 ≤0.45 ≤0.35 ≤2.6 0.2<M≤0.25 ≤0.40 ≤0.30 ≤2.3 0.25<M≤0.3 ≤0.25 ≤2.1 由于本标准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关于“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的规定,作了适当放宽,因此,增加了对超过20%比例的透明屋顶传热系数限值的规定。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表3.2.1-2 甲类建筑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单一朝 向外窗 (包括透 明幕墙) 围护结构部位 表3.2.1-2 甲类建筑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S≤0.3 传热系数K(W/m2·K) 0.3<S≤0.4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50 ≤0.4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0.6 ≤0.8 单一朝 向外窗 (包括透 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3.2 ≤2.8 0.2<窗墙面积比≤0.3 ≤2.9 ≤2.5 0.3<窗墙面积比≤0.4 ≤2.6 ≤2.2 0.4<窗墙面积比≤0.5 ≤2.1 ≤1.8 0.5<窗墙面积比≤0.7 ≤1.6 0.7<窗墙面积比≤0.85 ≤1.4 0.85<窗墙面积比≤1.0 ≤1.2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注:1 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m; 2 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建筑热工参数详见附录E; 3 窗墙面积比>0.7的规定值只适用于南向。 4 建筑朝向的范围:北(偏东小于60o至偏西小于60o);东、西(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o至偏南小于60o);南(偏东小于等于30o至偏西小于等于30o);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3.2.2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他热工指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如果不能满足,应按照4.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强制性条文)

表3.2.2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单一朝 向外窗 (包括透 明幕墙) 表3.2.2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 传热系数K(W/m2·K) 0.3<体形系数≤0.4 屋面 ≤0.45 ≤0.35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5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0.8 单一朝 向外窗 (包括透 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3.2 ≤2.8 0.2<窗墙壁面积比≤0.3 ≤2.9 ≤2.5 0.3<窗墙壁面积比≤0.4 ≤2.6 ≤2.2 0.4<窗墙壁面积比≤0.5 ≤2.1 ≤1.8 0.5<窗墙壁面积比≤0.7 ≤1.6 屋顶透明部分 注:1 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m; 2 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热工参数详见附录E; 本条规定引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表4.2.2-2严寒B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规定。吉林省各地区均属严寒B区。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1、屋面的保温 1)对于顶层房间而言,屋面是比例最大的外围护结构 。 2)屋面的保温隔热性能从设计和施工上都比较容易达到标准规定的指标。 3)屋面保温隔热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应选择导热系数小、蓄热系数大、吸水率低、重量轻的屋面保温材料; ○还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屋面的结构形式、环境气候条件、防水处理方法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并经经济比较后来确定屋面保温材料; ○应根据标准规定的传热系数限值来确定屋面保温层的厚度。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2、外墙的保温 1)外墙传热系数的确定: 表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m,即按面积加权法求得的平均传热系数 。可按附录B的简化计算公式计算。 2)在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保温性能主要取决于外围护结构本身材料的热工性能 。 3)对于非透明幕墙,作为实墙对待。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3、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或楼板的保温 技术指标的确定理由: 1)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实际上这部分已经起到外围护结构的作用; 2)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或楼板保温性能很差,如果房间隔墙或楼板两面温差达到20~30℃以上,热损失同样会很大。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3.2.3 甲、乙类建筑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R值应符合表3.2.3中的规定。 3.2.3 甲、乙类建筑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R值应符合表3.2.3中的规定。 表3.2.3  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热阻R〔(m2·K)/W〕 周边地面 ≥2.0 非周边地面 采暖地下室外墙(与土地壤接触的墙) ≥1.8 注:1 周边地面系指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   2 地面热阻系指室内地面下2.0m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3 地下室外墙热阻系指土壤以内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值的确定的理由和依据: 1)在北方严寒和寒冷地区,如果建筑物地下室外墙、土壤接触的地面热阻过小,墙和地面的传热量会很大; 2)墙角、地表面这些部位容易结露或产生冻脚现象。从卫生的角度出发,要求 这些部位必须达到防止结露或产生冻脚的热阻值。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采用热阻值而不是用传热系数的原因: 1、因为地面的内表面换热阻和外表面换热阻(地面没有外表面)难以确定,也就是说地面的传热阻难以确定,因此无法计算地面的传热系数,而采用热阻作限值更为合理。 2、地面热阻应计算冻土层以上的各层材料热阻之和,根据吉林省各地区冻土深度一般为1.6~1.8m,而一般公共建筑的室内外设计高差一般在0.2m以上,故本标准规定地面热阻按室内地面以下2.0m以内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来计算。 3、为方便节能设计,本标准在附录E中推荐了几种常用的围护结构保温作法及其热参数,供设计参考。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3.2.4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强制性条文) 热桥的概念:围护结构中窗过梁、圈梁、钢筋混凝土抗震柱、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梁、柱等部位的传热系数远远大于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形成热流密集的通道,称为热桥。 结露的概念: 结露特指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低于附近空气露点温度时,表面出现冷凝水的现象。 露点温度的概念: 在大气压力一定,含水量不变的情况下,未饱和的空气因冷却而达到饱和状态时的温度。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为防止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围护结构中窗过梁、圈梁、钢筋混凝土柱、剪力墙、梁等热桥部位,应采用外保温措施。增加保温层厚度,减少热损失,能有效地控制热桥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2)应注意墙体与屋面和地面相接处阴角部位的结露,由于阴角部位形成二维或三维热传导,其热量损失大造成表面温度低而产生结露的情况,应加强这些部位的保温层厚度。 3)防止室外冷风渗透,如门窗洞口等周边不密封,造成表面温度低而产生结露 4)公共建筑采用间隙式采暖时,要防止夜间温度下降所造成的结露现象。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3.2.5 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2002)中规定的4级; 2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中规定的3级。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1、制定本条文的理由 1)外窗空气的渗透会增加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 2)公共建筑一般对室内热环境、声环境条件要求较高,外窗的气密性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建筑室内环境质量。 3)由于幕墙的气密性能对建筑能耗也有较大的影响,为了达到节能的目标,对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也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2、气密性要达到4级的物理指标: 1)单位缝长分级指标值q1≤1.5(m3/m·h),即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5m3; 2)单位面积分级指标q2≤4.5(m3/m2·h),即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4.5m3; 3、外窗气密性要达到4级以上的依据: 1)根据我国目前门窗技术、气候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确定的; 2)根据对不同外窗检测结果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的。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4、提高窗气密性的措施: 1)提高窗用型材的规格尺寸、准确度、尺寸稳定性和组装的精度以增加开启缝隙部位的搭接量,减少开启缝的宽度,达到减少空气渗透的目的; 2)改进密封方法,如框与扇、扇与玻璃之间的缝隙处理采用三级密封的做法。 3)应注意各种密封材料和密封方法的互相配合: ○在玻璃下安设密封的衬垫材料; ○在玻璃两侧以密封条加以密封(可兼起固定作用); ○在密封条上方再加密封料。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5、幕墙气密性要达到3级的物理指标: 1)单位缝长分级指标值q1≤1.5(m3/m·h),即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5m3。 2)单位面积分级指标值q2≤1.2(m3/m2·h),即每小时每平方米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2m3。 6、提高幕墙的气密性的措施 1)重视幕墙材料性能质量 2)保证施工质量 3)提高耐候密封胶质量,有利于提高幕墙的气密性和水密性。

3.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3.1 外墙应优先采用外保温体系。 外保温体系的优点: 1、外保温可以最大限度避免热桥。 3.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3.1 外墙应优先采用外保温体系。 外保温体系的优点: 1、外保温可以最大限度避免热桥。 2、有利于室内温度保持稳定。 3、有利于提高室内热环境质量。 4、可延长围护结构的寿命。 5、有利于提高墙体的防水性和气密性。 6、可减少保温材料的用量。 7、可增加房屋的使用面积。 8、外保温不会影响室内装修,并可以与室内装修同时进行。 9、外保温便于旧房改造。 10、 外保温适用范围广。 实践证明在严寒地区外墙保温最适合采用外保温体系,它具有如下优点: 1外保温可以最大限度避免热桥。因保温层设在墙体的外侧,使混凝土梁、柱等易产生热桥的部位都有保温层,可防止这些部位结露,消除热桥造成的附加热损失。同时减少结构性热桥对平均传热系数的影响。 2有利于室内温度保持稳定。采用外保温墙体其内侧的实墙,可发挥其畜热好的特点,使室内温度较为稳定,舒适感较好;也使太阳辐射热、人体散热、家电及炊事散热等因素产生的热能得到较好的利用,有利于节能。在夏季,外保温能减少太阳辐射热的进入和室外高温的影响,故使建筑物内冬暖夏凉。 3有利于提高室内热环境质量。室内热环境质量受室内空气温度和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影响,外保温墙体在保持室内温度的同时,可提高外墙内表面温度,即使室内的空气温度有所降低,也能得到舒适的热环境。因此可减少采暖负荷,节约热能。 4可延长围护结构的寿命。采用外保温可使内部的围护结构免受室外雨、雪、冻、融、干、湿等气候变化的影响,缓冲了因室外温度变化所导致的结构变形产生的应力,减少空气中的酸、碱及紫外线对围护结构的侵蚀,从而减轻围护结构的裂缝、变形、破损,延长墙体的寿命乃至建筑物的寿命。 5有利于提高墙体的防水性和气密性。各种混凝土空心砌块墙体,在砌筑灰缝和面砖粘贴不密实的情况下,其防水和气密性较差,采用外保温构造,可大大提高墙体的防水和气密性能。 6可减少保温材料的用量。与内保温和夹芯保温墙相比,在达到同样节能效果的条件下,采用外保温墙体可减少保温层厚度。 7可增加房屋的使用面积。由于保温层在墙体的外侧,其保温隔热的效果明显,好于内保温和夹芯保温,故可使墙体减薄,从而增加每户的使用面积。 8外保温不会影响室内装修,并可以与室内装修同时进行。 9外保温便于旧房改造。因施工时不会影响住户的生活,不需要临时搬迁或搬动家具,同时会使旧房外貌大为改观。 10 外保温适用范围广。适用于采暖和空调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即适用于新建筑也适用于即有建筑节能改造,低层、高层建筑均可采用。 由于内保温体系和夹芯保温体系都存在较多的结构性热桥问题难以解决,以及还有墙体厚度偏大和施工质量不易保证等许多问题,因此在严寒地区不提倡采用。

3.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3.2 外墙和屋面采用外保温体系时,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3.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3.2 外墙和屋面采用外保温体系时,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 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如:阳台、雨蓬、挑檐、靠外墙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凸窗、装饰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2 窗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3 变形缝处屋面、外墙的缝隙应采用弹性保温材料加以封闭。 在外保温体系中,出挑构件和外侧四周墙面易形成热桥,热损失很大,因此在建筑设计中应特别慎重。原则上应将这些附墙挑件减少到最小程度,也可以将面接触改为点接触,以减少热桥面积。一些非承重的装饰线条,尽可能采用轻质保温材料。为减少热损失,外窗尽可能外移或与基层墙外皮平齐,减少窗框四周的热桥面积,存在热桥的部位应做保温处理,即基层墙体和混凝土构件不能外露,应有保温层。

3.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3.3 外门和外窗的细部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3.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3.3 外门和外窗的细部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塞,不得采用水泥砂浆填缝。 2 门、窗框四周与抹灰层之间的缝隙,宜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和嵌缝密封膏密封,避免不同材料界面开裂,影响门、窗的热工性能。 3 采用全玻璃幕墙时,隔墙、楼板或梁与幕墙之间的间缝,应填充防火性能好的保温材料。 门窗除本身满足热工的基本要求,还应满足构造要求,以防止门窗和墙之间的热损失。全玻璃墙与隔墙等和间隙填充保温材料后,可以减少建筑能耗,且可降低建筑物的窗面积比。应采用岩棉等防火性能好的保温材料,以满足防火的要求。

3.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6 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6.0.1 全部符合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设计,可以直接判定为建筑节能设计。 规定性指标法——指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与屋顶总面积之比以及围护结构各部位的传热系数等指标完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即判定为建筑节能设计。 性能性指标法——指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及屋顶透明部分与屋顶总面积之比中任意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则应进行权衡判断,判断其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如果满足要求,才可判定为建筑节能设计。 本条规定根据按照建筑热工特征不同划分为两类建筑的概念,旨在使较多的公共建筑设计,可以免除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在保证严格控制能耗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节能设计工作程序。

6 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6.0.2 甲类建筑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3.1节和3.2节强制性条文中所规定的数值指标以及其他强制性条文,才可以判定为建筑节能设计。 甲类建筑只采用规定性指标判定法来判定,应按照附录A.0.1的内容进行判定。

6 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6.0.3 乙类建筑各项围护结构指标均符合本标准3.1.5条、3.1.6条和3.2.2条的规定时,可直接判定为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在特殊条件下,乙类建筑不能满足本标准3.1.5、3.1.6、3.2.2条中任何一条的规定数值指标时,应使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满足总体热工性能和其他强制性条文要求,才可以判定为建筑节能设计。 乙类建筑有规定性指标和性能性指标两种判定方法。当设计的乙类建筑各项指标均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可按附录A.0.2的内容进行判定。当所设计的乙类建筑某项指标不能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时,可按附录A.0.3乙类建筑热性能权衡判断表的内容进行判定。根据吉林省各地区的气候特点,乙类建筑大部分室内发热量少,建筑以采暖能耗为主,为适当简化节能计算,确定采用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指标,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的权衡判断。

6 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6.0.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 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耗热量指标; 2 将参照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耗热量指标,作为设计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耗热量指标限值; 3 计算设计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耗热量指标,如大于参照建筑采暖耗热量指标限值,应调整窗墙面积比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使之不超过限值。调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则可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公共建筑的设计往往着重考虑建筑外形立面和使用功能,有时难以完全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性指标,尤其是玻璃幕墙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和对应的玻璃热工性能很可能突破本标准的限值。为了尊重建筑师的创造性工作,同时又使所设计的建筑能够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引入建筑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达到要求的权衡判断。权衡判断不拘泥于建筑围护结构各个局部的热工性能,而且着眼于总体的热工性能是否满足节能标准的要求。

6 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6.0.5 参照建筑采用设计建筑原型,形状、大小、朝向,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所有计算取值,应完全按照3.1节和3.2节有关的规定限值。 即:参照建筑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天窗面积比、围护结构各部位(屋面、外墙、门窗、地面等)的传热系数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权衡判断是一种性能化的设计方法,具体做法就是先构想出一栋虚拟的建筑,称之为参照建筑,然后分别计算参照建筑和实际设计的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并依照两个能耗的比较结果作出判断。当实际设计的建筑的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能耗时,调整部分参数(例如提高窗户的保温隔热性能,缩小窗户面积等等),重新计算所设计建筑的能耗,直至设计建筑的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能耗为止。

6 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6.0.6 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应以整个建筑为单位,按照附录A.0.3的内容进行计算。 本条规定了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格式。

6 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6.0.7 应向施工图审查单位提供下列节能设计计算资料: (强制性条文) 1 甲类建筑,按照附录A.0.1、附录A.0.4和附录A.0.5的内容提供计算资料; 2 乙类建筑,按照附录A.0.2(或附录A.0.3)、附录A.0.4和附录A.0.5的内容提供计算资料。 3 附录A.0.1、附录A.0.2、附录A.0.3热工性能判定表中墙体、屋面和地面的K设计值,应经计算得出,并应提供计算书。按本标准附录E选取保温层材料及厚度,K设计值不需计算,可直接采用附录E表中K值。 4 外墙 Km设计值可采用经鉴定的建筑节能设计软件计算,也可按附录B的简化公式进行计算。 5 对办公、商业、医院、学校、旅馆等建筑物主要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等数据,在设计文件中应予注明,其内容如附录A05所示。 为严格进行节能设计的管理,确保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及照明功率密度值等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审查各项围护结构的作法及其热工计算、建筑物主要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因此设计单位应该提供必要的计算资料。 为方便对设计等环节进行考核、监督,建筑电气设计文件应对主要场所或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等数据进行标注,可以用表格形式或文字形式表达。

附录 B 关于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的简化计算方法 简化公式计算: Km = Kp(1-c-FB)+KB·FB 1-c 式中: Km——平均传热系数 Kp——主墙部位传热系数 KB——混凝土梁、柱等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其构造为:20厚混合砂浆+钢筋混凝土(厚度同主墙)+20厚水泥砂浆+保温层(厚度同主墙) FB——混凝土梁、柱等热桥部位与外墙的面积比(简称桥墙比),取值见下表: c ——窗墙面积比 结构形式 砖混 框架 剪力墙 FB 0.17 0.3 1-c

附录 C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C.0.1 建筑面积(Ao):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具体详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C.0.2 建筑体积(Vo):应按与计算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建筑外表面围成的体积计算。 C.0.3 屋顶面积:应按支承屋顶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计算。 C.0.4 外墙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某一朝向的外墙面积,由该朝向的外表面积减去外窗(包括透明幕墙)面积构成。

附录 C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C.0.5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

附录D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表 窗户(包括透明幕墙)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屋顶 类型 有无阳台 南 东、西 北 水平 双玻窗及双层窗 有 0.62 0.81 0.91 0.77 0.89 0.95 0.92 无 0.36 0.68 0.84 三玻窗及单玻窗+双玻窗 0.60 0.79 0.90 0.34 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