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风险识别与防范 临朐县国家税务局 征收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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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风险识别与防范 临朐县国家税务局 征收管理科

目 录 第一章、发票相关法规及制度 第二章、发票基本知识 第三章、发票不合格审核 第四章、发票真伪性辨别常用方法 第五章、发票真伪性辨别案例 目 录 第一章、发票相关法规及制度 第二章、发票基本知识 第三章、发票不合格审核 第四章、发票真伪性辨别常用方法 第五章、发票真伪性辨别案例 第六章、违反发票管理的税收风险、常见问题和税法依据 第七章、假发票的处理 第八章、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章发票相关法规及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一章发票相关法规及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第一章发票相关法规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一章发票相关法规及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发票管理办法是发票管理法规体系的第二个层次,属于行政管理的最高层次。 主要规范了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检查以及罚则五个方面的内容。有关发票开具和取得的具体条款列示如下: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一章发票相关法规及制度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章 发票基本知识 一、发票的概念和属性 二、发票的种类

第二章 发票基本知识 一、发票的概念和属性 1、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2、发票的属性 发票是一种收付款凭证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和收取的,发票是税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章 发票基本知识 二、发票的种类: 1、 增值税发票 2、 普通发票 3、 专业发票 4、 国外发票

第二章 发票基本知识 二、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发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中国发票管理中最为严格的种类,其发票样式全国统一,采用机打的方式开具。使用前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方可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扣税发票 “四小票” 普通发票 凭票 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完税发票 可扣税发票 “四小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运费发票 (7%) 农产品收购发票(13%) 计算 抵扣 税务机关监制 普通发票 财政机关监制 有关主管部门监制

第二章 发票基本知识 三、发票的种类 1.1、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章 发票基本知识 三、发票的种类 1.2、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章 发票基本知识 2、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下发的《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2.1.1简并后的通用发票分为三类: 2.1.1.1通用机打发票 2.1.1.2通用手工发票2.1.1.3通用定额发票:

根据《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为了保证现行税制和特殊行业的管理需要,在原有统一式样的票种中暂时保留7种,即发票换票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第二章 发票基本知识 2.1.1.1通用机打发票

第二章 发票基本知识 2.1.1.2通用手工发票

第二章 发票基本知识 2.1.1.3通用定额发票

第二章 发票基本知识 2.1.2国税保留票样4种: 2.1.2.1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2.1.2.2机动车统一发票 2.1.2.1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2.1.2.2机动车统一发票 2.1.2.3二手车统一发票 2.1.2.4发票换票证

第二章 发票基本知识 2.1.2.1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税

第二章 发票基本知识 2.1.2.2机动车统一发票

第二章 发票基本知识 2.1.2.3二手车统一发票

第二章 发票基本知识 2.1.2.4发票换票证:国税

第二章 发票基本知识 3、 专业发票 4、 国外发票

财政部门监制的发票(票样) 合规票据 www.nashuiren.com

有关主管部门监制的发票(票样) 特种票据 www.nashuiren.com

第二章 发票基本知识 4、国外发票 (票样)

第三章发票不合格审核 一、发票联次的审核 二、发票版式、样式的审核 三、发票种类适用的审核 四、“抬头”审核 五、“填写内容”审核 六、发票“开票日期”的审核  七、发票字迹的审核 八、发票复写的审核 九、发票印章的审核 十、发票其他细节审核

第三章发票不合格审核 一、发票联次的审核: 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的发票联。 二、发票版式、样式的审核: 审核样式是否过期作废,如发现已作废或已过使用期限的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发票种类适用的审核: 审核取得的发票种类名称与开具的经济内容是否相符; 审核开出发票的单位与其所记载的经济内容、经营范围是否吻合; 审核行业专用发票与填写的经济内容是否一致。私自改变发票的使用范围,跨行业使用或者借用发票,是虚假原始支出凭证的重要特征。

第三章发票不合格审核 四、“抬头”审核   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 目前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自身财务制度欠缺,取得发票抬头填写不全、写简称的情况比较多。但根据上述规定,简写单位名称显然存在一定的隐患。因此,企业财务人员要及时告知企业相关部门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取得合规发票,一定要要求收款方填写单位全称,才能在税前扣除。

五、“填写内容”审核 发票中各项内容填写不规范、不齐全、不正确、涂改现象严重,是虚假原始支出凭证的主要表现特征。如凭证字迹不清,“开票人”仅填“姓氏”,计量单位不按国家计量法定单位而随意以“桶”、“袋”、“车”来度量,违反“不得要求变更品名”的规定:或货物名称填写不具体,或胡乱填写其它物品名称。 开具发票无开票日期;开具发票的品名和实物不相符;开具发票票面项目填写不齐全的、发票有涂改、划痕、字迹不清楚等; 发票内容不能太笼统,如食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附有盖有发票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除外)

第三章发票不合格审核 六、发票“开票日期”的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三章发票不合格审核 七、发票字迹的审核: 审核手写填开发票时,注意填写项目的字迹要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印书写完成。发票填开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的字迹、笔体、笔画、压痕是否一致。有无用药剂退色、用橡皮擦、小刀刮等涂改痕迹。 例如:索取到电脑版开具的发票时,要看开具的内容有无压线、出格、密文区不清晰等现象。 索取到手工版开具的发票时,要看填写项目是否齐全,全部发票联次是否复写,票面有无刮擦、退色和刮痕。

第三章发票不合格审核 八、发票复写的审核: 发票全部联次应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审核时要对发票的正面和背面仔细观察,若背面无局部复写的印痕,或发票不是复写的,而是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制的,就说明该发票存在问题。 (通常称“阴阳票”), 采用多联式发票办理结算业务,复写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背面无复写笔迹的支出凭证存在“大头小尾”的可能性,必须向持证人查询原因。

第三章发票不合格审核 九、发票印章的审核: 《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不得压到税务监制章,如两章有重合不予报销; 发票上的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名称必须与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相符;

第三章发票不合格审核 十、发票细节审核 1、发票金额大小写须一致,大写金额的零必须为“零”不能以“另”或符号代替;大写金额简写或写错都视同无效发票; 2、手工发票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在涂改处补盖发票专用章,也视同无效发票; 3、对于机打发票,若发票上体现本发票手写无效等字样,如有手写修改,加盖章同样无效;若机打发票上标有“除公司名称外手写无效”字样的,公司名称可以手写,但发票的其他地方手写同样无效; 4、剪切式发票,如剪切不合规的不予报销;自带复写发票,使用复印纸开具视为无效发票;复写发票上字样颜色必须相同,否则不予报销。 5、若为税务代开发票必须加盖税务局章; 注:区别于假发票,不合格发票是真的,只是内容不符合规范(主要是手开票),收到这样的发票可现场退回要求重开。

第四章发票真伪性辨别常用方法 一、增票税票真伪性辨别 二、普票发票真伪性辨别

第四章发票真伪性辨别常用方法 一、增值税票真伪性辨别: 1、国税网站查询 发票真伪系统查询步骤: 第一步,查看发票所属省份及所属国税; 第二步,互联网上搜索相关省市国税的发票真伪查询系统或在国家税务总局网址查找相关省市国税官方网站 第三步,输入发票查询所需信息,如: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等; 第四步,查看查询结果,判断发票真伪。 2、自有验票机或到国税抵扣认证

第四章发票真伪性辨别常用方法 一、增值税票真伪性辨别: 3、电话查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于2001年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它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局为12366-1,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全天侯多功能优质化地提供语音服务。 备注:1、电话查询只适用于已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发票真伪电话查询的省份; 2、跨省电话查询时需要拨打各省市电话区号。

第四 章发票真伪性辨别常用方法 二、普票真伪性辨别: 1、观 察 法 2、逻 辑 推 理 法 3、发票代码辨别法 4、网 上 查 询 1、观 察 法 2、逻 辑 推 理 法 3、发票代码辨别法 4、网 上 查 询 5、电 话 查询

第四章发票真伪性辨别常用方法 二、普票真伪性辨别: 1、 观察法 主要是通过眼观、手摸和仪器照射的方法判断发票的真实性,主要用于手写发票的鉴别,具体方法如下: 1.1 审查发票的纸张 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联纸张选用专用纸张,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一般情况下介于70-80克之间 1.2 审查发票的填写字迹是否位移 负责印刷发票的印刷厂在装订上面有严格的质量要求,这是某些小型印刷假发票的印刷厂容易忽略的地方,所以,如果发现发票联各项目内容填列出现明显的位移,就有可能是假发票

第四章发票真伪性辨别常用方法 1.3审查发票的复写情况 注意发票背面的复写区域压痕是否和发票正面的内容一致。注意发票联各项目内容是否用钢笔、圆珠笔直接书写而非复写而成。 1.4 审查发票是否被涂改 注意发票是否有通过药剂退色,橡皮擦,小刀刮等方式进行涂改的情况

第四章发票真伪性辨别常用方法 1.5紫外线灯照射 红色监制章显示红色荧光效果 1.6放大镜观察: 监制章内环线,20倍放大镜下,监制章内环线内有防伪字样,一般为“地区名称”+“税务”字样

第四章发票真伪性辨别常用方法 2、逻辑推理法 2.1主要用于鉴别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发票 2.2判断收付款是否属于经营活动,分析是否应当取得发票 2.3查看取得发票类型、内容是否和经济业务内容相一致 2.4查看开具发票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和发票反映的经济内容相一致 2.5查看发票所盖的章与开具单位是否吻合。

第四章发票真伪性辨别常用方法 3、发票代码辨别法 发票上面一般有两行数字,分别注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代码里面隐藏了行政区域、国地税等信息。如1代表国税、2代表地税,32代表江苏、03代表徐州,再后面就是年度和流水号等。发票是属地管理,即你在哪里纳税,就使用哪里的发票。发票号码和代码是发票的序号。两者加在一起,能够确保这张发票在全国的唯一性。

第四章发票真伪性辨别常用方法 4、网络查询: 发票真伪系统查询步骤: 第一步,查看发票所属省份及所属地税; 第二步,互联网上搜索相关省市地税局官方网站的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网址查找相关省市地税局官方网站 第三步,输入发票查询所需信息,如: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等; 第四步,查看查询结果,判断发票真伪。

第四章发票真伪性辨别常用方法 5、电话查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于2001年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它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地税局为12366-2,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全天侯多功能优质化地提供语音服务。 发票真伪电话查询步骤: 备注: 1、电话查询只适用于已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发票真伪电话查询的省份; 2、跨省电话查询时需要拨打各省市电话区号。

第五章发票真伪性辨别案例 图例2: 要素齐全,盖章清晰

第五章发票真伪性辨别案例 图片1:要素填写不全,章不清晰 章不清晰 要素填写不全

图片2 要素填写不全,品名过于笼统且无清单或小票。 第五章发票真伪性辨别案例 图片2 要素填写不全,品名过于笼统且无清单或小票。

第五章发票真伪性辨别案例 图片3:章不合规。 发票上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加盖其他类型章的发票无效,如“现金收讫”章。(行政事业单位收据等除外) 现金收讫

3、真发票刮奖区和密码区表面涂层的银色与假发票相比特别耀眼,粉是很容易刮掉的,刮掉后里面的纸张是白色的;而假发票奖区和密码区涂层的银色相比下黯淡无光,不易刮开,且因粉粘在纸上面的缘故,刮奖区黑乎乎的,密码有时迷糊不清。 ) 真发票的密码区 假发票的密码区 54

图片4:发票抬头不是公司的全称,而是地名。 第五章发票真伪性辨别案例 图片4:发票抬头不是公司的全称,而是地名。

发票代码所在地和出具发票所在地不符,一般情况下出具发票的单位在当地领取发票 济南地区代码为13701 ,滨州地区代码为13723,如下扫描发票为济南地区代码却由滨州地区开具。

第五章发票真伪性辨别案例 图片6 印章不清或根本没有印章的发票无效。 产生这样的问题原因之一是有的经营单位为了推卸责任保护自己,在出具假发票时,故意不将印章印清或拒绝盖章,消费者事后无法再去索要真票。

图片7 看同一次消费的几张发票的发票号码是否相同,相同为虚假发票。举例: 第五章发票真伪性辨别案例 图片7 看同一次消费的几张发票的发票号码是否相同,相同为虚假发票。举例:

密码区相同定额发票假票识别法 表现形式: 发票纸张粗糙,纸质比较硬、脆 定额发票号码顺序连号,但密码区相同 分析:两张定额发票的发票号码分别为00453774和00453775,但刮开密码区显示两张发票的密码 区相同,均为63210959,由于密码区都是随机排布的,因此可以断定为虚假发票。

分析:发票密码都是随机的,不可能存在连号或者交叉连号的情况,即使是同一家公司出具的发票也不存在密码连号的情况,由此可以判断此类发票为假发票。 发票密码区连号假票识别法 发票密码区连号或者交叉连号的均为假票 如以下2张发票,密码号分别为54845756和54845758。 分析:发票密码都是随机的,不可能存在连号或者交叉连号的情况,即使是同一家公司出具的发票也不存在密码连号的情况,由此可以判断此类发票为假发票。

发票专用章刻印不规范一般为假发票 :章太扁。 真发票专用章刻印规范: 发票专用章是指定刻印厂刊刻,有具体的规格:长轴4cm,短轴3cm,边宽0.1cm,上环刻制纳税人名称,下环刻制“发票专用章”字样,中间刻制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08年10月份又加了一“★”。字体为长型书宋体。 ) ★ 此辨别方法适用于较专业人士。 61

例2:通用发票代码应为136010821011 却用了衔头发票的代码136010822311 ,故可判定为假发票: 发票分类代码编码错误的可判定为假发票 例2:通用发票代码应为136010821011 却用了衔头发票的代码136010822311 ,故可判定为假发票: 发票类型及发票种类代码使用错误 ) ★ 此辨别方法适用于较专业人士。 62

分析:按税法相关规定:一般收据不可用于作报销凭据,只有正规发票和事业单位开 具收据才可以报销,其他收据不得作为企业税前列支的有效会计凭证。 收据等不合规票据不可报销 分析:按税法相关规定:一般收据不可用于作报销凭据,只有正规发票和事业单位开 具收据才可以报销,其他收据不得作为企业税前列支的有效会计凭证。

伪造税务局代开发票 分析:根据发票管理规定及税务相关法规,税务局代开发票均为机打发票,税务机关 代开发票 有统一的发票样式,有“税务代开”字样。此份发票为经办人利用普通的空白发票,私 自开具结算项目,冒用、加盖办税大厅的征税专用章,属违法造假。

图片10:假发票通常盖有与其经营名称不相符的发票专用章,且盖章相当模糊,故意让人辨认不清。 第五章发票真伪性辨别案例 图片10:假发票通常盖有与其经营名称不相符的发票专用章,且盖章相当模糊,故意让人辨认不清。 真发票的发票专用章 假发票的发票专用章

第六章违反发票管理的税收风险、常见问题和税法依据 一、普通发票税收风险防范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风险防范

一、普通发票税务风险与防范 1、报销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的税收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七条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两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税收罚款、向社会媒体公告公司发票不良信息,将直接影响公司经营信用。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类型与财务报销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主要有三类:一是发票票据不符合规定,包括仿造的发票、过期的发票以及收款收据等内部结算凭证或白条单等。 二是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如内容填写不真实、不完整,发票用章不符合规定等,从2011年2月1日起,发票用章要求使用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章过渡到2011年12月31日。 三是发票来源不符合规定,除由付款方开具外,发票是由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方在收款时开具,向第三方取得的发票、转借的发票、购买的发票、物流与票流不一致的发票均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财务工作者如何防范普通发票风险 (1)从选择供应商、规范采购合同做起。 发票税务风险的源头在于供应商。采购选择供应商时,应考虑供应商能否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要求供应商提供发票领购簿记录,审核取得发票是否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在合同中明确,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付款;要求供应商应如实开具发票,不得变更开票内容与价格等。合同同时明确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纠纷时,供应商应承担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赔偿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2)必须合法取得普通发票 就是说取得发票的途径和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通过非法渠道,例如以伪造、私印、盗窃、欺骗、套取、行贿以及强行索要等非法手段获取发票,私自买卖或授意非法填开等方式取得的发票,都是不合法的。即使非法得来的空白发票本身是正式有效的,但也由于发票来源不合法,填写不合法,失去了发票本身的法律效力。 (3)必须取得合法普通发票 (4)遵守现金结算规定,杜绝贪污腐败。 (5)加强采购、付款与发票审核内控监督。

(6)报销要专人审核,配备发票鉴别工具。 可以通过网上查询,使用紫外线灯、十倍以上放大镜等发票鉴定工具判别发票真伪。紫外线灯:红色监制章显示红色荧光效果;放大镜可清晰地看到微缩文字字母组合。 (7)加强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比对审核。 内部审计部门或管理层要定期对发票进行审核,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与发票信息进行比对,审核业务与发票的真实性,防止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的四个细节 1、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应凭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风险防范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的四个细节 1、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应凭票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红字专用发票开具应合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税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税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予以了明确: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

4、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应合规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

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处理“三点提醒” 提醒一、作废形式:通常有两种: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国税发[2006]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提醒二、作废条件: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还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留存。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会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提醒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第七章 假发票的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接受货物或劳务而索取发票的人员(简称:发票接收人)在收到发票的现场就应利用培训中提到的辨别法识别发票的真伪。若发现其为假发票或疑似假发票时,应该坚决要求开票方进行更换。 2、发票接收人有责任尽最大可能检查发票的真伪,发现假发票不得入账或支付款项。 (1)发票接收人通过正规渠道取得的发票,经其自行辨认而未能识别出假发票的,退还假发票,更换真实发票; (2)发票接收人通过非正规渠道取得的发票,或故意、蓄意、恶意提供假发票的,不予报销,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八章 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