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一、证券的概念 货币证券 有价证券 资本证券 无价证券 证券: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放, 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1、调整对象:证券关系 包括:证券发行关系、证券监管关系等 三、证券法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发行市场 (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 发行者、投资者、承销者 证券市场 交易场所、经纪人、 证券出让者、受让者 交易市场 (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 场外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所
四、证券发行 (一)发行注册制度: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政府并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判断。 (二)发行核准制度:证券发行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审核机构应在公开原则基础上,考察发行者的具体情形,并由此做出是否符合发行实质条件的价值判断。
(三)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股票发行采用核准制;公司债发行采用审批制”
Cf: 主体不同:公司债发行的审批主题是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人行或者财政部);股票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行为程序不同:公司债发行审批比较简单,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可以直接进行;股票要分两步走 行为性质不同:公司债的发行反映了政府的意志;股票的发行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
五、证券交易制度 (一)证券交易 1、对依法已经发行的并经过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 2、种类: 1)现货交易 2)期货交易 3)证券期权交易 4)信用交易 我国目前采用的:现货交易和回购
3)证券交易的一般原则 A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B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证券,在限定期内不得买卖 C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D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E挂牌交易的证券应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F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G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H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 I持股5%应该报告 J大股东限期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入公司
(二)证券上市 1、是指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行为。 2、上市条件 A、A股上市条件 B、B股上市条件 C、债券上市条件 3、上市程序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 1、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上市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从而达到对该公司控制或兼并的目的的行为。 特征:目的;客体;主体;途径 2、注意区别以下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合并、股份转让
3、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 1)要约收购 是指持有目标公司30%以上股票的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采取“收购要约”的形式收购其他股东所持股票的行为。 2)协议收购 是指收购人在场内证券交易市场外,与目标公司管理部门或股东私下达成协议并按协议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 3)竞价收购 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依法连续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并取得相对控股权的行为。
(四)禁止交易行为 a.内幕交易行为 是指单位或个人一伙的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 内幕信息:重大事件和其他内幕信息 内幕人员:T68 内幕行为种类:4种
操纵市场行为: 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种类:T71
c.欺诈客户的行为 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种类:T73
d.虚假陈述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实事、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 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 行为种类:
公开原则 真实、全面、及时、易得、易解 公平原则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 反欺诈、反操纵、反内幕交易 公正原则
某证券公司为了多收佣金,自1995年3月起,多次向股东进行诱导,引诱其进行股票交易。另外证券公司还擅自在客户账户上翻炒买卖。1995年5月,王某发现自己账户上的佣金与他实际买卖状况相距甚大,起疑,向证券公司查询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证券公司退还多收的佣金。
1994年8月1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市时,通过4个A字头个人账户,进行连续交易,却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的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从8月1日到31日,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398.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五)证券商制度(证券公司) 1、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 2、经纪类证券公司:专门从事经纪业务 3、证券商的设立: 程序:核准制度 条件:T121 T122
4、证券交易所 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组织形式:公司制和会员制
案例 问:1、乙银行是否有权拒绝承兑 2、甲银行的损失如何挽回 3、B的损失谁来承担 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A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换取了78万元,B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95万元,B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7万元。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银行提示承兑。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承兑。 问:1、乙银行是否有权拒绝承兑 2、甲银行的损失如何挽回 3、B的损失谁来承担
案例 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案例 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三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三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抵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去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不退汇票为由,丁银行以追索对乙的贷款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抵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 问:本案如何处理。两家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