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缮制官方单据
许可证管理基本知识 许可证管理的性质:属于限制进出口管理措施,而且是非数量限制。 许可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商务部 许可证的种类 一般的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证、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 许可证的缮制规范 贸易方式、外汇来源(针对进口)、用途(针对进口)、收款方式(针对出口)等
有关检验检疫单据的缮制 出入境货物报检单 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名称:需填写中英文。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运输工具类别(如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编号。无编号者,只填写类别。 贸易方式:如一般贸易,来料加工等 用途:如种用、食用、试验、其他等 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随附单据:划“√”,如合同、信用证、发票等 需要证单名称:划“√”,如:通关单、品质证书等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货物名称及规格,HS编码,申报总值,数/重量、包装数量及种类:填写完毕后,在下方打上“****”,并注明“以下空白”,防止单据的变造。 证明:通关单的关键栏目,一般填写“上述货物经检验检疫,请海关予以放行”,并签字盖章。 检验检疫证书 检验结果 签证日期:不得晚于提单签发日期,也不能太早。鲜活货物的签证日期最好与提单日期一致。 签署
原产地证概述 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CO)的概念 原产地证的作用 原产地证的种类(按照出具人划分) 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从而实施差别关税、进口限制等措施 是出口通关、结汇和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 原产地证的种类(按照出具人划分) 制作商或出口商出具 商会出具(如我国的贸促会——CCPIT ) 检验机构(如我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
原产地证的种类(按照用途分类) 非优惠原产地证 普通产地证,又称一般原产地证(在我国一般由CIQ或CCPIT签发) 优惠原产地证 互惠原产地证书
普惠制产地证简介 普惠制(GSP),是指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普惠制产地证的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或表格A(Form A),但对新西兰还须提供格式59A(Form 59A),对澳大利亚只需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有关声明文句就可替代产地证。
互惠原产地证书 《中国— 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B) 内地与港澳的CEPA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P) 《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F)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N) 《中国— 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X) (2009.1.1) 《 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R) (2010.3.1) 《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L) (2011.8.1实施) 《中国—冰岛自贸区》(2013.4)
一般原产地证(C/O)的缮制规范 1.出口商(Exporter) 填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合同中的卖方,列明其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 证书号码(Certificate Number)在原产地证明书标题栏(右上角),填写发证机构编定的证书号。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C/O的正式栏目共有12栏,除第5栏留空外,其余不能留空。 1.出口商(Exporter) 填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合同中的卖方,列明其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 2. 收货人(Consignee) 需填写收货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
3.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填写装运港、目的港和运输方式。若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 4.目的地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地)国别一致 不能填写中间商所在国家的名称。
5.签证机构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由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6.唛头(Marks and Numbers) 应按信用证、合同及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此栏不得留空。 不可简单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 货物如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M)。
7. 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包装数量及种类填写外包装情况,而且包装数量必须同时用大写和小写数字标注。 商品名称要明确具体,若L/C规定的商品名称过繁,可填写商品的统称,但不能与L/C和其他单据相矛盾 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添加内容
9. 数量或重量(Quantity or weight) 8.商品编码(H.S. Code) 一般填写8位数的HS编码,并与报关单一致。 9. 数量或重量(Quantity or weight) 此栏填写出口货物的成交数量及商品的计量单位,如”只“、“件”、“双”、“套”等。 以重量计量的货物,必须注明毛重或净重;若只有毛重,则需填“G.W.”;若只有净重的,在需标注“N.W.”。 10.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发票号码及日期需分行填报!
11.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出口商声明一般已事先印制。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同时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 签字不能与盖章重叠。 12.签证机构证明(Certification) 签证机构证明一般已事先印制。 签证机构已授权的签证人签名、盖章,二者不能重叠;同时注明签发日期和地点。 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请日期(第11栏)。
普惠制原产地证(GSP FORM A)的缮制规范 证书号码在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标题栏(右上角)。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GSP FORM A 的正式栏目也有12栏,只有第4栏可空白。 1. 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Goods Consigned From) 同于C/O的“出口商”栏目 2.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Goods Consigned to) 基本同于C/O的“收货人”栏目,注意收货人要属于给惠国,不能填写中间商名称。
3.运输方式和航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基本同于C/O的该栏目。 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在填写时应注明。 如: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SEA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4.供官方使用(For Official Use) 同于C/O的“签证机构用栏”,通常空白。 5.商品项目号(Item Number) 单项商品,此栏填“1” 。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 6.唛头及包装号(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同于C/O的该栏目 7.包装件数、包装种类及商品的名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8.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9.毛重或其他数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核的核心项目。 9.毛重或其他数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10.发票的号码与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号码与日期需分行填写 11.签证当局的证明(Certification) 签字、盖章、日期、地点 12.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填写内容:生产国名(CHINA);进口国名;授权人签字;申领单位公章;申领日期;地点
GSP FORM A与 C/O栏目对比 C/O 项目 GSP FORM A 1 出口方 名称、地址、国别 相同 2 收货方 3 运输方式和路线 方式、路线 4 官方使用 正常为空 4 运抵国 最终收货人所在国 5 商品序号 用来区分不同商品 5官方使用
6 唛头和包装数量 详细填写 相同 7 商品描述和包装数量 包装数量大小写兼有 8 原产地标准 根据不同的类型填写 8 海关编码 查阅相关海关文件 9 数量或重量 根据发票填写 10发票号码和日期 根据发票真实填写 11 签证当局证明 检验局签章 11 出口商声明 出口商签章 12出口商声明 12 签证当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