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国际航运系 主任、教授、博导 王学锋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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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国际航运系 主任、教授、博导 王学锋 博士 国际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航运系 主任、教授、博导 王学锋 博士 www.themegallery.com

五步思维教学方法 择机与创新 提问与释难 探究与综合 Appreciate and doubt Survey and understand Look for opportunities and innovate 提问与释难 Solve problems by asking the right questions 探究与综合 Pursue and “connect the dots” 鉴赏与质疑 Appreciate and doubt 语音: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学习方法中的五个阶段,分别是:Survey and Understand :理解、Appreciate and doubt :鉴赏和批判、pursue and “connect the dots” :学有所用、solve problems by asking the right questions :反思质疑、look for opportunities :寻找机遇。接下来,我们分别对他们进行说明。 表现:配合语音分块逐步显示,显示结束后出箭头 检索与理解 Survey and understand

Survey and understand:检索与理解 1 理解知识 内容检索 语音:Survey and Understand (理解):学习第一步即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只有在理解的基础上方可运用。对知识的理解一定要透彻 表现:阶梯缩小至左上角,黄色色块高亮。配合语音,主体页面出现人物、图标及文字 对知识的理解一定要透彻 检索与理解是基础,只有在对学习内容充分检索的条件下,才能对学习内容全面了解,并因此而理解所学内容。要求学生对教学内容广泛查阅,自己去发现教学知识内容。

Appreciate and doubt :鉴赏和质疑 2 对知识有鉴赏态度和质疑能力:只有对教学内容等具有鉴赏的心情,学生和教师才能互相欣赏,对教学内容才能感到有兴趣。当然,要具有创新思维能力,就需要对教学内容等有所“质疑”,这不是怀疑一切,而是进行思考。 教学课册知识 自学知识 语音: Appreciate and doubt (鉴赏和批判):对知识要有鉴赏和批判能力,无论是对教学课册知识还是自学的知识,我们都应该带着思考去有选择的接受。 表现:阶梯上的橘色色块高亮。配合语音,主体页面出现人物、图标及文字

Pursue and “connect the dots” :探究与综合 3 所学知识 已有知识 连结点 现实工作 语音: pursue and “connect the dots” (学有所用):将所学的知识与自己已有的知识体系或现实工作找到连结点,这样才能使所学有所用 。 表现:阶梯上的紫色色块高亮。配合语音,主体页面出现人物、图标及文字 所学有所用:探究是对教学所涉及的内容全面研修和进行深入思考,并将所学的知识进行综合连接,全面掌握学科知识体系,为解决问题和创新做好准备。

Solve problems by asking the right questions 提问与释难 4 解决问题 运用知识 提问方式 语音: solve problems by asking the right questions :(反思质疑):用提问的方式来运用知识解决问题,即用知识去反思现实并对现实的不合理提出质疑。 表现:阶梯上的绿色色块高亮。配合语音,主体页面出现人物、图标及文字 提问与释难是方法,提问与释难要求在前三步思考之上,“正确”的提问,然后按照提问的方向来解决难题。 “提问与释难”要求学生具有提出问题的能力,并通过提出的适当问题来解决难点,学生提问前必须经过审慎的思索。

Look for opportunities and innovate:寻找机遇与创新 5 改进工作效率的机会 课程学习 在工作中寻找机会 帮助 职业发展的机会 择机与创新是目的,寻找机会要求在教学活动中始终不要忘记哪里是可以发展的方向,而创新就是把握机会,创造出“新”的内容。 “择机与创新”是教师、学生教学、研究和工作时不断进步的基石。“寻找机会”要求学生在前四个步骤思维的基础上,在教学活动中不断提醒自己:“有什么机会?”,并依此而获得创新的机会。 语音: look for opportunities (寻找机遇):寻找机遇则是我们学习的终极目标了。它指的是我们如何通过课程的学习帮助我们在工作中寻找机会,包括改进工作效率的机会,职业发展的机会等等。 表现:阶梯上的蓝色色块高亮。配合语音,主体页面出现人物、图标及文字 ……

学习方法回顾 择机与创新 提问与释难 探究与综合 Appreciate and doubt Survey and Understand look for opportunities 提问与释难 solve problems by asking the right questions 探究与综合 pursue and “connect the dots” 鉴赏与质疑 Appreciate and doubt 语音: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学习方法中的五个阶段,分别是:Survey and Understand :理解、Appreciate and doubt :鉴赏和批判、pursue and “connect the dots” :学有所用、solve problems by asking the right questions :反思质疑、look for opportunities :寻找机遇。接下来,我们分别对他们进行说明。 表现:配合语音分块逐步显示,显示结束后出箭头 检索与理解 Survey and Understand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概论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 国际货代法律地位与责任保险 国际货代与国际贸易 国际货代与货运保险 货代业务与信用证 报检实务 报关实务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 国际货运代理业(Industry of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国际货运中间人”,既代表货方,保护货方的利益,又协调承运人进行承运工作。国际货代扮演着“代理”角色,也可以扮演“当事人”角色。当然,国际货代在扮演不同角色时,其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属于社会产业结构中的第三产业。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 货运代理的业务服务范围很广泛,通常为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各个环节的任务。除非客户(发货人或收货人)想亲自参与各种运输过程和办理单证手续,否则,货运代理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分支机构及其雇佣的某个机构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也可以利用其在海外的代理提供服务。 除以上各项业务外,现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还可以从事第三方国际物流服务、无船承运业务等。 每一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际经营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应当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 从事国际货代业务的人员需要通晓国际贸易环节,精通各种运输业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关系广泛,其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与各种运输方式的承运人、仓储经营人、保险人、港口、机场、车站、堆场、银行等相关企业,海关、检验检疫、进出口管制等有关政府部门存在着密切的业务关系,不论对于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还是对于承运人和港口、机场、车站、仓库经营人都有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组织协调作用、专业服务作用 、沟通控制作用 、咨询顾问作用 、降低成本作用 、资金融通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 外国的许可证制度与财务责任制度 :在美国,由联邦海事委员会对货运代理行业及无船承运人(NVOCC)进行管理,欲从事货运代理及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必须先到联邦海事委员会注册登记,并需交纳保证金,在取得该委员会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之后,才能正式从事货运代理及无船承运业务。财务责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提供国际货运代理等服务的企业在出现争议、需要承担责任时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 中国货代经营实施登记备案制

货运代理行为规范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列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从事经营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登记、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注册手续。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在营业地点公布收费标准。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遵循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经营方针,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提供服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使用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使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款,也可以自行制定交易条款。国际货运代理人之间还可以相互委托办理全部或部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将规定范围内的注册资本挪作他用;不得转让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不得以发布虚假广告、分享佣金、退返回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国际货运代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世界上还没有专门的有关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及其责任的统一公约,因此,货运代理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由有关国家法律体系的类型所决定。目前,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货运代理法律的情况下,涉及货运代理的纠纷通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规定,涉及货运代理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仓储保管人时,则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简称《合同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为办理报关、清关、纳税等手续。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受该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权利、义务、费用、损害赔偿等。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其范围依活动内容可分为三种情况:专就某项事务代理法律行为,称一次委托;在一定时期内代理同类的法律行为,称特别委托;在一定期限内就某项事务及与此事务有关的一系列活动代理法律行为,称总委托。此间,代理人享有替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而使其后果直接对后者发生效力的资格。但应由其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外。

无权代理和代理权的滥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二部分——分则共列入15种合同,其中与货运代理关系较为密切的有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及委托合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适用于所有合同,包括多式联运合同。然而,根据该法第8章123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表明涉及海上区段的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由1993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来调整。没有海上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将受我国《合同法》第17章第4节的管辖。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分类 以纯粹代理人身份出现 以仓储经营者身份出现 以无船承运人身份出现 以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出现 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身份出现 货运代理在从事不同的业务、以不同的身份出现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亦不相同。也就是说,因其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对于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拥有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在这些情况下,货运代理是以“混合”身份出现,有时须承担代理人责任,有时视同当事人须承担当事人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 标准交易条件,通常是为了事先明确委托人与货运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双方采用时,作为委托人与货运代理的契约附件,并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FIATA推出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条例”,不但体现了规范化、公认化、权威化及合理化等特征,便于双方履行和相互监督执行,而且一旦出现纠纷,可以此为依据,维护各自的利益。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由CIFA制定,并于2002年7月15日公布,供我国货运代理采用。

货代责任保险与风险防范 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3种情况: (1)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货运代理未能履行代理义务,或在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出现事故的情况下,无权向任何人追索。 (2)分包人的过失。在“背对背”签约的情况下,责任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分包人的行为或遗漏,而货运代理没有任何过错。此时,从理论上讲货运代理有充分的追索权,但复杂的实际情况却使其无法全部甚至部分地从责任人处得到补偿,如:海运(或陆运)承运人破产。 (3)保险责任不合理。在“不同情况的保险”责任下,单证不是“背对背”的,而是规定了不同的责任限制,从而使分包人或责任小于货运代理或免责。

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 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的内容,取决于因其过失或疏忽所导致的风险损失。 虽然货运代理的责任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将风险事先转移,但作为货运代理必须清楚地懂得,投保了责任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承保所有的风险,因此绝不可误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发生任何事故,即使自己有责任,也不必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统统由保险公司承担。

防止与减少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 投保责任险,将风险事先进行转移,是防止或减少货运代理的责任风险的最好办法之一。除此之外,货运代理尚须采取其他的必要措施,以尽量避免损失的发生、降低其责任风险。 预防性措施 挽救性措施 补偿性措施

国际贸易与货运代理 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是同国际贸易的特点和国际运输、保险及通讯工具、装卸货物、投保货运险、报关、纳税人等手续,并需支付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以及其它各项费用,同时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还可能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有关这些事项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支付,风险由谁承担,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予以规定。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便采用专门的贸易术语来表示。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已经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使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能够划分各自承担的责任。在国际货运代理实践中,国际货运代理人应该了解贸易术语的含义,使揽货和货代服务工作能够做的更好。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主要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简称INCOTERMS)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 –Oxford Rules)、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等。由于上述各项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运用范围较广,从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在贸易合同中引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明确界定各方义务并降低法律纠纷产生的风险。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将贸易术语归为2组,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个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 FCA, CPT, CIP, DAT, DAP, DDP共7种术语)和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术语(FAS, FOB, CFR, CIF 共4种术语)。在贸易术语的种类上,将原来的13条术语减少到了11条术语。删除了INCOTERMS 2000 D组的四个术语,即DDU,DAF,DES,DEQ,只保留了DDP。新增加了两种贸易术语,即DAT与DAP。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不再有“船舷”的概念。换言之,在原先的FOB、CFR和CIF 术语解释中“船舷"的概念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装上船”(placed on board)。以前关于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新术语环境下变化为“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目的地或目的港终点交货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或目的港终点交货(插入指定目的港码头或目的地点)”,是指当货物从任何到达的交通工具上卸至指定的港口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并在买方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终点”包括任何地方,无论覆盖与否,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或空运站。 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并卸至指定的港口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的所有风险。双方当事人应尽可能明确指定的终点,因为涉及到风险的转移。此外,若当事人意欲卖方承担货物从终点到另一个地方的风险和装卸货物涉及的费用,最好使用DAP或DDP术语。DAT要求卖方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仅当需要时),但卖方无任何义务办理货物进口入关,支付任何进口税费或者办理进口的任何相关海关手续。

目的地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 DA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当事人应当尽可能明确指定交货地点,因为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费用和风险。DAP要求卖方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仅当需要时),但卖方无任何义务办理货物进口入关,支付任何进口税费或者办理进口的任何相关海关手续。

国际贸易合同相关条款 商品的名称 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数量:常见的计量单位、重量的计算方法、数量机动幅度(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第三十条a款的规定,“约”或“大约”用语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卖方交货的数量原则上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但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第三十条b款的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据此,以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散装货物的买卖,交货的数量可有增减5%的机动幅度。) 商品的包装与标志 商品的价格:佣金与折扣、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装运条款:装运时间、分批装运和转船、装运通知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包括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和一切险(All Risks)三种基本险别。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的起讫作了具体规定。上述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起讫均采用国际保险业所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 Clause)。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具体条款规定:(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别 在海运保险业务中,进出口商除了投保货物的上述基本险别外,还可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再选择若干适当的附加险别。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如加保所有的一般附加险,这就叫投保一切险。可见一般附加险被包括在一切险的承包范围内,故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存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一般附加险的种类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or Rain Damage);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混杂污染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渗漏险(Risk of Leakage);破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ur);钩损险(Hook Damage);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锈损险(Risk of Rust)。 特殊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

被保险人的义务 1.及时提货的义务: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后,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规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有关当局(如海关、港务局)索取货损货差的证明;如涉及第三者责任,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索赔时效的凭证。 2.施救义务:对遭受承保风险的货物,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但不得认为是被保险人放弃委付的表示,也不能认为是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表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采取此项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即施救费用应予以赔偿。 3.更正保险单内容的义务:在航程变更的情况下或者由于疏忽,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报的货物、船名或航程等保险单证内容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发现后立即通知保险人进行更正、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以维持保险单的效力,否则可能发生保险责任中断或者从未开始的严重法律后果。 4.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检验报告、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等。此外,如货损涉及到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还需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5.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的实际责任时,须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样做使得保险人能够在必要时自负费用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承运人的索赔进行抗辩。如果能够证明承运人没有尽到管货责任或者船舶不适航,承运人就不能免除对本船货损的责任。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的计算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保险实际业务中,通常是以货物的价值、预付运费、保险费和预期利润的总和作为计算保险金额的标准,即货物的CIF价格加预期利润。预期利润一般是在货物CIF价格基础上加成10%。 保险金额= CIF+(CIF ×10%)=CIF×110% 货物保险费是由保险公司在货物的损失率和赔付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运输工具、不同的目的地、不同的货物和不同的险别,按进出口货物分别制订出来的费率表来确定的。货物保险费的计算是以保险金额为基准,乘以该批货物的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 保险费= CIF×110%×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我国陆、空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此外,还有陆上运输战争险。 我国现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此外,还有航空运输战争险。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ICC)最早制定于1912年,后来经过修订,新条款于1982年1月1日公布,1983年4月1日开始实行。新条款共有六种险别: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A), ICC(A)];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s(B), ICC(B)];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s(C), ICC(C)];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恶意损害险条款 (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在上述六种险别中,ICC(A)、ICC(B)、ICC(C)都可以单独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如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必要时也可以作为独立的险别投保。而恶意损害险,因其条款内容比较简单,则属于附加险别。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和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与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大体相同,均采用“仓至仓条款”。

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随着国际贸易、航运、保险以及国际金融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结算方式,它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由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使得出口商收回货款的风险降低;而出口商必须提交与信用证相符合的单据,才可以获得付款,因此进口商的收货风险也相对减少。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的特点表现在三方面: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银行提供信用。

商业发票的制作 根据UCP600的规定,制作发票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票要在表面上看来系由受益人出具,对收货人的填写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且必须将发票币别做成与信用证相同币种,但无须签字。 (2)发票日期一般不得迟于汇票日期和提单日期,因为其他单据的签发一般都根据签发的发票制作。虽然有时由于货物装运的数量时有变化,只有先缮制好提单后才能缮制发票,但发票出具日期也应与提单日期相同。 (3)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包装等项内容的填制,必须与来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遗漏或改动。如来证内没有规定详细品质或规格,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说明,但不能与来证的内容有抵触。 (4)发票的总值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按照银行惯例,开证行可以拒绝接受超过信用证所许可金额的商业发票。但如在信用证内规定“××附加费”等费用由买方负担,并允许凭本信用证支取的条款,可在发票上将各项有关费用加在总值内,一并向开证银行收款。

保险单的制作 根据UCP600的规定,制作保险单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按照习惯,被保险人栏一般应填写受益人名称,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的填写一定要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2)保险货物项目应填写商品的名称。该栏目也可以填货物的统称,使用统称时标记可以仅填“As per Invoice No. xxx”,因为保险索赔时一定要求出具发票,这样填写可使两种单据互相参照,避免单单不符的错误。 (3)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作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但允许不按这个比例而按双方商定的比例计算而成。保险单所表明的货币,应与信用证所规定的货币相符。 (4)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当合理。除非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拒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的保险单。因此,保险单上的签发日期,一般应早于提单日期或者与其相同,不得迟于提单日期。 (5)银行可以接受保险单代替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声明书(an insurance certificate or a declaration under an open cover);但暂保单(Cover notes)将不被接受。

装箱单和重量单的制作 装箱单(Packing List)又称花色码单,它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而重量单(Weight Memo)则列明每件货物的净重和毛重。这两种单据可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便于进口国海关检查的核对货物。 在填制装箱单时一定要具体、详细,并与发票和其他单据一致。装箱单的出单日期一般不应早于发票日期。重量单只列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净重、皮重及总重即可,但必须与发票和运输单据、产地证、出口许可证的数字相符。

检验检疫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是指具有权威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及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对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的一系列活动。 法定检验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和有关检验事项实施的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1)对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检。《法检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和公布。 (2)对出口危险品货物的包装容器,实施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3)对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和集装箱等运载工具,实施适载检验和鉴定。 (4)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5)对出口食品,实施卫生检验。 (6)对国际条约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

报检 进出口商品报检是指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商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限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检验、配合检验、付费、取得商检单证等手续的全过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有两大类: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 我国报检员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报检员资格证”,并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取得“报检员证”后持证上岗,代表所在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出口货物报检的专业人员。

电子报检的一般工作流程 电子报检是指报检人使用电子报检软件通过检验检疫业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报文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和检务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报验信息反馈给报检人,实现远程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行为。 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硬软条件;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机构办理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的。

出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包括“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和“随附单证”,其中随附单证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和各种情况下的相关单证。

出入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出境货物最迟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个别检验检疫周期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了活动物由口岸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在产地检验检疫。 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须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制品、种畜、禽及精液、胚胎、受精卵,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品、进口卸货发现有破损、短缺的商品,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其他入境货物,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电子转单与电子通关 “电子转单”指通过系统网络,将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信息相互连通,对出境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将已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货物,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已经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 电子通关联网核查系统于2003年1月1日起在主要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推广使用。该系统采用网络信息技术,将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通关单的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计算机作业系统,海关将报检、报关数据比对确认,相符合的予以放行。 目前阶段,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联合采取的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还需要同时校验纸质的通关单据,这是将来实现无纸化通关的一个过渡阶段。

海关 《海关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中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报关 报关(Customs Declaration)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 “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因此,一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都有一项基本义务就是在设立海关地点进出境,并依法向海关申报,海关对报关人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随附单据、证件进行审核,查验这些货物的进出境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项,编制海关统计。

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进出口货物是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元素,货物申报当然应以货物本身为中心。因此主要报关内容都是围绕货物,包括货物的基本情况、成交方式、运输方式,还包括国家对特定货物适用于不同的海关管理、管制办法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 47 项内容,除了“税费征收情况”和“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两项栏目由海关批注外,都是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都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真实情况填制并向海关申报。

电子报关 电子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报关单位在电子计算机终端或微机上输入与纸质报关单相同的数据和格式,通过电子计算机将报关单证输入海关的报关自动化系统以向海关申报。海关的电子计算机对报关单证预审后,凡符合海关规定的,海关审单中心就自动地发出海关放行指令或者签发海关“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俗称 OK 单)。这种报关方式,从接受申报到海关放行全过程通过电子计算机进行而无需人工操作,故称为“电子报关”、“电脑报关”或“无纸报关”。 《海关法》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这一规定确定了电子报关的法律地位,使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进出口货物报关的一般程序 从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的全过程来看,报关程序按时间先后可分为三个阶段 :前期阶段 、进出境阶段、后续阶段。其中,在进出境阶段必须经过四个海关作业环节:审单、查验、征税和放行。与之相适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应的进出口货物的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等手续。 (一) 前期阶段 前期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暂准进出口货物有特定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此三大类货物实际进出境之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 提请注意,各种海关备案文件都有固定形式和编号,这些编号必须填报在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内,备案正本文件在报关时必须递交给海关,否则海关不予认可或放行。

(二) 进出境阶段 进出境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全部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在进出境时,都必须按海关规定的文件要求、报关时限和地点要求,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手续的过程。 货物在进出境阶段中, 海关规定的货物报关作业程序是 : 审单 → 查验 → 征税 → 放行

后续阶段 后续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镜货物和部分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储存、加工、装配、使用、维修后,在规定的时限按规定的要求,向海关办理上述进出口货物的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手续的过程。

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是指海关以进境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006年,我国进口关税按计征标准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其中,以从价税为主要进口税计征标准。 (1)从价税:从价计征的进口关税应征税额 =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X 进口从价关税税率 其中完税价格 = CIF 价格 = CFR 价格 / (1 – 保险费率) = (FOB 价格 + 运费) / (1 – 保险费率) (2)从量税:从量计征的进口关税应征税额 = 进口货物数量 X 单位税率 2006年,我国对石油原油、啤酒、胶卷和冻鸡等类进口商品征收从量关税。 (3)复合关税: 进口复合关税应征税额 = 进口货物从价税额 + 进口货物从量税额 2006年,我国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非家庭用型摄录一体机、部分数码相机等进口商品征收复合关税。

进口环节税 进口货物和物品在办理海关手续放行后,进入国内流通领域与国内货物同等对待,所以征收国内税。目前,由海关代为征收进口环节税有增值税、消费税两种。 (1)增值税:是以商品的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所创造的新增价值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其他环节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进口增值税税额 = 增值税组成价格 X 增值税税率 其中,增值税组成价格 =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 + 进口关税税额 + 消费税税额 (2)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征收,其他环节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应纳消费税税额 = 进口消费品数量 X 消费税单位税率

出口关税 出口税是海关以出口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我国目前征收的出口关税有从价税和从量税。 1.出口从价税 应征出口关税税额 =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X 出口关税税率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FOB 价格 / (1 + 出口关税税率) 2.出口从量税 出口货物从量税应征出口关税税额 = 出口货物数量 X 适用的单位税率 出口关税

滞纳金和滞报金 滞纳金;是海关对于应纳关税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海关缴纳依法应交纳的税款,海关依法在原应纳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金。 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税款。 逾期缴纳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等,由海关征收0.05 % 的滞纳金,滞纳金起征额为 50元. 关税滞纳金金额 = 滞纳应征税税额 X 0.05 % X 滞报天数 滞报金;是海关依法对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采取的加收款项。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天内。 应征滞报金金额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X 0.05 % X 滞报天数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由海关统一印制,共有47个栏目,除“税费征收情况”及“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字”两项栏目外,其余45个栏目均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1. 申报人必须按照《海关法》、《海关进出口申报管理规定》和《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不可以伪报,瞒报,虚报和迟报。 2. 填制内容必须真实,做到“单证相符”和“单货相符”,即所填报关单各栏目与商业发票、装箱单、批准文件和随附单据等文件相符;必须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相符。 3. 报关单的填报要准确、齐全、完整、字迹清楚,不得用铅笔或红色复写纸填写;若有更正,须在更正项目上加盖“更正章”。一般用电脑或打字机打印。 4. 不同批文、不同合同、同一批货物中不同贸易方式、同一批货物不同运输方式、同一批货物相同运输方式但航次不同的货物,均应分单填报。 5. 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同一份报关单上的同一种商品不能同时享受协定税率和减免税。 6. 一份报关单最多填报20项商品。超过20项商品,应分单填报。一张纸质报关单最多打印5项商品。 7. 分栏填报:反映进出口商品本身情况的项目中,须在相同项号内进行分栏填报。 8. 分行填报:反映不同的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单位等均要分行填报。 9. 对已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若原填报内容与实际货物不一致而有正当理由时,申报人可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进行更正或撤销,海关核准后,对原报关单作更改或撤销。 10.使用电子数据报关方式的填写一份报关单作为录入原始单据即可。 11.不同的贸易方式和不同的海关监管方式,使用不同颜色的报关单。 12. 申报企业在填完的报关单上加盖与企业名称一致的报关专用章和报关员章后才有效。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营运方式 定期船运输(liner shipping):也称班轮运输,是指班轮公司将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liner schedule),在特定航线的各挂靠港口之间,经常地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提供规则的、反复的货物运输服务(transport service),并按运价本(tariff)或协议运价的规定计收运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不定期船运输(tramp shipping):又称租船运输,这是相对于定期船运输,即班轮运输而言的另一种船舶营运方式。由于这种营运方式需在市场上寻求机会,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口,也没有预先制定的船期表和费率本,船舶经营人与需要船舶运力的租船人是通过洽谈运输条件、签订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来安排运输的,故称之为“租船运输”。

班轮运输的主要特点 从事班轮运输的船舶是按照预先公布的船期来营运的,并且船速较高,因此能够及时将货物从起运港发送,而且迅速地将货物运抵目的港。货主则可以在预知船舶抵离港时间(ETA、ETD)的基础上,组织、安排货源,保障市场对货物的需求。从事班轮运输的船舶又是在固定的航线上(既定的挂靠港口及挂靠顺序)经营并有规则地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因此对于零星的小批量货物的货主,他们同样可以与大批量货物的货主一样,根据需要向班轮公司托运,节省货物等待集中的时间和仓储费用。另外,用于班轮运输的船舶的技术性能较好,设备较齐全,船员的技术业务水平也较高,所以既能满足普通件杂货物的运输要求,又能满足危险货物、重大件等特殊货物的运输要求,并且能较好地保证货运质量。班轮运输的船舶船舶具有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价,因此,“四固定”是其最基本的特点。

集装箱 集装箱(Container)在我国台湾和香港等地称为“货柜”或“货箱”。根据ISO及大多数国家的标准术语的定义,它是一种运输设备(Transport Equipment)。而在运输实践中又分为S.O.C(Shipper’s Own Container)和C.O.C(Carrier’s Own Container)两种情况来处理。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了集装箱规格,力求使集装箱标准化得到统一。国际标准化组织不仅对集装箱尺寸、术语、试验方法等,而且就集装箱的构造、性能等技术特征作了规定。 为了便于计算集装箱数量,可以以20ft的集装箱作为换算标准箱(简称TEU,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并以此作为集装箱船载箱量、港口集装箱吞吐量、集装箱保有量等的计量单位。其相互关系为:40ft集装箱=2TEU,30ft集装箱=1.5TEU,20ft集装箱=1TEU,10ft集装箱=0.5TEU。另外,实践中人们有时将40英尺集装箱称为FEU(Forty-foot Equivalent Unit)。

集装箱的选择 1.集装箱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要能够起到运输中保护货物等作用,集装箱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ISO标准; (2)四柱、六面、八角完好无损; (3)箱子各焊接部位牢固; (4)箱子内部清洁、干燥、无味、无尘; (5)不漏水、漏光; (6)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2.集装箱的选择 在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中,集装箱种类、尺寸等规格各异,选择何种集装箱要根据货物的情况以及航线上所经港口的条件和运输路线的环境来决定。 选用集装箱时,主要考虑的是根据货物的不同种类、性质、形状、包装、体积、重量,以及运输要求采用其合适的箱子。首先要考虑的是货物是否装得下,其次再考虑在经济上是否合理,与货物所要求的运输条件是否符合。

集装箱的检查 (1)外部检查:对箱子进行六面察看,外部是否有损伤、变形、破口等异样情况,如有即做出修理部位的标志。 (2)内部检查:对箱子的内侧进行六面察看,是否漏水、漏光、有无污点、水迹等。 (3)箱门检查:门的四周是否水密,门锁是否完整,箱门能否270°开启。 (4)清洁检查:箱子内有无残留物、污染、锈蚀异味、水湿。如不符合要求,应予以清扫、甚至更换。 (5)附属件的检查:对货物的加固环节,如板架式集装箱的支援、平板集装箱、敞棚集装箱上部延伸用加强结构等状态的检查。

整箱货与拼箱货 整箱货[Full Container (cargo) Load: FCL]是指由货方负责装箱和计数,填写装箱单,并加封志的集装箱货物,通常只有一个发货人和一个收货人。 国际公约或各国海商法没有整箱货交接的特别规定,而承运人通常根据提单正面和背面的印刷条款以及提单正面的附加条款(如:Said to contain: S.T.C;Shipper’s load and count and seal: S.L&C&S等“不知条款”),承担在箱体完好和封志完整的状况下接收并在相同的状况下交付整箱货的责任。在目前的海上货运实践中,班轮公司主要从事整箱货的货运业务。 拼箱货[Less than Container (cargo) Load: LCL]是指由承运人的集装箱货运站负责装箱和计数,填写装箱单,并加封志的集装箱货物,通常每一票货物的数量较少,因此装载拼箱货的集装箱内的货物会涉及多个发货人和多个收货人。承运人负责在箱内每件货物外表状况明显良好的情况下接受并在相同的状况下交付拼箱货。在目前的货运实践中,主要由拼箱集运公司从事拼箱货的货运业务。 货运代理人可以从事拼箱货的货运业务,但此时其身份也发生了变化。货运代理人参与拼箱货的货运业务,提供了为小批量货物快速和高效率的运输服务,解决了集装箱班轮运输大量替代传统杂货班轮运输后小批量货物的运输等问题。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地点 货物运输中的交接地点是指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与货方交接货物、划分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地点。由于国际公约或各国法律通常制定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因此承运人不能通过合同的方式减轻自己的责任;而有关费用问题,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在集装箱运输中,根据实际需要,货物的交接地点并不固定。 目前集装箱运输中货物的交接地点有船边或吊钩(Ship’s rail or hook/tackle)、集装箱堆场、集装箱货运站和其它双方约定的地点(“门 Door”)。 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 CY),是交接和保管空箱(Empty container)和重箱(Loaded container)的场所,也是集装箱换装运输工具的场所。 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CFS),是拼箱货交接和保管的场所,也是拼箱货装箱和拆箱的场所。 集装箱堆场和集装箱货运站也可以同处于一处。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 根据集装箱货物的交接地点不同,理论上可以通过排列组合的方法得到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为16种。在不同的交接方式中,集装箱运输经营人与货方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同,集装箱运输经营人的运输组织的内容、范围也不同。要注意的是,由于海上集装箱运输中货物的交接地点在船边或吊钩的情况比较少,所以很多书中都没有出船边或吊钩交接的情况。我国的国家标准中也只列出了9种交接方式。 实践中海运集装箱货物交接的主要方式为:CY/CY,这是班轮公司通常采用的交接方式;CFS/CFS,这是集拼经营人通常采用的交接方式。

班轮运输中的主要关系人 班轮运输中,通常会涉及班轮公司、船舶代理人、无船(公共)承运人、海上货运代理人、托运人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关系人。 班轮公司,也称远洋公共承运人(Ocean Common Carrier)。 船舶代理人是指接受船方委托,办理船舶、货物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服务的船舶运输辅助性企业。 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是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班轮运输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服务的人。 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是指接受货主委托,办理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相关事宜、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人。 托运人(Shipper),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班轮货运程序(订舱) 订舱(Booking)是托运人(包括其代理人——货运代理人)向承运人(班轮公司,包括其代理人——船舶代理人)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的行为。托运人申请货物运输可视为“要约”,即托运人希望和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意思的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订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承运人一旦对托运人货物运输申请给予承诺,则货物运输合同订立。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的合同。因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而且应该是一种诺成合同。 如果出口货物是以FOB价格条件成交,则货物运输由进口商安排,此时订舱工作就可能在货物的卸货地或输入地由进口商办理。这就是所称的卸货地订舱(Home Booking)。卸货地订舱的货物在实践中也称“指定货”(Buyer’s Nominated Cargo)。

班轮货运程序(装卸船)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班轮货运程序(交付货物) 在班轮运输中,通常是收货人先取得提货单,办理进口手续后,再凭提货单到堆场、仓库等存放货物的现场提取货物。 在使用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把提单交回承运人,并且该提单必须经适当正确的背书(Duly Endorsed),否则船公司没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另外,收货人还须付清所有应该支付的费用,如到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担费等,否则船公司有权根据提单上的留置权条款的规定,暂时不交付货物,直至收货人付清各项应付的费用;如果收货人拒绝支付应付的各项费用而使货物无法交付时,船公司还可以经卸货港所在地法院批准,对卸下的货物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充抵应收取的费用。

“电放” “电放”是指在装货港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托运人再将全套提单交回承运人,并指定收货人,承运人以电讯方式授权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由于与传统的做法不同,因此托运人和收货人都要出具保函,但收货人不需要履行解除担保的责任。同时,承运人不能交错货,托运人(卖方)应能收到货款,而收货人(买方)应能提到货物,这是“电放”中各方应注意的问题。

班轮货运单证 托运单(booking note,B/N) 装货联单:托运单(Booking Note,B/N)及其留底(counterfoil);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收货单(Mate’Receipt,M/R)等。 装货清单(Loading List) 载货清单(manifest,M/F),亦称“舱单” 积载图(Stowage plan) 过驳清单(Boat note) 货物溢短单(Overlanded & shortlanded cargo list) 货物残损单(Broken & damaged cargo list) 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亦称小提单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场站收据”联单) 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EIR) 集装箱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CLP) 集装箱货物提货单(“交货记录”联单)

提单(概念)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签发) 提单种类 提单必须经签署才产生效力。有权签发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本人、载货船船长或经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 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风险有: (1)承运人不能以保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因此承运人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然后承运人根据保函向托运人追偿赔款。 (2)如果保函具有欺骗性质,则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也属无效,承运人将独自承担责任、不能向托运人追偿赔款。 (3)承运人接受了具有欺骗性质的保函后,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会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4)虽然承运人通常会向“保赔协会”(P&I Club:Protection and Indemnity)投保货物运输责任险,但如果货损早在承运人接受货物以前就已经发生,则“保赔协会”是不负责任的,责任只能由承运人自负。 (5)如果承运人是在善意的情况下接受了保函,该保函也仅对托运人有效。但是,托运人经常会抗辩:货物的损坏并不是包装表面缺陷所致,而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履行其应当适当、谨慎地保管和照料货物的义务所致。因此,承运人要向托运人追偿也是很困难的。

提单(转让) 提单转让的规定为: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所以,背书与转让是不相同的。 通常所说的“背书”是指“指示提单”在转让时所需要进行的背书。背书是指转让人(背书人)在提单的背面写明或者不写明受让人,并签名的手续。实践中,背书有记名背书、指示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等几种方式。

提单(缴还) 收货人提货时必须以提单为凭,而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则必须收回提单并在提单上做作废的批注。这是公认的国际惯例,也是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的规定。 有些国家对记名提单无需注销,签发不可流通的提单的承运人因将货物交给记名收货人而解脱责任。收货人不需出示提单,不需缴还提单,甚至不必占有提单,就可以提取货物。但是,在我国即使是记名提单,收货人也应向承运人缴还提单,因为“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正常情况与特殊情况下提单缴还得份数?

海运单 海运单(Sea waybill,SWB),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点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 海运单与提单相比,也具有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但它不是物权凭证,不得转让。因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对一票货物,使用海运单就不再使用提单等单证;海运单必须记明收货人;海运单通常签发一份正本;收货人提货时不需出具正本海运单,而只要证明其是海运单中的收货人;在收货人向承运人请求提货之前,只要符合要求,托运人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

无船承运业务 1、无船承运人船期表 由于无船承运人不经营船舶,其公布的船期表具体编制是根据船公司相关的船期表完成的。一般应客户的要求,整箱货的船期可以完全参照船公司公布的船期表上相应的航次挂靠时间,不需要详细的船期表信息。而拼箱货则需要严格规范的无船承运人船期表,因为拼箱货涉及货物及时进场站或仓库、拼箱操作等,因此要求提供详细的结关时间和船期时间。但无船承运人船期表的时间结点也是依赖于船公司船期表的船舶到发时间制定的。 因此,无船承运人船期表是船公司船期表的延伸。在拼箱业务中,无船承运人船期表基于船公司船期产生,一般无船承运人的港口结关时间比船舶预计抵达时间提前1到2天,船舶驶离时间和抵达目的港时间完全参照船公司的船期表。 无船承运人船期表是对船公司船期表的选择。在无船承运人的船期表中,对于同一航线无船承运人会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其有服务合同的船公司中选择合适的船期。 2、无船承运人的揽货方式 无船承运人作为运输中介人,处于货主与船舶经营人之间,一方面需要从货主那里揽货,获得运费收入,另一方面需要向船舶经营人托运货物,支付运费。就价格确定机制而言,主要是运价本和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运价本和服务合同(服务协议)不仅仅是确定运价,同时也是建立无船承运人与货主、船舶经营人之间业务关系的基本形式。当然,货主也可以与船舶经营人确立直接的业务关系。

无船承运人签署美线服务合同 如果无船承运人与船舶经营人签署为期一年的美线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都是从签约当年的5月1日到第二年的4月30日。虽然市场上的签约情况不尽相同,但是按照惯例,4月份往往是签约高峰期。 合同内容一般涵盖启运港、目的港、合同涉及品名、最低合约箱量、合同期限、运价条款和各种附加条款等。 无船承运人与船公司签署美线服务合同,按规定首先要证明自己的无船承运人资质,即在中国交通部和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都要以无船承运人名义登记注册。除了签约人本身可以提供证明文件外,船公司也可以通过交通部和联邦海事委员会指定网站进行资格查询确认。其次,无船承运人要提供已交纳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中国交通部和联邦海事委员会为保证第三方利益不受损害等目的,均规定无船承运人须交纳保证金。如果船公司需要,还会要求无船承运人再向船公司交纳保证金。再次,要有公布的运价本。现在的运价本一般都是通过INTERNET在网站上公布。最后,提供授权签署合同的证明。如果不是由无船承运人的法定代表人来签署服务合同,则应由无船承运人提供一份授权书,表明无船承运人同意该签字人代表自己签署服务合同。

无船承运人操作美线服务合同操作方法 无船承运人在操作美线服务合同时具备两个身份。他以发货人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由船公司向其签发海运提单(Ocean B/L)。此时的Ocean B/L中的发货人和收货人栏中打印无船承运人自己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同时在Ocean B/L上显示服务合同号码。而另一方面,无船承运人又以承运人的名义向真正的货主签发自己的提单HOUSE B/L。HOUSE B/L上的发货人和收货人栏填写的是真正的收、发货人。在整箱操作中,无船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向收货人提供换单服务,帮助其从船公司手中提货;而在拼箱操作中,无船承运人则将整箱从船公司的堆场提到货运站,再拆箱分拨,交给各自的收货人。无船承运人采用HOUSE B/L,既可以保护货主、赚取差价,同时也可以向货主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例如,船公司不接受的内陆点,无船承运人可以接受并向货主签发自己的多式联运的HOUSE B/L,然后再另行安排相关拖车公司在卸货港提货并中转到指定内陆点。

拼装货物舱单24小时预申报规则 美国海关对拼装货物作了单独规定。拼装是指一个或几个无船承运人将货物共同向另一个无船承运人订舱,由该无船承运人出具主舱单,而每一个无船承运人都有自己的分单以及相应的舱单。 当一个参加了“自动舱单系统”的无船承运人和另一个未参加“自动舱单系统”的无船承运人共同拼装一个集装箱货时,如果由未参加“自动舱单系统”的无船承运人向船公司订舱,美国海关要求该未参加“自动舱单系统”的无船承运人向承运人完全披露并提交其自己的货物舱单信息,以便承运人向美国海关申报,而参加“自动舱单系统”的无船承运人可以自行向美国海关单独申报,而无需向承运人提供舱单信息。但是,即使美国海关没有收到一方舱单信息,其他即使正常申报的货物也不能顺利卸货。 相反,如果未参加“自动舱单系统”的无船承运人和参加了“自动舱单系统”的无船承运人共同拼装一个集装箱货,并由参加“自动舱单系统”的无船承运人向船公司订舱,参加“自动舱单系统”的无船承运人须通过“自动舱单系统”提交所有提单项下的货物信息。未参加“自动舱单系统”的无船承运人也必须向参加了“自动舱单系统”的无船承运人全面申报其出运的货物信息。这些货物信息将由参加了“自动舱单系统”的无船承运人通过“自动舱单系统”向美国海关预报。拼装的集装箱货物必须在“自动舱单系统”中分别单独输入其托运人、收货人以及货物名称。 总而言之,未参加“自动舱单系统”的无船承运人对于如何向美国海关提交舱单信息有两种选择:一是直接向承运人提交书面的舱单信息,而由承运人将其提交的提单输入“自动舱单系统”;二是成为“自动舱单系统”的参加者而直接地、或者通过提供该系统的服务商、港口当局或者船舶代理人,向美国海关申报其舱单信息。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未参加该系统的无船承运人都被间接地要求参与24小时预先申报舱单信息系统。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是《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海牙规则》共16条,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和责任,制止了公共承运人利用契约自由的原则扩大免责范围、任意降低承运人责任和义务的现象,使国际海上件杂货运输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便利国际贸易的发展。 《海牙规则》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简称“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该议定书不能单独使用,而是要和《海牙规则》合起来一起使用,因此就有了《海牙-维斯比规则》。由于在会议期间代表们到中古时期著名的维斯比的发源地进行了访问,因此就以《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来命名这一议定书。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全称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汉堡规则》共分七个部分34条条文,是一项完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除了保留《维斯比规则》的修改内容外,在几个方面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 《鹿特丹规则》,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在纽约召开第63届大会第67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该公约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获得了包括美国、刚果、丹麦、加蓬、加纳、希腊、几内亚、波兰、尼日利亚、挪威、荷兰、塞内加尔、西班牙、瑞士、多哥和法国等16个成员国的签署。该公约也因此得名“鹿特丹规则”,其目的在于统一国际海运立法,并让参与国际海运过程的各方责权更加明确。

中国海商法 中国海商法制定于1992年,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商法》共有15章278条,是我国目前调整海商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规范。第四章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共有八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和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另外,在第六章中规定有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的内容,其中第一节是“一般规定”,第二节是“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是“光船租赁合同”。我国《海商法》是参照了许多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同时根据我国国情独立制定的。《海商法》中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基本是以《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为基础,也适当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先进内容。因此,《海商法》现代气息浓厚、并与国际接轨,但与我国现有的民商法体系和基本理论无法很好地衔接。

班轮运价与运费 运价(freight rate)是承运单位货物而付出的运输劳动的价格。运价就是运输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表现为运输单位产品的价格。海上运输价格,简称为海运运价。 运费(freight)是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完成货物运输后从托运人处收取的报酬。或者说是由托运人因承运人是货物,而向承运人支付的货币对价。 运费与运价的关系是:运费等于运价与运量之积。

预付与到付 运费在实践中通常有“预付”和“到付”的形式。决定运费采用“预付”还是“到付”形式主要是根据贸易术语和运输合同的需要。 根据贸易术语,在决定了贸易术语的情况下,由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或卖方来安排运输并支付运费的责任就已经决定了。在采用FOB时,通常是买方支付运费,因此运费就大多采用到付的形式;而在采用CFR或CIF时,通常是卖方支付运费,因此运费就大多采用预付的形式。 运输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承运人通常是在运输服务完成时收取运费,因此,运费原则上是在完成运输后收取,也就是应该采用“到付”的形式,其原理就是承运人在法律上对所运输的货物有留置权。在运费到付的情况下,收货人要提取货物,首先要支付“到付”的运费,否则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但是,根据运输合同的需要,在承运人无法行使留置权的情况下,就会规定运费必须预付;或者在运输低价货物、活动物、易腐货物等情况下,承运人也会规定运费必须预付。

运费结构 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运费两部分。基本运费是对任何一种托运货物计收的运费;附加运费则是根据货物种类或不同的服务内容,视不同情况而加收的运费,可以说是由于在特殊情况下或者临时发生某些事件的情况下而加收的运费。附加运费可以按每一计费吨(或计费单位)加收,也可按基本运费(或其他规定)的一定比例计收。

附加运费(Surcharge or Additional) 燃油附加费(Bunker Adjustment Factor,BAF;or Bunker Surcharge,BS) 货币贬值附加费(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CAF) 超长附加费(Long Length Additional) 超重附加费(Heavy Lift Additional) 见书!

计费标准 班轮运费的计费标准(freight basis)也称计算标准,是指计算运费时使用的计算单位。 在班轮运费的计收中,涉及到的基本概念有运费吨、起码运费等。 运费吨,是计算运费的一种特定的计费单位。通常,取重量和体积中相对值较大的为计费标准,以便对船舶载重量和舱容的利用给予合理的费用支付。如 100个纸箱包装的纸制品,重 1.2吨,体积为15立方米,它的运费吨则按15吨计算。而100箱的铁钉,重9,000公斤,体积2.6立方米,它的运费吨则计为9吨。其运费则要按各自的运费吨计收。在运价表中,运费吨一般表示为 FT(Freight Ton)或 W/M(Weight/Measurement)。 起码运费(Minimum Rate/Minimum Freight),也称起码提单。指以一份提单为单位最少收取的运费。承运人为维护自身的最基本收益,对小批量货物收取起码运费,用以补偿其最基本的装卸、整理、运输等操作过程中的成本支出。不同的承运人使用不同的起码运费标准,件杂货和拼箱货一般以1运费吨为起码运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运费吨;有的以提单为单位收取起码运费,按提单为标准收取起码运费后不再加收其他附加费。 在集装箱运输中有按每一个集装箱计算收取运费的规定。此时,根据集装箱的箱型、尺寸规定不同的费率(Box Rate)。

运费计算 班轮运费是由基本运费和各项附加运费组成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在实践中通常是按以上计算公式进行计算,但在货币贬值附加费以百分比的计算形式出现时,理论上在其他附加费中还应包括货币贬值的因素,即货币贬值附加费的计算不但要按基本运费的一定百分比,还要按其他附加费的一定百分比计收。 如果燃油附加费增收10%,货币贬值附加费增收10%,由于存在货币贬值附加费,所以两项附加费合起来并不是增收20%,而是增收21%。实践中,有时为了计算方便,人们才将两现附加费相加计算。

整箱货出口货运代理业务 1.委托代理,在货主委托货运代理时,会有一份货运代理委托书。在订有长期货运代理合同时,可能会用货物明细表等单证代替委托书。 2.订舱,在订舱时,货运代理人会填制“场站收据”联单、预配清单等单据。 3.提取空箱,在订舱后,货运代理人应提出使用集装箱的申请,船方会给予安排并发放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凭设备交接单,货运代理人就可安排提取所需的集装箱。 4.货物装箱,整箱货的装箱工作大多是由货运代理人安排进行,并可以在货主的工厂、仓库装箱或是由货主将货物交由货运代理人的集装箱货运站装箱。当然,也可以由货主自己安排货物的装箱工作。装箱人应根据订舱清单的资料,并核对场站收据和货物装箱的情况,填制集装箱货物装箱单。 5.整箱货交接签证,由货运代理人或发货人自行负责装箱并加封志的整箱货,通过内陆运输运至承运人的集装箱码头堆场,并由码头堆场根据订舱清单,核对场站收据和装箱单接收货物。整箱货出运前也应办妥有关出口手续。集装箱码头堆场在验收货箱后,即在场站收据上签字,并将签署的场站收据交还给货运代理人或发货人。货运代理人或发货人可以凭据经签暑的场站收据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 6.换取提单,货运代理人或发货人凭经签署的场站收据,在支付了预付运费后(在预付运费的情况下),就可以向负责集装箱运输的人或其代理人换取提单。发货人取得提单后,就可以去银行结汇。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集装箱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的责任早于非集装箱运输方式就已开始,因此理论上在装船前就应签发提单。这种提单是收货待运提单,而收货待运提单在使用传统价格术语的贸易合同下是不符合要求的。所以,为了满足贸易上的要求,也为了减少操作程序上的麻烦,因此,实践中的做法是在装船后才签发提单,即已装船提单才符合使用传统价格术语的贸易合同的需要。 7.装船,集装箱码头堆场或集装箱装卸区根据接受待装的货箱情况,制订出装船计划,等船靠泊后即行装船。

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射线、污染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及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一旦发生事故,将给人命、财产及水域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 为了保障危险货物在各种运输方式下的安全运输,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写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橙皮书),以指导危险货物的运输。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MDG Code),该规则(大部分内容)自2004年1月1日起成为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的规则。我国交通部于1996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此外,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订了关于空运货物的规则和标准《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了《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制订了《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欧洲经济委员会(ECE)与国际运输委员会制订了《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议》(ADR)等。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特性 第1类 爆炸品(Explosives) 第2类 气体(Gases) 第3类 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 第4类 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Flammable Solids,Spontaneously Combustible and Substanc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第5类 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 第6类 有毒和感染性物质(Toxic Substances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 第7类 放射性物质(Radioactive) 第8类 腐蚀性物质(Corrosives) 第9类 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Articles)

空运中隐含危险品的物质 在航空运输中,有些货物在名称上虽看不出危险品,但实际上是具有危险性的危险货物。如电器开关,其中可能含有水银;冷冻水果、蔬菜,其中可能含有干冰。以下是常见的隐含危险品的物质。 BREATHING APPARATUS 呼吸器: 可能有压缩气体和氧气罐。 BULL SEMEN 公牛的精液:会使用干冰或冷冻的液化气体进行冷冻; CAMPING GEAR 野营用具:可能会含有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火柴和其他危险品; CHEMICALS 化学品:经常是危险品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一般要求 (1)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应质量良好具有相应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能经受正常装卸运输条件的风险,不应由于温、湿度或内部压力的变化而泄漏。包装表面不应粘附有残余物、雨、雪或其它物质。 (2)包装的材质、形式、规格、方法和包件重量等应与拟装危险货物相适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各类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都对各品种的单件件重作了规定。一般而言,危险性大的货物,单件货物要小一些;危险性小的货物,可以允许采用较大的包装。件重不仅与危险货物性质有关,还与各运输方式的货舱大小、形式和装卸手段有关。以铁桶为例,海运规定单件的最大容积为450升,最大净重400公斤。铁路运输规定,铁桶的件容积不得超过220升。而航空运输则规定铁桶的最大容积220升,最大净重200公斤。 (3)包装应具有良好的封口,根据危险货物的类别和特性选择符合要求的包装封口。封口分为:气密封口、有效封口(液密封口)和牢固封口(最低要求)。 盛装具有下列特性的危险货物时其封口应是气密封口:①产生可燃气体或蒸气;②在干燥情况下,可能有爆炸性;③产生有毒气体或蒸气;④产生腐蚀性气体或蒸气;⑤可能与空气发生危险性反应。 航空运输的包装封口的装置和方法,还应考虑到高空与地面的气压差,以确保在高空中,环境气压低于包装内气压的条件下,封口的严密性仍能达到安全运输的要求。 (4)相互之间能发生危险反应,并引起以下后果的危险货物,不应装在同一个外包装或大宗包装内:①燃烧或产生相当多的热量;②产生易燃、有毒或窒息性气体;③形成腐蚀性物质;或④形成不稳定物质。 (5)包装内所使用的衬垫材料或吸收材料应是惰性材料,并与内装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6)盛装液体的包装,若散发气体而可能增加内压,则在包装上可安装一个安全阀(泄压阀),确保在装卸、运输过程中不因内压增大而产生危险。向包装内充装液体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位。 (7)装载固体物质的包装,如果该固体物质在装卸运输过程中有可能因温差而变成液体,那么这种包装还必需具备装载液态物质的能力。 (8)组合包装的内包装装入外包装应保证在正常装卸运输条件下不破裂、不被戳穿或不渗漏。易于破裂或被戳穿的内包装,如玻璃、瓷器或陶器或某些合成材料制成的内包装,应使用合适的衬垫材料紧固于外包装内。内容物的任何泄漏不应削弱衬垫材料或外包装的保护性能。 (9)任何曾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包装,应按原装危险货物的要求来处理,除非能证明将危险货物的残余物已清除掉。 (10)新的、再生的、重复使用的包装或经修复的包装均应经过相应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特殊包装规定 (1)第1类爆炸品、第4.1类中自反应物质和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以及中型散装容器应满足包装类II的要求。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应该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包装作出的专门规定。国际运输和大部分国家的国内运输放射性物品都执行IAEA的有关规定。 (2)复合包装的内容器和外包装应紧密吻合,外包装不得有可能擦伤内容器的凸出面。 (3)带有框架的中型散装容器,其主体和框架之间不应相互运动。主体应始终保持在框架内。如主体和框架连接部分允许作相对运动,则中型散装容器的其它部件不会因这件相对运动而被损坏。 (4)盛装液体爆炸品的包装的封闭装置应具有防止渗漏的双重保护。双重卷边接合的钢桶、金属或用金属做衬里的包装箱应能防止爆炸物进入缝隙。钢桶或铝桶的封闭装置应使用合适的垫圈。 (5)其它有关的特殊包装规定可见各个规则中的具体规定,如国际海运中参照IMDG Code相应的“包装导则”。

包装的类别 危险货物的包装除第1、2和7类,第4.1类中的自反应物质、第5.2类和第6.2类外的所有包装按其呈现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即: 包装类Ⅰ——适用于盛装高度危险的物质; 包装类Ⅱ——适用于盛装中度危险的物质; 包装类Ⅲ——适用于盛装低度危险的物质。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 危险货物托运人(或代理人)应持《危险货物申报员证书》对拟交付运输的危险货物,按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手续。申报时须递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申报单中需要填写的主要内容有: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类别(包括小类)、联合国编号、包装类、包装种类和件数及总重量、副危险性、闪点、海洋污染物、控制温度和应急温度、应急措施编号、交付装运货物的形式、紧急联系的通讯方法等其他相关信息。 除了递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应的单证:①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②集装箱装箱证明书;③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证书;④罐柜检验证明书;⑤放射性剂量证明;⑥限量危险货物证明;⑦爆炸品运输证;⑧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⑨放射性空容器检查证明书;⑩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和单证。

危险货物的装箱 (1)不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或已有破损、渗漏情况的不得装入箱内; (2)危险货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到箱外,装箱后即应关门封锁; (3)不应将危险货物与不相容的物质装载同一箱内,除特殊情况由主管当局同意者外; (4)危险货物只有按规定包装后才能装载集装箱运输;某些干燥的散装危险货,可装载由主管当局特准制作的用于该种货物运输的集装箱内。 (5)液体货物和非冷藏的压缩气体的装载应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6) 将装载在集装箱内的危险物质和其它任何物质的包件予以固定; (7)当一票危险货物只构成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一部分时,最好将其装载在箱门附近; (8)对托运人来说,应在货物托运单上或单独的申报单上保证他所托运的货物已正确申报货名、加以包装、做出标志,并具有适运的条件; (9)负责将危险货物装入集装箱内的工作人员,应提交“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以证实已正确装箱并符合规定; (10)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有规格不少于250mm×250mm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类别标志(标牌),应至少有4幅这种标志(标牌),并将其贴在外部明显的地方,每侧各一幅,前后端各一幅; (11)集装箱一经认为无危险性,所有危险标志应自箱上去掉或加以遮盖; (12)装载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检查外部有无所装内容的破损、撤漏或渗漏迹象,一旦发现有破损、撤漏或渗漏的集装箱,在未加以修理和将容器移走前,都不予以承运;。 (13)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卸空后,应采取措施保证集装箱没有污染,而使集装箱不具有危险性。

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 “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用以证实: (a)集装箱清洁、干燥,外观上适合装货; (b)集装箱内未装入不相容的货物; (c)所有包件都经过外部破损检查,装入箱内的包件是完好的; (d)所有包件都已恰当地装入集装箱并加以牢固; (e)集装箱及其包件都有正确的标记、标志; (f)对集装箱内所装的每一票货物,已经收到其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所要求的危险货物申报单。

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是指在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下,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发生的货物质量变差、数量减少的事件。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主要指运输中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即货损货差事故。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包括了不正常运输中所有涉及货物的不正常情况。在国际陆路货物运输中,指矛盾货物中那些涉及货物质量、数量矛盾的情况。因此,狭义上的货运事故是指运输中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广义上的货运事故还可以包括运输单证差错、迟延交付货物、海运中的“无单放货”等情况。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除由于承运人的原因会造成货运事故外,还有一些情况也会使货物发生数量、质量变化,但是,这些情况的发生不属于运输合同下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是要根据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条款的规定才能确定由哪一方来承担责任。因此,此时货物虽然发生了数量、质量上的变化,但从货主索赔的角度来看,不能认为是发生了货运事故。

索赔提出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双方沟通的基础,也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实事求是就是根据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分析其原因,确定责任人及其责任范围。 在提出索赔时,应掌握造成货损事故的有力证据,并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国际公约和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惯例,有根有据地提出索赔。 情合理就是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准确地确定损失程度和金额,合理地确定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方法,使事故合理、尽早得以处理。 注重实效是指货损索赔中应注重实际效益。如果已不可能得到赔偿,而仍然长期纠缠在法律诉讼中,则只能是浪费时间和财力。如果能收回一部分损失,切不可因等待全额赔偿而放弃。

索赔对象的确定 买方通常应该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情况主要有: (1)原装货物数量不足;(2)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3)包装不牢致使货物受损;(4)未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交货等原因。 以上情况下,收货人(通常他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凭有关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并根据买卖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向托运人(通常他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提出索赔。 收货人通常应该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情况主要有: (1)承运人在目的地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中所记载的货物数量(2)承运人在运输单证上未对所运输的货物做出保留批注时,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货物发生残损、缺少,且系承运人的过失;(3)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于承运人免责范围以外的责任所致等原因。 以上情况下,收货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凭有关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通常应该根据货物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情况主要有: (1)承保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予赔偿的损失;(2)承保责任范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原因等事故使货物遭受损害等原因。 此时,受损方收货人作为被保险人,凭有关证书、文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后,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有关责任人索赔。 除上述根据货物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及保险合同可以向不同的责任方索赔外,货主还可能根据其他合同,如仓储合同等,要求责任方承担损失的索赔责任。

索赔必须具备的条件 (1)索赔人具有索赔权:提出货物索赔的人原则上是货物所有人,或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合法的提单持有人。但是,根据收货人提出的“权益转让书”(letter of subrogation),也可以由有代位求偿权的货物保险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提出索赔。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的委托,也可以办理货运事故的索赔事宜。 (2)责任方必需负有实际赔偿责任:收货人作为索赔方提出的索赔应属于承运人免责范围之外的,或属保险人承保责任内的,或买卖合同规定由卖方承担责任的货损、货差。 (3)赔偿的金额必须是合理的:合理的赔偿金额应以货损实际程度为基础。要注意在实际中责任人经常受到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保护。 (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索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内提出。否则,索赔人提出的索赔在时效过后难以得到赔偿。

索赔的一般程序 各种运输方式下进行索赔的程序基本上是相同的,即由索赔方发出索赔通知、提交索赔函,进而解决争议。如果无法解决争议,则可能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索赔申请书、索赔函或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s)是索赔人向承运人正式要求赔偿的书面文件。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没有统一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 (1)文件名称及日期;(2)承运人名称和地址;(3)运输工具名称(如船名、航次,航班号),装/卸货地点(如港口、机场、车站),抵达日期,接货地点名称;(4)货物名称,提单、运单号等有关情况;(5)短卸或残损情况、数量;(6)索赔日期,索赔金额,索赔理由;(7)索赔人的名称和地址。

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 为了保证索赔得以实现,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采取措施,使得货损事故责任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的执行履行责任,这种措施就称为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 实践中,货方作为索赔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主要是留置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如扣船,以及要求承运人提供担保两种等方式。

索赔单证 索赔人具有证明其收到的货物并不是在提单或者运单所记载的货物状态下接受的举证责任。作为举证的手段,索赔人要出具货运单证、检验证书、商业票据和有关记录等,以便证明货损的原因、种类、损失规模及程度,以及货损的责任。 凡是能够证明货运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索赔金额、责任所在、以及索赔人具有索赔权利的单证都应提供。同时,还应该有索赔函。如有其他能够进一步说明责任人责任的证明,如船长或大副出具的货损报告,或其他书面资料也应提交。索赔案件的性质、内容不同,所需要的索赔单证和资料也就不同。至于提供何种索赔单证没有统一规定。总之,索赔单证必须齐全、准确,内容衔接、一致,不能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