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 保险中介行业的税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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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 保险中介行业的税会处理

营改增概况 营改增政策规定 一些特殊情况下会计业务的处理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税收征管 提纲

营改增时间表 2014年1月,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 2016年3月24日财税36号文正式公布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双扩” 2012年上海运行 2013年8月全国运行 2014年1月,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 2014年6月电信业 2016年3月24日财税36号文正式公布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双扩”

“营改增”双扩 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宗旨: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积极效应 2012年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截至2015年底,全国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累计实现减税达到6412亿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预计今年减税的金额将超过5000亿元,这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 “营改增”对于第三产业的推动效果也较为明显,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经由2012年的45.5%逐年提高到2015年的50.5%,首次占据中国经济“半壁江山”。

保险业定义的变化 原营业税: 保险,是指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现增值税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营改增带来的环境变化 改为征收增值税后, 专业或兼业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开取增值税发票以供保险公司进行抵扣 个人代理人也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但需要到税务局代开 直销人员完全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如果想要控制增值税规模,就会更倾向于与专业或兼业的中介机构合作,而控制个人代理人以及直销人员的规模。

营改增带来的环境变化 “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保险公司常常采用的赠送电影票、购物卡等促销方式所产生的支出将不能进行抵扣 未来保险公司可能会更加倾向于通过直接给保费打折的方式进行促销。

“营改增”政策简要介绍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应税行为的界定 -一般纳税人VS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范围 税率和征收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的处理 征收管理

营改增—应税行为的界定 应税行为的界定 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VS小规模纳税人 区分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VS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销售额。

营改增——税率

营改增——税率 11%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17%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0%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营改增——税率 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分别核算 从高适用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主营业务性质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应税行为、进口货物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 营改增的原理 营业税:价内税 增值税:价外税

营改增——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营改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营改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营改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原因 条例: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营改增——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原因 条例: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原因: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

营改增——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原因 条例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营改增——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原因 原因 营改增——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原因 原因 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及其他应税行为,并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也就无权要求抵扣税款,而应负担相应的税金。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 同时,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

营改增——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原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处理原则。 特殊性:专用 营改增——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原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处理原则。 特殊性:专用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

营改增——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原因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营改增——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原因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涵盖面非常广,往往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具体使用对象 特殊性:全部可以抵扣

营改增——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原因 条例: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营改增——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原因 条例: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营改增——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原因 原因: 营改增——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原因 原因: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原因 条例: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即: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规定 营改增——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原因 条例: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即: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规定 原因:按照增值税“道道征道道扣”的原则,首先就应当对存款利息征税。但在现有条件下,难度很大,一方面涉及对居民存款征税,无法解决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也与当下实际存款利率为负的现状不符

营改增——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原因 条例: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营改增——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原因 条例: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原因: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住宿服务和旅游服务未列入不得抵扣项目, 主要考虑是这两个行业属于公私消费参半的行业。

营改增——进项税额的抵扣 不动产的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营改增——进项税额的抵扣 某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8月购进一项不动产,购入价11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1110÷(1+11%)×11%=110(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即2016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60%=66(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即2017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40%=44(万元)

营改增——进项税额的抵扣 2016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贷:银行存款 1110 2017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4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营改增——进项税额的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营改增——纳税期限 1日、3日、5、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会计科目设置 (1)进项税额 (6)销项税额 (2)已交税金 (7)出口退税 (3)减免税款 (8)进项税额转出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转出未交增值税 (6)销项税额 (7)出口退税 (8)进项税额转出 (9)转出多交增值税

会计科目设置 “进项税额”专栏 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 核算企业当月上缴的本月增值税额

“减免税款”专栏 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 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也通过该科目核算。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 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 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销项税额”专栏 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固定资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时,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按规定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企业出口货物时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同时,贷记本科目。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多缴的增值税。 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目出现借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一些特殊情况下会计业务的处理 适用情况1——收取保费收入的一般情况 例:某客户投保并承保,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收入100 借:银行存款 100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保费收入 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贷:银行存款 5

一些特殊情况下会计业务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6 贷:保费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贷:银行存款 6

一些特殊情况下会计业务的处理 适用情况2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以抵减增值税额政策 税法规定 (1)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 之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些特殊情况下会计业务的处理 ③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③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①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②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一些特殊情况下会计业务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 2.技术维护费: 一般纳税人: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2.技术维护费: 一般纳税人: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一些特殊情况下会计业务的处理 适用情况3 ——视同销售如赠送保险、赠送实物或赠送服务 税法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构成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一些特殊情况下会计业务的处理 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赠送保险 借:业务及管理费-税金-视同销售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赠送保费收入 视同销售:赠送实物/服务 借: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宣传用品费/业务及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17%)-视同销售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保险营销员佣金按扣除展业成本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仅适用于: 由保险企业委托 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的自然人 除此之外的自然人取得的保险营销佣金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展业成本。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税收征管 代理人需要缴纳的税种 1、增值税及附加税 附加税包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个人所得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税收征管 1、增值税计算方法 起增点为3万元(不含税) 增值税=不含税佣金收入×3% 不含税佣金收入=税前收入÷(1+3%) 不含税佣金收入大于3万征收增值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税收征管 2、附加税计算方法 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算基础 城建税=增值税×7%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 自2016年2月1日起,销售额≤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3000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税收征管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不含税)=展业成本+劳务报酬 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含税的佣金收入-地方税费附加-展业成本 展业成本:(佣金收入-地方税费附加)×40% 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含税佣金收入-地方税费附加)×(1-40%)-法定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某市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张某月佣金收入51500.00元,计算张某本月应纳的各种税费: 1、计算不含税收入=51500.00÷(1+3%)=50000.00(元) 应纳增值税=50000.00×3%=1500.00(元) 2、计算应纳地方税费及附加 应纳城建税=1500.00×7%=105.00(元) 由于本月张某佣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故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计算展业成本 展业成本=(不含税佣金收入-地方税费及附加)×40% =(50000.00-105.00)×40%=19958.00(元)

某市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张某月佣金收入51500.00元,计算张某本月应纳的各种税费: 4、计算法定扣除费用 减除费用=(不含税佣金收入-地方税费及附加-展业成本)×20% =(50000.00-105.00-19958.00)×20%=5987.40(元) 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佣金收入-地方税费附加)×(1-40%)-法定扣除费用=(50000.00-105.00)×(1-40%)-5987.40=23949.60(元) 6、计算张某本月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3949.60×30%-2000.00=5184.88(元)。

王某是一名证券公司的经纪人,2016年7月取得佣金收入3.5万元,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前 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5000×40%=14000元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35000×5.6%=19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0-14000-1960)×(1-20%)×20%=3046.4元 营改增后 将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35000/(1+3%)=33981 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3981×40%=13592.4元 应纳增值税及附加33981×3.36%=1141.8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3981-13592.4-1141.8)×(1-20%)×20%=3079.5元 因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下降,因此整体税负下降。

建立防控风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1)支付税款后取得相应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80天内必须认证 (3)认证当月必须抵扣 (4)票货款三流一致,第三方票坚决不能要(国税发[1995]192号) (5)决不能开具、接受虚开发票 (6)发票形式也很重要(印章不符、非防伪税控清单) (7)熟练掌握互联网+增值税发票系统(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都要利用自己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税控系统注册,每一张增值税发票都只能从这个系统开出) (8)发票领购、开具、缴销、作废、红字冲销、保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