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一、背景资料 二、概述 三、基本税制要素 四、其他税制要素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2、从量定额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3、复合计税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4、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一、背景资料 由于增值税改革的中性化取向,改革后的增值税税率单一,弱化了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为了适应这一变化,加强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同时亦保证通过税收取得应有的收入,这次税制改革对部分特殊消费品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交叉征收消费税。新开征的消费税共有11个税目,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小汽车、摩托车、汽油、柴油等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以及高能耗和不可再生资源等消费品,实行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在内的差别税率,其中比例税率最高达45%,最低为3%,使得消费税在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的同时,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在1994年为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的消费品,到2006年时已经成为生活的必需品,这时,消费税再一次改革就势在必行。
2006年4月1日调整消费税项目,其意义如何呢? 奢侈消费将受遏制,更多体现社会公平 调整项目: 将游艇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将高尔夫球及球具作为一个税目,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将高档手表纳入征收范围,按照2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专家点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朱国仁说,目前,一些价格高达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手表屡见不鲜,有些手表使用贵金属,并镶嵌宝石、钻石,远远超越了其原有的计时功能。而游艇和高尔夫更是只有少数群体消费的高档消费品。这些调整体现了中央政府通过税收手段,调节和限制高消费行为的考虑。可以预见,今后,既然是高收入阶层,既然享受的是过度、奢侈的消费行为,就必须依法缴纳相应的消费税。税收手段的有效调节,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体现出社会公平和价值。 “劫富济贫”的功能
环保、节约,就在举手投足间 调整项目: 将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均作为单独的税目,分别按照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专家点评: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赵杰:现在,大量生产和使用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家装实木地板的流行,客观上消耗了大量木材资源,还给环境带来了污染。有关数据显示,上述两项行为,正在使我国的森林资源每年以惊人的速度锐减,环境保护正面临巨大的压力。这一及时调整,表明了国家以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决心,直接体现出靠税收引导消费的作用。纳税的增加,将使生产商不得不考虑提价的压力,广大消费者则会在税收的导向作用下,考虑购买其他类型的产品。一双筷子,一块地板,环保、节约,其实就在您的举手投足之间。
谁耗能多,谁就付出更大代价 调整项目: 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20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10元。 专家点评: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士说,我国经济近年来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但与之相伴的却是高耗能、高污染。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举动,有利于抑制资源的过度消耗,是引导生产和消费,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明智之举。今后,谁消耗的能源多,谁就必须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这将更好地发挥消费税引导生产消费的重要作用。
远离豪华比阔,崇尚轻型汽车 调整项目: 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 对乘用车(包括越野车)按排量大小分别适用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对混合动力汽车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将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将摩托车消费税现行10%的税率,改为按排量划分两档税率。 专家点评: “这一政策的逻辑很简单。目前国家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经济,所以政策的导向就是鼓励低耗能低污染产业,同时抑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国家信息中心发展研究部高辉清博士表示,这一调整,将会改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以前,人们买车考虑的多是牌子和豪华度,今后,人们关注和崇尚的是它的节约功能。可以预测,汽车的产业结构也将发生相应变化,生产耗能型汽车的企业将受到抑制,效益不好的小企业可能被淘汰。开节能型汽车,将越来越成为社会的时尚,而那些以耗能为代价的豪华车将逐步远离百姓生活。
二、概述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特点 3、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与联系
1、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我国,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双特定”的含义: 特定环节和特定消费品 特定环节——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 特定消费品——列举的14类消费品
2、特点 征收环节的单一性:生产、委托、进口环节 征收范围的选择性:14类消费品 征收方法的灵活性:或从价或从量或复合 1、 征收环节的单一性:生产、委托、进口环节 2 征收范围的选择性:14类消费品 3 征收方法的灵活性:或从价或从量或复合 价内税的特性:计税依据含消费税 中央税的范围: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4
3、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与联系 项目 增值税 消费税 征税范围 税与价格的关系 价外税 价内税 征收环节 多环节征收 单一环节征收 计税方法 普遍征收(涉及货物的生产、销售均要征收) 部分征收(只涉及14类应税消费品) 税与价格的关系 价外税 价内税 征收环节 多环节征收 单一环节征收 计税方法 按两类纳税人分别采用扣税法和简易征税法 按应税消费品的不同分别采用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联系 对应税消费品从价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是相同的,均为不含增值税而含消费税的销售额
三、基本的税制要素
四、其他税制要素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其他税制 要素 纳税环节 减免税 备注: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及铂金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纳税地点 应税行为 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 核算地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纳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 进口应税消费品 向报关地海关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在异地 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
减免税规定 名称 内容 减税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标准的小轿车,消费税可减征30% 免税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五、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应 纳 消 费 税 额 从价定率下:销售额×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下:从价税额+从量税额 进口货物下:组计价×消费税率 从量定额下: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下:从价税额+从量税额 进口货物下:组计价×消费税率
四种计税方法的依据 销售额 销售数量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从价定率 除啤酒、黄酒、成品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从量定额 销售数量 啤酒、黄酒、成品油(3种) 复合计税 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3种) 进口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备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其他与增值税一致 1、从价定率下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关键词: 销售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价款 定义 价外费用 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 税,两者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特征 销售额 计量单位 人民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确认当期的实现 各种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备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其他与增值税一致
自产自销 自产自用 销售额 委托加工 特殊规定
用于其他方面(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 自产自用 自产应税 消费品用途 消费税 税务处理 增值税 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缴纳消费税 不缴纳增值税 用于其他方面(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 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1)同期同类产品的均价 (2)组成计税价格的确认 (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金) 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同左)
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提供原材料 委托方 受托方 加工应税消费品 下列情形属于自制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 受托方 加工应税消费品 下列情形属于自制应税消费品: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入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 思考:属于自制应税消费品时,自制者将缴纳哪些税呢? 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人 委托方应纳的消费税 =组计价×消费税税率 其中: 组计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受托方的销项税 =加工费×17% 备注: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时,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代收代缴的法律责任;加工费不包括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业务发生后 双方应交的税金 受托方 委托加工 委托方 收回应税消费品 增值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 注意:身份的双重性, 委托加工业务发生后 双方应交的税金 委托加工 委托方 受托方 直接销售,只缴增值税; 用作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 既缴增值税又缴消费税 收回应税消费品 增值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 (进项税形成) 注意:身份的双重性, 既是委托方又是生产方
特殊规定 销售的方式 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计征增值税时按均价处理。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 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
小案例 某汽车救援公司向甲汽车制造厂(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订购自用小汽车2辆,每一辆支付货款250800元(含税)、设计改装费30000元。(假定该汽车厂没有进项税)该汽车厂税务处理方法是()。(消费税税率5%) A.应纳消费税24000元, 应纳增值税0元 B.应纳消费税 15080元, 应纳增值税81600元 C.应纳消费税 24000元 , 应纳增值税81600元 D.应纳消费税 24000元 应纳增值税85272元
答案 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一致。 销售额=(250800+30000)÷(1+17%)×2 =480000(元) 应纳消费税=480000×5%=24000(元) 应纳增值税=48000×17%-0=81600(元)
2、从量定额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率 2、从量定额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率 销售方式 销售数量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的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小案例 某啤酒厂自产啤酒10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每吨成本1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计算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 解析:应缴的消费税=10吨×220元/吨 =2200元 应缴的增值税 =[10×1000×(1+10%)+2200]×17% =2244(元)
3、复合计税下,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①适用的范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③举例说明 ②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③举例说明
小案例 某酒厂2007年10月以自产的特制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活动,每斤白酒成本12元,无同类产品销售。计算酒厂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答案 ①应纳消费税 分两步计算: 第一步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2000×0.5=1000(元) 第二步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 注意:复合计税中的从量消费税与价格无关,因此,计算应税消费品两税的组成价格时,一般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①应纳消费税 分两步计算: 第一步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2000×0.5=1000(元) 第二步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 =12×2000×(1+10%)÷(1-20%)×20% =6600(元) 共计缴纳消费税=1000+6600=7600(元) ②应纳增值税 = 12×2000×(1+10%)÷(1-20%)×17% =5610(元)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计算公式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 组计价×消费税率 其中: 组计价=(关税完税价+关税)÷(1-消费税率) 从量定额(进口啤酒、黄酒、成品油) 进口应税 消费品数量 复合计税(进口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组价和进口数量 进口白酒:见下页 进口卷烟: 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 × 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适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进口白酒: 应纳消费税 =组价×20%+从量税 其中: 组价=关税完税价+关税+从价消费税 从量税=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应纳增值税=组价×增值税率 进口卷烟: 应纳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率+从量税 其中: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从量消费税+ 从价消费税 计税依据——组价或进口数量
练习一 某小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2月份生产并销售小轿车300辆,每辆含税的价格17.55万元,适用消费税率9%,经审查该企业生产的小轿车已达到减征消费税的国家标准。该企业12月份应缴纳消费税()。 A . 243万元 B.283.5万元 C . 364.5万元 D.405万元
练习二 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A. 5000元 B.6600元 C. 7200元 D.7500元
出口退税计算练习 某外贸企业2004年3月从生产企业购入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5万元、增值税款4.25万元,支付购买化妆品的运输费用3万元,当月将该批化妆品全部出口取得销售收入35万元。该外贸公司出口化妆品应退的消费税为() A. 7.5万元 B.8.4万元 C. 9.7万元 D.10.6万元
对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关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具体规定 要素 规定 注释 征税范围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税率 5% 对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的 一般规定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7%)
关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具体规定 要素 规定 注释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计税依据的 特殊规定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小案例 某金店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纯金项链1条,新项链对外销售价格8000元,旧项链作价3000元,从消费者手中收取新旧差价款5000元。此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多少?应纳的增值税为多少? 解析:根据规定,“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应纳的增值税=5000÷(1+17%)×17%=726.50(元) 应纳的消费税=5000÷(1+17%)×5%=213.68(元)
小案例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7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⑴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⑵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10吨,收购价款12万元,取得收购凭证;另支付运输费1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将成本为10万元烟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0.34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⑶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20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拨价在5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厂180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36000万元。
回答 ⑴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烟叶税 ⑵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⑶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 烟叶进项税=(收购金额+烟叶税)×13% =(13.2+2.64)×13%= ⑴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 12×(1+10%)=13.2(万元) 烟叶税=收购金额×20%=13.2×20%=2.64(万元) ⑵增值税: ①外购烟丝和加工烟丝的进项税额 =68+0.34=68.34(万元) ②外购烟叶进项税额 烟叶进项税=(收购金额+烟叶税)×13% =(13.2+2.64)×13%= 外购烟叶进项税额=烟叶进项税+1×7%=2.13(万元) ③销售卷烟的销项税=36000×17%=6120(万元) ④应纳的增值税=6120-(68.34+2.13)=6049.53(万元)
⑶消费税 ①委托加工的烟丝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应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的公式,补缴消费税。 补缴消费税=(10+2)÷(1-30%)×30% =5.14(万元) ②销售卷烟消费税=36000×45%+18000×0.015 =16470(万元) ③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的消费税 =150吨×2×30%=90(万元) ④应纳的消费税=5.14+16470-90=16385.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