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規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黃富源 1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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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規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黃富源 102年2月6日

大 綱 一、前言 二、軍教人員退休制度面臨問題 三、軍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說明 四、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調整 五、軍職人員退休制度之調整 大 綱 一、前言 二、軍教人員退休制度面臨問題 三、軍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說明 四、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調整 五、軍職人員退休制度之調整 六、軍教人員年金調整試算舉例 2

一、前言 本次軍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係以「財務健全、社會公平、世代包容、務實穩健」為基本原則,並秉持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所揭示「全面、漸進、務實、透明」之精神,積極針對年金制度之「所得替代率、保險費率、給付條件、基金運用、政府責任」等五大面向進行檢討,經廣納社會意見後審慎研議出改革方案。 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調整,基本上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案,惟基於部分教育人員之特殊考量,部分項目有不同之設計;至於軍職人員,因考量職務之特殊性,如服役年限及募兵制政策等,爰其調整與公教人員有較大之差異。 3

二、軍教人員退休制度面臨問題 退休給付成本不斷增加: 退休人數逐年攀升 退休年齡逐漸下降 國人生命餘年逐漸增長,退休給付成本不斷增加 基金經營管理制度受拘限的困境: 退撫基金設計之初所採「不足額提撥」的策略,是造成潛藏負債的主要原因 管理機關行政組織化,造成人事、財務與經營策略受制,致難有理想的經營績效 退撫基金的財務支付能力潛藏高度隱憂 軍職人員退撫基金收支失衡情形尤為嚴重: 軍職人員因退役早、役期短的特性,致退休支出快速累增,其 帳戶在100年度首次發生收支不足。 4 4 4

三、軍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說明 軍人部分:行政院101.7.27送立法院審議服役條例草案 提高退撫基金提撥率上限為18%。 修訂退伍人員再任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支領月退休俸限制(但未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制,修正再任公職限制條件,仍維持最低限額且退休俸及優存利息合計低於限額,仍不停辦優存之規定)。 教育人員部分:行政院101.3.27送立法院審議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 與100.1.1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大致相同 5 5

四、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調整 項目 現行制度 調整方式 1.繳費公式 本薪×2倍×費率×分擔比 分擔比:教育人員/政府=35:65 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案(分擔比部分,規劃調整至50:50) 2.退撫基金繳費計算標準 本薪×2倍 1.原則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案 2.大專教師薪資結構與中小學教師不同,爰配合其退休金基數內涵仍有討論空間 3.投保費率 12% 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案(規劃調整至18%) 4.請領條件 現行為75制: 1.年滿60歲、年資合計滿15年以上 2.年滿50歲、年資合計滿25年以上 1.任職25年,年滿65歲(90制) (任職30年以上,年滿60歲) 2.幼兒園及國中小教師因職業特殊性,採85制(任職30年以上,年滿55歲為起支年齡) 6

項目 現行制度 調整方式 5.給付公式 舊制年資:本薪×年資(1~15年)×5%+ 本薪×年資(16年以上)×1% 新制年資:本薪×2倍×年資×2% 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案(新制部分規劃調整為若干年平均俸額×1.7或1.6倍×年資×2%) 6.展延或減額年金 設計 無,但前開101年3月27日送立法院草案已有規定 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案 7.政府支付責任 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由國庫依法補足其差額 維持不變 8.優惠存款 月退休金加計優惠存款利息所得總計不超過本薪2倍之75%~95%及現職人員待遇之80%~90%(二者取較低) ,超過部分應調整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時間點為85年2月1日) 7

教育人員特殊考量項目 1.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幼兒園及國中小教師因教學現場實際需要及教學對象不同,體能限制相對較高,擬排除適用90制,改採85制(年資30年以上,年滿55歲)。 2. 調整退休金基數內涵 中小學教師本薪×1.7倍適足以反應現職待遇,然大專教師本薪×1.7倍與現職待遇有相當差距,故大專教師退休金基數內涵仍待討論。 8

五、軍職人員退休制度之調整 項目 現行制度 調整方式 1.繳費公式 本俸×2倍×費率×分擔比 分擔比:軍職人員/政府=35:65 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案 2.退撫基金繳費計算標準 本俸×2倍 維持不變 3.投保費率 12% 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案(規劃調整至18%) 4.請領條件 1.服現役20年以上 2.服現役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1.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條件按現行制度 2.放寬將、校級軍官最大服役年限;考量職務性質,適度延長服役1至5年 9

項目 現行制度 調整方式 5.給付公式 舊制年資:本俸×年資(1~15年)×5%+ 本俸×年資(16年以上)×1% 新制年資:本俸×2倍×年資×2% 公式不變,但退休金計算基準由(本俸×2倍)改採本階最後3年之平均俸額,如本階服役未滿3年者,則以次一階最後3年作為計算 6.展延或減額年金 設計 無 維持不變 7.政府支付責任 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由國庫依法補足其差額 8.優惠存款 月退休金加計優惠存款利息所得總計不超過所得替代率75%~95% ,超過部分應調整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 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案 (軍職人員退撫新制實施時間點為86年1月1日) 10

軍職人員特殊考量項目 1. 部分人員得延長服役年限 修法放寬將、校級軍官最大服役年齡(限),並考量階級區分、戰鬥單位或非戰鬥內勤職務、特殊技勤專長人員(如軍醫、軍法、主計、行政、情報)等因素,適度訂定延長服役約1至5年。 2. 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 改採本階最後3年之平均俸額,如本階服役未滿3年者,則以次一階最後3年作為計算基準,以鼓勵軍人晉階後繼續服役。 考量軍人服役年限問題及募兵制政策,擬維持現有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 11

六、軍教人員年金調整試算舉例 (一)教育人員─中小學教師年金試算表 類 別 退休 生效日 改革前 改革後(第5年) 已 退 休 人 員 95.2.1 1、現職待遇:73,370元 2、每月退休所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70,159元 3、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95.62% 2、每月退休所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59,566元 3、改革前後每月退休所得減少10,593元 4、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81.19% 104.2.1 2、每月退休所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59,586元 3、改革前後每月退休所得減少10,573元 4、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81.21% 現 職 105.2.1 (兼具新舊制年資) 2、每月退休所得(月退休金+公保年金):58,867元 3、改革前後每月退休所得減少11,292元 4、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80.23% 115.2.1 (純新制 年資) 2、每月退休所得(月退休金):56,496元 3、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77.00% 2、每月退休所得(月退休金+公保年金):53,785元 3、改革前後每月退休所得減少2,711元 4、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73.31% 註:任職30年,退休時薪額625元,試算分別於95年2月1日、104年2月1日、 105年2月1日及115年2月1日退休生效, 於改革前後退休所得對照。

(一)教育人員 大專教師 類 別 退休 生效日 改革前 改革後(第5年) 已 退 休 人 員 95.2.1 1、現職待遇:107,525元 2、每月退休所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90,227元 3、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83.91% 2、每月退休所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76,498元 3、改革前後每月退休所得減少13,729元 4、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 :71.14% 104.2.1 2、每月退休所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80,767元 3、改革前後每月退休所得減少9,460元 4、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 :75.11% 現 職 105.2.1 (兼具新舊制年資) 3、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 :83.91% 2、每月退休所得(月退休金+ 公保年金):78,476元 3、改革前後每月退休所得減少11,751元 4、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 :72.98% 115.2.1 (純新制 年資) 2、每月退休所得(月退休金):63,690元 3、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59.23% 2、每月退休所得(月退休金+公保年金):72,444元 3、改革前後每月退休所得增加8,754元 4、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67.37% 註:任職30年,退休時薪額770元,試算分別於95年2月1日、104年2月1日、 105年2月1日及115年2月1日退休生效,於改革前後退休所得對照。 13

(二)軍職人員 依改革方案,設算少校至上校服役最大年限之退除所得: 區分 現職待遇 原支退除所得 原所得替代率 至109年所得 累計 差額 新所得 替代率 少校 20年 71,135 51,585 73% 42,100 9,485 59% 主管76,275 68% 55% 中校 24年 76,615 68,781 90% 58,925 9,856 77% 主管84,105 82% 70% 上校 28年 96,915 92,591 95% 81,287 11,304 84% 主管102,790 79% 備註:1.以最後在職3年平均俸額計算。 2.平均俸額之2倍為基數。 3.優惠存款暫訂9%上限。 4.刪除年資補償金。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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