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学概论 刘鑫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教材框架及讲授内容 全书15章 讲授章节:1,2,3,4,5,6,7,11,14,15 不讲授章节:8,9,10,12,13
基本概念及区别 医事法(医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医疗服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理解 形成:国家制定或认可 效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本质:行为规范 内容:调整医疗服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基本概念及区别 医事法学:是以医事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研究医事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医事法学是医学等自然科学与法学的结合,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进一步发展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兼具医学、法学等两个以上学科的特点,并受到多个学科的发展影响。 除了包含医事法律的规则和规范之外,还有大量的理论和学说,对于医事法律的制定,医事法律的理解、贯彻、执行和运用,制作很好的指导和推进作用。
基本概念及区别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不等同于医事法 卫生法的外延要比医事法的外延大,二者应当是种属概念关系,卫生法是属概念,医事法是种概念。
基本概念及区别 比如:关于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学校卫生方面的法律、疾病防控方面的法律等,都属于卫生法的范畴
医事法律的特点 医事法律是综合性的法律 医事法律是技术性法律 医事法律是兼具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包含行政法、民事法、刑事法的内容和特点 行业规范、技术规章、技术指南、操作规程 药典系国家的药品标准 医事法律是兼具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疾病的流行并没有地域、国界和人群的限制,疾病防治的措施、方法和手段也不会因国家社会制度的不同而不能互相学习
医事法律的内容 医疗主体立法 医疗行为立法 医疗用品立法 医疗争议立法 医疗机构、医师、药师、护士 医疗技术准入 医疗行为规则 药品、医疗器械的准入 医疗争议立法 医疗责任、纠纷及其解决
医事法律的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行业规范、技术规程、技术指南
医事法学的研究对象 医事法学以医事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注重学科理论的研究和学科体系的建设。 研究的主要内容:医事法律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医事法律的特征、渊源、调整对象,医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医事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医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表现形式,医事法律关系,医事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的医事法律制度,医疗争议解决的方法和原则,国家医事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如何运用医事法律的理论来解决我国医疗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等。
医事法学的研究方法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来研究我国的医事法律具体问题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善于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 对国外的医事法学和国际卫生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和借鉴 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信息
医事法学的研究现状 非常落后。主要原因,缺乏既懂法学又懂医学的专门人才 缺乏权威的、业界公认的系统的理论体系 权威的论文、论著少
患者的权利 为什么要首先来谈患者的权利? 患者是医疗机构存在的基础和条件 患者是医院的“上帝” 以客户为中心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理念,以病人为中心也已经成为现代医疗质量管理的核心主体题 权利、义务是法学的主要内容
患者权利的概念 系作为患者的角色,基于自身独立人格,有权接受妥善医疗服务,从而恢复其身心健康,并且不因自身性别、种族或信仰而有不同之法益。 理解 本质上是一种法益 基于患者的身份而产生和享有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保障其实现的义务
患者权利的内容——生命权 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 尊严死的法律问题 生命预嘱、预立医疗委任代理人委任书 胎儿生命权问题 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其权利应当保护
生命预嘱、预立医疗委任代理人委任书 是患者直接管理自己临终或者接近临终时的健康和生命状态,通过预先声明或者授权他人必要时声明,患者在器官衰竭、生命耗弱接近临终状态时,是否接受医疗干预。 我国台湾通过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确定了6种“安宁缓和医疗志愿书”,包括:预立医疗委任代理人委任书、预立选择安宁缓和医疗志愿书、选择安宁缓和医疗志愿书、预立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志愿书、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志愿书、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同意书。
患者权利的内容——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患者权利的内容——身体权 身体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近些年,更多的人认为身体权是一项自然人的独立人格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依法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身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医学领域侵害身体权的情形 对尸体的损害。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事,尸体应依法给予保护。但有些医生及法医在尸体解剖的过程中,为了搞科研积累资料或进行教学,擅自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 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 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 实施过度的外科手术。
患者权利的内容——隐私权 什么是隐私 什么是隐私权 与患者身体、生活相关的信息 该信息所有者不愿意将其知情面扩大 独立于其他公司或其他人的性质或状态 不受未经批准的监视或视察 隐居、私宅、私人事务、私密环境等
患者权利的内容——隐私权 患者隐私的范畴 纠纷情况 与身体相关的隐私 与生活相关的隐私 产妇的家庭住址、电话被泄露 患者住院期间常规检查发现“抗HIV(+)”引发的诉讼
患者权利的内容——平等医疗保健权 是指每位患者对医疗资源(包括机构设备与人力)所享有的权利,不因男女、老幼、贫贱富贵而有所不同,应一律平等。 实质意义的平等医疗保健权,是指医疗社会各分子都具有平等享受合理质量医疗资源的权利 。
患者权利的内容——平等医疗保健权 形式意义的平等医疗保健权,是指相同个案的处理,以相同方式为之,适用相同准则,不能有两套以上不同标准;不同的个案,则适用不同的方式处理。 先来先受服务原则。 急症及重症优先原则。
患者权利的内容——知情同意权 是指患者在取得医生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医疗同意的过程。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自己决定权的最重要的体现。
患者知情的内容 患者有权知道医疗机构的名称及如何就诊 患者有权知道医师的姓名、职称 患者有权知道医药收费标准的明细,以判断费用是否合理 患者有权知道疾病名称、病情、治疗方案、预后情形 患者有权知道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 患者有权要求说明用药的方法、有关用药剂的疗效、副作用、不良反应等 患者接受人体试验时,医院应向受试验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说明如下事项等
“李丽云案”分析及知情同意权介绍1 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 李丽云 vs. 肖志军 肖志军签署意见“不同意手术” 医方从5个方面做工作 告知患方孕妇的危险情况并努力说服 向110报警——了解有无其他家属、劝说 向卫生局请示 本院神经科主任会诊肖志军精神状态 努力不间断地实施保守抢救 结果——李丽云最终不治身亡
“李丽云案”分析及知情同意权介绍2 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 生命权与健康权冲突时的保护选择 紧急救治vs.知情同意 紧急救治vs.强制医疗 紧急救治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责任承担 家属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困境——并非保护患者的利益出发,有无救济程序 南通智障孤女子宫切除刑事案件 国外的救济途径 我国目前的制度上的无奈与紧急情况下的无奈
医疗告知缺陷引发的诉讼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成为新的诉讼形式 肾脏移植缺手术同意书的案例 尸体解剖前知情同意手续有缺陷的案例 缺手术记录文件的案例 体检不尽告知义务的案例
医疗执业资格 是指经过国家认定,能够从事医疗行为的资格。 医疗执业资格包括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不同的执业主体其执业资格的取得方式不同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公民健康为宗旨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机构。
医疗机构8按名称与业务范围分为12类 医院 妇幼保健院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疗养院; 门诊部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村卫生室(所) 急救中心、急救站; 临床检验中心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病症防治站 护理院、护理站; 其他诊疗机构。
医疗机构设立的条件 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医疗机构设立的条件 《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1)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医疗机构执业要求 《执业医师法》第19条 规定不一致,应当以《执业医师法》第19条的规定为准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规定不一致,应当以《执业医师法》第19条的规定为准
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的认定 第24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处罚第44条 第24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处罚第44条 第27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处罚第47条 第28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处罚第48条
医师的概念和种类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 乡村医师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2003.8.5之前从事乡村医师工作者可承认
法条分析 第9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10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是否允许异地执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是否允许注册两个执业地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非法行医的认定 第39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医师执业义务() 注意义务:可以用医师的注意义务来概括,也即是指医师及其辅助履行人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医师执业义务() 最佳注意义务:医师及其辅助履行人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包括:结果预见义务,结果避免义务
医师执业义务(2) 医师的结果预见的义务是要求医师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以认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内容 对病情的预见(诊断及诊断的不确定性) 患者病情转归的预见 对医疗行为风险和后果的预见
医师执业义务(3) 危害结果避免义务 必须基于对其医疗行为产生的危险方式和危险程度作出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并为避免该危险的发生采取适当的措施。 一般而言回避结果的发生有两种方式:一为舍弃危险行为;二为提高注意并采取完全措施。
医师执业义务(4) 医疗过失的认定 医师注意能力 医师的注意义务是医疗过失行为的中心范畴,医师对其注意义务的违反是医疗过失行为的本质。 如何判断医师是否有注意能力,学者提出不同的标准:主观说 ,客观说,折中说 判断医师注意能力的标准——医疗水准 超出医师注意能力的几种情况:医疗意外、紧急治疗等。
医师执业规则(1) 医疗执业规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实施诊疗活动的过程中,其诊疗行为必须要遵守的行为规范。 特点 法定性 技术性 自觉性
医师执业规则(2) 规则内容 诊疗资格许可规则 医疗仪器、药品及医疗方法准入许可 诊断和治疗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诊疗信息规范记录和妥善保管规则
医师执业规则(3)诊断和治疗 诊断和治疗的基本要求 亲自诊察 继续诊疗 恰当诊疗 三级医师查房规则 时间上的要求 内容上的要求
医师执业规则(4)诊断和治疗 紧急处置规则 会诊、转诊、随诊 紧急处置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面对重危患者的时候,应当对患者实施紧急救治,不应当因为诊治经费不到位、没有相应的诊疗资质和条件、没有签署知情同意书、没有家属在场等一系列原因,医疗机构就拒绝诊治。 冲突:紧急处置与强制医疗,紧急处置与无因管理,紧急处置与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会诊、转诊、随诊 会诊,是指由多名医师共同对疑难杂症进行诊断。包括请上级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也包括本医疗机构的上级医师会诊,还包括本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师会诊。
医疗文书的法律问题 病历的定义 病历属于公文性书证 病历中所反映的医疗信息是医疗侵权诉讼最为关键的证据 病历的内容充满着患者的隐私信息 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属于公文性书证 病历中所反映的医疗信息是医疗侵权诉讼最为关键的证据 病历的内容充满着患者的隐私信息
病历所有权 一个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 所有权即是指对某物享有占有、使用、有益和处分的权利 两种讨论问题的角度 从病历内容上,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前者为医方所有,后者为医患双方共同共有 从病历的载体和内容上讨论,载体属于医疗机构所有,病情信息属于患方所有,诊疗分析性信息为医疗机构所有
新疆某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复印病历案 一牙病患者就诊于个体牙医诊所,后诊于某三甲医院治愈; 该三甲医院私自给牙医诊所复印患者病历; 法院判决医院某医师及牙医诊所医师侵犯患者隐私权而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某患者要求医师重新书写病历案 某退休工人头晕就诊某大医院,医师没有认真问诊、检查,即开CT检查和大处方; 病历记载十分潦草; 患者诉要求医院重新履行医疗行为,重新写病历,返还多收医疗费。
病历丢失引发的民事诉讼 某医院不慎将多次来该院就诊的患者郑女士的病历丢失,恰巧郑女士办理病退需要拿该病历到有关鉴定中心做病退鉴定,病历丢失使得鉴定无法顺利进行。郑女士认为由于医院将自己的病历丢失,导致自己不能如期正式退休,在工资差额、医保个人帐户、医药费等报销上损失很大,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千元。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相关损失共计3千元。
病历管理中的几个重要法律制度 医疗机构书写病历和保管病历的义务 适时记录与抢救补记制度 病历复印制度 病历查看、使用制度 病历封存制度
医疗机构书写病历和保管病历的义务 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 病历书写的要求 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医疗机构书写病历和保管病历的义务 病历保管要求 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妥善保管病历 期限 《处方管理办法》(2007-05-01) 第50条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病历保管要求 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妥善保管病历 期限 门诊病历15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住院病历30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处方保管年限3-2-1
适时记录与抢救补记制度 适时记录 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病历文件的书写 抢救记录的补记要及时 抢救完毕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病历复印制度(1) 病历复印制度设立的意义 保障患方的知情权 环节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 国际惯例 病历复印的内容 见后面具体法条内容
病历复印制度(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10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病历复印制度(3)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15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病历复印制度(4) 病历复印权利人 第12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病历复印制度(5) 病历复印者须提交的文件 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3条,第14条
病历复印制度(4) 第13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病历复印制度(4)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病历复印制度(4) 第14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病历复印制度(5) 病历复印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公检法机关要求复印病历,是否可以复印主观病历 保险公司要求复印病历怎么办 律师要求复印病历怎么办 对方律师 自称司法局工作人员 病历区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是对临床医师的误导
病历复印制度(6) 病历复注意事项 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法定文件和证件 复印的内容 主观部分不能复印,只复印客观部分 复印后核对并盖章 注意要盖骑缝章 依法收费
病历复印制度(7) 病历复印收费案例 2002年9月6日,金某在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复印病历,病案室工作人员告知其只能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病程记录和护理记录不能复印。共计复印40页A4纸,交了80元。但20天后金某再去时却变成了每张1元。金某遂向北京市物价局投诉。受理此事的物价管理部门认定医院违规,并责成医院退还金某多收的复印费。
病历查看、使用制度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6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2款规定情形查阅患者病历要求 医务部门审查手续 病案管理部门做好登记 签署《保密协议书》
病历封存制度(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16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封存制度(2)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19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病历封存制度(3) 法条本身的缺陷 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三方参与,但并不排除医患双方自行封存 制作封存笔录(非常重要) 卫生行政部门参与 两个中立的见证人 制作封存笔录(非常重要) 用书面文件的形式对封存病历的过程予以记录
医疗服务合同及纠纷解决(1) 医疗服务合同 性质 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以医学理论知识和技术、经验及其他可调动的医疗资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解决患者特定的健康问题而与患者订立的协议。 性质 委任契约、准委任契约、雇佣契约、承揽契约、无名契约、准委任承揽雇佣相结合的非典型契约等多种学说
医疗服务合同及纠纷解决(2) 特点 分类 医疗合同属于默示合同 医疗合同具有强制缔约性 医疗服务合同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医疗承诺履行的及时性和延续性 分类 一般医疗服务合同 特殊医疗服务合同 保健服务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及纠纷解决(3) 医疗服务合同的构成要件 主体——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按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来区分家属是否属于合同当事人),保险公司是否是合同当事人? 客体(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医疗服务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内容——依法确定 订立——邀约邀请、邀约、承诺 终止、解除
医疗服务合同及纠纷解决(4) 医疗事故侵权之诉与医疗服务合同之诉的区别 承担责任的前提不同 侵犯的权利不同 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同 归责原则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 时效的不同 诉讼管辖不同 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医疗服务合同及纠纷解决(5)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患双方都可以启动,但一般而言患方不会启动,除非从时效等方面考虑;更多的是医方启动 诉讼请求 终止医疗服务合同 缴纳拖欠的医疗费用 腾退病房
医事违法行政责任(1) 医事违法行政责任定义 医事违法行政责任构成 是指医事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使职权所必需承担的相应的否定性医事法律后果 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所谓归责,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在上述四项要件中,前三项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客观要件,后一项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
医事违法行政责任(2) 医事行政处分 是指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领导对所属人员违法、失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实施的一种行政法律制裁。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
医事违法行政责任(3) 医事行政处罚 是指法定行使医事行政管职权的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医事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一种行政法律制裁。 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四大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七种
医事违法刑事责任 定义 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刑事法律规定,造成了较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而受到的一种刑事惩罚。 构成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
医事违法刑事责任 医务人员开处方收受回扣是否构成犯罪 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条的修订: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祝各位学员国庆、中秋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