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 主讲:余华均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主办:广州晟师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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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 主讲:余华均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主办:广州晟师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财税实务(www.taxlive.cn) 协办:广东智合会计师事务所 广州智晖税务师事务所

目录 概述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以及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下列省市逐步进行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试点地区 开始时间 上海市 2012年1月1日 北京市 2012年9月1日 江苏省、安徽省 2012年10月1日 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 2012年11月1日 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 2012年12月1日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包括一个办法两个规定。 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意义 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建立覆盖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在上海实施试点,有利于促进上海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上海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也有利于今后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扩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政策 设计 2、行业范围 交通运输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 6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 1.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 3.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4.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5.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税率一览表 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适用税率(增值税) 现行税率(营业税) 一般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 11% 3%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5%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税率一览表 1.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具体如下: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2)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服务; (3)试点前购入标的物进行的经营租赁。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对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目 征收范围 范围注释 一、交通运输业 (一)陆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 (三)航空运输 (四)管道运输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一览表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目 征收范围 范围注释 一、交通运输业 (一)陆路运输 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 1.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三)航空运输 1.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四)管道运输 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10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一览表 征收范围 范围注释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目 征收范围 范围注释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 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 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 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11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一览表 征收范围 范围注释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二)信息技术服务 1.软件服务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目 征收范围 范围注释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二)信息技术服务 1.软件服务 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 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12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一览表 征收范围 范围注释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三)文化创意服务 1.设计服务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目 征收范围 范围注释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三)文化创意服务 1.设计服务 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 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 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 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13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一览表 征收范围 范围注释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目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四) 物流辅助服务 1.航空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四) 物流辅助服务 1.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2.港口码头服务 1、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2、船舶代理服务属于港口码头服务。 3.货运客运站场服务 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 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代理报关业务 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仓储服务 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 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14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一览表 征收范围 范围注释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五)有形动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目 征收范围 范围注释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五)有形动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5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一览表 征收范围 范围注释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六)鉴证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目 征收范围 范围注释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六)鉴证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 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 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咨询服务 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16

目录 一、概述 二、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三、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四、计税方法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六、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 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属人原则 来源地原则 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 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应税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来源地原则 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 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

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无境内代理人的 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视同销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应税服务范围详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行业大类 服务类型 征税范围 交通运 输业 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陆路运输服务 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 水路运输服务 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 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行业大类 服务类型 征税范围 部分现代 服务业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 服务 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鉴证咨询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不包括劳务派遣】

目录 概述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 案例:某现代服务业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550万元,销售额=550/(1+6%)=519万元 > 500万元 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就应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认定 认定条件:(同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辅导期管理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2)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1.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不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非企业性单位; (2)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 (3)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目录 概述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的 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适用税率(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适用税率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三、关于零税率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应税服务出口设定的有关条件后,免征其出口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对出口服务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规定后,再行处理。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计税 方法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方法: 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合并定价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 注: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后仍有余额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合并定价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起征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额扣除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销售额扣减全额支出”的口径为“收入与支出同口径扣减”。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税率)×税率-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销售额扣除的特殊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凭证管理的要求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混业经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业经营的特别规定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 ——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 涉及业务 增值税扣税凭证 抵扣额 备注 境内增值税业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额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 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 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 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口业务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购进农产品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13%) 含烟叶税 接受交通运输业 服务 4.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 扣除率(7%) 1、运输费用(含铁路临管线、铁路 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 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2、增值税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 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 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 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 税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的应 税服务 5.税收通用缴款书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 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 全不得抵扣。 

接收交通运输劳务进项抵扣的特别规定 1、从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受票方可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未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适用11%的税率)

特别注意事项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试点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案例: 某试点地区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取得外购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纳税人于2012月5月28日认证,并于认证当月抵扣。(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即抵扣的最晚期限为2012年6月28日)。

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项不得抵扣事项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备注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 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 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第1条所涉内容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3、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 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 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 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 汽车、游艇 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 物的除外。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不得抵扣事项 进项不得抵扣计算办法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按以下公式计算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时引入年度清算概念: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 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免征增值税项目 其他不得抵扣事项(改变用途) 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 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 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进项抵扣的特别规定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取得进项税额时要注意: (一)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接受应税服务; (二)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者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额; (三)服务提供方、抵扣凭证开具方和付款对象应能相符。  不得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代开等

目录 概述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说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 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 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 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 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 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 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 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第十一条链接: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地点 2 3 1 非固定业户: 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扣缴义务人: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1 固定业户: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申报(经总局批准可合并申报);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目录 概述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税收减免——直接免税 类型 减免项目 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 (四)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八)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6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6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3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每人每年4800元限额/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

税收减免——即征即退 类型 减免项目 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减免税的特别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其他事项 跨年度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征收管理 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征收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附则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试点实施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 (核算的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会计核算—一般纳税人 进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 已交税金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科目 进项税额转出 减免税款 转出未交增值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及转入多交的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案例——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 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9日对外提设计服务取得收入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6万元,接受A公司提供的设计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3万元。根据上述业务,企业进项会计处理: 试点后: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0 贷:应付账款 530000 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试点前: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30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530000 贷:应付账款 530000

增值税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具体会计科目设置可参阅相关单篇)

案例——小规模纳税人 乙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月9日对外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103万元,为此向A公司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1.7万元。根据上述业务,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试点后: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10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 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0000 试点前: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10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15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 如果纳税人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将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销售额特别规定的,如果在试点区域购买应税服务,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不得适用销售额特别处理规定。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纳税申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即用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开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抄报数据进行比对。 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当月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证数据和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Thank You ! 货物和劳务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