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解读与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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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解读与筹划思路

一、背景简介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包括一个办法两个规定。 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 。

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 (1)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2)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 (3)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 道道征收 全额征税 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 生产企业 (增值税)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现代服务业 信息服务… 不可抵扣 广告业… 不可抵扣 运输业… (营业税)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按7%抵扣 生产企业 (增值税) 生产期 推广期 销售期

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 信息服务… 广告业… 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 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有利于服务业出口 有利于减轻税负——短期是利差,长期是利好 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 生产企业 (增值税) 可抵扣 可抵扣 可抵扣 可抵扣 服务业 信息服务… 广告业… 可抵扣 运输业… (营业税) 可抵扣 可抵扣 可抵扣 生产企业 (增值税) 生产期 推广期 销售期

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货票抵扣的制度,即允许抵扣销项的进项税额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的实质是对生产经营各环 节的增值额部分征收,具有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 化协作的优点 环环征收 层层抵扣 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货票抵扣的制度,即允许抵扣销项的进项税额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目前,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我国“营改增”的改革部署 ? 2011年 2011年10月26日国务 院常务委员会决定: 从2012年1月起,上海 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 增值税改革完成, 增值税立法 2012年1月1日上海 正式实施试点 ?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1年11月16日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发布 上海试点实施 办法 试点与非试点地区融合时期 北京9月1日正式 实施试点 北京市正式提出 试点申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 1、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 3、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4、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5、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

关注点: 1、试点范围的变化会影响到纳税人身份,对从事现代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企业,需要审核自身的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范围,进而进一步判断此次改革对您可能造成的影响。 应对: 将现代服务业从传统服务业中剥离,税务机关须对原有的营业税纳税人经营性质重新核定,判断其是否归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范围,对税务机关而言是一个难点

2.仓储服务 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对于原有的仓库采取租赁方式的,进入试点后可能面临着选择: 第一种:仍然签订租赁合同,开具租赁发票; 第二种:开具仓储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对: 不动产租赁未纳入此次试点应税服务的范畴,但是仓储服务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物流辅助服务的范围。综合测算,选择合理的方式

三、纳税人的范围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境内的界定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排除法):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 属人原则 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应税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来源地原则 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

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三)扣缴义务人 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无境内代理人的 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增值小 认定的围城 需要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退税 增值大 小规模纳税人 不需要发票 不退税 围城里面的想出来,外面的想进去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四)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案例1】某广告公司,2012年10—12月应税服务销售额450万元,2013年1月应税服务销售额52万元。因其在连续的四个月内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502万元,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案例2】试点地区某商业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 (1)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1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 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1万元。 由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两部分的合计金额超过80万与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案例3】某科研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服务,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取得服务收入为600万元。由于其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因此可申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案例4】某建筑企业2012年12月用自有汽车为建设方提供一笔运输业服务,取得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该建筑企业自有汽车平时不对外提供运输业服务,其经营范围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且其2012年度内仅发生一笔应税服务。因此,该建筑企业可申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抵扣 凭票抵扣 (不含税)销售额X17%(13%) 准予抵扣 不予抵扣 价款 + 价外 费用 视同 销售 特殊 销售 计算抵扣 凭票抵扣

简易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公式中的销售额应为不含增值税额、但含价外费用的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实行简易计税办法,纳税人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认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标准:工业50万元/年;非工业80万元/年)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 ——此处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以往缴纳营业税的销售额,该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但在增值税计算缴纳过程中的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所以面临一个换算问题: 例子:某现代服务业企业,2011年试点前销售收入为515万元,销售额=515/(1+3%)=500万元 销售额≥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就应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从这个角度,营改增可能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应纳营业税=515*5%=25.75 应纳增值税=500*6%=30 但如果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进项税额超过30-25.75=4.25万元,其税负即会减轻。即其购入品金额大约为71万元。

例:会计师事务所收入1000万 原先:1000×5%=50万(纳税) 改后:1000×6%=60万(销项税金) 进项税金:购进办公用品、固定资产(房屋除外)、应税服务等,能取得一些进项税金,这些进项税金若大于10万,税负减轻;若小于10万,税负加重。

应对: 营改增之后,对于试点应税服务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变,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开票方收入降低,利润减少,受票方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所以要适当调整定价体系,防止影响利润,加强与购货方的沟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www.themegallery.com

(2)认定条件:(同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②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纳税辅导期管理 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③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

(4)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①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③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A、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B、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例外规定 1. 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因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 3.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非企业性单位; (2)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 (3)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四)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视同销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征税范围 1、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业务流程管理 3、设计服务(工业设计、动漫设计、平面设计、展示设计、机械设计等)、广告服务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33

四、征税范围:试点行业 研发和技术 鉴证咨询 信息技术 交通运输业 有形动产 租赁 文化创意 物流辅助 广播影视 1.5个行业,7+1模式

试点选择了与生产制造业密切相关的部分行业,覆盖范围为“1+7”: 试点范围 试点选择了与生产制造业密切相关的部分行业,覆盖范围为“1+7”: 即:交通运输业(4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则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广播影视这七个领域。 此次扩围主要纳入了生产性服务业,现代服务业,对于传统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并未纳入。

试点范围 目前,“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暂不包括: 1建筑业、2邮电通信业、3销售不动产、 4金融保险业等行业,5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6铁路运输服务

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具体的征税范围 行业 服务类型 征税范围 交通运 输业 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陆路运输服务 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 水路运输服务 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 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行业大类 服务类型 征税范围 部分现代 服务业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 服务 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鉴证咨询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不包括劳务派遣]

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2)汽油与维修费用部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新购置的车辆有限,原有的车辆无法获得抵扣; (4)差额扣除仅联运费用一项; 公路运输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1)增值税率为11%; (2)汽油与维修费用部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新购置的车辆有限,原有的车辆无法获得抵扣; (4)差额扣除仅联运费用一项; (5)占公路运输成本比重较高的路桥费无法获得抵扣等。 40

财政扶持 《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沪财税【2012】5号) 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交通运输业政策分析 要点提示: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 陆路运输不包括运钞车业务、道路清障牵引车服务;快递业属于邮政业,不属于交通运输业。 43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2017/9/9 43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2017/9/9 44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017/9/9 45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017/9/9 46

问题明确 1.从事消费卡业务,除第三方支付业务情况外,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代理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纳入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人力资源管理仅限于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包括劳务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2017/9/9 47

3.从事婚姻介绍、交友网站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试点范围。 4.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如智联招聘、前程无忧、51JOB、中华英才网等。 5.电脑维护业务,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 2017/9/9 48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2017/9/9 49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2017/9/9 50

问题明确—设计 1.建筑设计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2.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环境设计”。 3.建筑图纸审核业务,不论主体是否有专业资质,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4.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符合生产性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总原则,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17/9/9 51

问题明确—广告 1.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其实质是利用车身为客户提供宣传等服务,属于广告的发布行为。因此,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广告服务”范围。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果属于提供广告服务的收入,纳入试点范围,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试点服务,例如进场费、上架费等,仍征收营业税。 2017/9/9 52

4. 从事广告代理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3.以外购的商品(伞、笔等)或广告客户提供的产品等实物为载体为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4. 从事广告代理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5.会展企业从事会议展览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2017/9/9 53

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问题明确—品牌使用权 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2017/9/9 54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017/9/9 55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017/9/9 56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2017/9/9 57

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 2017/9/9 58

政策明确 1.在判断“咨询”服务是否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问题上,应结合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特点,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健康咨询、房产中介咨询、期货咨询、医疗咨询、健康咨询、城市发展规划等项目咨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咨询服务的范围。 2017/9/9 59

3.律师事务所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律师事务所职能范围内的业务,全部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市场调查业务,如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如单纯提供调查结论,不提供上述咨询服务的,则不纳入试点范围。 3.律师事务所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律师事务所职能范围内的业务,全部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4.对于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的主体,没有专业资质要求。 2017/9/9 60

5.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6.鉴证业务应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列举的范围执行。为客户提供信用评估业务不属于试点范围。 7.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业检测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8.代理记账、电子申报、共享开票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17/9/9 61

1.出售电信流量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其他不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1.出售电信流量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电信增值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中的“邮电通信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工程监理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17/9/9 62

4.高速公路收费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试点范围。 5.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6.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7.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017/9/9 63

8.运钞车运钞业务属于营业税中的“其他服务业”,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 9.网络游戏的运营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0.股权投资公司的基金管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1.专业技能培训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与应税服务一并提供且属于应税服务组成部分的培训除外。 2017/9/9 64

12.车辆上牌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均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3.攀岩咨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试点范围。 14.招标行为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5.电梯维护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执行。 2017/9/9 65

招标代理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试点范围。 16.营改增方案中的代理业只包含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而且从范围注释总的原则来看是采用了正列举的方式对改征的范围作出界定,对代理业务不做扩大解释。 招标代理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试点范围。 17.代销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017/9/9 66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 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税率和征收率 1、税率 ——税率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时,称为“征收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2、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3、关于零税率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应税服务出口设定的有关条件后,免征其出口应税服务的增值税。 对出口服务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规定后,再行处理。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二)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计税 方法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 一般方法: 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合并定价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 销售额 应纳税额 合并定价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注: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后仍有余额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合并定价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销售额一般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 (3)消费税税金 由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2、销售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核心问题:差额征税的把握和筹划 核心疑问: 我们的业务要付给一些合作机构费用,这部分费用有的地方说可以在计算销售额的时候扣除,有的地方说不能扣除,让我们很困惑,应该如何应对?

销售额扣除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销售额扣减全额支出”的口径为“收入与支出同口径扣减”。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税率)×税率-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销售额 提供应税服务的试点地区纳税人 接受劳务 一般纳税人 国际货代 试点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不扣销售额 无专用发票,但符合营业税差额规定(项目、凭证) 抵扣销售额 非试点纳税人 符合营业税差额规定(项目、凭证) 其他应税服务 专用发票 抵扣 无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抵扣、不扣销售额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销售额 提供应税服务的试点地区纳税人 接受劳务 小规模纳税人 国际货代、交通运输 试点纳税人 符合营业税差额规定(项目、凭证) 扣销售额 非试点纳税人 其他应税服务 无论是否符合营业税差额规定(项目、凭证) 均不得扣除

核心问题:差额征税的把握和筹划 既符合差额政策,又可以抵扣——企业自主选择方法

差额征税 (2)前提是不能取得扣税凭证,如果能够取得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优先扣税。不能同时扣税又扣额,纳税人需特别注意对此的准确核算。 政策要点: (1)原营业税政策对此税目已有差额征税的规定,如果原营业税政策没有相关规定,则扩围后也不能享受。 (2)前提是不能取得扣税凭证,如果能够取得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优先扣税。不能同时扣税又扣额,纳税人需特别注意对此的准确核算。 (3)享受差额征税政策也需取得相关凭证才可扣除销售额。主要有发票、财政票据、签收单据等。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扣除凭证管理的要求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营改增的背景含义、试点范围、税务处理 背景 例1.上海市甲海运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含税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铁路 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结算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 由于客运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率为17%。因此,甲运输公司销售额为(185+3-50)÷(1+11%)+12÷(1+17%)=104.85(万元)。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85+3-50)÷(1+11%)×11%+12÷(1+17%)×17%=15.42(万元)。 含义 试点 税务处理 解析

营改增的背景含义、试点范围、税务处理 例2.承例1,假定上海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试点联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运费50万元,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 由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甲运输公司销项税额为(185+3)÷(1+11%)×11%+12÷(1+17%)×17%=20.37(万元)。 甲运输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7%=3.5(万元)。 1 背景 含义 试点 税务 处理

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企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应先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税务机关审核并开具通知单后,企业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购买方申请开具 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购买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以下问题无法抵扣时: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③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

销售方申请开具 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销售方申请开具流程

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本市暂定10%)。

兼营业务的处理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混业经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兼营的税务处理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进项税额 涉及业务 增值税扣税凭证 抵扣额 备注 境内增值税业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额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 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 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 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口业务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购进农产品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13%) 含烟叶税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 4.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 扣除率(7%) 1、运输费用(含铁路临管线、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2、增值税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5.税收通用缴款书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不得抵扣。 

接收交通运输劳务进项抵扣的特别规定 1、从非试点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非试点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受票方可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从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未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从试点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适用11%的税率)

注意发票的抵扣管理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试点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备注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 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第1条所涉内容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3、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 汽车、游艇 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注意要取得《道路运输证》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不得抵扣事项 进项不得抵扣计算办法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按以下公式计算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时引入年度清算概念: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 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免征增值税项目 其他不得抵扣事项(改变用途) 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 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 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进项抵扣的特别规定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取得进项税额时要注意: 1、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接受应税服务; 2、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者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额; 3、服务提供方、抵扣凭证开具方和付款对象应能相符。  不得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代开等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说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第十一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七、纳税地点 2 非固定业户: 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扣缴义务人: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1 固定业户: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申报(经总局批准可合并申报);

(例外:在非试点地区缴纳营业税,总分机构可以抵扣) 服务提供方 机构所在地 劳务发生 (支付)地 增值税/营业税 试点地区 增值税 非试点 (例外:在非试点地区缴纳营业税,总分机构可以抵扣) 境外单位个人 非试点地区 营业税 2017/9/9 106

八、税收优惠 免征增值税 减免项目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 (四)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八)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6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6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3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每人每年4800元限额/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

减免项目 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减免税的特别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九、其他事项 (一)跨年度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应对: 经营性租赁税率从原来的5%提高到17%,试点企业普遍愿意选择原来的税种,政策为此类业务以合同的形式打开窗口,可根据公司负担变化情况、客户的需求确认已执行或将要执行的业务如何选择税种。

(二)征收管理 1、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 (一)会计核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会计核算——一般纳税人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科目 进项税额转出 减免税款 转出未交增值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及转入多交的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案例——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 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9日对外提设计服务取得收入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6万元,接受A公司提供的设计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3万元。根据上述业务,企业进项会计处理: 试点后: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0 贷:应付账款 530000 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试点前: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30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530000 贷:应付账款 530000

增值税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案例——小规模纳税人 乙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8月9日对外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103万元,为此向A公司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1.7万元。根据上述业务,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试点后: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10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 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0000 试点前: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10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15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

2、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改制前:开票金额即为报表收入金额; 改制后:开票金额/(1+适用税率)即不含税销售额为报表收入金额 例:公司承接了A公司业务,金额103万元,并开具发票。 改制前:报表收入:103万元(开票金额) 改制后:报表收入:103/(1+3%)=100万元

3、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改制前:硬件外购(除硬件购销合同外购硬件取得专用发票的成本外)、外包制作等按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全额计列成本费用; 改制后:若对硬件外购、外包制作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扣除增值税额后的不含税金额计列成本费用;

4、对供应商的选择: 改制前:仅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供应商的选择 改制后:建议在原供应商选择的基础上,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增加: 对涉及税改范围内的企业业务的采购,尽可能选择本地企业 ; 在充分考虑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

5、对采购中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扩大 改制前:仅对硬件购销合同产生的硬件购入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改制后:对采购业务尽可能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外购的硬件、外包制作、 固定资产采购、渲染外包、电费、水费、日常办公用品购买、汽车维修、法律等中介服务、运费、广告服务等。 对于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可由其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求对方至所在税务局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

(二)凭证管理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 如果纳税人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将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销售额特别规定的,如果在试点区域购买应税服务,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不得适用销售额特别处理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三)纳税申报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即用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开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抄报数据进行比对。 2、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当月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证数据和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核心问题:如何筹划 核心疑问: “营改增”怎样有效做到筹划?

几种常见商业促销模式纳税结果比较分析: 100产品 返30购物券 70元收益 税基A 100产品 送30礼品 70元收益 税基B 100产品 7折销售 70元收益 税基C

HQ CHC BT SUB3 SUB2 SUB1 核心问题:如何筹划 在原营业税下,间接服务模式纳税示意: 境外 中国 1 结论:征收两道营业税。

HQ BT SUB4 SUB3 SUB2 SUB 1 核心问题:如何筹划 在原营业税下,直接服务模式纳税示意: 韩国 中国 结论:直接服务模式节省了一道营业税。

HQ CHC VAT SUB4 SUB3 SUB2 SUB1 核心问题:如何筹划 在增值税下,间接服务模式纳税示意: 韩国 中国 1 HQ向CHC提供服务,CHC以完税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 2 CHC再向其他子公司提供服务,附属公司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 结论:HQ在中国缴纳的增值税全部得到进项扣除,税收负担最低。

选择纳税人身份的判断依据—— A、分析企业的利润水平。营改增可谓是“双刃剑”,对高成本低利润的企业非常适合,而低成本高利润额的企业税负将有所增加。 B、分析企业生产资料(不变资本)在企业资本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生产资料投入比重加大意味着企业可抵扣的项目增加,增值税税负随之减轻;资本有机构成低即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税负必增。

如何设计商业模式(经营流程),从而获得节税效益的最大化。 通过将原企业分立或分散经营拆分为若干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从而改变企业的纳税人身份,或者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连接相互之间的抵扣链条。 分立或分散的方法——

分立或分散的方法—— A、分解了收入,降低税基 ; B、对小而全、大而全企业的不同经营环节,以及不同服务产品进行分散; C、对混合销售行为,按税务属性合理拆分成兼营行为; C、对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和零税率项目,进行分类拆分。

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如果不能通过技术升级、降低人力成本的前提下,可以将主要人力资源变成若干个独立的企业组织,与现行企业形成上下游抵扣链条。

购进材料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同时,也有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如果单独成立“材料”科目记账,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记入材料成本,那么就不存在进项税的问题,从而简化了财务核算; 但是,如果所有购进材料都不单独记账,而是准备作为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取得进项税时就可以申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领用时作进项税额转出,虽然核算复杂了一些,但由此产生了应纳增值税的时间差异,为企业创造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调整定价体系 。上游企业提高价格,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到下游企业,但下游企业因为抵扣增加并不会增加纳税成本,通过市场上这样两者之间的博弈可以形成新的平衡。

(销项税额) 减免税 税率筹划 最新政策 外地汽油无发票 集团公司税负不均(货物代理6%-11%),合并纳税

(进项税额) 1.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代开发票(3%、7%) 3. 供应商调整

可抵扣项目 固定资产更新时间 办公设备集中采购 车辆维修及油耗 掌握最新抵扣政策

我们将一些利润较低又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新增业务外包给了社会上一些规模更大、成本更低的专业车队。” 思路三——外包 我们将一些利润较低又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新增业务外包给了社会上一些规模更大、成本更低的专业车队。” 财产税&行为税;财政总支出近11万亿 (4kw,39 /$100wV2.3kw/) $100w 财产税%资源税;

核心问题:如何筹划 营改增筹划原则: 清晰核算, 合理、合法的多进项抵扣 利用差额 利用免税、退税优惠政策 业务部门独立 业务模式转变 纳税时间的筹划

谢谢! 敬请批评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