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務 郭貞伶 2010.12.17
郭貞伶,CFP® 成大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顧問 Mobile:0920-136-588 E-mail:jennykuo5678@yahoo.com.tw Blog:http://tw.myblog.yahoo.com/jennykuo-blog
講師簡介 現職: 成大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顧問 高雄市財富規劃顧問協會 財務長 經歷: 日盛銀行資深經理 高雄市財富規劃顧問協會理事 臺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大專院校理財規劃實務教育宣導講師 學歷: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碩士 專業證照: 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 期貨商業務員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投信投顧業務人員 信託業業務人員 保險業務經營相關證照 銀行內部控制人員
大綱 信託之意義與分類 信託財產與公示之方法 委託人、受益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 金錢信託的本質與種類 金錢信託業務實務 保險金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
何謂信託 信託法第一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委託人 受益人 受託人 訂立信託契約 交付信託財產 移轉信託財產 監督 信託監察人
信託法之特殊規定 法律歸屬與利益享受之分立 信託財產之獨立性 信託之存續性 非屬受託人破產時之破產財團 非屬受託人死亡時之遺產 強制執行及拍賣之限制 抵銷之限制 混同之限制 占有之瑕疵繼受 信託之存續性
信託之分類 自益信託、他益信託 個人信託、法人信託 可撤銷信託、不可撤銷信託 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 積極信託、消極信託 公益信託、私益信託 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物之信託、權利信託
信託之成立方式 信託法第二條: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1) 契約 (2) 遺囑 (3) 宣言
契約信託 契約信託之定義及要件:信託法第一條 契約信託之設立方式 一般民事信託:不要式行為 營業信託:要式行為 契約信託之生效 原則上,在信託成立之同時,信託行為即發生效力
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立遺囑人於遺囑中載明將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在其死亡之後,信託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遺囑中所定之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財產之信託。 委託人之遺囑能力? 遺囑信託是單獨行為? 遺囑信託可違反民法特留分規定? 遺囑信託何時成立?何時生效?
遺囑繼承與遺囑信託之差異比較 遺囑繼承 遺囑信託 差異點 1.法令依據 民法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行管理,易造成揮霍或經營不當,導致一夕之間財產盡失 信託法 2.遺產管理之不同 遺囑執行人於繳付相關稅捐、費用,並交付遺產予繼承人後,其責任即已了結 由受託人管理處分使財產受益人更有保障 3.遺產分配終止日不同 易造成遺產之繼承人可能有共有遺產之情形,或協議分割對財產價值認定不同而生糾紛 受託人必須依據信託契約之意旨,管理處分財產,直到信託期間屆滿,其責任始了結 4.遺囑處分式不同 須依遺囑內容分配,較不彈性 可約定由受託人處分財產,轉換為現金後,再分配,較無分配不公之問題 5.受益給付之彈性度不同 較不彈性 受益給付內容、方式、時間均較彈性
遺囑繼承與遺囑信託之差異比較 遺囑繼承 遺囑信託 相同點 1.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 不課徵 2.遺產稅課徵 課徵 3.繼承土地移轉,前次移轉公告現值之認定 繼承日之土地公告現值為前次轉公告現值 同左 4.遺產特留份之限制 受民法1223條遺產特留份之限制 5.訂立契約方式 原則上,以書面訂之 以遺囑訂之 (即原則上以書面訂之) 6.生效日 繼承日生效
宣言信託 宣言信託是委託人以自己為受託人設立之信託。 信託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宣言信託之設立方式 要式行為?單獨行為? 宣言信託之生效
信託財產須為財產權 得為信託之財產 1.金錢之信託。 2.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3.有價證券之信託。 4.動產之信託。 5.不動產之信託。 6.租賃權之信託。 7.地上權之信託。 8.專利權之信託。 9.著作權之信託。 10.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得為信託之財產 信託財產須為積極財產 得自委託人移轉之財產 信託財產須為特定且存在
信託財產公示之方法 信託法第四條: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不動產設立信託者,除應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外,並應另為信託之登記。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無效信託之情況 (1)沒有信託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份。 (2)消極信託:受託人沒有管理、處份信託財產之義務。(非信託法上之信託) (3)委託人與受託人為同一人(宣言信託除外)。 (4)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5)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6)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 (7)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人為該財產權信託之受益人。(註:亦包括受託人) (8)受託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9)以詐害債權為目的。
委託人之資格 生前信託契約 遺囑信託 法人信託 滿20歲之成年人及已婚之未成年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破產人可否成立信託? 未成年人可否成立他益信託? 遺囑信託 法人信託
委託人之地位 委託人原則上應與信託之運作脫離 信託法第三條: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信託法第八條: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委託人之權利 (1)保留相當之權利 (2)共同變更或聲請法院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之權利 (3)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異議權 (4)監督受託人,請求閱覽文書之權利 (5)損害填補或回復原狀之請求權 (6)受託人辭任之同意權、新受託人之指定權 (7)指定、選任與解任信託監察人 (8)終止或共同終止信託之權利 (9)信託財產之取回權
委託人之義務 給付信託報酬之義務 終止信託之損害賠償義務
受益人之資格 1. 生存之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當然得為信託之受益人,因此即若一出生之嬰兒亦得為受益人。 2.將來出生為活產之胎兒,亦得為信託之受益人。又為保護胎兒之利益,法院得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在遺囑信託中,胎兒為受遺贈人,亦得為信託之受益人。 3.死亡人不得為受益人。遺囑信託,其被指定之受益人如在委託人(即立遺囑人)之前死亡,該遺囑信託無效。 4.禁治產人雖無行為能力,但有權利能力,得為信託之受益人。 5.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得為信託之受益人。
受益人之權利 (1) 享有信託利益 (2) 讓與受益權 (3) 聲請撤銷受託人所為處分之權利 (4) 文書承認等權利 (5) 請求移轉信託財產 (6) 共同變更及終止信託
受益人之義務 給付信託報酬之義務 補償或賠償受託人所受之損害等義務
受託人之資格 1.必須具有一般權力及行為能力 2.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得為受託人? 3.受託人不得兼為委託人及受益人 4.依法不得享有權利能力者,不得為受託人
受託人之權利 (一)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權利 (二)報酬給付請求權 (三)支出費用之抵充及優先受償權: (四)支出費用補償請求權 (五)損害補償請求權 (六)拒絕交付或留置信託財產權
受託人之義務 (一)依信託本旨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 (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三)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之義務 (四)自己管理信託事務之義務(直接管理義務) (五)設置帳簿及財產目錄之義務 (六)文書提供與說明之義務 (七)忠實義務 (八)移交信託財產之義務 (九)公益信託消滅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義務
信託監察人之意義與資格 信託監察人之意義 指得行使保全受益權的權限,以保護受益人利益之人。 信託監察人之消極資格 信託法第五十三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之選任 (一)受益人不特定: 指委託人僅指示受益人之範圍,惟尚未具體確定。例如僅設定某種競賽之優勝者得為受益人,於優勝者尚未產生前,其受益人即屬不特定。 (二)受益人尚未存在: 指受益人雖屬特定,而目前尚未存在。例如以將來出生之子女(非指胎兒)為受益人是。 (三)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 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為有必要時亦得設置信託監察人。 (四)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之受益人,原則上應為不特定多數人,難期有效監督受託人,故有必要設置信託監察人,以維護受益人之利益。
信託監察人之權利義務 (一)注意義務: 信託監察人制度係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而設,故要求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二)報酬請求權: 法院因信託監察人之請求,得斟酌其職務之繁簡及信託財產之狀況,就信託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三)委任規定之類推適用: 信託監察人與受益人間具有類似於民法上之委任關係,因此其權利義務,除信託法所規定者外,應可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
信託關係之消滅 信託消滅事由 信託消滅之效果 所定事由發生 信託目的已完成 信託目的不能完成 委託人與受益人終止信託 效力不溯及既往 剩餘財產歸屬 強制執行程序繼續進行 結算信託事務 受託人留置權
公益信託之定義與特色 宣言信託限法人始可成立。 宣言信託之委託人得兼受託人。 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須有受益人,惟受益人不須確定。 信託法第六十九條: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宣言信託限法人始可成立。 宣言信託之委託人得兼受託人。 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須有受益人,惟受益人不須確定。 信託目的必須確定,且為公眾之利益。 強制應設信託監察人。 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
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之區別 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雖均為從事公益之目的而設立,惟二者之主要區別如下: 1.財團法人須取得法人資格;而公益信託不受此限制其成立方式較為簡便。 2.財團法人為確保其永續性,通常有最低財產額之限制且不許處分其基本財產;公益信託則無此限制。 3.財團法人須設專職人員及固定事務所;公益信託無此限制,有助於節省營運費用。 4.財團法人成立後不得任意解散,較適合從事永續性之事業型公益活動,例如圖書館、美術館或體育館等文化運動設施;公益信託無永續性,較適合從事無永久性之公益活動,例如以提供獎學金或研究獎助金等以給付金錢為目的之公益事務,採公益信託方式較為理想。
公益信託與私益信託之比較表 公益信託 私益信託 委託人之資格 宣言信託限法人 法人、自然人均可 受託人之資格 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有權利及行為能力之法律主體均可,不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受益人 不須確定,為不特定之社會大眾 對象確定,須有行為能力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對象亦可。 設立程序 不須經許可 信託目的 公眾利益 私人利益
信託之流程 1.與信託專家討論欲達成之信託目標 2.由信託專家代為擬定信託契約 3.如為他益信託,將信託契約送交國稅局核定 4.到銀行繳納贈與稅後(30日內),向國稅局取得完稅或免稅證明 5.憑信託契約、完(免)稅證明等資料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稅籍編號 6.到銀行開戶,將信託財產存入
信託之流程 7.每年年初,銀行開立扣(免)繳憑單予受託人 (1月31日前) 8.受託人再轉開扣繳憑單予受益人(1月31日前) 9.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及受益分配情形向國稅局申報(2月10日前) 10.每年5月31日前,受益人將信託受益所得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 11.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分配信託財產予受益人(此時不須申報繳納贈與稅) 12.信託關係消滅
信託之功能 由受託人代理受益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例如:可避免子女揮霍財產、照顧殘障子女、未成年子女等特定人 2.專業管理信託財產 3.公益功能 4.增值功能 5.特殊情況下,具有節稅功能
金錢信託的本質與種類
金錢信託的本質 委託人於信託行為生效時,以金錢(即信託資金)交付信託者,即為金錢之信託。 依據「信託業法」第三十一條,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因此各種金錢信託均屬不保本、不保息之業務。
金錢信託的種類 (一) 依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有無運用決定權 1.指定:委託人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 2.不指定: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 3.特定: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 (二) 依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方法 1.單獨管理及運用 2.集合管理及運用
金錢信託業務統計(不含證投信、期信基金保管)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年度-季 95年度 96年度 97年度 98年度 99年度第3季 金額 業務別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2,486,516 3,333,431 2,755,041 2,888,018 2,866,612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有價證券 471,774 648,500 559,889 605,845 576,684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券商結構型商品 -- 432 897 員工福利信託 45,332 56,404 72,274 83,350 91,326 保險金信託 74 89 121 152 180 生前契約信託 5,454 5,882 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 2,246 其他預收款信託 9,479 9,832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36,892 42,044 19,606 22,813 16,632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 8,511 9,142 8,467 6,591 7,772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 不動產投資信託 61,901 63,011 共同信託基金 4,408 3,078 2,648 1,952 1,392 其他(含未載項目) 214,055 230,152 211,709 65,467 83,055 合計 3,267,562 4,322,840 3,629,755 3,751,454 3,725,521 註:1、金額指信託財產本金。 2、員工福利信託包括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及企業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金錢信託業務實務
特定金錢信託 依照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 委託人以金錢交付信託,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 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財產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 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
特定金錢信託 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肇始於民國75年,當時中央銀行在外匯管制之時空環境下,為提供國人海外投資管道,舒緩新台幣升值壓力。 央行於民國74年12月發函臺灣銀行、中央信託局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等三家銀行,同意自民國75年元月起可開辦「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代客戶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特定金錢信託 民國76年11月財政部頒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顧問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允許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據以提供境外基金顧問服務,由投資人於取得資訊後逕行匯款辦理,或透過銀行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方式投資。是以77年_4月起,銀行推展透過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方式投資境外基金。 94/3/18央行發函正名為特定金錢信託 配合94年3月9日修正發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將「指定用途信託」之用語更名為「特定金錢信託」)辦理。 95年8月實施「境外基金總代理制度」。對投資人來說,具有基金多元化、資訊透明化、交易安全、降低成本等優勢。
國內外共同基金投資管道 (一)向銀行購買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基金業務 (二)向證券商購買 (三)向投信、投顧購買 (四)向保險公司購買投資型保單
集合管理運用專戶 實務上銀行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係指依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換言之,委託人必須先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再針對欲投資的集合帳戶,簽訂契約,有兩層的契約保障。
集合管理運用專戶 股票管理帳戶 受託銀行 短期票券管理專戶 定期存款 *本圖示假設委託人均指定運用範圍 債券管理專戶 甲委託人 乙委託人 股票40%債券30%票券20%存款10% 股票管理帳戶 甲委託人 受託銀行 債券管理專戶 股票20%債券60%票券20%存款0% 乙委託人 短期票券管理專戶 股票60%債券20%票券10%存款10% 丙委託人 定期存款 信託契約 集合管理運用契約 *本圖示假設委託人均指定運用範圍
集合管理運用專戶 實務上信託業者在發展產品時,便已將產品未來的投資理念及哲學預作設計,提供投資人不同型態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使其在做投資決定時,能根據自己不同的投資目的和風險忍受度來做選擇。 集合管理運用專戶vs.國內外共同基金
單獨管理運用帳戶 銀行信託部的單獨管理運用帳戶: 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強調一對一量身訂作幫客戶投資 有投資門檻,享手續費優惠 享受信託架構隔離資產好處 可同時規劃其他信託,來幫大客戶節稅、轉移資產。
單獨管理運用帳戶 銀行代操資產 大戶最愛 【2008/08/06 經濟日報】
共同信託基金 依信託業法第八條規定,共同信託基金謂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 實務上銀行發行的共同信託基金屬於私募性質,不能公開發行,目前多為貨幣型共同信託基金,屬於投資平均存續期間小於180天、流動性極佳的貨幣市場工具。
共同信託基金實例 銀行募集發行的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適合作為資金的停泊站。
共同基金vs.共同信託基金 共同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法源依據 主管機關 法律關係 募集機構 課稅問題 募集方式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信託業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九條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 證期局 原則上為銀行局,例外為證期局 法律關係 委任關係 信託關係 募集機構 投信公司 信託業 課稅問題 利益實際分配時課稅 信託利益實際分配時課稅 募集方式 可向不特定人公開募集 原則上不可公開募集
員工持股信託 上市上櫃 公司 商業銀行信託部 證券市場 員工組成員工持股委員會 (擬制法人) 退職人員 1.協助成立持股委員會 6.購入股票 2.簽訂協議 3.獎勵金 4.信託契約 5.支付信託資金 6.購入股票 7.保管購 入股票 8.受託行使股東決議 9.交付信託資產 (委託人兼受益人) (受託人) 商業銀行信託部 證券市場 員工組成員工持股委員會 (擬制法人) 退職人員
員工持股信託 對企業之優點: (1)促進員工之向心力,提高經營績效 (2)降低員工流動率,減少訓練成本 (3)落實工者有其股,促進勞資關係和諧 (4)穩定公司股權,健全企業經營 對員工之優點: (1)協助員工長期投資理財規劃 (2)公司提供獎助金,增加員工福利 (3)分享公司盈餘與股價增值利益 (4)信託財產獨立且具安全性 (5)確保退休金充足,得安享人生
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 不動產投資信託(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簡單講就是把商用不動產,變成「股票」,直接在證券市場買賣,而發行機構就將這些商用不動產的租金收入,與不動產上漲的資本利得,分配給與投資人。 REITs吸引人之處:投資門檻低;投資標的以不動產為主,與股市、債市的連動性不高,受到景氣的影響相對偏低。 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除了直接到股票市場買REITs外,也可購買由投信公司發行、以投資海內外REITs為標的物的基金。
資產證券化商品
國內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實例 募集總額 發行總面額最高為73億2百萬元,最低為50億元。 發行方式 採公開募集方式發行。 單位面額 每個受益權單位的面額為新台幣10元 每張受益證券表彰1000個受益權單位,面額為1萬元。 掛牌交易 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 基金型態 封閉式基金,淨值每日公告。 存續期間 本基金不定存續期間,自成立之日繼續存續。 可分配收益 租金收入、已取得孳息、及以實現之資本得扣除各項 準備及費用。 收益分配時間 於每年度5月、11月的第十個營業日分配現金股利。 課稅方式 免徵證券交易稅,且股利配息適用10%分離課稅。
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 銀行業的保險金信託,是以保險金為信託財產,由保單受益人(子女)與受託人(銀行)簽訂信託契約,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將身故保險金交付受託人(銀行),依照信託契約約定方式管理運用(如:存款、基金…等),並給付生活、安養、教育等費用,以達照顧受益人的意旨。 壽險業的保險金信託,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要保人即可訂定保險金信託,約定死亡或殘廢保險金要以信託方式,分期給付照顧未成年子女或是全殘的自己。
加入信託,保險更保險 為避免未成年子女不善管理運用保險金或保險金遭監護人 不當挪用,保險金信託的好處: 1. 專家管理,政府法律監督 2. 保護大筆保險金,免受他人覬覦 3. 事先約定投資標的,解決保險金運用問題 4. 事先約定保險金分配的方式,提供受益人長期而穩定的 生活、醫療及教育等資金來源,亦可約定彈性給付項目 5. 為了加強保護受益人,可設定某些禁止終止信託的 條件,例如加入信託監察人,終止需經監察人同意, 協助保護受益人的權利。
保險金信託運用實例 年幼、殘廢、特殊疾病子女 重病及慢性病長輩 空中飛人父母 單親家庭 單身貴族 家庭成員複雜的大家族
保險金信託簽約程序 向所屬的保險公司辦理手續(例如聲明同意書或保單批註文件等),保險受益人(未成年者則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保險理賠金入「○○銀行信託專戶」。 攜帶保單首頁、保單批註影本,及委託人身份證件至銀行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 銀行寄發信託通知書。
保險金信託 – 自益信託版(銀行業) 父母 保險公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子女 信託受託人 銀行 保險受益人 信託公司 信託委託人 信託受益人 1. 簽約要保書 保險公司 要保人 2.支付保險費 被保險人 4. 保險給付(信託財產移轉) 子女 信託受託人 銀行 信託公司 3.預訂信託契約 保險受益人 信託委託人 5.信託給付 信託受益人
透過銀行承做保險金信託新做法 資料來源:新光銀行網站
透過銀行承做保險金信託新做法 實務作法: 1.以父或母為委託人向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信託受益人一為父母、二為子女 2.以父或母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為子女,保單批註保險金入銀行保險金信託專戶 3.年繳保費50萬以上,代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核定課稅證明 4.收取簽約手續費(4000) 、帳務處理費(300) 、保險金入信託帳戶後之階段,銀行收取信託管理費0.3% – 0.5%。 現行版保險金信託(自益信託)vs.新版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上路 20家壽險業者可承辦 (2008/2/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保險金信託上路 20家壽險業者可承辦 (2008/2/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上路,要保人可于事故發生前,替特定受益人信託保險金,保險業者也將成為唯一可替要保人承作受益人保險金信託的業者,且只要不超過最低稅賦制的三千萬元課稅門檻,保險金視為免稅的保險給付。 金管會表示,由於公益性質濃厚,保險金信託針對未成年、智能不足等特定受益人。 金管會表示,欲申請保險金信託業務的保險業者,需符合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達200%、未受重大裁罰等資格,預估約有20家保險業者符合資格。
保險金信託 – 他益信託版(保險業) 保險公司 父母 信託受託人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信託委託人 子女 保險受益人 信託受益人 4. 保險給付 (信託財產移轉) 父母 1. 簽約要保書 要保人 2.支付保險費 3.預訂信託契約 被保險人 信託委託人 5.信託給付 法源: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殘廢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限。」 (960718修正公布) 子女 保險受益人 信託受益人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自益及他益都「免稅」! 【2008/01/04 經濟日報】
借券型有價證券信託 2010/05/09 【聯合晚報╱記者嚴珮華整理】 問:您好,由於我個人投資屬於較保守穩健,因此長期持有大型且波動性較小的股票,請問除了每年的配股配息外,還可以有其他收入管道嗎? 元大銀行資深副總吳鴻麟答:處於微利時代,長期投資股票之投資人,除了每年固定領取配股配息外,另外一個賺取額外收益的管道就是透過銀行「借券型有價證券信託」,由銀行幫投資人將股票辦理出借,賺取額外的借券收益。 所謂「有價證券信託」,是指委託人(客戶)將有價證券交付信託予受託人(銀行),並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以受託人名義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運用,「借券型有價證券信託」即屬此項業務之一。投資人即股票持有人想要賺取借券收入,其方式係先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將股票信託並劃撥轉帳至銀行信託專戶,由銀行透過證券交易所之借券系統辦理出借,賺取借券人支付之借券費用。 由於借券市場僅開放特定法人參與,如保險公司、銀行、證券商、信託業等,銀行係以兼營信託業之身份擔任出借人,參與借券市場,所以一般投資人或法人,惟有將股票交付信託才得以辦理出借交易,賺取借券收益。
股票節稅信託釋例 背景資料: 王董事長,配偶存,育有三子女,剛成年。 持有A科技公司股票12,000張,預計2003年現金股利2元,股票股利4元,目前股價120元。將其中6,000張進行信託規劃。 目前郵局定存固定利率為1%。 信託期間二年。
股票節稅信託說明 孳息受益人 本金受益人 子女三人 子女三人 本人 本金信託現值(自益)=720,000,000÷(1+1%)² 第1年 第2年 孳息受益人 本金受益人 子女三人 子女三人 本人 本金信託現值(自益)=720,000,000÷(1+1%)² =705,813,156元 孳息信託利益(他益)=720,000,000-705,813,156元 =14,186,844元 贈與稅金額=(14,186,844-1,000,000)×27%-985,000 =2,575,448元 ※修改遺贈稅法(98.1.23)遺贈稅由累進課稅改為單一稅率10% 遺贈稅免稅額分別調高至1200萬與220萬
信託節省多少贈與稅? 直接贈與之贈與稅 合 計 股票節稅信託之贈與稅=- 贈與稅節稅金額 現金股利(註1) 股票股利(註2) 合 計 贈與稅(註3) 第一年 12,000,000元 288,000,000元 300,000,000元 141,615,000元 第二年 合 計 600,000,000元 283,230,000元 股票節稅信託之贈與稅=- 2,575,488元 贈與稅節稅金額 280,654,512元 註 1:6,000,000股×2元/股=12,000,000元 2:6,000,000股×4元/股÷10×120元=288,000,000元 3:(300,000,000-1,000,000)×50%-7,885,000=141,615,000元 ※修改遺贈稅法(98.1.23)遺贈稅由累進課稅改為單一稅率10% 遺贈稅免稅額分別調高至1200萬與220萬
相關法令 遺贈稅法第十條之二 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享有孳息部份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