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原則 桃園縣政府地政處 製
ㄧ、何謂非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係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意義 依「區域計畫法」第1條規定,區域計畫法之實施係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均衡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並有效防止自然災害之發生。為達成上述區域計畫法揭櫫之宗旨,對土地依其所能提供之使用性質,並參酌地方實際需要,劃定使用分區,編定各種使用地,實施管制,以達到國土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依據 區域計畫法第15條。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要點第4條、第5條、第6條、第54條、第55條。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行政程序法。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有哪幾種? 10種分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法令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 18種用地: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法令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
各種使用地可供使用項目 現行各種用地別可供使用之項目(須向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無須辦理變更編定) 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可供作旅館觀光遊樂設施。 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可供作休閒農業設施。 甲種、乙種、丙種建築、遊憩用地、農牧、林業、交通、國土保安 用地(限點狀或線狀使用)可供作公用事業設施。 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 原住民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 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可供作民宿 使用。 丁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可供作廢棄物資源回收儲存場及其相關設 施。 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可供作宗教建築使用。 如欲得知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之詳情,可參閱「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洽詢桃園縣政府(地政處)。
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1.農牧用地可供農作使用(包括牧草)、農舍、農業設施、 畜牧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養殖設施(工業區、 特定農業區除外)、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採取土石、 林業、休閒農業設施、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 用)、戶外廣告物、私設通路、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臨時 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 用臨時處理設施等15項使用。 2.如涉及建築行為或變更地形、地貌者,在其使用之前仍應 向桃園縣政府農地管理單位申請容許使用。 3.農牧用地如欲作為資源回收場、砂石場或興建寺廟、旅館 使用等非屬容許使用項目時,應依規定辦理變更編定。
三、申請容許使用程序 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 二、使用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 (簿) 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四、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 五、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予檢附。申請人為 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文件。第一項 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得依 其規定辦理。
四、申請變更使用程序 申請人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 定,先向擬變更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辦 事業計畫申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並應 先徵詢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核 准後,再依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檢附非都市土地 變更編定申請書、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申請變 更編定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其他有關文件(一 式五份),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使用地變更,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桃園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興辦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一覽表(一) 五、申請變更目的事業單位受理窗口(一) 桃園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興辦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一覽表(一) 興辦事業項目 變更後使用地類別 主管機關(單位) 毗連擴展工業 丁種建築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工商發展處 現有巷道 交通用地 工務處 新設水路 水利用地 水務處 汽車運輸業場站、設施 交通處 墳墓、納骨塔 墳墓用地 民政處 砂石場 礦業用地 旅館 遊憩用地 觀光行銷處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處理設施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環境保護局
桃園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興辦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一覽表(二) 五、申請變更目的事業單位受理窗口(二) 桃園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興辦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一覽表(二) 興辦事業項目 變更後使用地類別 主管機關(單位) 幼稚園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教育處 老人福利機構 社會處 托兒所 活動中心 宗教建築設施 民政處 集會所 土資場 工務處 加油站、液化石油氣分裝場 工商發展處
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一) 案件來源 鄉(鎮、市、區)公所查報。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移送。 警察機關移送。 民眾檢舉。 辦理變更編定,先行違規使用情事。 辦理分割測量,發現違規使用情事。 其他來源案件(內政部營建署國土利用監測計畫)。
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二) 農牧用地違規態樣-興建鐵皮屋作工廠、倉庫或水泥地作停車場
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二) 農牧用地違規態樣-興建鐵皮屋作資源回收場使用
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二) 農牧用地違規態樣-擅自經營砂石場
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二) 農牧用地違規態樣-傾倒營建廢棄物整地、堆置砂(土)石
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二) 農牧用地違規態樣-填土整地、挖水池
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三) 裁罰內容 1.罰鍰 2.停止使用 3.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四) 裁罰基準 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裁罰新台幣6萬至30萬元整。 本縣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罰鍰裁量標準。 面積未滿1500平方公尺 新台幣6萬元罰鍰 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以上 每增加1000平方公尺 →加處新台幣1萬元
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五) 處罰對象 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對非行為人(土地所有權人、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為例外。
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六) 受處分後之應作為 於期限內恢復原狀-將土地恢復合於土地編定容許之使用。 屆期未恢復原狀,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
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七) 恢復原狀之受理單位 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欲申請回復土地原狀,即恢復土地原編定使用,由各使用地之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回復原狀(例如農牧用地-則向本府農業發展處申請)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查詢網站 桃園縣政府地政處網站:http://www.land.tycg.gov.tw/ 內政部地政司網站: http://www.land.moi.gov.tw/
七、結語 臺灣地區土地資源有限,誤用、濫用將導致土地資源破壞不易復原,是以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法規之訂定,其主要目的是在引導民眾將土地作合理使用。其政策具長遠性及多元化,是以本處在此慎重的呼籲社會大眾,共同遵守非都市土地使用容許之使用項目作合法之土地使用,以維護土地資源,進一步達成「地盡其利」及「地利共享」的政策目標。
為保障您的權益及維護寶貴的土地資源,非都市土地於使用前,請先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切勿違規使用。 桃園縣政府地政處 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