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四、規範內容 請託關說篇 定義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第2點第5款)
請託關說處置程序 非以書面為之 請託關說 三日內簽 者,應以書面 事件(有 報長官 載明請託關說 違法或不 並知會政 者姓名、身分 當影響特 、時間、地點、 方式及內容 請託關說 事件(有 違法或不 當影響特 定權利義 務之虞) 三日內簽 報長官 並知會政 風機構 (第11點) 無法判斷是否違法或有不當影響時,亦得依上述規定辦理。
受贈財物篇 定義 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其要求或期約者亦同。 定義
其他權利或利益 注意喔 指具有經濟價值之享受或優待,包括安排工作機會、免費停車、優惠交易、招待旅遊或低利貸款等利益。
受贈財物狀況處置-原則 知 簽 會 報 政 風 首 機 不得要求 長 構 、期約、 接受餽贈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第4點、第5點) 拒絕 退還 3日內 送 交 無法 退還
受贈財物狀況處置-例外(第5點) 有 屬公務禮儀 職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者 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 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 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以下。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 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 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 ,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NT.3,000元,同一年同一來源不超過NT.10,000元)
無職務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第5點) 無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所為 不受限制 餽贈財物 非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 對於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及邀宴應酬, 原則上並不禁止,僅在特定情形要求登錄,如與身 分、職務顯不相宜,仍應避免。 無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者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所為 不受限制 餽贈財物 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非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 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 ,3日內簽報長官,必要時知會政風單位
小心喔 推定為員工本人接受餽贈 (第5點) 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情形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 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 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受贈財物之例外允許 法務部97年11月10日法政決字第0971115873號函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或業者等,受贈印有名稱(如公司、事務所、機構全銜)、聯絡方式、營業項目之月曆、行事曆或辦公日誌,該等物品屬於企業公開宣傳及形象行銷性質,且價值輕微,應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致贈對象亦不限於公務員,尚無本規範之適用。
飲宴應酬篇 定義 員工參加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或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或出入不正當場所致影響機關廉潔形象者。 員工參加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或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或出入不正當場所致影響機關廉潔形象者。 (如唱歌、看戲、球敘、打牌、 旅遊…等)。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 (第7點)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不得參加 原則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1 (第7點) 例外 應簽報長官核准 並知會政風機構 後始得參加。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 一般人參加 例外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 、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 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 禮俗標準 (NT.3,000元,同一年同一來源 不超過NT.10,000元) 應簽報長官核准 並知會政風機構 後始得參加。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 2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 原則 無禁止規定 參加之活動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 應避免 (第7點第2項) 例外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 3 視察、調查、執行監督工作、出差、參加會議等活動(第9點) 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之飲宴應酬活動 不得 接受 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之飲宴應酬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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