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清洁空气行动中心青岛机动车排放管理研讨会 2009年8月4日 青岛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亚洲清洁空气行动中心青岛机动车排放管理研讨会 2009年8月4日 青岛 崔明明
内容提要 一、背景分析 二、主要内容
背景介绍 近几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已成为大、中型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2009年上半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76亿辆,机动车污染与人群距离近,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环境投诉的重点和热点。 在近几年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有所好转的大前提下。随着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2009年上半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76亿辆,机动车排放的大气污染主要出现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通密集区域,与人群距离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成为城市居民环境投诉的重点和热点。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1999年开始,北京率先开展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管理,对尾气排放污染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的车辆发黄色环保标志,成为引导绿色消费、淘汰高排放汽车、控制和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有效措施 。
背景介绍 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机动车标志管理体系已初步建立,为本规定实施提供可能; 北京率先开展机动车标志分类管理,对污染物排放量大、浓度高、稳定性差的车辆核发黄色环保标志,作为倡导绿色消费、淘汰高排放车辆、控制机动车污染的重要举措,各地纷纷效仿; 2009年按照进一步做好首都空气质量保障工作要求,环境保护部配合北京市开展进京机动车标志管理,并先后印发了《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通知>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各地环保部门积极行动起来,初步建立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体系 。 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机动车达到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构成比例不相同等原因,各地所制定的黄、绿标划分标准也不完全相同,同时标志样式也存在差异。由于机动车是流动的污染源,不统一的标志加剧了各地政府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难度,也加重了车主的负担。突出的管理问题决定了环境保护部必须迅速出台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标志管理规定。 2009年6月1日,国办印发2009年44号文《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7月13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等十部委联合制定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为实现标志管理、淘汰黄标车提供了极好的契机和工作平台,同时促进我们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黄、绿标的划分标准,并为标志管理提供了政策保障。 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不达标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在实际工作层面明显存在操作性差的问题,亟需制定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并予以落实,也为下一步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提供有力支持。
背景介绍 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亟需本规定实施; 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机动车达到的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构成比例差异较大,各地黄、绿标划分标准不完全相同,同时,标志的样式也不一致; 机动车是流动源,不统一的标志划分标准和样式,加剧了各地政府制定污染防治政策的难度,同时也加重了车主的负担; 突出的管理问题 决定环境保护部 必须迅速出台全 国统一的标志管 理规定。 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机动车达到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构成比例不相同等原因,各地所制定的黄、绿标划分标准也不完全相同,同时标志样式也存在差异。由于机动车是流动的污染源,不统一的标志加剧了各地政府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难度,也加重了车主的负担。突出的管理问题决定了环境保护部必须迅速出台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标志管理规定。 2009年6月1日,国办印发2009年44号文《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7月13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等十部委联合制定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为实现标志管理、淘汰黄标车提供了极好的契机和工作平台,同时促进我们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黄、绿标的划分标准,并为标志管理提供了政策保障。 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不达标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在实际工作层面明显存在操作性差的问题,亟需制定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并予以落实,也为下一步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提供有力支持。
背景介绍 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为本规定提供了重要时机 十部委联合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汽车以旧换新是促进扩大内需、推动节能减排、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 以旧换新政策为淘汰高排放汽车、实现标准管理提供契机和平台; 促进环境保护部必须划定统一的黄、绿标划分标准,为标志管理提供了政策支持。 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机动车达到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构成比例不相同等原因,各地所制定的黄、绿标划分标准也不完全相同,同时标志样式也存在差异。由于机动车是流动的污染源,不统一的标志加剧了各地政府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难度,也加重了车主的负担。突出的管理问题决定了环境保护部必须迅速出台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标志管理规定。 2009年6月1日,国办印发2009年44号文《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7月13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等十部委联合制定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为实现标志管理、淘汰黄标车提供了极好的契机和工作平台,同时促进我们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黄、绿标的划分标准,并为标志管理提供了政策保障。 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不达标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在实际工作层面明显存在操作性差的问题,亟需制定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并予以落实,也为下一步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提供有力支持。
背景介绍 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本规定将进一步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 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不达标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明显存在操作性差的问题亟需制定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并予以落实,也为下一步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提供有力支持。 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机动车达到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构成比例不相同等原因,各地所制定的黄、绿标划分标准也不完全相同,同时标志样式也存在差异。由于机动车是流动的污染源,不统一的标志加剧了各地政府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难度,也加重了车主的负担。突出的管理问题决定了环境保护部必须迅速出台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标志管理规定。 2009年6月1日,国办印发2009年44号文《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7月13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等十部委联合制定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为实现标志管理、淘汰黄标车提供了极好的契机和工作平台,同时促进我们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黄、绿标的划分标准,并为标志管理提供了政策保障。 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不达标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在实际工作层面明显存在操作性差的问题,亟需制定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并予以落实,也为下一步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提供有力支持。
2009年7月22日环境保护部周生贤部长正式签发了《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
主要内容 一、标志的分类 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主要内容 二、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标志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的内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标志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标志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标志有效期为1年。
主要内容 三、核发程序 1、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主要内容 2、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包括环保检验合格证明和安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主要内容 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判定方法如下: 一、原则上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可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主要内容 3、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 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登记地环保部门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经与信息管理系统内记录对比,补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主要内容 四、管理信息系统 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划建设全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系统,建立国家、省、地级市三级信息管理制度,该系统具备联网更新、自动编号、联机打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信息、自动存储核发记录以及信息自动上传等功能。
主要内容 五、其他规定 各地可视情况逐步开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 已经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在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时,按照本规定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已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信息管理的地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的式样和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本规定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