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寫作
何謂公文? 處理公務的文書,有一定的製作、傳遞程序及格式,發文與受文者中,起碼有一方是機關 公文三要件 有關公務的文書 《公文程式條例》「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 文書的處理者,起碼有一方為機關 符合一定的程式
公文的特性(一) 公文有主客體的關係 公文有事實根據 公文有一定要件 有寫作對象,有時是個人,有時是若干人,也可能是機關、團體或地區 公文書必須與處理公務之事實有關,有一定的範圍、時間、地點的限制 公文有一定要件 公文有寫作的結構和格式,必須照規定書寫才能發生效力
公文的特性(二) 公文有法令限制 公文有固定的專用語 公文為表達意思的文書,故行文必有具體的主張及目的,這些主張及目的,必須依據現行適用的法令,所陳述的事實必須真確,才能生效。 公文有固定的專用語 公文的專用語有固定的意涵、尊卑、語氣、禮節、態度等不同,需審慎運用,始可發揮作用,達到「簡、淺、明、確」的效果。
公文程式(一) 公文程式,即是公文製作的程序和格式 公文的類別 令 呈 咨 即命令,有施發號令及強制遵行之意。 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佈命令時用之 呈 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咨 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公文程式(二) 公文的類別 函 公告 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公告 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
公文程式(三) 其他公文 書函 開會通知單 手令或手諭 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用 適用範圍較「函」廣泛,舉凡答覆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開會通知單 手令或手諭 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公文程式(四) 其他公文 簽 報告 簽函或便簽 承辦人援就其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公務報告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情時使用 簽函或便簽 簡單案情的簽擬,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公文程式(五) 其他公文 聘書 證明書 證書或執照 契約書 提案 紀錄
公文程式(六) 其他公文 節略 說帖 定型畫表單 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詳述機關掌理業務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與以支持時用之 定型畫表單 可以使用規格化的報表、收據、會議通知單等,其格式由機關自訂印製
公文製作一般原則 文字敘述應明白曉暢、詞意清晰,達到「簡、淺、明、確」之要求。 對於案件應從各種角度、立場考慮問題,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 所提意見或辦法,力求周詳具體、適切可行,並備齊各種必須的文件,構成完成之幕僚作業,供上級採擇。 文稿表示意見,應以負責的態度,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抉擇,避免使用艱深費解、無意義或模稜兩可之詞句。
公文製作一般原則 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 字跡力求清晰,如有添註塗改,應於添改處蓋章。 公文之陳核應使用公文夾,並選用正確顏色卷宗加以區分。 公文夾的區分為: 最速件用紅色; 普通件用白色; 機密件用黃色或機密件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