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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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第二章 增值税法

◇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与税率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出口货物退(免)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本章要点 ◇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与税率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出口货物退(免)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第一节 增值税的概念

第一节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增值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自2009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节 增值税的概念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第一节 增值税的概念 对增值税概念的理解,关键是要理解增值额的含义。 增值额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劳务,在购入的商品或者取得劳务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第一节 增值税的概念 1.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C即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V即工资,是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即剩余价值或盈利,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增值额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从内容上讲大体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 2.就一个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非增值项目(相当于物化劳动,如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价值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第一节 增值税的概念 3.就一个商品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来讲,不论其生产经营经过几个环节,其最后的销售总值,应等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即商品最后销售价格等于各环节增值额之和。 4.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看,增值额V+M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收入。

第一节 增值税的概念 二、增值税的类型及特点 (一)增值税的类型 在实践中,各国实行的增值税都是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和理论增值额往往不相一致,其主要区别在于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上。所以根据对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税款处理的不同,可以将增值税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但对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由于这个法定增值额等于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和折旧之和,其内容从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所以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第一节 增值税的概念

第一节 增值税的概念 2.收入型增值税 收人型增值税除允许扣除外购物质资料的价值以外,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这个法定增值额,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这种类型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不包括生产资料部分,仅限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额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因此,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 2.普遍征收。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看,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 第一节 增值税的概念

第一节 增值税的概念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销售方征收,但销售方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在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进行抵扣。

第一节 增值税的概念 5.实行比例税率。从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看,普遍实行比例税制,以贯彻征收简便易行的原则。由于增值额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产品来说性质是一样的,原则对增值额应采用单一比例税率。但为了贯彻一些经济社会政策也会对某些行业或产品实行不同的政策,因而引入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或称低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这样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转嫁的实现。这是增值税与传统的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或商品课税的一个重要区别。

三、增值税的改革趋势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第一节 增值税的概念

具体试点办法是: 1.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 2.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3.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第一节 增值税的概念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征税范围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 1.在境内销售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在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2.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劳务是指在境内有偿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是,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的货物。对纳税人报关进口的货物,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二)特殊规定 除了上述的一般规定以外,特殊项目或行为需要做出具体确定。 1.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以下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货物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销售额。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2)除上述情形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纳税人按照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4.属于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交割时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3)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4)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5.其他规定 (1)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应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具体地说,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二是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2)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③]。 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3)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4)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5)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6)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承租人或者承包人,是指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

为提高税收管理的有效性,降低税收成本,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规范计税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办法。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或者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④]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须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授权制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二)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法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三、税率 (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零税率和征收率的货物外,适用17%的税率。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7%的税率。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二)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适用13%的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音像制品(自2007年1月1日起)。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3)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4)二甲醚(自2008年1月1日起)。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 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的应税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三)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率为零不是简单地等同于免税。出口货物免税仅指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而零税率是指对出口货物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在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产品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税款,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当然我国目前并非对全部出口产品都完全实行零税率。我们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调节出口产品结构规定了出口退税率,对大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对某些出口产品也并非完全实行零税率。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四)征收率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上述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 一律调整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2.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⑤] (1)适用6%征收率的货物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2)适用4%征收率的货物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税率 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计算参见本章第四节。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项目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对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主要规定 对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促进环保等政策措施。主要有: (1)对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等免征增值税。 (2)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3)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4)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⑥]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2.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 - 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 - 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 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5.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6.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⑦] 7.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8.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起征点的规定 为降低个人的税收负担,节约税收成本,税法中规定了增值税的起征点。起征点是指开始征税的起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纳税。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 从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⑧]: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 元; (2)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所称销售额,是指不含增值税应纳税的销售额。 各地区适用的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购进扣税法,即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这是对销售全额的征税),然后对当期购进项目已经缴纳的税款(所含税款)进行抵扣,从而间接计算出对当期增值额部分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1.一般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是,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不并入销售额。 (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除上述各项外,纳税人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项费用,均属于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计税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2.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①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 0%;20天内付款,折扣10%;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②销售折扣又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贷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较,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③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例2-1】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0 000元,适用税率为17%。结算时,该厂按含税销售额给予购买方5%的现金折扣,开具红字发票入账。计算销项税额。 【答案】 该企业给予购买方的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一笔理财费用,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项税额=200 000×17%=34 000(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例2-2】某商场(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冰箱。5月30日向顾客销售1台电冰箱,零售价4 680元;顾客旧冰箱作价120元,商场收取现金4 560元。计算销项税额。 【答案】 销售额=4 680÷(1+17%)=4 000(元) 或:(4 560+120)÷(1+17%)=4 000(元) 销项税额=4 000×17%=680(元)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即差价)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方式销售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纳税人发生以货物换取货物行为的,双方都应作货物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5)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上述规定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例2-3】某涂料厂(一般纳税人)于2011年1月份向某建材公司销售A种涂料200桶,出厂价格80元/桶。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4 680元,已单独设账核算。同年2月份,因上年销售涂料时出借的包装物无法收回,故没收上年收取的包装物押金2 340元。计算销项税额。 【答案】 2011年1月份销售涂料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4 680元,因单独设账核算而不予征税,这里应仅就销售涂料取得的销售额计税。 销项税额=80×200×17%=2 720(元) 2011年2月份没收上年收取的包装物押金2 340元,应按规定计税。 销项税额=2 340÷(1+17%)×17%=340(元)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例2-4】某酒厂(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散装白酒20吨,出厂价格3 000元/吨,销售额60 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3 510元,已单独设账核算。计算销项税额。 【答案】 销项税额=[60 000+3 510÷(1+17%)]×17%=10 710(元)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6)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额的确定 对于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实际(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计税销售额。 对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的,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计税销售额。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7)销售额的核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以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上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10%)。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制度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8)销货退回或者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对于任何一个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在经营活动中,既会发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又会发生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因此,每一个一般纳税人都会有收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注意的是: ①所谓“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而且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所包括的具体品目按照1995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 ②购买农业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③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 ①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业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②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③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④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例2-5】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一批生产用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列明的价款、税款分别为300 000元、51 000元;支付运费及建设基金2 000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支付保险费100元,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费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答案】 进项税额=51 000+2 000×7%=51 140(元)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例2-6】某生产企业本月销售应税货物发生的运费及建设基金3 200元、装卸费400元、保险费50元,已取得运输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具给本企业的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答案】 进项税额=3 200×7%=224(元) 在确定进项税额时应当注意,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相关项目的成本。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是,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6)述第(2)至第(5)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7)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就可以得出实际应纳税额。为了正确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要规定。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1.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详见本章第四节“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规定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②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2.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发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前述实际成本的计算公式,如果属于进口货物是完全适用的;如果是国内购进的货物,主要包括进价和运费两大部分。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3.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4.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公式中的销售额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规定相同。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例2-7】某商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6月,该商场取得零售收入总额18.54万元,还销售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5.2万元,原值4万元。计算该商场当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答案】 (1)零售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18.54÷(1+3%)×3%=0.54万元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税额=5.2÷(1+3%)×2%=0.1万元 (3)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0.54+0.1=0.64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的税额计算[⑨]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例2-8】某外资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售已自用1年的1辆小轿车,取得价款170 560 元。该辆小轿车是企业于2009年1月份购入的,原值(包括增值税和其他税费)169 600元。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为8年,现已计提折旧10 600元。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答案】 应纳增值税税额=170 560÷(1+4%)×4%÷2=3 280(元)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经按规定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2-9】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因转产出售1台生产设备,取得价款234 000元。该台生产设备是企业于2009年1月份购入的,购入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90 000元、增值税税额32 300元,未发生其他税费。企业已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原值190 000元。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为10年,现已使用1年,已提折旧19 000元。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答案】 销项税额=234 000÷(1+17%)×17%=34 000(元)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 从纳税义务上看,凡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征收增值税。 (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较宽,包括了国内一切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由进口代理者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后,由代理者将已纳税款和进口货物价款费用等与委托方结算,由委托者承担已纳税款。

(三)进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进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有两种:13%和17%,与内销货物相同。 (四)进口货物的具体计算方法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例2-10】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某商场10月进口货物一批。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40万元,另该批货物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共计20万元。货物报关后,商场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假定该批进口货物在国内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 货物进口关税税率15%,增值税税率17%。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请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2)计算进口环节应纳的进口关税; (3)计算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4)计算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 (5)计算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 (6)计算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答案】 (1)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40+20=60(万元) (2)应缴纳进口关税=60×15%=9(万元) (3)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60+9=69(万元) (4)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69×17%=11.73(万元) (5)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80×17%=13.6(万元) (6)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3.6-11.73 =1.87(万元)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五)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纳税地点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其纳税期限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五、税款的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1.一般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2.具体规定 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书第二节征税范围特殊规定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3)-(8)项,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三)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六、案例分析 【案例2-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位于市区的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达到低污染排放值A型小轿车。A型小轿车最高售价22万元/辆,平均售价20万元/辆(均为不含税价),汽缸容量为2.0升。2011年3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进口一批小轿车发动机,支付货款350万元,境外运输费用及保险费30万元(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与购买发动机有关的且构成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关税税率20%,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金后海关放行,发生境内运费6万元、装卸费2万元,取得货运企业开具的发票;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2)购进生产用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40万元、增值税40.8万元,本月企业基建项目领用10%;购进汽车轮胎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用于生产小轿车;购进其他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660万元;从某供销社购进劳保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赠送给关系单位; (3)上月购进的汽车配件验收入库时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经协商决定本月予以退货,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注明价款-120万元、增值税-20.4万元;

(4)委托甲厂加工汽车零配件,委托合同注明:加工数量2万件,材料成本35万元,辅助材料3万元,支付加工费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1 (4)委托甲厂加工汽车零配件,委托合同注明:加工数量2万件,材料成本35万元,辅助材料3万元,支付加工费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1.02万元。甲厂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23元/件。收回后其中80%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小汽车,1%赠送给汽车经销商;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5)销售业务:本月1日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型小轿车30辆,每辆不含税售价20万元;采用销售折扣方式销售A型小轿车270辆,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3月28日,如果10天之内付款,给予5%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20天以后付款,全额收取价款。购货方在4月2日支付货款。本月最新推出新款跑车,销售15辆,不含税售价32万元/辆,销售时每辆按不含税售价的2%收取提货费。本月支付销货运费2l万元,取得运输企业运输发票; (6)将1辆自产的A型小轿车移送用于本企业销售部门使用,提车时支付保险费0.5万元,上缴给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牌照费0.05万元;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7)将自产A型小轿车2辆赠送给汽车拉力赛组委会,代垫运费0.6万元,运输企业将运费发票开给组委会; (8)本月特制高性能的B型小轿车6台和电动汽车10台,其中,将2辆B型轿车用于奖励给对汽车研发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1辆用本厂内部汽车性能试验;本月销售电动汽车5辆,不含税售价26万元/辆。B型小轿车生产成本14万元/辆; (9)将10台A型小轿车用于对外投资,投资合同约定,投资额按不含税价格核算;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10)月末盘点时发现,外购的原材料由于管理不善丢失,成本2.186万元,其中包括运费0.186万元。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消费税税率:A型小轿车5%,B型小轿车9%,跑车40%,小轿车成本利润率为8%。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当月该汽车厂进口环节应缴纳税金; (2)计算当月该汽车厂赠送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当月该汽车厂应缴纳增值税。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解析】 (1)当月该汽车厂进口环节应缴纳税金 进口环节应纳关税=(350+30×50%+20)×20%=77(万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350+30×50%+20)×(1+20%)×17%=78.5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税金合计=77+78.54=155.54(万元) (2)汽车厂赠送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3.4+2×1%×17%+20×2×17%=10.28(万元)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3)计算当月该汽车厂应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10.28+(30+270+1+10)×20×17%+15×32×17%+15×32×2%÷(1+17%)×17%+2×14×(1+8%)÷(1-9%)×17%+5×26×17%=1178.42(万元) 进项税额=78.54+(6+21)×7%+40.8×90%+51+660+3.4+1.02-2×17%-0.186÷(1-7%)×7%-20.4=811.82(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178.42-811.82=366.60(万元)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案例2-2】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位于市区的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支付购货运费30万元,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2%;从国外进口一台检测设备,关税完税价格26万元,关税税率20%;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2)从甲企业购进胭脂、香水等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60万元、增值税44万元;从某物资公司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3万元;从某汽车厂购进小轿车,用于厂部接待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 (3)产品、材料领用情况:在建的职工文体中心领用外购材料,购进成本24.65万元,其中包括运费4.65万元;生产车间领用外购原材料,购进成本125万元;下属宾馆领用为本企业宾馆特制的化妆品,生产成本6万元;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4)内销化妆品1 6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0万元;销售成套化妆品300套,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0万元,其中包括护发品6万元,发生销货运费40万元; (5)内销化妆品2 4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销售成套化妆品550套,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65万元,由于购货方延期支付货款,根据合同规定,收取延期付款利息4.68万元; (6)以800箱化妆品与某企业换取原材料,合同约定,化妆品按平均价计价,原材料等价供应,双方均按合同约定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7)加工业务:为某影视公司演员加工订做油彩以及卸妆油,收取价税合计93.6万元,另外赠送30套自产成套化妆品给影视公司试用。 化妆品成本利润率5%,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本月发生的运费均取得货运发票,取得的相关凭证符合税法规定,在本月认证抵扣。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当月该化妆品厂进口环节应缴的增值税; (2)计算当月该化妆品厂每箱化妆品的加权平均价; (3)计算当月该化妆品厂增值税销项税额; (4)计算当月该化妆品厂增值税进项税额; (5)计算当月该化妆品厂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1)进口环节应缴的增值税=26×(1+20%)×17%=5.304(万元) (2)该化妆品厂每箱化妆品的加权平均价=(220+300)÷(1 600+2 400)=0.13(万元) (3)销项税额=[6×(1+5%)÷(1-30%)+220+90+300+165+4.68÷(1+17%)+800×0.13+93.6÷(1+17%)+30×(90+165)÷(300+550)] ×17%=166.77(万元) (4)进项税额=5.304+85+30×7%+44+3+40×7%+800×0.13-20×17%-4.68÷(1-7%)×7%=156.13(万元) (5)化妆品厂增值税应纳税额=166.77-156.134=10.64(万元)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社会的通行惯例。通过退(免)税,使出口货物不受税收因素影响,有利于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我国对出口货物,在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实行免税和退税相结合的政策,具体可分为三种形式。 1.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款,按规定退还给出口企业。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对某些出口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但不退税。适用这一政策的,一般是因为货物在出口前的诸环节是免税的,所以,在出口环节无需退税。另外,国家出于某种政策考虑,规定某些出口货物适用免税但不退税的政策。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对某些出口货物,按照内销货物的征收办法照章征税,不免税也不退税。适用这一政策的主要是税法列举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等。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给予退(免)税。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四类外购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⑩]。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①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③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①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③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④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给予退(免)税。 自2005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11]。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3.特准退税或免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利用上述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 但是,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12]。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不予退税。 2.免征增值税的出口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3)卷烟。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从2008年1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的表壳”(商品代码为91111000)和“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商品代码为91119000),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转入成本处理[13]。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1.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自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恢复按13%的退税率退税); 2.援外出口货物(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出口电解铜自2001年1月1日起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等。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出口退税率应当与税率保持一致,但考虑到出口结构和税负情况,现行的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与税率并不一致。目前,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主要有17%、14%、13%、11%、9%、8%、6%、5%等。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四、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出口货物只有在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由于各类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办法不同,有对出口货物单独核算的,有对出口和内销的货物统一核算成本的。为了与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相一致,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14] 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15]。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免”税,是指对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抵”税,是指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的计算,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1.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在出口货物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计算不予退税和不予抵扣的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其中: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如果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为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与所有进项税额相抵后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说,是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与出口货物退税额抵顶后的应纳税额。 如果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与所有进项税额相抵后,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是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与出口货物退税额抵顶后,尚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3.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是指按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的应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4.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 当第1项“当期应纳税额”为正数,则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退税额为0;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第2项“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则为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即退税前的期末留抵税额。此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确定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第一种:退税前的期末留抵税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退税额=退税前的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退税额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例2-11】某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本期有关资料如下:报关离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840万元。国内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不含税)250万元人民币。购进生产经营用货物和应税劳务,按法定扣税凭证确定的进项税额为136万元。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材料,实际成本50万元,该材料在购进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企业各类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且无免税购进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3%;该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免、抵、退税额。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答案】 (1)不得免征或不得抵扣税额=840×(17%-13%)=33.60(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250×17%-(136-50×17%-33.60)=-51.40(万元) (3)当期免抵退税额=840×13%=109.20(万元) (4)因退税前的期末留抵税额51.40万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09.20万元,故当期实际应退税额为51.4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09.20-51.40=57.80(万元)

第二种:退税前的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留待下期抵扣税额=退税前的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税额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例2-12】某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本期有关资料如下:报关离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420万元。国内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不含税)250万元人民币。购进生产经营用货物和应税劳务,按扣税凭证确定的进项税额为136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 该企业各类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且无免税购进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3%;该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免、抵、退税额。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答案】 (1)不得免征或不得抵扣税额=420×(17%-13%)=16.80(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250×17%-(10+136-16.8)=-86.70(万元) (3)当期免抵退税额=420×13%=54.60(万元) (4)因退税前的期末留抵税额86.70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54.60万元,故当期实际应退税额为54.6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0 留待下期抵扣税额=86.70-54.60=32.10(万元)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买价金额×退税率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依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2.出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16],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买价金额×退税率 退税率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买价金额,依原辅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按受托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所列计税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一)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出口额 为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促使生产企业准确及时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自2003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实行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的办法。具体规定为: 1.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须在企业申报的当月,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2.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口额或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货物,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货物,还应缴纳消费税。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 1.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2.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3.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4.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5.重新办理退税手续与退税。 对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过高,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规定的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税率予以退税。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 1.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下面第2条、第3条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下面第4条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2.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3.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4.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标准。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业务的退免税 1.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3.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企业集团(或总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由成员企业(或分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4.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凡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出口货物时,供货生产企业可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提供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批准证书(复印件)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凭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出口货物退税。

5.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6.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7.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8.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1.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代理出口协议。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2.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4.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后,在《免税申报表》(第一联)签章并交小规模纳税人。如核对不符,或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未报送《免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补正后重新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在当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同级的负责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6.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l~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1)出口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7.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应当核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纸质单证是否齐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纸质单证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并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审核无误的,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上签章,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批准免税核销(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试点地区除外)。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8.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9.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第6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六)违章处理 1.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2.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l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 3.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4.出口商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专用发票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一)防伪税控系统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二)专用发票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三)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 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 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四)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企业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开票限额;购票限量;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开票机数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发生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其他各项信息发生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与开具 (一)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 1.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2.开具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如下: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3.发生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处理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即为所称的作废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抄税,即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2)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7]。 ①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②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③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④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⑤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4)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三、报税与缴销 (一)报税 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二)专用发票的缴销 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四、认证与税额抵扣 (一)专用发票的认证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二)不得作为抵扣凭证的情形 1.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即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即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即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2.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即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即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即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即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三)已开具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