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陈 荣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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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陈 荣 教授

一、增值税基本原理 1.增值税的概念 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3.增值税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 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提供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邮政通信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归纳】基本行为界定——有偿性、营业性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本规定打破了应税服务的“有偿”规定,但依然坚持“营业性”的要求。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中的实物交割; (二)特殊规定 1.特殊的销售项目: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中的实物交割;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③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 ④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⑤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⑥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⑦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⑧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特殊的销售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除下列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兼营行为 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该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末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除(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税法规定: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 (2)除(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营改增”规定,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的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013.5.1)。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②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3.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税率与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 一般纳税人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外,税率一律为17%(包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二)低税率 1.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13%计征增值税。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国务院决定:对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增值税税率也为13%。

2.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增值电信、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上述两档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五、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不包括下列项目: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销售折扣(现金折扣)不能减折扣。

(2)以旧换新: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3)还本销售:以货物的销售价格为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5)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但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6)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③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直销企业销售额确定(2013.3.1)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现定缴税。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9)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③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0)对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对烟叶税纳税人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 说明: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2.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注意】一般纳税人购入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免税项目是指: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凡是税法规定为免税项目的,对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扣税凭证抵扣期限规定 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扣税凭证抵扣期限规定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③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例1.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2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费收入5.85万元(含增值税,与销售货物不能分别核算)。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该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销售2014年10月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每辆1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另外,支付的购货运输费用6万元(不含税价),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6)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不含税价),取得相关的合法凭证。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3)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 (5)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6)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7)该企业当月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80×17%+5.85÷(1+17%)×17% =14.45(万元)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29.25÷(1+17%)×17%=4.25(万元) (3)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20×(1+10%)×17%=3.74(万元)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 =1×17%×5=0.85(万元)

(5)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10.2+6×11%=10.86(万元) (6)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30×13%+5×11%)×(1-20%) =3.56(万元) (7)该企业当月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 =14.45+4.25+3.74+0.85-10.86-3.56 =8.87(万元)

(1)乙公司从再生资源经营单位购进再生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万元,支付运费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2.甲电子设备生产企业(甲企业)与乙商贸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份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乙公司从再生资源经营单位购进再生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万元,支付运费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乙公司从甲企业购进电脑600台,每台不含税单价0.45万元,取得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70万元、增值税45.9万元。 (3)乙公司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30万元,支付铁路运输运输费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后,将收购的农产品40%作为职工福利消费,60%零售给消费者并取得含税收入35.03万元。

(4)乙公司销售电脑和其他物品取得含税销售额298.35万元,均开具普通发票。 (5)甲企业从乙公司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和零部件,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和税款未付。 (6)甲企业为乙公司制作大型电子显示屏,开具了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9.36万元、调试费收入2.34万元。制作过程中委托丙公司进行专业加工,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0.34万元,取得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甲企业2014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乙公司2014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1)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45.9+(9.36+2.34)÷(1+17%)×17%=47.6(万元) ②应抵扣进项税额=30.6+0.34=30.94(万元) ③应纳增值税=47.6-30.94=16.66(万元) (2)乙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30.6+35.03÷(1+13%)×13%+298.35÷(1+17%)×17%=77.98(万元) ②应抵扣进项税额=45.9+(30×13%+3×11%)×60%+10×17%+1×11%=50.248(万元) 应纳增值税=77.98-50.248=27.732(万元)

六、进口货物征税 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其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为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案例:某进出口公司当月进口120辆小轿车,每辆到岸价格7万元。该公司当月销售出其中的110辆,每辆价税合并销售价23 案例:某进出口公司当月进口120辆小轿车,每辆到岸价格7万元。该公司当月销售出其中的110辆,每辆价税合并销售价23.4万元。已知小轿车关税税率为110%,消费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7%,请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1)进口关税=7×120×110%=924(万元) (2)进口消费税=(7×120﹢924)/(1﹣5%)×5% =92.84(万元) (3)进口增值税=(7×120﹢924﹢92.84)×17% =315.66(万元) (4)当月销项税额=23.4/(1﹢17%)×110×17% =374(万元) (5)当月应纳增值税额=374﹣315.66=58.34(万元)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 增值税出口货物税率为零,我国出口退税基本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 (一)我国目前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1. 出口免税并退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 2. 出口免税不退税——适用免税政策; 3.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适用征税政策。

(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两个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一个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各类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两个登记没有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    【待遇】:对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退(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2)视同出口自产货物的范围    ①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A级;上一年度销售额亿元以上;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②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2.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享受退税的两大类:免抵退税和免退税 (1)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税: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3.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在具体计算时分别不同情况采用规定的退税率、适用税率、征收率等三类情况。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4.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办法有:①“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②“免退”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1)“免、抵、退”的计算方法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 “免”——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具体计算方法与公式为: 免——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即出口货物不计算销项税额; 剔——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 抵——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退——应纳税额为负数(期末留抵税额)时,则: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退税率 ①如 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 则: 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②如 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 则: 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应退税额

特别注意:当没有使用免税购进料件时,按上述方法即可处理完毕;当使用免税购进料件且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则要注意存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问题。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另外,还有一个所谓“免抵税额”概念,它只有“免、抵、退”计算办法下才存在的一个概念,是指由于理论上应退的税(即免抵退税额)是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和退税率计算出来的,但退只退了其中一部分,而没有退的那一部分就是出口免征的税和已经抵顶内销的那块进项税,即免抵税额。所以,它才会等于“免抵退税额”减去已经退还的税额。

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9年4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00×(17%-13%)=8(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8)-3 =﹣12(万元) (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5)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万元) (6)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6-12=14(万元)

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9年6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00×(17%-13%)=8(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68-8)-5=﹣48(万元) (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5)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6(万元) (6)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 =26-26=0(万元) (7)6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 =48-26=22(万元)

3.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9年8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7%-13%)=4(万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00×(17%-13%)-4=4(万元) (4)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9(万元) (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3%=13(万元) (6)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 (7)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3(万元) (8)当期免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3-13=0(万元) (9)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 =19-13=6(万元)

2. 免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免退”的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 ①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②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三)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1 (三)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软件产品(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等等。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和劳务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等。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2)出口卷烟,依下列公式计算: 2.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2)出口卷烟,依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烟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四)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调整(2012年7月1日) 1.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2.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自2004年以来,对一些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按规定不予退税,须按内销征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此次将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

3.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4.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规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5.重新明确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以及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和海关隔离区外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6.调整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通知做了如下修改: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7.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规定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8.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9.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10.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公告调整为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出口按一般贸易退税。

八、征收管理 (一)起征点 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其第(3)项至第(8)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纳税期限 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缴纳。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四)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