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 掌握: [基本内容] 增值税与其他税种的联系 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纳税人的划分(认定与管理) 第二章 增值税 [基本内容] 掌握: 增值税与其他税种的联系 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纳税人的划分(认定与管理) 增值税的税率 计税销售额 销项税额 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时限 商业、小规模、电力产品、进口货物的计税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免抵退(视同内销)、先征后退的计算
熟悉: 增值税征收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了解: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海关出口退税的管理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首创于法国,1964年法国财政部官员莫里哀·劳莱改革原有的生产税,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而使增值税获得成功。 现在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使用增值税,使增值税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流转税,也使增值税的计算方法逐步改进,成为简便易行的中性税种,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税收制度设计原则。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第一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1.1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有形动产)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 第一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1.1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有形动产)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 3.1.2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 银行销售金银 典当业死当物品 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集邮商品
2.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 货物代销双方的销售行为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义务人异地移送货物 征税范围 2.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 货物代销双方的销售行为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义务人异地移送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 征税范围 (2)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 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 (3)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不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不同税率项目 兼营不同税种项目 增值税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 增值税应税货物 营业税应税劳务 兼营
第二节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3.2.1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一)认定标准 (1)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下 (2)以商业批发或商业零售业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有专职会计的30万元以下) (3)超过以上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非增值税经常纳人,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二)管理 没有专职会计的,纳税人自愿并配有兼职会计的 (1)税务机关帮助聘请、组织人员或在职兼任会计,帮助建账建制 (2)几个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联合聘请会计
3.2.2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认定标准 (二)认定办法 1、认定与管理原则: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需认定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2、办理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有关的资料 3、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4、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从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确认 5、新开业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其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6、小规模纳税义务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会计核算资料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其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7、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除外),应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由于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8、2002年1月日起后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谁。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办法: 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无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偷、骗、抗税行为 ②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9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③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节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3.2.3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一)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 自税务登记起,1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后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结束后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第二节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1)有固定经营场所、有货物实物、商贸零售企业 纳税人 第二节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1)有固定经营场所、有货物实物、商贸零售企业 注册资金500万元、人员50人以上经申请审查确认,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经营具有:一定规模、固定场所、相应人员、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明确的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 预计年销售额可达180万元以上,可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二)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大于6个月) 1、对小型商贸企业: 开票限额1万元 按次限量25份/次 2、对商贸零售和大中型商贸企业 限额审批,按次限量25份/次
预交税额可本期抵交税额,仍有余额下期增购时抵减 4、未使用完的发票下期核减供应量 5、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发票未使用完,按实际使用份数发售 纳税人 3、增购预交4% 预交税额可本期抵交税额,仍有余额下期增购时抵减 4、未使用完的发票下期核减供应量 5、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发票未使用完,按实际使用份数发售 6、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运发票需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7、企业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部分,经评估核实无误,可在下期抵缴
纳税辅导期6个月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四)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1、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6个月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论正常 (3)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能够准确核算并取得开具合凭证 2、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一般限额1万元 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足额纳税的,限额10万元 只开具限额1万元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大宗交易公正审核后,可适量开具10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 二、低税率:13%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税率为17%。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自来水(不含自来水生产厂)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零部件)、农膜 (5)盐 (6)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7)农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其他属于小规模纳税义务人的,适用征收率为6%。 2、增值税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三、征收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规模商业企业适用征收率为4%; 其他属于小规模纳税义务人的,适用征收率为6%。 2、增值税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照6%计税,并准予抵扣从独立核算自来水厂取得的按6%开具发票的进项税额; 对寄售商店代售物品、典当业死当物品、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按4%计税 小规膜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后按17抵免税额 出口货物零税率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的增值税规定:4%或减半
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法定项目免税。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法定项目免税。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不征税货物或劳务。 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税收优惠 2.不征税货物或劳务。 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施工现场制造预制构件。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税收优惠 (2)销售母带、软件。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3)供应或开采天然水。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5)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或调拨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税收优惠 (4)销售进口免税商品。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4]62号) (5)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或调拨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6)执照、牌照工本费。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7)罚没物品。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5]69号) 税收优惠 (7)罚没物品。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5]69号) (8)体育彩票收入。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7号) (9)供电工程贴费。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7号)
(11)免费防疫苗。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税收优惠 (10)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司机或其他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578号) (11)免费防疫苗。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12)销售电话号簿。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0]698号)
(1)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 3.军队、军工单位和军警用品免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包括军需工厂、军事工厂、军马场、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等生产、销售、供应的下列货物或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11号) (1)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增值税。 (2)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 (5)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和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给军队、武警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6)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7)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模具、工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8)军工、军队系统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5.残疾人劳务免税。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4号) 税收优惠 4.残疾人用品免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60号) 5.残疾人劳务免税。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4号) 6.废渣利用免税。符合国家规定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6]20号) 7.电影拷贝收入免税。在2005年底前,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6]78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8.基层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民族贸易县境内设定的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以及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上述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124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9.科研教学书刊免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66号) 税收优惠 9.科研教学书刊免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66号) 10.军队系统内部销售货物免税。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135号) 1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
12.销售柴油免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税收优惠 12.销售柴油免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13.购进柴油免税。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核定的炼厂购进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国经贸贸易[1998]882号) 14.边销茶免税。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2005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33号、财税[2001]71号) 15.拍卖免税货物免税。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40号)
16.钢材免税。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44号) 税收优惠 16.钢材免税。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44号) 17.撤销企业欠税豁免。对经批准撤销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办企业和中央政法机关所办企业和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森林4个专业警种所办企业以及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经批准撤销的,其变卖资产的收入支付有关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的余额,不足缴纳欠税的,或者撤销企业的资产不良确实无法变卖,而不能缴纳的所欠税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豁免。(国税发[1999]161号)
19.临床用血免税。从1999年1月1日起,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 税收优惠 18.粮食和植物油免税。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 19.临床用血免税。从1999年1月1日起,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 20.计算机软件免税。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1999]273号)
21.配售黄金免税。对各级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0]3号) 税收优惠 21.配售黄金免税。对各级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0]3号) 22.高校后勤服务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23.高校外销收入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24.医疗制剂免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财税[2000]42号)
25.科研产品免税。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92号) 税收优惠 25.科研产品免税。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92号) 26.国产棉免税。对经营国产棉的公司向国内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包括新疆棉和内地棉),免征其销售环节增值税。(计经贸[2000]161号) 27.处置不良资产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财税[2001]10号)
28、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税。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78号) 税收优惠 28、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税。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78号) 29、铁路货车修理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54号) 30.污水处理费免税。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97号) 31.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免税。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1]104号)
32.粕类饲料免税。从2000年6月1日起,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以外的花生粕、菜籽粕等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30号) 税收优惠 32.粕类饲料免税。从2000年6月1日起,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以外的花生粕、菜籽粕等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30号) 33.农业生产资料免税。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草除灵、敌百灵等48种列名农业生产资料;(按财税[2003]186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国产农药免税政策停止执行。)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34.部分饲料产品免税。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 税收优惠 34.部分饲料产品免税。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 (1)单一大宗饲料。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限于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饲料; (5)浓缩饲料。
40.转让企业产权免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2]420号) 税收优惠 39.销售旧机动车减免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2]29号) 40.转让企业产权免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2]420号)
第五节 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 3.5.1计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或增值税税额 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五节 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 3.5.1计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或增值税税额 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换算公式) 2.受托加工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代垫运费(运费二)
3.5.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折扣方式销售 (销售折扣、折扣销售、折让与退货) 2.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 一律以市场价格为准计算销项税额 3.包装物 包装物押金(1)单独记账的,不计税;(2)逾期不退回的,计入价外费用;(3)酒类包装物,计入价外费用。 包装物租金:计入价外费用。
3.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 4.核定计税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1)当月或最近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或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第六节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3.6.2 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开具之日起90日内认证,在认证当月抵扣 2、海关的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前申报抵扣 3、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业产品 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农业产品买价×13% ①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②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③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① + ② )×扣除率13% 收购凭证开具当月抵扣
购销货物运费的进项税额=运费(含建设基金)×7% (开具之日起90日内比对、申报抵扣) 应纳税额 4、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运费三) 购销货物运费的进项税额=运费(含建设基金)×7% (开具之日起90日内比对、申报抵扣)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 废旧物资购进的进项税额=购进金额×10% 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前申报抵扣 6、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准予一次性扣除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生产型增值税、东北除外) 应纳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生产型增值税、东北除外) 2、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抵扣要求或不予认定的税款抵扣凭证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相同 2、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运费发票进项税额 3、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进项税额
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否则按偷税论处。 应纳税额 计算进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和凭证认定: 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否则按偷税论处。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于认证通过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或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义务人取得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予抵扣。
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五)向供货方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不作进项转出,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七)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处理 按规定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有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用发票
第七节 小规模纳税人、电力产品及进 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小规模纳税人、电力产品及进 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销售额是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征收率为6%或4% 3. 不允许扣除进项税额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6%-独立核算水厂按6%征收率计算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销售特定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购置税控收款机税款抵免的计算 小规模 四、销售特定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寄售商店代售物品、典当业死当物品、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按4%计税 五、购置税控收款机税款抵免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的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一、电力产品的销售额 二、电力产品的征税办法 电力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二、电力产品的征税办法 (一)发电企业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正常纳税 2、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预征税额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二)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 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供电企业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实行预缴方式纳税的发电、供电企业 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电、供电企业结算纳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税额 不足抵扣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电力产品
(四)发电、供电企业的预征率(含定额税率),应根据发电、供电企业上期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考虑当年变动因素测算核定 电力产品 (四)发电、供电企业的预征率(含定额税率),应根据发电、供电企业上期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考虑当年变动因素测算核定 (五)不同投资核算体制的机组,由于隶属于各自不同的独立核算企业,应分别缴纳增值税。 (六)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的电力产品正常纳税 (七)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电、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未并入上级独立核算发电、供电企业统一核算的销售收入,应单独按有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八)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电、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就地纳税;否则,按其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企业统一计缴税款
三、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发、供电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 五、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票据的使用 (一)发电企业: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直接收款: 对企事业单位开具发票的当天 对居民个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预收电费: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视同销售电力: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互供电力: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 五、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票据的使用
属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国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对进口的料、件按规定给予免税或减税。 进口货物 一、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及纳税人 (一)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 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报关进口 属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国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对进口的料、件按规定给予免税或减税。 不能加工复出口而是销往国内的要予以补税 (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代理进口以海关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准
按照组价计税,不得抵扣发生在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的完税价格+关税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 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 同国内货物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组价计税,不得抵扣发生在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的完税价格+关税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四、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时间: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地点:由报关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期限:自海关填发完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征收机关:海关代征
第八节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且退税 (二)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三)出口不免也不予退税,即征税出口 出口免税并且退税政策(一)的适用范围: 生产性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出口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业务
第八节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一)出口免并退: (二)出口免不退 (三)出口不免不退 (一)具体范围 21项和(五)4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 (二)出口免不退 (二)3类行为和(三)5项免税项目 (三)出口不免不退 (四)3类货物
第八节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 三、 出口退税的退税率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七档退税率 17% 13% 11% 9% 8% 6% 5% 17% 13% 11% 9% 8% 6% 5%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方法: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先征后退”方法: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第八节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第一,出口货物免税 第二,计算出口环节当期应纳税额 (1)出口环节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的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货物到岸价格+关税+消费税
注意: (1)等于正数,即出口环节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正常申报纳税 (1)等于负数,即出口环节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与本期免抵退税额比较,按其中数额较小的进行退税 在国内流转环节出现应纳税额为负数的,不可以申请退税,但允许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三,计算免、抵、退税额 (2)免抵退税额=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四,比较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 额 如果当期留抵税额((1)的绝对值)≤(2)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
如果当期留抵税额(1)的绝对值>(2)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二)先征后退计算方法 =普通发票的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退税率 (1)外贸企业自营(收购货物)出口的应退税额 外贸企业的应退税额=外贸收购货物不含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义务人出口货物,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应退税额 本期应退税额 =普通发票的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退税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6%或5%。 凡从小规模纳税义务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6%或5%。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应退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购进原辅材料的金额×购进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加工费适用的退税率
五、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一)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 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 到期日超过当月的申报期,可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视同内销货物处理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 经市地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申请延期申报 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收齐退税凭证后重新向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三)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 1、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 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办法。 12个月后,属于小型出口企业的按结转下期继续抵顶税额的办法处理 如该企业属于非小型出口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对注册开业时间在1年以上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的,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3、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4、对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 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标准
(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业务退免税 1、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国产设备,符合《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可退税 2、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的工程项目,承建企业凭采购协议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办理退税 3、生产企业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 4、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企业来料加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费可免税 5、生产型企业集团代理成员企业出口货物,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可实行免抵退税
6、有合作经营权的外包工程公司购进相关货物时,可凭有合作经营权证书,开具税收缴款书并凭发票申请退税 7、保税区有合作经营权的企业进料加工,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申请退税 8、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退税 9、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制不能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10、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 应退税额=不含税销售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 2004年6月1日之后开具发票的国内中标机电产品和国产设备免予提供专用税票 2004年6月1日之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可抵减之后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有义务为出口企业开具出口货物的专用税票 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防伪稽核,防止欠税、骗税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签订出口协议30日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办理认定手续 已认定企业发生相关事由申请变更、注销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出口商收齐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 申报资料以纸质凭证齐全为准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与审批 (九)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 人工审核:齐全、准确、一致性,重点审核5项内容 计算机审核内容 不齐全、不准确、不一致、有疑问等情况的处理 由市地、自治州及以上税务机关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批 (九)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政策公告、辅导培训;分析上报、及时结清退税款;建立评估监控机制;备份、保证、维护电子系统安全;资料保存10年
(十)违章处理 1、罚款<2 000元;严重的2 000~10 000元 未按规定办理认定、变更、注销手续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保管有关账簿、凭证资料 2、拒绝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责令改正,罚款 <10 000元;严重的10 000~50 000元 3、骗取出口退税款,经省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停止其6个月以上出口退税权 需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依据《征管法》执行
(十一)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不再进行清算 对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企业应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受理、审核、审批 统计、上报:每月3日前,每季结束后10日内上报
六、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一)企业范围 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员运输、开发普通住宅、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的合作企业 (二)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三)设备范围 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第九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款、发货)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5、委托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的,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 征收管理 二、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的,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限的,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进口货物,应自海关填发税收缴款书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出口货物,按月申报并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一)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关申报纳税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报税 征收管理 三、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关申报纳税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报税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报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报税 未持有上述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报税 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征收管理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填表业务操作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主表38行) 征收管理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主表38行) 附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附二:销售明细:(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附三:进项明细:(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附报资料 用量大金额小的普通发票,县级国税局批准,对整本每单张销售额均在1 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汇总登记 填表业务操作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主表5行)
征收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义务人经营活动中重要的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的纳税义务(销项税额)和购货方的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领购使用 不得领购和使用的4种情况
二、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必须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以及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 征收管理 二、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必须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以及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 不得开具:一般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货物、销售免税货物、销售保管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向小规模纳税义务人销售货物 不得开具: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物品)、化妆品等消费品, 应开具普通发票,但如果购货方索取,销货方可开具: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及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齐全;票物相符;正确无误 全联次填开;按规定的时限填开; 征收管理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齐全;票物相符;正确无误 全联次填开;按规定的时限填开; 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不得开具伪造专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使用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的专用发票 基本联次上加盖销货单位戳记(蓝色印泥)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收到销货款的当天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的:发出货物的当天 征收管理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收到销货款的当天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的:发出货物的当天 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的: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收到受托人代销清单的当天 异地移送货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并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货物移送的当天 期货交易专用发票的开具:无论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
向分局报告:模拟样张、最近月份的进销货和库存清单、设备配置情况、操作人员情况、其他 征收管理 五、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要求 专业操作人员、具备开具能力、其他 向分局报告:模拟样张、最近月份的进销货和库存清单、设备配置情况、操作人员情况、其他 六、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未按规定取得、保管;未按规定要求开具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七、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征收管理 七、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1、抵扣发票联无法认证、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范围: 购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税务机关审核出具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转出处理 2、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或尚未交付给购货方: 按上述处理,销货方凭②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代开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交给税务机关
八、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关于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征收管理 八、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关于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对被盗、丢失的,按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现已申报遗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被非法代开、虚开的问题,该纳税义务人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丢失后必须向当地县(市)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处罚的同时,代收“挂失登报费”并统一登报刊登“遗失声明”
(二)关于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征收管理 (二)关于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对纳税义务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重违法行为,一律按偷税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购下存在真实交易,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追缴税款 2、购货方能够重新货的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予扣除进项税额或出口退税 3、非法获得或存在偷税意图行为,按照虚开或偷税处理
错误录入电子发票代码、号码又被纳税人开具的: 当月发现,纸质和电子发票信息同时作废 以后月份发现,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征收管理 (四)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错误录入电子发票代码、号码又被纳税人开具的: 当月发现,纸质和电子发票信息同时作废 以后月份发现,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未收回或已收回但购货方已认证的,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代开机关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纸质和电子资料 纳税人逐票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纸质和电子资料 未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必报送《抵扣清单》
(六)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 原省、地市税务机关权限下放至区县 征收管理 (六)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 原省、地市税务机关权限下放至区县 严格按“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要求,通过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纳税评估等手段加强征管 (七)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有关规定 书面声明报备,不影响纳税人资格认定和专用发票使用 不可分项选择放弃免税权,1年内不可申请免税,不可抵扣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谢谢!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