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
一、科目设置 一般纳税人: “2221应交税费”科目: 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 “2221应交税费”科目 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 “2221应交税费”科目 待抵扣进项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 “2221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
一般纳税人科目设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减免税款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增值税 借方 贷方
各专栏的含义 进项税额: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减免税款: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已交税金: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差额征税部分) 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记录企业按免抵退税规定计算的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应免抵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销项税额:记录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发生服务终止或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销项税额,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出口退税:记录企业向境外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记录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核算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试点当月按照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当期进项
(一)销项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 :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生的服务中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2012年11月,无锡A物流企业,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均不含税),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 Ⅰ.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10000 Ⅱ.取得物流辅助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物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60000
如果收取的服务款为价税合计数(如开具普通发票,应将款项进行价税分离。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注意与原先营业税规定相比,本条对应税服务纳税人确认销售额有一定变化。应税服务原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先进行价税分离后变成不含税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再根据不含税销售额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
混业经营,一定要注意分别核算,否则会从高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时分开填列,分别单独设置相关账簿。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运输企业原开具运输结算单据时,在一张单据上分别注明运费、建设基金、力费、装卸费等,现在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这属于混业经营,装卸费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按6%计算纳税。 相应地,接受劳务方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按11%抵扣;装卸费应另行取得专用发票,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金额*6%)进行抵扣。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过渡安排: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2012年11月2日,无锡A物流企业与H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购进货物的运输服务,H公司于签订协议时全额支付现金6万元,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1月8日,由于前往目的地的道路被冲毁,双方同意中止履行合同。H公司将尚未认证专用发票退还给A企业,A企业返还运费。 Ⅰ.A企业11月2日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45.95 Ⅱ.A企业11月8日发生服务中止的会计处理: 货:银行存款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45.95
2012年12月,无锡X设备租赁公司出租给L公司两台数控机床,收取半年租金18万元并开具发票,L公司使用两个月后发现其中一台机床的齿轮存在故障无法运转,要求X公司派人进行维修并退还L公司维修期间租金2万元,L公司至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X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还已收租金2万元。
Ⅰ.X企业12月份取得租金收入(17%)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出租 153846.15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26153.85 Ⅱ. X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 货: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租赁 -17094.02 应交税费—— 增值税(销项) -2905.98
问题:2012年9月份发生的运输业务,由于款项结算的时间差,直到10月份才开具发票,10月份应该开具什么样的发票? 过渡安排: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问题
视同销售情形 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013年3月3日,无锡K律师事务所安排两名律师参加某企业家沙龙,免费提供资产重组相关业务法律咨询服务4小时。3月5日,该律师事务所安排三名律师参加“学雷锋”日活动,在市民广场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3小时。(该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咨询服务价格为每人800元/小时) Ⅰ.3月3日免费提供资产重组业务法律咨询,按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4×800)÷(1+6%)×6%=362.26(元) 相关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362.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2.26 Ⅱ.3月5日为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活动,不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应税服务的范畴,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③要注意区别提供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以及非营业活动三者的不同,准确把握征税与不征税的处理原则。 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33号)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33号)
非营业活动1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即自我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此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①只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服务才不缴纳增值税。核心在于员工身份的确立,即关键在于如何划分员工和非员工。
非营业活动2 ②提供的应税服务应限定为提供的职务性服务。 第①点介绍了员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具备了员工的条件,对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税。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服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增值税。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非营业活动3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即使发生有偿行为,如向员工提供班车接送的收费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免征和零税率的应税劳务 免征:销项税额不用计算(进项也不得抵扣) 零税率(免退税率):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服务的免抵退税。
二、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可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相关项目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或接受服务中止,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进行核算。
某货运公司购进柴油10吨,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00元,税金13600元,款项以转账支票支付。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8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13600 贷:银行存款 93600
国内采购设备 某运输公司购入东风大卡一辆,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000元,税金30600元。款项以转账支票支付。 借:固定资产18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30600 贷:银行存款 210600
日常购入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等,取得专用发票的,均可以抵扣。
3.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某货运客运场站,本月从澳大利亚Re公司进口散货装卸设备一台,价款1500万元已于上月支付,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255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工程物资 15000000 贷:预付账款 1500000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2550000 贷:银行存款 2550000
2013年6月,无锡某货运场站,进行传输带系统技术改造过程中,接受澳大利亚Re公司技术指导,合同总价为18万元。当月改造完成,澳大利亚Re公司境内无代理机构,G公司办理扣缴增值税手续,取得扣缴通用缴款书,并将扣税后的价款支付给Re公司。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Re公司的对账单齐全。 Ⅰ.扣缴增值税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188.68 贷:银行存款 10188.68(18/1.06*6%) Ⅱ.支付价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69811.32 贷:银行存款 169811.32
财税[2012]53号: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如果购入一辆轿车,能否抵扣? 看用途:自用 生产经营(如婚车租赁公司)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非试点地区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或者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013年3月,苏州S生物科技公司委托浙江嘉兴某个体运输户(小规模纳税人)运送购买的技术研发用设备一套,支付费用450元,其中运费400元,上下力资50元,取得运费发票。 借:固定资产——研发设备 42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 贷:现金 450
2013年1月,苏州A物流企业,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上海B公司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A企业取得B企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000 贷:应付账款——B公司 222000
与非试点地区纳税人联运业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苏州A试点物流企业2013年9月为生产企业甲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甲公司支付A公司1110万元(含税)。A公司将承揽甲公司的省外段的运输业务分包给非试点地区货物运输企业J公司,按联运协议A公司支付J公司500万元运输费用,取得J公司开出的运输发票。
A公司差额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Ⅰ.A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11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000 Ⅱ.A公司接受B公司提供的分段运输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4504.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495495.50 贷:应付账款——B公司 5000000
2.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普通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按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 例:2013年2月,苏州S生物科技公司进行灵芝栽培技术研发,本月从附近农民收购1500元稻草与棉壳用作研发过程中的栽培基料,按规定已开具收购凭证,价款已支付。 借:低值易耗品 13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 贷:现金 1500
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013年1月,苏州S生物科技公司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1416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70元。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786元。
Ⅰ. 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1416 贷:银行存款 1416 Ⅱ.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370 贷:银行存款 370 Ⅲ. 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786 贷:管理费用 370 递延收益 1416 Ⅳ.以后各月计提折旧时(按3年,残值10%举例) 借:管理费用 35.40 贷:累计折旧 35.40 借:递延收益 35.40 贷:管理费用 35.40
以后旧设备更新,如何处理?
三、进项转出 发生购进货物改变用途以及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规定进项额不得抵扣的,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本来不得抵扣的,已经抵扣的要倒出来。
关于不得抵扣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解读:非正常损失,25条定义为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有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自然灾害? 本条涉及的应税服务仅指交通运输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例:某运输公司购进柴油10吨,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00元,税金13600元,款项以转账支票支付。 借:原材料 80000 应交税费 13600 贷:银行存款 93600 用于大卡运输加油5吨。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原材料 40000
假设上述柴油有一半用于公交客运。 借:主营业务成本 46800 贷: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转出) 6800 如果直接购买5吨柴油用于公交客运。 借:原材料 46800 贷:银行存款 46800 贷:原材料 46800
某运输企业2013年1月购入一辆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5 某运输企业2013年1月购入一辆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该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2015年1月该车辆发生被盗。车辆折旧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该运输企业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扣减,扣减的进项税额为30÷5×3×0.17=3.06万元。
购进的柴油由于台风影响有雨水混入,发生的损失,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进项-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额-营改增抵减销项-期初留抵
例:某货运公司2012年10月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业务: (1)取得联运收入111万开具普通发票; (2)当期购进柴油5吨,取得专用发票, 价款4万元,税金0.68万元; (3)支付江西联运公司运费30万元,取得普通运输结算单据; (4)支付上海联运公司运费20万元,取得运输业专用发票; (5)购进柴油有0.5吨用于本单位职工接送大巴加油; (6)首次购买税控设备,取得专用发票,价款地0.12万,税金0.0204万元。
计算步骤: (1)销项=111÷1.11×11%=11 (2)进项=0.68 (3)营改增抵减=30÷1.11 ×11% =2.97 (4)进项=20×11%=2.2 (5)进项转出=0.68×10%=0.068 (6)减免税额= 0.1404 应纳税额=11-(0.68+2.2-0.068)-2.97-0.1404= 如果是负数,则为留抵。
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197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1976 下月15日前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1976 贷:银行存款 5.1976
简易计税办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的,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同)。
2012年10月25日,无锡Z巴士公司当天取得公交乘坐费85000元。 计算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85000÷103%×3%=2475.73元,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2524.27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475.73
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 “222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联运业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无锡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D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7月为生产企业甲公司提供国际货物代理服务,甲公司支付给D公司代理费5万元,同时D公司支付试点地区E公司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发票。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543.6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56.31 Ⅱ.D公司接受E公司提供的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91.26 贷:应付账款——E公司 9708.74
购入税控设备 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直接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余额,贷方余额表示应交,余额在借方,表示多交,可以留待抵扣以后月份应纳税额,也可以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份终了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政部门申请取得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等科目。
辅导期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
辅导期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 M货运公司2013年3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税稽查部门查处,当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4月3日,M公司当月第一次领购专用发票25份,17日已全部开具,取得营业额86000元(含税);18日该公司再次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按规定对前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86000÷(1+11%)×3%=2324.32(元) 相关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324.32 贷:银行存款 2324.32
尚待明确的问题 1、旅游客车的租赁(包车)、为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是否属于公交客运?11%?3%? 2、车辆租赁是否也会分类似于航空运输的干租与湿租? 3、场站的自有与承租问题(税收角度) 承租:场地租金没有抵扣(不动产租赁),其他物流辅助服务,取得专用发票,按6%抵扣 自有:水、电、油抵扣,不动产有关的税金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如对外提供服务,收取收入,场地交营业税,其他服务6%增值税,房产税按12%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