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法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職業災害 1.勞工 2.就業場所 3.建築物 4.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物品 氣體` 蒸氣` 粉塵 作業活動 其他職業上原因 5.勞工疾病 `傷害`殘廢`死亡
定義場所 就業場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工作場所:就業場所中,接受雇主或 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 之場所 作業場所:工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中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 中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1.農`林`漁`牧業 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製造業 4.營造業 5.水電燃氣業 6.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7.餐旅業 8.機械設備租賃業 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 1.農`林`漁`牧業 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製造業 4.營造業 5.水電燃氣業 6.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7.餐旅業 8.機械設備租賃業
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 10.大眾傳播業 11.醫療保健服務業 12.修理服務業 13.洗染業 14.國防事業 1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1).指定事業 (2).指定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 (3).指定特殊機械設備
1.訂有防護標準之特殊機械`.設備 2.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特殊機械`設備 1.訂有防護標準之特殊機械`.設備 2.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1.衝剪機械 2.手推刨床 3.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4.堆高機 5.研磨機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訂有防護標準之特殊機械`.設備 1.衝剪機械 2.手推刨床 3.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4.堆高機 5.研磨機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危險性機械 危險性設備
危險性機械 固定式起重機 移動式式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 升降機 營造用提升機 吊籠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危險性設備 鍋爐 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容器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雇主: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勞工: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權利義務之主體 雇主: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勞工: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雇主的責任 1.安全衛生設施 2.安全衛生管理 3.其他 (1).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應即採取必要之急 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2).重大職業災害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 構除必要的急救搶救外, 非經司法機關或檢 查機構許可, 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3).指定之事業應按月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 檢查機構備查
重大職業災害 發生死亡災害者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工之義務 接受雇主安排之體格檢查`健康檢查 接受雇主施以之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遵守報經備查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安全衛生設施 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 階梯或通風`採光` 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不得設置不符合防護標準之機械` 器具,供勞工使用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勿及有害勿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危害物質標示 圖式 內容 1.名稱 2.主要成份 3.危害警告訊息 4.危害防範措施 5.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安全衛生設施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用超過規定期限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壁
安全衛生設施 對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減少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僱用勞工時,應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 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上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除予治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其工作, 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
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 高溫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 重體力作業 精密作業 高架作業 其他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對於第五條第一項之設備及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共同作業時應採取防止職業災害必要之措施;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雇主負勞工安全衛生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不得使童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不得使女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不得使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交付承攬應採措施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工作 工作之連繫及調整 工作場所之巡視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指導及協助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應負責宣導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不得對申訴之勞工與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監督及檢查 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得實施檢查,並通知限期改善 不如期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罰則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之罰金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飛來橫禍 台科大一年級學生張**(二十多歲)送醫時,因臉部及頸部被噴出的高溫液態鹽灼傷,灼傷面積約百分之六、七十,醫師緊急取下失明的右眼結膜修補破裂的左眼,全力搶救。 高溫瞬間衝破天花板 昨天上午十時許,張女獨自在三坪大的熱處理實驗室進行「鹽浴實驗」,當時她將固態鹽置入高溫鹽浴加熱爐內加熱,當溫度達攝氏四百度左右時,張女在爐內緩緩放置溫度計準備測溫,不料竟翻動到下層已熔解的液態鹽,液態鹽在壓力下瞬間噴灑出來,強烈衝擊力還衝破天花板,一塊塊凝固鹽塊噴的窗戶上全都是。張女被高溫液態鹽潑到臉部後,痛得摀眼睛高聲呼叫,正在隔壁熱流實驗室的學生聽見,隨即趕過來將她拖出實驗室,並通知校護,立刻以大量清水及生理食鹽水替她沖洗眼睛,隨後報警送醫。
2004/8/2台南成功大學材科及工程學系的一間實驗室,於今天清晨發生火警,火勢延燒迅速並波及一旁的配電室,雖然消防隊及時趕到撲滅火勢,也沒有人員受傷,不過估計損失高達數百萬,而在電力還未恢復前,學生上課可能受到影響。鑑識人員進入火場查看,整間實驗室被燒得焦黑一片面目全非,由於火警發生時,實驗室裏並沒有人,消防隊員懷疑起火的原因,應該是電線走火。材科及工程學系系主任丁志明則表示,這場實驗室火警沒有造成任何人員傷亡,不過確切的損失和起火原因,系所與警方都還在調查,但校方會盡快修復,以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發生時間2004年8月18日中午左右。發生地點台灣大學化學系後館有機化學實驗室。天氣晴天。事件描述實驗藥品櫃倒塌,藥品混合反應引起火災,無人傷亡。環境衝擊化學實驗室中各類具危害性藥品複雜,火災過程與消防救災過程中對環境之可能衝擊包括: 水:大量帶有各類化學品液體及消防水進入校區之排水系統。 空氣:帶有各類化學品成分之氣體及煙塵污染附近之環境,附近及現場人員則有吸入危害。 廢棄物:火災殘餘部分具有危害性。可能原因缺乏實驗室安全管理。環境考量一般而言,實驗室之藥品櫃設計均不易傾倒,本事件倒塌引起火警之藥品櫃恐為另行增加之儲櫃,旨在因應眾多藥品之儲存需求,並未考量其穩定性。化學實驗室中各類危害性藥品種類繁多,屬高危害風險區域,宜有妥善管理規範。可考量以下預防措施: 實驗室已購置、擬購置之藥品、設施均需經一定程序之安全評估。
2004/12/12 基隆海大水族生態實驗室,上午10點半左右傳出火警,所幸消防隊員緊急搶救,火勢很快被撲滅,不過,辛苦實驗研究資料全部付之一炬,而這也是海大今年來的第3起火警。實驗室起火,悶燒後產生的濃煙不斷冒出,消防隊員冒險深入火場灌救。 起火的地點是海大水族生態實驗室,裡頭有許多珍貴的魚種和標本,以及辛苦實驗的研究成果,火勢延燒很迅速,不到半小時25坪實驗室全毀,研究員眼看著實驗成果付之一炬,心灰意冷。 火勢很快被撲滅,沒有人員傷亡,算是不幸中的大幸,初步鑑定起火原因是電線走火,不過,這場火場已經是海大今年來的第3起火。
2005/1/15 南台科技大學汽車工程館的實驗室,上午突然傳出火警,還好當時實驗室裡面並沒有學生,消防人員三十分鐘後將火勢撲滅,起火原因正在調查。 上午十一點十五分從汽車工程館的二樓實驗室冒出火勢,當時教室上鎖,消防局出動十多部消防車趕往灌救,在十一點四十五分將火勢撲滅。初步瞭解,汽車工程館的實驗室最近負責進行厘電池試驗,火警發生時,電池正在充電狀態,是否因此引發失火或者電線短路,正在釐清原因。
2005/3/12 記者清華大學的電機資訊大樓傳出火警,雖然大火在20分鐘之內就被撲滅,不過位於6樓通訊實驗室,卻已經付之一炬。發生火警的電機學院大樓;早上7點鐘時,突然冒出熊熊大火,新竹縣警消在接獲報案後,立刻出動十多輛消防車前往灌救,在20分鐘內就撲滅火勢。雖然並沒有人員傷亡,不過實驗室內的電腦和書籍都已經燒成灰燼,現場是滿目瘡痍,至於起火的原因,還要等警方進一步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