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太平區東平國民小學 人事業務宣導 你不可不知的 公教員工權益與福利措施 主講:人事室 顧雅筑主任 10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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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太平區東平國民小學 人事業務宣導 你不可不知的 公教員工權益與福利措施 主講:人事室 顧雅筑主任 105.3.16

臺中市太平區東平國民小學 人事業務宣導 員工協助方案講座 主講:人事室 顧雅筑主任 105.3.16

大綱 教師權利 教師法第16條 教師權益 待遇、福利、退休、請假、保險等 教師義務 教師法第17條

一、教師權利 教師法第16條教師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 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 舉辦之活動。

一、教師權利 五、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 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 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 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 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二、教師權益 教師聘任 教師待遇與敘薪 成績考核 資深優良教師 請假、出國 福利事項:生活津貼、公保、健康檢查 其他福利措施:公教貸款、團體保險等 兼任行政 介聘 退休

(1)教師聘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1年,續聘第1次為1年,以後續聘每次為2年,續聘3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評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長聘之聘期由各校教評員會統一訂定之。 本校長聘之聘期為5年。

(2)教師待遇 每月待遇=本俸+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 給+導師加給+特教加給 年終獎金=12月份所支待遇x 1.5 x 任職月數比例 教師待遇條例於104.12.27施行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於105.2.18施行

(3)教師敘薪 正式教師薪級 學 歷 起敘 最高本薪 最高年功薪 師專(持臺灣省教師證者-登記方式取得) 本薪160元 450 625 學  歷  起敘 最高本薪 最高年功薪 師專(持臺灣省教師證者-登記方式取得) 本薪160元 450 625 大學、師院、學院(持臺灣省教師證者-登記方式取得) 本薪180元 大學、師院、學院(持教育部教師證者-檢定方式取得) 本薪190元 研究所40學分班結業 依各學歷起敘 500 碩士(持臺灣省教師證或教育部教師證者-登記或檢定方式取得) 本薪245元 525 650 博士(持臺灣省教師證或教育部教師證者-登記或檢定方式取得) 本薪330元 550 680

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最高年功薪: (3)教師敘薪─提敘 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最高年功薪: 一、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 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 、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 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 資。 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 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 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 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3)教師敘薪─改敘 依據104.12.27施行之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 以現敘薪額為基準提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專科以上取得碩士學歷→提敘三級。 專科以上取得博士學歷→提敘五級。 碩士取得博士學歷→提敘二級。 依前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3)教師敘薪─改敘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104.12.27)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依規定辦理改敘。 →未經同意自行前往進修,不得辦理改敘。

(4)教師成績考核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學年度內在職達12個月者,參加成績考核;在職滿6個月以上但未達12個月者,參加另予考核;在職未滿6個月者,不予考核。 四條一款:晉薪1級、獎金1個月 四條二款:晉薪1級、獎金半個月 四條三款:留支原薪(不晉級)、無獎金

四條 一款 符合以下各款條件者:(1)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2)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3)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4)事病假併計在14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5)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6)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7)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8)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款 符合以下各款條件者:(1)教學認真,進度適宜。(2)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3)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4)事病假併計超過14日,未逾28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28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5)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三款 有以下各款之一件者:(1)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2)曠課超過2節或曠職累計超過2小時。(3)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4)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5)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6)因病已達延長病假。(7)事病假超過28日。

(4)教師成績考核─對年終獎金之影響 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解聘或不續聘生效、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不發。 平時考核經獎懲抵銷後,累積記過達2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4日者,發給1/3。 平時考核經獎懲抵銷後,累積記過達1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3日者,發給2/3。 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3/4。

(4)教師成績考核─對年終獎金之影響 成績考核(含另予考核)經考列4條第3款 者,除下列情形外,不發: (1)因「曠課超過2節或曠職累計超過2小時 」或因公傷病請公假者,全額發給。 (2)因延長病假或請事病假超過28日者(不 含家庭照顧假、生理假或因安胎需治療 、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日數),依實 際在職月數,按比例發給。

(5)資深優良獎勵金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包括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合格編制內教師年資、已立案之幼稚園合格教師年資及三個月以上未折抵實習之長期代理教師年資(不論缺之性質,但必須當時已具有合格教師資格並經敘薪有案),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連續未中斷者,均得併計。 年資以「月」為單位認定是否銜接。 ex:95.8.29~96.7.3、96.8.29~100.7.31→不連續 ex:95.7.31~96.8.1、96.8.29~100.7.31→連續

(5)資深優良獎勵金 留職停薪、辭職進修或因請事病假超過規定致考列4條3款之年資,不予採計,但得扣除該等年資後視為連續。 致如係服兵役留職停薪或因公傷假致考列4條3款之年資,則仍可併計。

(5)資深優良獎勵金 資深優良教師核發獎勵金如下: 屆滿年資 獎勵金 屆滿10年 4,000元 屆滿20年 6,000元 屆滿30年 8,000元 屆滿40年 10,000元

(6)請假、出國 正式教師依據「教師請假規則」、代理教師請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依據教師請假規則,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6)請假、出國 觀念釐清:請假係教師權益,惟核准與否也是機關首長之權。 請假以時計:事假、病假、產前假、補休。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婚假、陪產假、喪假、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補休統一於加班日「6個月內」休畢。

(6)請假、出國 生理假: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陪產假:5日,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15日(含例假日)內請畢。(教師請假規則尚未修正,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 哺乳時間:子女未滿1歲須親自哺乳者,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

(6)請假、出國 出國應於一周前申請核准。 教師學期中請假出國案件請依「教師請假規則」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赴大陸 假別。喪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

(6)請假、出國 教師請假應依事實敘明理由申請與事實相符之假別,並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原因,由合適人員代理職務以協助學生或家長洽辦學務,經單位主管、校長本其權責覈實認定給假,於完成請假程序後,始得離開學校。另需考量學生、家長之感受及一般民眾社會觀感,學期中仍應以校務及課務為重,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利。(教育局104.4.16中市教人字第1040024585號)

(7)福利事項─生活津貼 補助項目 額度 注意事項 結婚補助 2個月本薪 員工本人及配偶均得申請 生育補助 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為基準,發給2個月薪俸額。 1.限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者。 2.如係配偶生產且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並符合各該保險有關生育給付請領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各該保險之規定請領其生育給付。 眷屬喪葬補助 父母→5個月薪俸額 配偶→5個月薪俸額 子女→3個月薪俸額 1.員工本人及親屬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2.子女以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或未婚年滿20歲在校肄業且確無職業或無力謀生者為限。

(7)福利事項─生活津貼 子女教育補助 國小至大學,依教育程度有不同金額。 補助項目 額度 注意事項 子女教育補助 國小至大學,依教育程度有不同金額。 1.已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含依「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補助學費差額者,亦同)。(獎學金不算) 2.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 3.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4.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7)福利事項─公保 補助項目 額度 注意事項 生育給付 1.按生育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額平均數計算。 2.給與2個月生育給付 1.繳付保險費滿280日分娩或滿181日早產者。 2.多胞胎依比例增給。 眷屬喪葬津貼 父母→3個月薪俸額 配偶→3個月薪俸額 12歲至25歲子女→2個月薪俸額 未滿12歲子女→1個月薪俸額 員工本人及親屬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公保部先申請者先受理)

(7)福利事項─公保 補助項目 額度 注意事項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自留職停薪之日起,依前6個月平均保俸之60%,按月發給本薪津貼,最長六個月。 1.需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 2.留職停薪期間必須選擇繼續加保。 3.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4.但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7)福利事項─健康檢查補助 檢據核實補助並給予公假一日,並需至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實施(醫院及教學醫院,未包含診所),診所限定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 公教人員年滿40歲以上者,每2年補助1次,每次3,500元為限。 一般公教人員年齡未滿40歲者,得每二年一次公假自費參加健康檢查,不予補助。

(8)其他福利事項 友善家庭-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一覽表 公務福利e化平台(http://eserver.dgpa.gov.tw/)

(8)其他福利事項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優惠e店園」 內含特約商店、特約托育機構、 臺中市立案托嬰中心、 臺中市公立托育服務機構、 臺中市各醫療院所提供服務優惠內容摘要 及身分證明書等資訊。

(9)兼任行政 主管職務加給:支領本薪230以下每月3740元;支領本薪245以上每月5140元)。計入年終獎金計算基準。 休假:年資14年以上,每學年30天。 國民旅遊卡:每學年16000元(休假30天)。 不休假加班費:休假14日以外,未休之日數,每日按日薪計。 介聘加分 退休舊制年資計算18%優惠存款額度影響

(9)介聘 年資積分:年資每年2分,擔任導師每年加1分,擔任組長每年加1.5分 最近5年考績、最近5年獎懲、最近5年研習 外縣市介聘增加「申請介聘原因積分」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參加介聘成功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未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10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市內他校(經列為超額教師者除外)

(9)退休─退撫基金 85年2月以後曾任以下年資,可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年資後,併計退休年資: a.職前服兵役年資,或任教後服兵役留職停薪年資 b.曾折抵役期之大專集訓及高中以上軍訓課程年資 c. 96.12.31以前曾任懸缺代理教師年資(限聘期3 個月以上敘薪有案且未折抵實習者)及兵缺代理 教師年資(無限制) 教師退撫舊制 教師退撫新制 85年1月31日前 85年2月1日後

(9)退休─退撫基金 d. 96.12.31以前曾任懸缺代理教師年資(限聘期3 個月以上敘薪有案且未折抵實習者)及兵缺代理 教師年資(無限制) 上述年資如係於85年2月1日以前者,不必補繳即可併計退休年資,證件務必妥善保存。 其他年資請另詳閱「補繳退撫基金年資權益通知書」 97.1.1 以後之各類代理教師年資,因係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均不得再併計退休。

(9)退休─退撫基金 補繳退撫基金方式: 有得補繳之年資,於轉任或回職復薪或取 得參加退撫基金資格之日或依主管權責機 關函示准予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日起3個月 內,經由服務機關學校函送基金管理會申 請補繳,俾於退休時併計年資。如逾3個月 期限始提出申請者,另加計遲延利息。 逾5年視同放棄補繳權利,不得再提出申請。

(9)退休─退撫基金 離職領回退撫基金: a. 一般係領回本人繳付之基金費用。 b.年滿35歲,或年滿45歲時自願離職, 得領回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 以上基金費用均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9)退休─退休要件 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3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自願退休): 一、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 二、任職滿25年。 第4條: 教職員任職5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命令退休) 一、年滿65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9)退休─退休要件 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 → 一次退休金 任職15年以上 → 月退休金 第5條第5項: 年齡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 或年滿65歲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月退 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9)退休─退休要件 教師或校長自願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9)退休─退休要件 教師或校長服務滿35年,並有擔任教職30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5年以上,成績優異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第五條之規定增加其基數。但最高總數以60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36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1,以增至百分之75為限。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行政院102.4.25送立法院版本) (9)退休─退休新制規劃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行政院102.4.25送立法院版本) 自願退休要件: 1.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 2.任職滿25年。 教師支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85制) 1.年滿60歲。 2.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9)退休─退休新制規劃 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得就下列方式擇一領取退休金: a.支領一次退休金 b.展期月退休金: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 起領取月退休金。 c.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 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 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d.支領1/2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 支年齡之日起領取1/2之展期月退休金。

(9)退休─退休新制規劃 退休所得替代率調整 a.「退休金計算基準」至最後在職15年平均 俸額 b.調降退休金基數內涵至「平均薪額×1.6或 1.7」 c.調降18%優惠存款利率等方式,將現行最 高「本薪2倍的95%」的替代率,調降為 不超過「現職待遇的80%」

(9)退休─退休新制規劃 參考資料:考試院─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制度宣導摺頁

三、教師義務 教師法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 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 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 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教師法第22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 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進修研究 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不得在外兼職或兼課 依據教育局於104-2校長會議宣導事項: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 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 兼職」。復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在外補習、違 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記 過一次,依前述規定,專任教師不得在校內外 從事補習。

兼職規定 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 則」第8點規定,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 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 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 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臺中市太平區東平國民小學 人事業務宣導 性別主流化宣導 主講:人事室 顧雅筑主任 10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