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11.1 簡述 11.2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11.3 櫃檯買賣中心等價交易市場 11.4 證券議價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11.1 簡述 11.2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11.3 櫃檯買賣中心等價交易市場 11.4 證券議價交易市場 11.5 結算交割制度之比較 11.6 興櫃股票交易市場 11.7 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 2009/06
證券市場結算機構 國內證券市場未設專責結算機構,由法律之規定或作業權限觀之,證交所自兼結算機構 證交所訂定結算交割日期與方法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證券市場結算機構 國內證券市場未設專責結算機構,由法律之規定或作業權限觀之,證交所自兼結算機構 證交所訂定結算交割日期與方法 證交所向證券商收取交割結算基金 證券商違約之認定及有違約時動用交割結算基金均為證交所權限 證券商以款券餘額向證交所辦理交割
證券市場結算交割權責單位 證交所營業細則第101條 證交所組織規程 證交所市場買賣成交之有價證券,由結算部辦理結算與集中交割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證券市場結算交割權責單位 證交所營業細則第101條 證交所市場買賣成交之有價證券,由結算部辦理結算與集中交割 證交所組織規程 結算部辦理證券交易結算交割制度及規章之研擬與執行等事宜
參與集中市場結算交割成員 與證交所簽有供給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及自營商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參與集中市場結算交割成員 與證交所簽有供給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及自營商 民國七十四年復華證券金融公司成立後,依證金事業管理規則向證交所辦理交割;民國八十四年三家證金公司成立後比照辦理
集中市場結算作業特色 每日結算,同一營業日之交易,按其買賣種類別為一結算期,每日辦理同一結算期之交割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集中市場結算作業特色 每日結算,同一營業日之交易,按其買賣種類別為一結算期,每日辦理同一結算期之交割 證券商與交易所於成交確定即完成對帳,結算作業於成交日完成 允許調帳 證券商申報錯帳、更正帳號 普通交易與信用交易之調整 遲延罰過怠金 二段式法律架構
集中市場交割作業特色 多方餘額交割 周期性交割制度 全面款券劃撥 證券商就客戶應買應賣款券沖抵後之餘額與證交所辦理交割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集中市場交割作業特色 多方餘額交割 證券商就客戶應買應賣款券沖抵後之餘額與證交所辦理交割 周期性交割制度 成交日後某一時點辦理交割 全面款券劃撥
結算作業流程 證券商總公司T日下午就集保公司之試算資料辦理調帳 信用交易資料輸入/核對 結帳/列印交割報表 T日晚集保批次作業 遲延處理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結算作業流程 證券商總公司T日下午就集保公司之試算資料辦理調帳 普通/信用間調帳 錯帳、更正帳號調帳 信用交易資料輸入/核對 結帳/列印交割報表 T日晚集保批次作業 遲延處理
交割作業流程 證券商與客戶交割時點 依規定,經紀商於委辦時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委託人收取買進證券之價金或賣出證券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交割作業流程 證券商與客戶交割時點 依規定,經紀商於委辦時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委託人收取買進證券之價金或賣出證券
交割作業流程(續) 證券商與證交所交割時點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交割作業流程(續) 證券商與證交所交割時點 有應付交割代價者,於T+2日上午十一時前存入證交所開立於央行之清算專戶,有應收交割代價者,於T+2日上午十一時後由證交所撥付 有應付有價證券者,於T+2日上午十時前辦理劃撥交割;有應收有價證券者,在T+2日完成款項交割後由證交所通知集保公司撥付 錯帳、更正帳號、投資人違約及遲延交割申報 借券處理
結算作業流程 證交所 證券商 證金公司 T 日 T+1 日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成交檔 調帳與確認 (含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調帳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結算作業流程 證交所 證券商 證金公司 T 日 成交檔 調帳與確認 (含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調帳 暨轉融通申請 試算作業 14:30起 交割清單 日結資料總結 匯撥、送存領回等 存券交易日結資料總結 夜間批次結算 結帳 21:00起 21:00前 8:00前 T+1 日 交割代價 交割清單 有價證券 交割清單 自辦信用 交易資料 代辦信用 交易資料 轉融通 資料
證交所收到證券商應付交割代價即通知集保撥付其應收證券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有價證券交割作業流程 T日 T+2日 委託人 委託人 於上午10時前對證券商完成證券交割手續 集保採帳簿劃撥完成應收證券交割作業 證交所收到證券商應付交割代價即通知集保撥付其應收證券 是 成交回報 委託 否 集保辦理借券作業 證券商申報 錯帳(上午10時前)或委託 人違約、遲延交割(上午11時前)等作業 證券商 上午11時前繳交借券擔保金 是 完成交割 成交回報 下單 否 集保依指示撥付證券 下午3時30分前繳交借券擔保金 是 課罰 過怠金 證交所 否 證券商違約 (證交所違約處理小組)
有價證券交割遲延處理 對於交割日存券不足的客戶應即通知補足;不 熟悉辦理補正作業流程或電腦申報系統異常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有價證券交割遲延處理 對於交割日存券不足的客戶應即通知補足;不 熟悉辦理補正作業流程或電腦申報系統異常 ,儘速電話聯繫證交所或相關單位協助辦理 不可歸責於證券商之遲延交割,證券商需出 具「有價證券因故延後完成交割說明書」證 明;無法出具不可歸責證明文件或說明書理由 不足證明者,依證交所相關規定課罰過怠金
交割款收付作業流程 T日 T+1日 T+2日 證交所 證券商 證金公司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交割款收付作業流程 T日 T+1日 T+2日 證交所 證交所、證券商及證金公司間交割款暨信用交易往來相關款項(檔)--三方簡化撥付清單(檔) 成交檔 結 算 部 證商完成券的交割順序 通知撥券 多批次出帳通知 即時入帳通知 集 保 調帳、對帳 賣超證券商應收款項 買超證券商應付款項 證券商 證金公司 證交所、櫃買中心 款項合併交割報表 交割款項 檔案接收 入帳 上午11:00前 出帳 央行同資系統 (作業架構詳下說明及圖示)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交割款收付作業說明 全體市場自2005年1月3日及2006年7月28日採二階段漸進式實施「三方簡化撥付作業」,其簡化款項收付內容為「證交所、證金公司及證券商」三方間之交割款項暨信用交易(含轉融通)往來相關款項,採淨額方式辦理交割,實施迄今,作業順暢,成效良好,並大幅減輕證券商資金調度負擔及降低經營成本。 2007年7月23日實施「證券市場交割款項透過央行同資系統辦理收付作業」,提高交割款匯入證交所與各證券商交割專戶之時效,降低證券商資金撥轉風險(作業架構詳下頁圖示)。
證券市場交割款項透過央行同資系統辦理收付作業架構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證券市場交割款項透過央行同資系統辦理收付作業架構 中央銀行 同業資金帳戶 交易所清算專戶 賣超證券商 5. 付款銀行通知央行同資系統作扣款轉撥作業 4. 各證券商應付款項 12. 通知收款銀行入帳訊息 應付交割款 入帳通知 通知進行款項撥轉 通知完成款項撥轉 各證券商交割銀行 證交所 應收交割款專戶 應收交割款 1. T日 比對買賣雙方成交資料 8.比對各證券商完成交割 買超證券商 通知圈券作業 通知完成圈券作業 通知進行券項交割 通知完成券項交割 T+2 日撥券作業 集保公司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交割款收付作業說明(續) 應付交割款項證券商:T+2日上午十一時前,證券商交割銀行開設於中央銀行之同業資金專戶,利用央行同資系統將交割款撥付至證交所開立於央行之清算專戶,證交所查詢央行入金訊息確認其款項無誤後,即通知集保撥付其應屆應收有價證券 應收交割款項證券商:證交所利用央行同資系統,將已完成款項交割證券商部分之款項,由證交所開立於央行之清算專戶,陸續撥轉至應收交割款項證券商其交割銀行開設於中央銀行之同業資金專戶後,再轉入證券商之交割銀行帳戶
交割款收付作業說明(續) 證券商應付證交所交割款調整為利用央行同資系統辦理撥付之作業方式,原採虛擬帳號(0191)辦理匯款之作業取消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交割款收付作業說明(續) 證券商應付證交所交割款調整為利用央行同資系統辦理撥付之作業方式,原採虛擬帳號(0191)辦理匯款之作業取消 證交所開設於中央銀行同資系統帳戶 帳號:582 戶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專戶 現行仍維持採虛擬帳號辦理匯撥款之作業: 補正擔保金(0192) 申購價款(0193) 權證履約款(0194) 鉅額交割款(0195) 鉅額交易保證金-證交所(0196) OTC(0197)
證券商違約處理 違約時點 款項:銀行營業時間結束後未完成交割(含擔保金) 通知證交所相關部室及集保公司 留置違約證券商應收款券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證券商違約處理 違約時點 款項:銀行營業時間結束後未完成交割(含擔保金) 通知證交所相關部室及集保公司 留置違約證券商應收款券 動用交割結算基金、停止借券 違約股票沖銷處理 追償債權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集中交易市場之保證交割 未有明交規定 證交法第153條 營業細則第113條、114條 過去實務作業已有保證之實
現行交割結算基金代償順序 違約券商繳交之基金及孳息 證交所提撥二十億元第一特別結算基金 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 第十一章 結算交割 現行交割結算基金代償順序 違約券商繳交之基金及孳息 證交所提撥二十億元第一特別結算基金 優先代償不足部分再由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 動用後不補足 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 券商繳交約五十億 證交所提撥之第二特別結算基金十億 共同分攤,動用後應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