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規概要(四)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鍾佩真 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
第101條-拒絕往來廠商 擬議修訂 廠商之救濟程序 第6款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時效,準用行政罰法第6章之規定-3年 縮短拒絕往來期間:初次3個月/6個月;第2次加倍;第3次以後1年/3年 廠商之救濟程序 異議申訴 無金額限制
工程會95.12.28/第09500477630號釋例 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立法意旨,如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同法第87條至第91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該廠商即有該條款之適用。
97.5.19/工程企字第09700183840號函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所稱「機關」,指適用本法之機關。所述公營事業如於民營化後始發現廠商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因該民營事業已不具適用本法之適格性,爰無法執行上開規定程序。 已消滅之公司,其法人人格已消滅,不能作為本法第101條至第103條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之對象。
96.4.16/工程企字第09600151280號函 對於不良廠商刊登公報之要件應考慮者,除違法外,在違約行為部分,尚須有重大違約之情形(例如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約行為),且應考量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規定,倘遇有違約情事即一律予以刊登公報,即與立法目的不符。 另機關辦理研發或類似性質之採購時,應預先考量研發過程及研究成果不可預期之特殊性及多變性,酌予適度調整採購契約之履約遲延或終止、解除契約等條件,不宜逕以一般定型化契約條款為之。另對於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情節重大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不以「履約落後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為限。
91.03.06/工程企字第91008667號函 主旨:貴廠商參與本機關辦理之○○○○(採購標的)採購案,經發現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款情形,茲依規定通知並附記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採購,因○○○○○○○○○○○○○○○(事實及理由),而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款之情形。 二、貴廠商如認為上開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如未提出異議,依本法第102條第3項將 貴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主旨:貴廠商對於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所為通知之異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廠商○○年○○月○○日○○字第○○○○○○○○○○號書函。。 二、本機關對於旨揭異議之處理結果如下: 三、貴廠商如對本機關處理異議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電話:○○○○○○○○)提出申訴。
工程會89.05.18/89013679號釋例 公司為社團法人,其人格屬於單一,公司固得設立分公司,但該分公司仍為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分,並無獨立之權利能力;本案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之交易行為,其效力及於總公司。
工程會93.12.10/09300460910號釋例 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未以司法機關起訴或判決為要件,如依緩起訴處分書內容發現旨揭三家廠商有先前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所述情形以外之新事證,而認為旨揭廠商確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者,應依該條款重為通知。
工程會【訴91240號】採購申訴案 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申訴廠商於投標之初未詳細審閱招標文件,並就成本、獲利做合理精算與評估後再據以投標,如允許廠商得標之後以不敷成本為由,藉詞「放棄承攬」,則不啻政府採購秩序將受影響,亦有悖於公共利益,是以尚難謂本案申訴廠商之不訂約具有「正當理由」。
98.04.08/工程企字第09800114360號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廠商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及異議處理結果之執行疑義: 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所稱「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於行政訴訟案件係指經判決撤銷原處分確定者,應註銷之。 貴校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如擬於判決確定前,先行暫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請本於權責核處。未來倘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貴校勝訴,應將未執行完畢之期間再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3 13
98.6.17/工程企字第09800258990號令 本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予以廢止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且尚未依同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如該採購有重行招標之情形,茲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認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採購之重行招標。
第104條-軍事採購 採購法第104條 軍事機關之採購,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但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而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因應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27條、第45條及第61條之規定。 確因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者,得不適用第26條、第28條及第36條之規定。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26條第3項本文之規定。
第105條-特別採購 採購法第105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第106條-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 採購法第106條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各款規定。但第2款至第4款之事項,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其處理方式。 第27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30條押標金及保證金。 第53條第1項及第54條第1項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規定。 第6章異議及申訴。 前項採購屬查核金額以上者,事後應敘明原由,檢附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第107條-招標文件保存 採購法第107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細則第112條之2 所稱採購之文件,指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計劃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所產生之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資料及其附件。
本會89年10月12日工程企字第89028375號函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採購全部流程之招標、決標、訂約、監工日誌、施工圖說、圖畫照片、錄影存證或其他機關內部之簽呈文件等,均屬政府採購法第107條規定必須保存之採購文件
本會91.12.4/第09100516140號令 茲指定下列場所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7條所規定「採購文件保存之場所」: 機關存放檔案場所。 機關辦公場所。 本法第4條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場所。 本法第5條及第40條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或機關之場所。 本法第106條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該駐國外機構之場所。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第3款及第4款之場所,機關應於補助或委託時予以敘明。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國內機關之採購,或外國法人或團體接受國內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採購,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國內機關之場所。
第108條-採購稽核小組 設立機關 中央政府 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 監督範圍 採購稽核小組組成 不得擔任稽核小組委員之情形
第111條-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 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 使用期間「逐年」提報 以使用或接管單位提報為原則 共同供應契約由訂約機關彙總提報(得以抽樣方式為之) 屬規劃、設計、施工三階段分別理採購者,以次一階段開始使用前一階段成果之日為前一階段之啟用日期;使用年限至施工成果屆滿為止
敬請指教! 諮詢專線:02-87897650 傳真專線:02-8789760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