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座談會 教 育 部 9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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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座談會 教 育 部 95年9月

大綱 壹、緣起 貳、現階段待解決之問題 參、草案修正重點 肆、其他配套措施 伍、結語

壹、緣起 學校教職員自民國85年2月1日實施退撫新制,改變過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撫經費之恩給制度,由政府及學校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基金支付退撫經費。新制實施以來,學校教職員退休金基數內涵以及退休年資採計上限均有提升、退撫經費亦有穩固來源,同時成功建立了學校教職員在職提撥退休準備金的觀念。 惟鑑於現今國家財政、社會環境、經濟情勢之變遷,及國內金融市場低利率、少子化及人口結構高齡化之趨勢,業有若干不合時宜之處,亟待檢討修正。為期教職員退休制度更臻健全,俾利執行,爰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研議本條例之修正。

貳、現階段待解決之問題 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偏低,不符自給自足原則 退休人員退休所得較現職人員偏高,不符公平原則 月退休金給付年齡偏低,悖離退休養老之意旨 退休條件及給付方式彈性不足,無法應付實際需求 退休人員再任公職現象頻繁,形成政府雙重負擔

參、草案修正重點 一、改善退撫基金不足額提撥問題 目前費率:自93年起分3年調整基金提撥率至12%(93年9.8%,94年10.8%,95年12%) 調整後費率:研修本條例,將法定費率上限調整至15%

二、正視退休所得偏高現象 為達退休所得合理化之目標,爰於95年2月16日正式實施「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期在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18%不變動前提下,對於新舊制退撫制度過渡時期,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育人員,其退休所得替代率超過一定百分比者,予以適度限制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又因該項方案涉及教職員重要權利、義務事項,爰予以提昇至本條例位階規定。

三、解決支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偏低問題 (一)起支月退休金年齡偏低,導致下列問題 人力提早流失,形成教育人力資源浪費。 壯年而仍堪任職人員提早開始長期支領月退休金,與退休制度照顧老年生活本意相違背。 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趨勢日益顯著,但教職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領取月退休金年齡與世界各國相較顯屬偏低,使愈早退休者,得按較低提撥率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並領取長期之月退休金,其退休金成本轉嫁由較晚退休人員負擔,形成代際責任不公平移轉。

1.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為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起支年齡為55歲。 2.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設計。 (二)因應方案 1.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為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起支年齡為55歲。 2.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設計。 3.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4.方案實施前尚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5.對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以及公保養老給付均不受影響。

1.提高起支月退休金條件 方案實施後新進人員 (三)方案說明 自願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自願退休條件不變: 一、「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二、「任職滿25年以上」。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 自願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二、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現行支領月退休金規定為:任職15年以上且年滿50歲)

2.展期或減額領取月退休金 方案實施後新進人員 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選擇展期或減額領取月退休金(選擇減額月退休金者,終身按減額比例領取): 一、任職滿25年以上但年齡未滿60歲者,得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60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最低領取減額年齡為55歲)。 二、任職滿30年以上但年齡未滿55歲者,得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最低領取減額年齡為50歲)。

3.現職人員過渡期間之保障 現職人員部分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 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依「任職滿25年以上」條件辦退者,按照「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但年齡不得低於50歲: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現職人員之「年齡+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與各年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各年度「法定指標數」,係於方案實施第1年為75,其後逐年加1,至第10年為84。

4.各年度法定指標數一覽表 適用期間(預訂於民國96年1月1日開始實施本方案) 指標數 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 75 (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 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 76 (25+51)或(26+50) 98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 77 (25+52)或(26+51)或(27+50) 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 78 (25+53)或(26+52)或(27+51).....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79 (以下均以此類推) 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80 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 81 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82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83 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84 106年1月1日以後 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

5.現職人員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時點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過渡期間並無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適用: 現職人員部分 第1年至第10年間指標數逐年變動,且現職人員符合指標數者即可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因此過渡期間並無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適用。 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 方案實施時現職人員,如未能在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在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亦得選擇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現職人員過渡期間指標數計算公式 ※方案實施後第幾年符合法定指標數=(75-A-B) +1 A:代表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得採計年資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不得小於50歲) =個人實際年齡+X -1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之任職年資(不得小於25年) =個人實際年資+X -1 P.S.:年資及年齡有未滿1年之畸零數均不納入計算 案例1  A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0年,年齡48歲: 75-20-48+1=8 (A君於方案實施後第8年符合法定指標數) 48+8-1=55 (A君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5歲) 20+8-1=27 (A君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任職年資27年)

案例說明 案例2 B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9年,年齡48歲: 方案實施時B君個人指標數大於75(29+48=77) 但因年齡未滿50歲,應至年滿50歲始得領取月退休金 案例3 C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3年,年齡53歲: 方案實施時C君個人指標數大於75(23+53=76) 但因年資未滿25年,應至年資滿25年時,始得辦理退休並領取月退休金

案例說明 案例4(現職人員未符過渡保障措施者之選擇方案) D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15年,年齡39歲: 75-15-39+1=22(>10) D君將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規定,有以下選擇: 1.任職滿25年(49歲)先辦理退休,並至60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5歲時起支領減額20%之月退休金。 2.任職滿30年(54歲)先辦理退休,並至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4歲時起支領減額4%之月退休金。 3.繼續任職至55歲(年資31年)再辦理退休並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四、修正退休條件及給付方式彈性不足現象 (一)放寬中途離職規定: 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不合退休、資遣而自願離職者,均得申請發還自繳及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因案免職或撤職,解聘、不續聘離職者,雖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仍僅得申請發還自繳退撫基金之本息。但至遲應於年滿65歲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二)增列彈性退休條件: 增列「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及「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3年以上」之彈性退休條件,惟考量其貢獻程度較低,爰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

五、限縮退休人員再任公職條件,減少政府雙重負擔 增訂退休人員轉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者,或任職於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職務者,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定,並給與三個月之過渡期間,俾供審酌是否繼續任職。

肆、其他配套措施 一、改善遺族支領月退撫金年限過高之不合理情形: 查85年2月1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迄今,支領月撫慰金之遺族以配偶居多數,且現行規定對於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並未有年齡條件限制,致退休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與其遺族支領月撫慰金之年限合計,可能高達七十餘年之不合理情形,違反年金保險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對等原則,爰配合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延後,增訂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配偶支領月撫慰金之年齡條件為55歲(因身心障礙無工作能力者除外);另增列「退休生效時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上」之條件。

二、簡化擇領退休金方式: 鑑於歷年來選擇支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及支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之人數所佔比例甚低,爰予以刪除上開支領方式,僅保留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及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等三種支領方式。

考量現行實務以教授辦理延長服務之情形居多,其餘人員之延長服務實無存在之必要,故僅規範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得辦理延長服務。 三、覈實延長服務規定: 考量現行實務以教授辦理延長服務之情形居多,其餘人員之延長服務實無存在之必要,故僅規範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得辦理延長服務。

四、增列因公傷病退休給與: 增列教職員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如係執行職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傷病者,得另加發5至1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之基準,則比照公務人員之規定。

五、刪除舊制畸零月數併入新制年資規定: 將退撫新制實施前舊制年資未滿一年畸零月數併入新制計算退休金之規定刪除,並明列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前舊制年資計給退休金之標準如下: 1.一次退休金: 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薪級,按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本(年功)薪加新臺幣930元為基數內涵,任職滿5年者,給與9個基數,每增1年加給2個基數;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2個基數,最高總數以61個基數為限。未滿1年者,每1個月給與六分之一個基數。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2.月退休金: 月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薪級,按在職同薪級人員本(年功)薪為基數內涵,每任職1年,照基數內涵5%給與,未滿1年者,每1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15年後,每增1年給與1%,未滿1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一,最高以90%為限。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另十足發給新臺幣930元。

伍、結語 建制一套可長久的新制度: 迎向與變革同步的新里程: 退休制度的建置與設計,不僅要貫徹整體人事政策及維護全體學校教職員權益與生活保障,更應考量國家整體財政資源。在面臨人口老化問題時,允宜同步對現行制度適度進行調整。 迎向與變革同步的新里程: 面對目前政府財政困難的窘境,如何使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能夠長遠施行,並能隨時因應時代與環境的變化,此刻正是政府應積極賡續規劃之重要課題。

N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