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新制解析
講師介紹-蘇錦隆 經理 蘇錦隆經理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商學碩士 經歷: 中國人壽企劃部經理 中國人壽綜合企劃部副理
勞工退休金制度 民國73年~至今(現制、舊制) 民國93年6月11日三讀通過 民國94年7月1日實施(新制) 法令:勞動基準法 法令:勞工退休金條例
新制勞工退休金 四大特色 五項比較 兩個重點 看得到、領得到 做越久、領越多 不怕換工作,照樣帶著走 自願提撥,儲蓄又免稅 適用對象 請領資格 領取方式 資遣規定 遺屬請領 兩個重點 雙軌制 舊年資保留
特色-1:看得到、領得到 舊制:公司名義專戶-雇主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到中信局所有權:公司 新制:個人名義帳戶-雇主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所有權:個人 個人帳戶制:提繳存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或 年金保險制:提繳保險費至被保險人為勞工個人之年金保險 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可以向勞保局「自行查詢」〈網路查詢〉
特色-2:做越久、領越多 舊制: 新制: 工作年資 ≦ 15年 每滿一年給予 2個 基數 工作年資 ≦ 15年 每滿一年給予 2個 基數 工作年資 > 15年 每滿一年給予 1個 基數 退休金 = 核准退休時「平均工資 × 基數」 上限為45基數 年資超過 30年 就沒有用 新制: 雇主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金 本金:提繳金額≧ 勞工每月工資 x 6% (下限) 利息:保證最低收益(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退休金帳戶金額:〈本金+利息〉無上限
領退休金…. 舊制 新制 94/7/1 新制 45基數 於個人專戶 1 2 工作年資愈長, 累積退休金愈多 退休前六個月工資之平均 雇主強制提繳每月工資6%以上 勞工自願提繳每月工資0~6% 於個人專戶 退休金 退休金 45基數 孳息 提撥本金 1 2 15 30 工作年資 工作年資 條件 1.工作年資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 2.工作年資25年以上 (須於同一事業單位累積) 條件 1.年滿60歲 (不受同一事業單位之限制)
特色-3:不怕換工作,照樣帶著走 舊制: 新制:個人可攜式帳戶帶著走 與「年資」、「同一事業單位」無關 請領資格〈自請退休〉:必須在同一事業單位 工作年資 >= 15年,且年滿 55歲 者 或 工作年資 >= 25年 新制:個人可攜式帳戶帶著走 請領資格:年滿 60歲 者 與「年資」、「同一事業單位」無關
特色-4:自願提撥,儲蓄又免稅 勞工得 自願提繳 至個人帳戶 效果: 自願提繳部分,勞工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每月提繳率 ≦ 勞工每月工資 6% (上限) 提繳率之調整一年有二次調整機會 效果: 自願提繳部分,勞工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具有保本、保息及節稅效果,算是強制儲蓄
新制勞工退休金 四大特色 五項比較 兩個重點 看得到、領得到 做越久、領越多 不怕換工作,照樣帶著走 自願提撥,儲蓄又免稅 適用對象 請領資格 領取方式 資遣規定 遺屬請領 兩個重點 雙軌制 舊年資保留
重點-1:雙軌制 現 制 單軌制 舊制 帳戶制 個人 保險制 年金 維持 舊制 三軌制 過渡期 個人帳戶制 年金保險制 雙軌制 新制
已受僱者的3種狀況 同一事業 新制實施 退休 目前年資 採用舊制 選擇新制 1. 維持舊制 2. 維持舊制 3. 改採新制 <= 5年
重點-2:舊年資保留不保障 新制施行前已受僱者 可「選擇新制」或「維持舊制」 效果: 屆齡退休,舊有年資保留 計算退休金 一旦資遣,舊有年資保留 計算資遣費 一旦離職,舊有年資不保障 全部泡湯
舉例來說…. 老陳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已十年,於新制實施後,過去所累積的工作年資對於退休金及資遣費有何影響? 不影響 〈保留〉 94 7/1 平均工資 94 7/1 工作年資10年 退休金基數計算: 10(年) 2基數=20基數 退休 離職時歸零 〈不保障〉 資遣 資遣費基數計算: 10(年) 1基數=10基數
已受僱者3種狀況解析 新制實施 退休 目前年資 採用舊制 選擇新制 維持舊制 改採新制 同一事業 1. 2. 3. 原有年資採舊制 計算退休金 + 新制年資退休金 新制實施 退休 目前年資 採用舊制 選擇新制 1. 維持舊制 全部年資採舊制 計算退休金 2. 維持舊制 3. 改採新制 改採新制前年資 採舊制計算退休金 + 新制年資退休金 <= 5年
新制勞工退休金 四大特色 五項比較 兩個重點 看得到、領得到 做越久、領越多 不怕換工作,照樣帶著走 自願提撥,儲蓄又免稅 適用對象 請領資格 領取方式 資遣規定 遺屬請領 兩個重點 雙軌制 舊年資保留
比較-1:適用對象 新制適用對象 適用勞基法且為本國籍勞工 不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 換言之,排除外勞及國外人士 私立學校提撥退休金者亦除外 如醫師、會計師、律師及委任經理人…等得採自願提繳方式
200人↑,經工會或半數以上員工同意且加入,並經勞委會同意 適用對象之比較 新制適用範圍擴大 勞基法 〈舊制〉 勞退金條例〈新制〉 個人帳戶制 年金保險制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私立學校提撥退休準備金者除外) 200人↑,經工會或半數以上員工同意且加入,並經勞委會同意 外勞除外,但包含定期契約工及自願加入提繳者
比較-2:請領資格 新制請領資格 年滿 60歲 者
請領資格之比較 新制退休金不管年資,都要等到60歲 勞基法 〈舊制〉 勞退金條例〈新制〉 個人帳戶制 年金保險制 同一事業單位 工作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 工作25年以上 年滿 60歲 各保險公司可能推出不同請領資格之企業年金
比較-3:領取方式 新制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 月退休金(參加新制年資已達15年) 一次提領(參加新制年資未滿15年) 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其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放之退休金。 一次提領(參加新制年資未滿15年) 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平均餘命 vs 延壽年金 平均餘命(Life Expectancy AT Some Age) 延壽年金 餘命的平均值,又稱為生命期望值。所謂某年齡的餘命指從該年齡至死亡止之期間。 目前勞委會試算不分性別均採80歲作為計算依據,即60歲開始領月退休金20年 延壽年金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請領月退休金者,生存超過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流程示意-新制年資達15年 累積退休金 領取月退休金 領取延壽年金 60歲 平均餘命 躉繳投保 延壽年金
第一個領到月退休金的人? 49/7/1生日,明年〈94/7/1〉選擇 60歲申請退休的人。 條件: 1.選擇新制 2.滿60歲 3.新制工作年資滿15年 49/7/1生日,明年〈94/7/1〉選擇 新制後在109/7/1工作滿15年同時滿 60歲申請退休的人。
各保險公司可望推出多樣化給付方式之企業年金商品 領取方式之比較 新制增加「月退休金」之方式 勞基法 〈舊制〉 勞退金條例〈新制〉 個人帳戶制 年金保險制 一次提領 1.年資滿15年,得請領月退休金 2.年資未滿15年,應一次請領退休金 各保險公司可望推出多樣化給付方式之企業年金商品
比較-4:資遣規定 資遺費之計算 雇主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也就是說最多以12年工作年資計算。
資遣規定之比較 單以資遣費規定,新制較低,但是加上退休金可以帶著走,不一定吃虧。 勞基法 〈舊制〉 勞退金條例〈新制〉 個人帳戶制 年金保險制 年資每一年給予1個基數資遣費 不得併領退休金 年資每一年給予0.5個基數,最高以12年〈6個基數〉為限; 退休金可以帶著走
被資遣時….我吃虧了嗎? 全數歸零 舊制 新制 94/7/1 1年1個基數 無上限 1年0.5個基數 舊制:1年年資1個月〈領走〉 資遣費 資遣費 1年1個基數 無上限 1年0.5個基數 舊制:1年年資1個月〈領走〉 新制: 1年年資0.5個月〈領走〉+ 1年退休金6%x12個月=0.72個月〈帶走〉 = 1.22個月 註:假設每月工資相同 上限6基數 6 1 0.5 1 工作年資 1 12 工作年資 工作年資 退休金 全數歸零 工作年資 退休金 至少月工資6%累積
比較-5:遺屬請領 新制中有關勞工因故過世之退休金處理 請求權5年不行使而消滅 請領退休金前死亡,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但於到達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其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請領人領回。 請求權5年不行使而消滅
遺屬請領示意 累積退休金 領取月退休金 領取延壽年金 60歲 平均餘命 躉繳投保 延壽年金 遺屬請領帳戶剩餘價值
遺屬請領之比較 新制較舊制為佳 勞基法 〈舊制〉 勞退金條例〈新制〉 個人帳戶制 年金保險制 無 由遺屬或請領人一次領回退休金專戶本息剩餘金額 各保險公司可望推出由遺屬或請領人一次領回或分期領回之企業年金
新制勞工退休金 四大特色 五項比較 兩個重點 看得到、領得到 做越久、領越多 不怕換工作,照樣帶著走 自願提撥,儲蓄又免稅 適用對象 請領資格 領取方式 資遣規定 遺屬請領 兩個重點 雙軌制 舊年資保留
報告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