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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講授大綱 1.瞭解發給對象 2.瞭解如何發給 3.發給注意事項 4.實際案例解析
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 年終工作獎金:指發給當年現職校長、職員、技工、工友、長期代理教師、臨時人員(身障人員)、當年12月份聘用短期代理教師(擔任級任導師支日薪)及當年中退休、資遣、死亡人員。 年終慰問金:指發給當年支領退休給與之退休人員死亡。
年終工作獎金 1.以月支俸額之本俸(年功俸)及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主管人員及當年12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一項之合計數發給。 2.當年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發給一個半月(一‧五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
年終工作獎金 3.當年2月1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例如在11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十二分之二發給,在7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十二分之六發給,餘類推。當年12月份到職人員一律按規定標準乘以十二分之一發給),並均以當年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
年終工作獎金 4.當年年中退休人員(含支領一次退休金、支領月退休人員)及資遣、死亡人員,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支,由原服務單位辦理(例如97年1月份退休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十二分之一發給,餘類推)。 5.當年12月份職務異動之現職人員或當年退休、資遣、死亡之人員,其在職最後一個月份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年終工作獎金 6.當年內因職務異動致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減少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 7.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8.當年12月份到職且於當月31日前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當年年中未曾在職者,應依12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當年年中曾在職者,則依本注意事項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年終工作獎金 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依其當年12月份所 支待遇標準乘以一‧五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上開在職月數比例係依 1.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年終工作獎金 2.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均以日薪乘以31計算(例如日薪982元,1月至12月間計在職189日,其當年應發給之年終工作獎金為26637元。計算方式如下:日薪×31×1.5個月×7/12)。 二.當年12月份到職且於當月31日前離職,當年年中未曾在職者,依12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年終慰問金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依支領月退休金月數比例發給。
注意事項 1.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之人員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所支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31200元),由其服務單位按其所任職務規定發給全部工作報酬,並准繼續支領月退休金者,得兼領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 2.發給時間為農曆春節十日前(98年1月16日)一次發給。
注意事項 3.發給單位:當年12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人員,以當年12月31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當年12月2日至同年月31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4.當年12月1日以前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由現服役單位依其當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注意事項 5.各機關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依其月支(或日支)報酬金額比照計發年終工作獎金。但依「96年促進就業相關措施」進用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年資採計 1.軍公教人員當年12月仍在職者,不論其當年在職年資是否銜接,依下列規定,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其當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2.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暨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年資採計 3.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4.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
減發 1.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職達三日者,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2.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職達四日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3.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達三次或記一大過或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四分之三數額。
減發 4.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因案停職人員如未移送懲戒、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懲戒之議決者或請公傷假、請延長病假,因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年終考績(核、成)考列丙等者,不適用上開不發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
減發 5.各機關學校臨時、額外、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及教師,得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衡酌違反規定之事實,參照前四款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實例分析 舉例1.某甲為合格教師960801至970701受聘國小A校代理教師,97年9月在B校擔任短期代理教師(級任導師)20天, 97年10月在C校擔任短期代理教師12天, 97年11及12月在D校擔任短期代理教師42天,請問如何發給年終獎金?
實例分析 解析: 970101-970701任職6個月又1日 970901-970930任職20日 971001-971030任職12日 971101-971231任職42日 併計6個月又75日折算為9個月( 8個月15日) (21120+19570)*1.5*9/12=45776
實例分析 舉例2.某甲為合格教師970801至980701受聘國小A校代理教師,97年3月在B校擔任短期代理教師(級任導師)10天, 97年4月在C校擔任短期代理教師12天, 97年5及6月在D校擔任短期代理教師12天,請問如何發給年終獎金?
實例分析 解析: 970301-970331任職10日 970401-970430任職12日 970501-970630任職12日 970801-971231任職5個月 合計5個月又34日折算為7個月( 6個月4日) (21120+19570)*1.5*7/12=35604
實例分析 舉例3.某甲為大學畢業971201至971231受聘國小A校擔任短期代理教師5天,請問如何發給年終獎金?
實例分析 解析: 971201-971231任職5日 ((19825 +15656 )/31)*5*1.5*1/12=716
實例分析 舉例4.某甲為碩士畢業9709份在A校擔任短期代理教師5天, 97年10月在B校擔任短期代理教師12天, 97年11及12月在C校擔任短期代理教師12天,請問如何發給年終獎金?
實例分析 解析: 970901-970930任職5日 971001-971030任職12日 971101-971231任職12日 合計29日 ((24670+18016)/31)*29*1.5*1/12=4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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