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汽車保險 第一節 汽車保險概述 汽車之社會成本--- 意外事故損失成本 道路維修成本 無形成本
汽車保險之需求遽增其原因: 汽車為經濟生活之一部分,不可能棄之不用。 汽車安全設施改善與駕駛技術進步,但無法使此種危險完全消失。 車禍所造成之車損,以及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為當事人所不能或不願自己承擔。
汽車保險之特性 高度屬人性 具地區性 專業知識性 高度技術性 重大影響性 人力密集性 損害防止誘導性
汽車保險之特色--- 1.不論有車與否,自己或親友均可能因交通意 外而必須與汽車保險訴求發生關係。 1.不論有車與否,自己或親友均可能因交通意 外而必須與汽車保險訴求發生關係。 2.理賠糾紛頻繁,均造成各方面困擾,甚而社 會問題。 3.具綜合保險性質,除車損險外並包括對第三 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4.汽車保險中之第三人責任保險,依法必須投 保,具強制性質。 5.保費收入佔總產險市場之百分比最高,已躍 居首要地位。 6.實務上,各保險公司皆有車險部加以處理。
汽車保險單之主要內容--- 一、被保險人: 1.指名被保險人(Named Insured),亦稱保 單持有人(Policy-holder)。 2.額外被保險人(Additional Insured),係指 在保險契約上非指名被保險人,但亦受保險 契約保障之人,通常以批單方式附加承保或 在保險契約中對「被保險人」之定義中予以 規範。
二、保險標的:包括汽車本身及對於第三人之 損害賠償責任,被保險汽車係指車身及引 擎合成之車輛或包括其拖車整體而言。 ※ 又同一被保險人,所有汽車在十輛(或五 輛)以上者可以集體投保,稱為隊車保險 (Fleet Coverage),享受多輛優待。
三、保險事故:汽車保險因保險標的之不同, 其承保之危險事故亦異,主要可分 (一)汽車損失保險及 (二)汽車責任保險 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即指因汽車所有人、非所有人或駕駛人之過失行為,所致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不保事項: (1)道德危險因素引起者,如被保險人之故意或 唆使行為所致。 (2)非常危險事故所致者,如戰爭或軍事行為、 SRCC等。 (3)承保危險變動所致損失,如汽車行駛保單所 載範圍外所致之損失等。 (4)本質或天然因素所致者,如被保險汽車自然 秏損、冰凍毀損等。 (5)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電機 及機械故障。 (6)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損失。 (7)損失非發生於保險標的上者。
五、費率決定:自用汽車損失險費率計算主要 因素有四: 1.駕駛人年齡。 2.汽車用途。 3.汽車出廠之年份及式樣。 4.經常行駛之地區。
自用汽車責任險費率決定因素包括: 1.汽車經常行駛之地區。 2.汽車用途。 3.所有人之職業。 4.駕駛人年齡。
六、附加險:汽車險為配合被保險人之特殊需要,可以特約或附加險方式加以處理,茲舉主要 如下: 六、附加險:汽車險為配合被保險人之特殊需要,可以特約或附加險方式加以處理,茲舉主要 如下: (一)汽車損失險之主要附加險: 1.風暴、地震、海嘯、冰雹、洪水險。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 3.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
(二)汽車責任險之附加險: 1.自用汽車乘客責任險。 2.營業用汽車乘客責任險。 3.汽車雇主責任險。 4.酗酒駕車責任險。
『醫藥費用保險』(Medical Expense Coverage)-乃承保被保險人或任何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因意外事故發生所致直接並即時之體傷,其必需支出之醫藥費用。 『未保險駕駛人肇事保險』(Uninsured Motorist Endorsement)-乃承保被保險人、其同居家屬、其他乘坐被保險汽車及依法可獲賠償之人,因未保險駕駛人或肇事後逃逸(Hit & Run)所致之損害,其承保範圍通常限於體傷部份,不包括財損部份。
汽車保險於美國使用最廣的有企業汽車保險單(Business Auto Policy;BAP)及個人保險單(Personal Auto Policy;PAP)。 「汽車間保險」(Garage Insurance)包括: 1.汽車間責任保險(Garage Liability Insurance)-乃承保汽車間所有人或僱 用人,因停放或修理業務必要,開動非已 有之汽車,所致他人之體傷或財損責任。 2.汽車間管理人法律責任保險(Garage Keepers’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 )-乃 承保汽車間管理人所保管他人之汽車,因 火災、爆炸或竊盜所致之直接損失。
1.承保範圍───第三人責任保險、車體損失保險甲式或車體損失保險乙式、竊盜損失保險、各種附加險。 第二節 我國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簡析 一、共同條款 1.承保範圍───第三人責任保險、車體損失保險甲式或車體損失保險乙式、竊盜損失保險、各種附加險。 2.自負額規定-----理由如下: a. 保險人方面───(1)減少小額賠款及理 賠費用(2)改善業務品質 (3)維持損失率 的正常化。 b. 被保險人方面───(1)降低保費負擔(2) 誘導損失預防(3)防範道德危險。
3.「被保險汽車」之定義,包括原汽車製造廠 商固定裝置於車上且包括在售價中之零件及 配件。 4. 保險契約之終止---被保險人通知終止,其已 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並不得 低於最低保險費之規定;保險人之書面終止, 其通知應於終止生效十五日前送達被保險人 最後所留之住址,書面應記載終止保險契約 之保險項目及終止生效日期,而保險契約生 效已逾六十日,除另有規定及原因,保險公 司不得終止保險契約。
5.全損後保險費之退還---全損賠付契約終止,其 他各險未滿期保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6.其他保險之規定,財損責任按合計之保險金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保險金額部份按比 例分攤,如為社會保險者,於超過該保險等已 賠付或不為賠付部份,負賠償責任。 7.汽車行照過戶,保單權益移轉申請有十天或三 個月之限制規定。
8.代位求償之說明,被保險人不得擅自抛棄對 第三人之求償權利或有不利於保險公司行使 該項權利之行為。 9.解釋及申訴管道,包括承保公司、公會保戶申 訴中心、財政部保險司申訴科、消基會等。 10.消滅時效自請求之日起規定二年。
汽車被保險人五大義務--- 1.告知義務 2.交保險費義務 3.防範損失擴大義務 4.協助義務 5.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
二、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 1.承保範圍───包括傷害責任險與財損責任險。傷害責任險為「溢額保險」(Excess Insurance),非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不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部份。 2.被保險人之定義───列名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附加被保險人包括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同居家屬、僱用駕駛人及業務使用人、許可使用或管理汽車之人。
3.直接請求權之規定---下列三種情形下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賠償金額:(1)法院判決確定者(2)肇事和解並經保險公司同意者(3)被保險人無法清償時。 4.理賠範圍及方式───體傷死亡理賠範圍及方式包括(1)急救或護送費用(2)醫療費用(3)交通費用(4)看護費用(5)診斷書、證明書費用(6)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7)自療費用(8)其他體傷賠償;財損理賠範圍及方式包括(1)運費(2)修復費用(3)補償費用(4)其他財損賠償。
1.承保範圍包括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不屬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三、車體損失保險甲式條款 1.承保範圍包括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不屬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2.被保險人之定義───列名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附加被保險人包括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同居家屬、四親等血親及三親等姻親、僱用駕駛人及所屬業務使用人。
3.不保及追償事項有七:(1)附帶損失(2)自然秏損(3)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損失(4)置存車內衣物或未固定之零件、配件之毀損(5)輪胎、備胎之單獨毀損(6)竊盜損失(7)肇事逃逸之肇事毀損。 4.自負額之規定,第一次為三千元,第二次為五千元,第三次以上為七千元。 5.理賠範圍之方式包括(1)救護費用(2)拖車費用(3)修復費用;理賠方式可有(1)修復賠償(2)現款賠償。
6.修理前之勘估---被保險人通知保險公司廿四小時內(假日順延),不得逕行修理之規定。 6.修理前之勘估---被保險人通知保險公司廿四小時內(假日順延),不得逕行修理之規定。 7.全損之理賠,全損包括「實際全損」與「推定全損」,推定全損之公式如下: 推定全損=修理費用>=3/4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折舊率)}
8.車輛之報廢規定,車損無法修復或修車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旨在防止汽車牌照被贓車頂替使用。 全損理賠之折舊表 折舊率(%) 13 97 經過月數 1 1-2 2-3 3-4 4-5 5-6 6-7 7-8 8-9 9-10 10-11 11-12 3 5 7 9 11 15 17 19 21 23 25 賠償率(%) 95 93 91 89 87 85 83 81 79 77 75 註:被保險人無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 8.車輛之報廢規定,車損無法修復或修車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旨在防止汽車牌照被贓車頂替使用。
四、車體損失險乙式條款 1.承保範圍───包括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抛擲物或墜落物。不保不明原因之損失,提供被保險人另一種選擇。 2.不保及追償事項───同甲式條款第三條之規定外,尚有(1)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2)不明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3)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所致。
五、汽車竊盜損失險條款 1.承保範圍───包括偷竊、搶奪、強盜、竊盜未遂所致損失亦包括在內。 2.不保事項有七───(1)附帶損失(2)自然秏損(3)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4)車內衣物未固定於車上之零、配件(5)輪胎、備胎非與汽車同時被竊(6)被保險人之同居家屬、雇用人或被許可使用人或管理人等之竊盜、侵占(7)車體損失險甲式或乙式承保之事項。 3.自負額規定,汽車整車被竊,被保險人應負擔實際損失金額百分之十;竊盜未遂損失則應負擔修理費用的百分之十;被保險人如選擇較高自負額,應依約定扣除之。
4.全損理賠公式如下: 賠款金額=保險金額*賠償率*90% 5.理賠申請之規定,汽車失竊必須報案,尋車期間為三十日,辦妥各項手續,保險人應於尋車期滿十五日內賠付之。 6.失竊車尋回之處理,尋車期間內尋獲者,被保險人領回原車,如有毀損,保險人應予修復;汽車失竊逾三十日,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嗣後尋獲,被保險人七日內領回汽車,並退還保險賠款,逾七日期限或被保險人放棄領回,保險人逕行標售所得價款,被保險人可取回百分之十(依自負額比例)。
『車體重大損失保險』,係指被保險汽車因承保事故所致損失或該毀損無法修復或該毀損之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之四分之三以上者。承保範圍包括1.碰撞、傾覆2.火災3.閃電雷擊4.爆炸5.抛擲物或墜落物6.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7.天災8.SRCC9.動物撞擊;修車之托運費用亦可納入。 『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丙式-限自小客車、自小貨車)則承保被保險汽車在保險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對方車輛或對造汽車逃逸經憲警處理由保險公司查證屬實者,保險公司負賠償之責。
第三節 我國商用汽車保險單條款簡析 一、共同條款 第三節 我國商用汽車保險單條款簡析 一、共同條款 1.承保範圍包括(1)第三人責任保險(2)旅客責任保險(3)僱主責任保險(4)車體損失保險(甲式或乙式)(5)竊盜損失保險。 ※餘條款同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 二、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 1.被保險人之定義───列名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附加被保險人包括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法律上對被保險汽車之使用應負責之人。 ※餘條款同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
三、旅客責任保險條款 1.承保範圍,指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並以此為直接原因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旅客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旅客之定義,係指依約給付對價,搭乘被保險汽車代步之人。
3.理賠範圍及方式───體傷依實際醫療費用為準,以不超過契約所載「每一個人」體傷保額為限;死亡依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依表定殘廢等級表賠償比率(見下表)乘以保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殘廢等級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賠償比例(%) 100 75 50 30 15 5
4.給付保險金之併存,事故發生除給付醫療費用外,亦給付死亡或殘廢保險金,兩者合計以保險金額為限,本保險採分離責任金額(Spilt Limit),即每一旅客體傷及其死亡/殘廢各有一定保險金額,殘廢後死亡,已支付之殘廢保險金應自死亡保險金扣除。 5.不保事項之規定───包括旅客之所以(1)故意行為(2)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3)本身疾病、殘疾。
四、僱主責任保險條款 1.承保範圍───被保險人僱用之駕駛員,隨車服務及隨車執行職務之人,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或因隨車執行職務發生事故,受有體傷、殘廢或死亡,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應負賠償之責。 2.受僱人之定義,指被保險人所僱用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隨車服務及隨車執行職務之人。
1.被保險人之定義,依營業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但排除「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五、車體損失保險甲式條款 1.被保險人之定義,依營業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但排除「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2.不保事項,依上述增訂第一項八款「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 ※餘條款同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
1.承保範圍,同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 六、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條款 2.被保險人之定義,同前甲式條款第二條。 1.承保範圍,同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 2.被保險人之定義,同前甲式條款第二條。 3.不保事項,依前述增訂第一項第十一款「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 ※餘條款同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 七、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條款 第一條至第十條:同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
第四節 附加險及各險保險費計算概述 我國汽車保險之各種附加險(註二)───主要者如下,餘見保單條款。 一、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第四節 附加險及各險保險費計算概述 我國汽車保險之各種附加險(註二)───主要者如下,餘見保單條款。 一、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1.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雨積 水險。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 3.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零件、配件被 竊損失險。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1.醫藥費用 2 .酗酒駕車責任險。(目前主管機關禁止銷售) 3.汽車乘客責任險。 4.雇主責任險。
茲將我國新制車險費率之費率規章有關各險之保險費計算分述如下: 一、自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含甲式及乙式) (一)(個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 保險費=基本保費X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 及費率代號係數X從人因素係數 (二)(法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 保險費=基本保費X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 及費率代號係數X(1+賠款紀錄係數) (三)其他各車種 保險費=被保險汽車重置價值X費率X(1+ 廠牌車係減加費係數)X(1+車齡減費係數 +賠款紀錄係數) 其中車齡減費係數滿一年減費5%,滿二年減費10%,滿三年以上減費15%。
(一)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 二、自用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保險費=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之重置價值 X基本費率X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及費率 代號係數 (一)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 保險費=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之重置價值 X基本費率X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及費率 代號係數 (二)其他車種 保險費=保險金額X費率X(1+廠牌車係減 加費係數)
三、自用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一)傷害責任保險 1. (個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 保險費=基本保費X從人因素係數 2. (法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及其他 車種 (二)財損責任保險 1. (個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 保險費=基本保費X從人因素係數 2. (法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及其他車種 保險費=基本保費X(1+賠款紀錄係數)
從人因素係數包括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係數及賠款紀錄係數;賠款紀錄係數等於賠款紀錄點數乘以0.2,賠款紀錄點數=無賠款年度點數+賠款次點點數。 四、營業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含甲式及乙式) (1)營業小客車、營業小貨車、租賃小客車及 個人計程車 保險費=基本保費X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 及費率代號係數X(1+賠款紀錄係數) (2)其他各車種之保險費計算方式同自用汽車 之其他各車種。
五、營業用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一)營業小客車、營業小貨車、租賃小客 車及個人計程車之保險費計算方式同 自用小客(貨)車之竊盜保險費計算。 (二)其他車種之保險費計算方式亦同自用 汽車其他各車種之竊盜保險費計算。 六、營業用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一)傷害責任保險 保險費=基本保費X(1+賠款紀錄係數) 傷害責任保險各級保險金額之基本保 費可參閱附錄二。 (二)財損責任保險
七、旅客責任保險 基本保險金額為每一人體傷二萬元,死亡或殘廢十萬元,保險費營業小客車(九位以下)及營業小貨車每一人為175元,營業小型車特種車為100元,營業大客車(十位以上) 、營業大貨車及營業大型特種車為144元,增加保額為2、3、4、5倍時,其計算率為1.9、2.7、3.2、3.5倍;目前多為基本保險金額二倍保障。 八、僱主責任保險 基本保險金額同旅客責任保險,保險費營業小客車、營業小貨車及營業大客車每一人為285元,營業小型特種車為113元,營業大貨車、營業大型特種車及營業曳引車為525元,增加保額之費率倍數計算率同旅客責任保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已於民國85年12月27日公布,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於民國86年12月31日公布,89年8月10日財政部發文修正給付標準,茲摘要如下: 1.制定目的: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 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2.無過失責任: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 規定保險金額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 賠償給付。 3.主管機關:財政部。 4.保險期間:一年至三年,視需要調整。 5.給付項目:含(1)傷害醫療給付(2)殘廢給 付(3)死亡給付。
6.保險理賠:提出申請後五日內確定賠償 金額,並應於十日內為之。 7.受益人:體傷、殘廢給付為受害人本人,死亡給付為受害人之繼承人;無繼承人 以「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為受益人。 8.消滅時效:受益人知有請求權之日起算 二年,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十年。 9.出險辦理: (1)報請憲警處理,五日內書面通知保 險人。 (2)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3)除非喪失急救他人能力,應立即將 受害人護送急救。
10.暫時性給付: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受益人提出証明,得請求暫時性保險金 (保額二分之一範圍內),保險人應立即給付。事後經鑑定結果超過應給付保險金時,保險人得就超過部份,向受益人請求返還。 11.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為財團法人,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直接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 12.契約效力:保險當事人雙方不得解除契約,非有法定原因不得終止契約。
14.殘廢給付標準:視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一百六十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 廢給付標準表定之,給付新台幣四萬元至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不等。 15.死亡給付標準: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台 幣一百四十萬元。 16.給付限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每次因汽 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殘廢及傷害醫療給付金額,合計最高以新台幣一百六十萬元為限。 17.保險費率:(1)由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 (2)訂定費率兼採從人及從車因素。(3)視被保險人違規紀錄增減之。
ξ 本 章 習 作 ξ 一、觀念測驗 1.()汽車理賠記錄不影響續保保費。 2.()汽車使用性質變更絕對不保。 ξ 本 章 習 作 ξ 一、觀念測驗 1.()汽車理賠記錄不影響續保保費。 2.()汽車使用性質變更絕對不保。 3.()汽車竊盜險中,音響單獨被竊,保險 公司須賠付之。 4.()因雨積水險乃屬汽車車體損失險之承 保範圍。 5.()汽車失竊後,車體損失險未滿期保費 應退還保戶。
二、作業練習 1.試列舉汽車車體損失險甲式之承保範圍? 並述其「被保險人」之規定? 2.試述汽車竊盜損失險之承保範圍?其賠償 金額如何決定? 3.試述汽車車體損失險「自負額」之規定? 4.試列舉汽車保險共同條款中之不保項目? 5.試說明自用汽車車體損失險之保險費計算 方式? 6.試說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1)出險辦理程 序(2)給付項目及其給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