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结算:通过货币国家之间的收付结清贸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以货易货:难匹配,主要用于补偿贸易; 现金结算:现金运送风险大,费用高, 资金周转问题,外汇管制问题。 非现金结算:迅速,简便,节约现金和流 通费用,加快资金周转。
非现金贸易结算 非同时进行的相对给付。 结算体系以银行为中枢,具有贸易结算和融资相结合的特征。 经常使用信用证、保函和票据等结算工具,其结算手段和结算方式复杂。
非现金贸易主要结算工具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单据:包括货物凭证、货物运输凭证、货物运输保险凭证、货物检验凭证等 信用证:如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
票据的概念 一种债权凭证,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个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券。
票据的特性 流通性 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 无因性 票据债务人必须对善意持票人 付款。 要式性 票据的形式、内容和处理行为 必须符合要求。 流通性 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 无因性 票据债务人必须对善意持票人 付款。 要式性 票据的形式、内容和处理行为 必须符合要求。 文义性 根据票据文字记载履行付款义 务, 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记 载文字以外的证据对记载文字 予以变更。
无因性 票据是否成立,不受票据原因影响,票 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 响。票据原因包括资金关系、对价关系。 资金关系 付款人 受让人 出票人 收款人 对价关系 对价关系
所谓对价关系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息、利润或其他利益,或是合同另一方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由此而承担的某种责任。即“对另一方的许诺或行为作出的承诺,如给付、提供劳务或放弃权利”。
第一节 支付工具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到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融通和周转,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和得失。因此支付条件相当重要。 第一节 支付工具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到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融通和周转,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和得失。因此支付条件相当重要。 货款的结算涉及到支付工具、付款时间、地点及支付方式等问题。 支付工具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最为常见。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 一个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1.汇票的定义 请问有几个基本当事人???
答案: 3个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Drawer) 受票人Drawee(付款人payer) 收款人(payee)
2、汇票的性质、作用 1、支付工具。 2、信用货币 3、流通工具 汇票是能够用来结清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支付工具之一。 汇票不是领款单,而是由出票人担保的信用货币,收款人的权利完全依赖于出票人的信用。 3、流通工具 汇票可以经过交付或背书转让给他人,并能连续多次转让。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有担保责任,因此,背书次数越多,对票据付款担保的人越多,票据也更加容易被接受。
注明“汇票”字样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汇票金额 出票日期和地点 2.基本内容 收款人姓名和商号 付款地点、期限 付款人姓名和商号 出票人签字 其他
3.汇票的种类 出票人为银行,即为银行汇票,付款人也为银行 banker’s draft(银行汇票) (1)按出票人的不同 commercial bill (商业汇票) 出票人为工商企业,付款人可以为银行,也可以是工商企业
汇票上规定的付款人于某个指定的日期或将来某个可以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的汇票 clean bill (光票) (2)按有无附商业单据 documentary bill (跟单汇票) 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 Sight bill (即期汇票) (3)按付款时间的不同 汇票上规定的付款人于某个指定的日期或将来某个可以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的汇票 time bill (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付款时间的规定方法: 1、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sight) 2、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3、提单签发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4、指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 在实际工作中,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多采用“见票后定期”的规定方法。
1)出票(issue) 4、汇票的使用 (4)付款(payment) 6)拒付(dishonor) (7)追索(resource) 2)提示(presentation) 3)承兑(acceptance ) 4、汇票的使用 (4)付款(payment) 5)背书(endorsement) 6)拒付(dishonor) (7)追索(resource) 8)贴现(discount)
出票(Issue) 一、动作: 出票人写成汇票(Draw)并签字; 交付:由出票人将汇票交给收款人 二、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主债务人,对汇票债务的责任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两方面,汇票是出票人担保的“信用” 货币。 付款人— 没有签字(承兑),对债务没有责任。 收款人-- 有两个方面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或承兑的行为,可分为两种: 提示承兑: 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提示付款: 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付款或承兑人付款的行为。
承兑(acceptance)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成为从债务人。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付款人应当自受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则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时不能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成为从债务人。
付款(Payment) 是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向汇票的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即期汇票在付款人见票时支付,远期汇票在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做付款提示时由付款人支付。持票人获得款项后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与付款人作为收据存查。 汇票一经付款,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解除。汇票也随之退出流通领域。
背书(endorsement) ——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 一、动作: 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签上自己 的名,有时还写上受让人的名字。 交付:将汇票交给受让人 二、一般转让背书的种类 记名背书(特别背书) 空白背书(无记名背书) 限制性背书
背书的法律性质——转让票据权利 背书的目的是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转让与民法上一般债权转让的区别 一般债权转让必须事先通知债务人,并以此作为生效的条件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票据的转让则不必通知债务人。
背书的效力 对背书人: 将票据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担保承兑及担保付款 向后手担保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及票据的有效性。 对被背书人 向后手担保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及票据的有效性。 对被背书人 获得汇票债权人具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回头背书对被背书人原有的后手无追索权。 A B C D B
拒付与追索 拒付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另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 付款人拒付并不使他对持票人负有责任,除非对远期汇票已承兑(承兑人必须对远期汇票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否则可被持票人和出票人追索)。 汇票被拒付持票人可以向承兑人、所有前手直至出票人追索。行使追索权时,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前手,并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和退票理由书。
在国际结算中,汇票遭到拒付时,通常要求持票人提供“拒付证书”,持票人凭此向前手追索。拒付证书一般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出具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等出具。 如果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可凭拒付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
二、支票(cheque,check) 定义: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必备内容: 1 表示支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名称; 5 出票日期; 6 出票人签章。
支票种类和特点 我国票据法将对支票的分类 按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划分为: 1、 普通支票(既可提现,又可转帐) 2、 划线支票:由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划上两条平行线的支票。(只能转帐,不可提现)
按支票收款人的抬头划分: 1、记名支票: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中写明收款人的名称,取款时必须由收款人签名后才能支取。可以背书转让。 2、不记名支票:在支票上不写明收款人的姓名,任何人只要持有这种支票,都可以向银行要求付款,无须背书。 按支票的信用保证分为: 1、保付支票:由银行加注“保付”字样的支票,这种支票在向银行进行提示时,银行会无条件地保证付款。 2、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银行账户中的实际金额,遭到银行拒付的支票。
支票的性质说明: 支票都是即期的:如果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可由付款银行加保付字样并签字而成为保付支票。付款银行保付后就必须付款。支票经保付后身价提高,有利于流通。
支票与汇票的比较 支票是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英国票据法》将支票定义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对付款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付款人可是银行或企业、个人。 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支票中的两者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汇票则不必,一般是一种对价关系。 支票无承兑手续,远期汇票有承兑手续。 票据的应用:支票主要用于结算,汇票可以是结算,也可是融资。 票据的形式:支票可以划线,只能开出一张,汇票一般不能划线,可以开出一式二份或多份。
本票 定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必备内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本票的种类: 1、商业本票: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 2、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我国只允许开立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的银行本票。
本票和汇票的区别 本票 汇票 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和收款人 份 数 一式多份(银行汇票除外) 一式一份 承 兑 份 数 一式多份(银行汇票除外) 一式一份 承 兑 远期汇票都要经付款人 签见,无须承兑 债 务 承兑前出票人为主债务人,承兑后承兑人为主债务人,出票人为从债务人。 出票人始终为债务人。
以工商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为保证,付款责任由买方(进口商)承担,风险较大。 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付款责任由银行承担,风险较小。 货款的结算方式 国际货款结算除了与支付工具有关外,还与利用何种信用,采用何种支付方式,以及何时付款有关。 根据所利用的信用不同,国际货款结算可分为: 基于商业信用:如汇付和托收 基于银行信用:如信用证、银行保证书 以工商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为保证,付款责任由买方(进口商)承担,风险较大。 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付款责任由银行承担,风险较小。
汇付(remittance ) 汇付又称汇款:汇款人向汇出行申请汇款,汇出行接受汇款人的委托,将款项委托书寄交汇入行或以密押电报通知汇入行,授权汇入行按额付款给收款人。 根据汇款方式,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汇付方式当事人 汇付方式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 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通常是 进口人,买卖合同的买方。 汇出行(remitting bank):通常是进口 人所在地的银行。 汇入行(receiving bank):通常是汇出 行的代理行,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收款人(payer):通常是出口人,买卖 合同的卖方。
电/信汇业务程序图 (Telegraphic Transfer, T/T) (Mail Transfer, M/T) 汇款人 收款人 买卖合同规定以电/信汇付款 1 电/信 汇申请 书、交款、付费 3汇 款 通 知 4 收 据 5 付 款 * (Telegraphic Transfer, T/T) (Mail Transfer, M/T) 2 电/信汇委托通知 * 汇入行 汇出行 6 收回垫款或付讫借记通知
票汇 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给汇款人自行寄交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票汇业务程序图 (买方) 收款人 (卖方) 汇出行 (出票人) 汇入行 (付款人) 买卖合同规定以票汇付款 付款人 1票汇申请书, 交款、付费 5 背书后交汇票 2 银行即期汇票 6付款 3 寄汇票通知书(票根) 汇出行 (出票人) 汇入行 (付款人) 7 收回垫款或付讫借记通知
汇付特点 基于商业信用 合同中须明确汇付具体方式及付款期限 票汇应防止伪造票据\空头支票\出票行倒闭等风险. 顺汇法(票汇的结算工具与资金流向一致) 单纯支付 凭单付汇: 先发货后交单支款. 汇款人有权在收款 人支款前随时通知银行将货款退回,适 用于现货交易.所以,出口商在收到银行 汇款通知后应尽快发货,以交单收汇。
汇付的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通常用于: 商业信用极可靠客户的赊销交易 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订货付现(Cash With Order) 交货付款(Cash On Delivery ) 定金、货款尾数、佣金和费用等支付 大宗货物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
电汇诈骗案例(上) 1998年3月18日,国内某外贸公司(卖方)与香港D商社(买方)经中间人介绍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买方开出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卖方付款。但过了合同约定的开证日期仍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经催问,对方称:“证已开出,请速备货”。然而,临近约定的装运期前一周,卖方还未收到来证。卖方再次查询,对方才告知“因开证行与卖方银行并无业务代理关系,故此证己开往有代理关系的某地银行转交”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货物需直接运抵加拿大,而此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错过这一次船期,则要推迟至下一个月才能装船,这样,将造成利息和费用的损失。这时,港
商提出改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来,以促成该笔生意。鉴于以上情况,卖方只好同意并要求对方提供汇款凭证传真件,确认后马上发货。次日,港商便传来了银行的汇款凭证,卖方财务人员持该汇款传真件到银行核对签字无误后以为款项已汇出,便放心地安排装船。但出运后10多天,卖方才发觉货款根本未到账,大呼上当。原来,该港商资信甚差,经营作风恶劣,瞄准卖方急于销货的心理,玩弄花样,先购买一张小额汇票,涂改后,再传真过来,冒充电汇凭证,蒙骗卖方,使其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人(债权人)先行发货, 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或随附主要 有关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发票等), 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 代理行向进口人(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 种结算方式。
托收当事人 委托人(principal): 即出票人,通常是买卖合同的卖方。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委托业务的银 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 代收行(collection bank): 即托收行的代理人,通常是进口地银行。 付款人(drawee, payer): 即受票人,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或单据的银行.可以是代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由代收行自己兼任。
托收的种类 1、根据托收时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跟单托收 (Documentary Collection) 2、按照交付货运单据的条件分: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跟单托收的一般程序 付款交单 付款人 (进口人) 委托人 (出口人) 合同规定付款交单方式 1 装货,填写托收委托书,开立汇票,跟单交付 5 付款后代收行交单 4 审单无误后付款 3 按委托书指示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 7 交款 2.寄交托收指示书、汇票货运单据 代收行 托收行 6.办理转帐并通知款已收妥
承兑交单 付款人 (进口人) 委托人 (出口人) 合同规定承兑交单方式 3按委托书指示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进口人承兑汇票,银行交单 4 到期日付款 1 装货,填写托 收委托书,开立汇票,跟单交付 6。交款 2.寄交托收指示书、汇票、货运单据 托收行 代收行 5.办理转帐并通知款已收妥
托收当事人法律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代理关系,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应受代理法一般原则的支配,特别是本人(委托人)应补偿代理人的开支,向其支付报酬;代理人应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事务,并不得越权。
托收的性质 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托收行和代收行的责任仅限于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在遭拒付时及时把详细情况通知委托人,他们对汇票的付款人(受票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不承担任何责任。
托收的利弊分析 对买方有利: 免去开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 若采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还可以享受借单提货和承兑交单提货的融资便利。 对卖方不利: 先发货后付款,收汇风险大(D/A大于D/P); 货物被拒收的被动; 支付托收费用; 无单放货风险(特别是FOB条件下)。
“FOB”无单放货(1) 外经贸部于2000年12月份发布了《关于规避无单 放货风险的通知》,其在第1点中强调外贸企业在 1、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
3、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跟单托收方式下进口押汇 “凭信托收据借单”,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凭以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行。(进口人向代收银行要求)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在付款交单的条件下,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收回信托收据。(出口人主动通过托收银行授权办理) 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于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
托收出口押汇 出口人按照出口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汇票及所附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银行委托收取货款时,由托收银行买入跟单汇票及其所附单据,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从买入汇票日起到预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将款项先行付给出口人。这是一种以汇票和单据作为抵押品的一种放款。
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问题 1 托收情况下,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 调查和考虑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及经营作风,成交金额不能太大,一般只接受D/P ;可要求买方预付一部分货款,作为跟单托收方式的条件。 代收行不能由进口人指定。 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惯例、贸易管制和外汇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我方陷入被动,影响我方安全迅速收汇。
如:芬兰、德国、希腊等国,要“货到付款”,而拉美一些国家,托收支付方式下的汇票付款人,不论即期或远期汇票,均要在货抵目的地后才能办理付款或承兑,甚至将付款交单按承兑交单处理。 欧洲大陆国家为减少印花税负担,一般即期托收项下付款不用汇票,银行可接受办理。
在托收方式下,应争取CIF、CIP价格条件成交,在买方未偿付货款前货物出险,可独自向保险公司索偿。或装船前投保卖方利益险或出口信用险。 若卖方在托收方式下出口货物,不能按合同规定回收货款,主要是买方无偿还能力或违约行为,以及是买方不可控的买方国家或第三国因素所致,卖方可在合同签订后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保险公司可赔实际损失的70%-90% 在托收方式下,应争取CIF、CIP价格条件成交,在买方未偿付货款前货物出险,可独自向保险公司索偿。或装船前投保卖方利益险或出口信用险。 买方签回销售确认书或合同后再办理装运,严格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和制单,以防进口人找借口拒付货款。 为减少风险,采用国际铁路、空运、邮包等运输方式及海运下使用OCEAN WAYBILL时不宜采用托收
货运单据做空白抬头并背书,预先在进口地安排可靠的代理人(需要时的代理) ,在发生拒付时由代理人出面料理。 可要求买方预付部分货款,作为跟单托收条件。 未经银行事先同意,不能把货物直接发给代收行或以代收行为收货人。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在进口合同中不应作出委托人所在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付款人负担的规定(各有关银行受托接办的业务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
跟单托收诈骗的防范 第一、在交易前,出口公司必须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调查了解进口商的经营作风和资信情况,并设法弄清对方国家的商业、贸易习惯。 第二、在签约时,应采用CIF价格成交,由我方投保,以控制货物受损理赔的主动权。必要时,可加投出口信用保险。 第三、在选择交单方式时,应优先采用D/P即期方式,并指定信誉可靠的代收行转交单据和代收货款,尽量避免采用D/A或D/P远期方式。
第四、必须将全套正本单据通过我方银行寄出,以免丧失货权,导致钱货两空。 第五、密切注意货物动向,及时联系催收货款。若对方提出改变付款方式,或延期支付,应要求其提供银行担保,并加收利息; 第六、假如进口商拒不付款提货,应尽快接洽船公司安排货物存仓或转售,不可轻易接受对方的无理要求,以免上当受骗。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L/C) UCP600 第二条 定义: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UCP500对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种凭证。它是指银行(开证行)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书面凭证。 ①(开证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 ②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③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的
信用证基本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一般为进口人,是信用证交易的发起人。 开证行(opening bank ; issuing bank): 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后,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受益人(beneficiary):一般为出口人,是信用证的收件人和信用证的使用者。可以按信用证要求,签发汇票向付款行索取货款。
通知行(advising bank ; notifying bank):一般为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的代理行。仅承担通知收件人和鉴别信用证表面真实性义务。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又称押汇银行、购票银行或贴现银行,作为善意持票人对出票人(受益人)具有追索权。议付可分为限制议付和自由议付。 付款行(paying bank ; drawee bank):又称受票银行,开证行一般兼为付款行。当使用第三国货币支付时,可委托代付行代为付款。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信用证清算银行,是开证行的偿付代理人,有其存款帐户。对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支付,不承担审核单证的义务,发现单证不符,可以追回付款。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信用证业务程序图 开证人 (进口人) 受益人 (出口人) 有开证行存款帐户 受票行 (第三国货币) 指示 索偿 付款行 开证行 通知行 1.订立信用证支付条件的合同, 受益人 (出口人) 5. 审证有误,要求修改信用证 2 申请开证,交押金 有开证行存款帐户 受票行 (第三国货币) 6提交修改申请书 4通知并转交信用证,要求审证。 8 确认改证后发货,缮制单据,开立汇票,办理议付,银行背批 10提示,付款赎单 偿款行 代付行 指示 索偿 3.开立L/C,(电开或信开) 付款行 开证行 7.修改通知书 通知行 议付行 9.索偿(单据、汇票和索偿证明)与偿付(或拒付)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同关系; 2.开证行与受益人:合同关系(不可撤消); 3.通知行与开证行:委托代理关系; 4.通知行与受益人、开证申请人: 无直接合同关系; 5.开证行与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 银行间合同关系; 6.受益人与付款行、承兑行: 债权和债务关系; 7.受益人与议付行之间:票据转让关系;
开证申请书内容 要求开证行按所列条件开立信用证的要求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信用证的种类与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列明要求受益人提交符合买卖合同的单据条款; 开证人向开证行的保证与声明 承认在其付清货款前,开证行对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 承认开证行有权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
保证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否则开证行有权没收开证人所交付的押金; 承认电讯传递中如有错误,遗漏或单据邮递遗失等,银行不负责任,等等。
信用证的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等名称和地址,有的信用证还指定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保兑行等。 信用证种类性质和编号: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信用证,以及可否撤销、可否转让、是否经另一银行保兑等; 信用证金额:规定信用证应支付的最高金额及支付货币。 信用证开证日期、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
2.货物条款: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3.装运和保险条款:如装运港或启运地、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等,CIF或CIP条件下的投保金额和险别等。 4.单据条款,通常要求提交: 货物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检验证书等); 运输单据(海运提单、联合运输提单、简式运输单据等);保险单据(保险单)
5.汇票条款:包括汇票的种类、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及出票日期等。 6.特殊条款:视具体交易的需要各异。如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限装某船或不许装某船,不准在某港停靠或不准采取某条航线,俟具备某条件后信用证方始生效。 7.开证行责任条款,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
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独立契约,独立于买卖合同,是自足文件。 3、信用证是纯单据的业务,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
开证银行负第一付款责任 “UCP500”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凭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开证银行自己或授权另一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因而,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绝对的,即使进口人事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也要负责付款。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UCP500”第3条中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该条款还进一步指出:“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保证,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 “UCP500”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商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如果进口人发现货物不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
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支付起到安全保证作用和资金融通作用: 对于卖方: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得到货款,还可打包贷款。 对于买方:只要申请开证,交少量押金,货款可在单据到达后支付,减少资金占用。还可凭信托收据借单。 对于银行:贷出信用,掌握物权单据,收取一定手续费和利息(议付行),利用开证申请人交付的押金进行资金周转,带动其他业务。
信用证的种类 1、根据信用证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 光票信用证(Clean L/C) 2、根据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是否可以撤销分: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根据有无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分为 保兑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 按《UCP600》第8条的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即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一项确定承诺,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其地位相当于一个开证行,但其不仅负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同时也享有要求开证行偿付,若开证行倒闭或无力支付则向申请人索偿的权利。
根据付款方式分为: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L/C) 远期付款信用证(time L/C )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议付和付款的区别 议付行在议付后如因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等原因不能向开证行索偿时,可以向受益人追索;但如果议付行保兑了信用证,其议付就相当于开证行的终局性付款,也就没有权利向受益人追索。 付款行、开证行和保兑行一经付款,则再也无权向受款人追索。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 可转让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同时)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受益人,而第一受益人不被视为其后受益人。故可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可代替原证申请人。 买卖合同并没转让,只是进口人同意由出口人指定的其他人(供货商)履行交货、交单义务。 转让行可以是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自由议付须特别授权)。(第一受益人要求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汇票、发票被替换)
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全部转让给一个第二受益人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全部或部分转让,指的是信用证的金额。只有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批支款,可转让信用证才可以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转让给多个受益人,其总和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 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
信用证转让时的变动 信用证金额和所列单价可以小于原证,使第一受益人赚取两者的差价 到期日:为了确保原证在有效期内交单,新证的到期日可以提前。 新证的交单限期可以缩短:为了在第二受益人交单以后,第一受益人还可以有足够的时间来换发票。如原证的交单限期是21天,新证中规定是15天,那么第一受益人就可以有6天时间来换单。
装运期:在原证装运期限的范围内,第一受益人可根据第二受益人的实际情况规定装运期。 投保比例:新证对商品投保的比例可以比原证高,因为新证的货价比原证低,因此只有提高投保比例,才能使保险单据的保险金达到原证的要求。 申请人的名字:第一受益人可以把自己作为新证的开证申请人,保守商业秘密,使第二受益人无法知道实际买主是谁,从而不能跳过中间商直接与实际买主交易。
可转让信用证风险 买方风险:承担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的履约风险 第二受益人风险(供货商): 收款无保障 转让取决于开证行的授权,难以享受到像第一受益人一样的权利 . 转让依赖于第一受益人的实际需要(未及时换单和换单的正确性) 。 转让行仅承担在转让时核实该信用证真实性的义务 ,不承担付款责任(通常在收到开证行的付款后才支付).
钱货两空:第一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联手欺诈。 出口资金融通困难:即使公开议付,第二受益人的往来银行无权将“议付”后的汇票和其它票据寄送开证行索偿.(向转让行交单)
背对背信用证 (Back-to-back L/C) 又叫转开/从属/桥式信用证,原证受益人(中间商)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和担保,另开立的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其装运期、到期日、金额和单价等可以较原证规定提前或减少,但货物的质量、数量必须与原证一致。 这种业务不仅能帮助中间商推动整个交易,获取利润,同时可以隔绝最终买方与实际供货人,避免他们从信用证条款或提交的单据中获知有关信息,从而有助于中间商保守商业秘密。 受原证约束,改证困难和单证不符问题
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法 1、中间商与最终供货商和最终购买商分别签订商务合同。 2、最终购买商开来一份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称为主证或原证。 3、中间商凭此证要求往来银行(一般为原证通知行)另开立一份以最终供货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称为背对背信用证或转开信用证。 4、最终供货商发货后交单索汇。
5、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收到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通知原证受益人(中间商)交来原证项下的出口单据(替换发票和汇票等) 6、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审核中间商的单据,若单据存在不符点,电询原证开证行;原证开证行接受不符点后,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将议付款项作为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的赎买款项,支付最终供货商;若原证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则将中间商的单据做出口托收处理,收到款项后方向最终供货商付款。
背对背信用证内容调整1 信用证金额及货物单价:新证金额应低于原证金额,其差额用以涵盖资金利息、关税、银行费用等有关税费,剩余部分为中间商预计利润。为与信用证总额保持一致,新证中的货物单价也应降低。 信用证到期地点、到期日、最迟装运期限及最后交单日:有关日期调整的时间应充分考虑单据从对背证议付行传递至对背证开证行的时间及后者审核并替换单据的工作时间。 贸易术语:中间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应注意其与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及与最终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贸易术语的选择。
其中:有关日期和地点的调整 对背证的到期日应早于主证,以便对背证开证行有充足时间调换有关单据。 如果对背证的最迟装运期限比原证提前,已留出足够的审单及替换单据的时间,对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的交单日可以不作特别变动。 如两证的装运期限一致,则对背证的交单期限应比原证提前。 原证的到期地点一般是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所在地。如原证的到期地点为开证行所在地,则新证的到期日、最迟装运期限及最后交单日进行调整时应额外考虑单据送达主证开证行所需的时间。
背对背信用证内容调整2 提单发货人:在供货商承担运输责任或者进口商派船接货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进口商从提单中发现实际供货人的名称,并乘机与其直接联系,可以规定以申请人(即中间商)作为提单发货人 投保金额:由于新证的货价总额低于原证,为满足原信用证的保额,如果需要实际供货人办理保险,则新证中的投保比例应相应增加。同时,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控制风险,通常会在信用证中要求实际供货人提交的保险单以该银行作为保险受益人
循环信用证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余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与其对应的是非循环信用证。通常信用证的金额及其有效期限是固定的,除非修改增加金额,其金额一经用完,信用证即告失效。
循环信用证的特点: 1、进口商可不必多次开证而节省开证费用。 2、进口商可不必向开证行缴纳过多开证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 3、简化出口商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循环信用证循环的方式: A、自动循环 B、半自动循环 C、非自动循环
对开信用证 也称回头信用证,是指买卖双方在易货贸易中,同时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金额大体相等的信用证。 主要用于易货交易和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 进口原料和配件——远期信用证;(第一张) 出口成品——即期信用证;(第二张) 第一张:受益人、开证人、开证行和通知行 第二张:开证人、受益人、通知行和开证行
对开信用证的使用背景: ①进出口双方进行易货贸易。 ②进出口双方进行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交易。 ③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地区间开展贸易。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 A、合同双方须签订两份契约,一份为原料或零配件的进口契约,一份为产品出口契约,以保证进出口平衡。 B、在两份契约基础上开立两份信用证,两份信用证系两批不同的进出口货物,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通知行分别为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两证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 C、采用对开信用证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做到外汇收支平衡,这对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或地区非常重要。
对开信用证的生效方法 1、两证同时生效。为防止出现一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两证应互为条件,同时生效。即第一证先开出暂不生效,待对方开出回头证经受益人接受后,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 2、两证也可先后生效。第一张信用证开立后立即生效,但须凭申请人收到回头证,或载明回头证已经开立的通知书,或保证若干天内开出回头证的担保书,方可予议付或付款。
合同中信用证条款内容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对信用证条款作出以下明确的规定: 开证时间 开证银行 受益人 信用证类别 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信用证支付风险 延迟开证;(对出口商) 软条款约束;(对出口商) 假单据欺诈;(对进口商) 手续烦琐,费用高;(对进口商) 技术性强 ;(对出口商)
银行保函 1、含义: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信用保证书”或简称“保证书”。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银行保证被保证人未向受益人尽到某项义务时,则由银行承担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
2、银行保函的特点: 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以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合同双方接受 内容根据具体交易的不同而多种多样; 在形式上并无一定的格式; 对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处理手续等未成一定的惯例。
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 1、委托人、 2、受益人 3、担保银行, 4、反担保人、 5、通知行 6、保兑行等。
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 1、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2、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 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
备用信用证 1、含义: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备用信用证是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 因此,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1、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在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即可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而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如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则备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 。
2、使用的范围不同。 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 3、付款的依据不同。 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银行即保证付款。
货款支付案例 我国某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某年8月份装船,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日前已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运。随后外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方于9月15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认为在装船期上单证不符。但货已发出,只得以托收方式收款。
影响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1、客户资信 2、贸易术语 3、运输单据
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汇付方式结算。例如,对于矿砂等初级产品的交易,双方约定: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若干成,余数待货到目的地后,根据检验的结果,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出确切的金额,另用汇付方式支付 。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托收方式结算。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进口人来说,可减少开证金额,少付开证押金,少垫资金;对出口人来说,因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信用证规定货运单据跟随托收汇票,开证银行须在全部货款付清后才能向进口人交单,所以,收汇比较安全
三、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相结合 跟单托收对出口人来说,有一定风险。如在使用跟单托收时,结合使用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由开证银行进行保证,则出口人的收款就能基本得到保障。具体做法是,出口人在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后,就可凭光票与声明书向银行收回货款。
四、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为成交金额较大,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采取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一般采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
(一)分期付款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产品投产前,买方可采用汇付方式,先交部分货款作为订金,在买方付出订金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银行开具的保函。除订金外,其余货款,可按不同阶段分期支付,买方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即期付款,但最后一笔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或卖方承担质量保证期满时的条件下,货款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因此,按分期付款条件所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即期合同。
(二)延期付款 在成套设备和大宗交易的情况下,由于成交金额较大,买方一时难以付清全部货款,可采用延期付款的办法。其做法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一般要预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订金。有的合同还规定,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部分货款,但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付,即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延期支付的那部分货款,实际上是一种赊销,等于是卖方给买方提供的商业信贷,因此,买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在延期付款的条件下,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区别 1、货款清偿程度不同 采用分期付款,其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期付款时,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 2、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 采用分期付款,只要付清最后一笔货款,货物所有权即行转移;而采用延期付款时,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3、支付利息费用不同 采用分期付款时,买方没有利用卖方的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问题;而采用延期付款时,由于买方利用卖方的资金,所以买方需向卖方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