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識與公民權的理論 沈宗瑞 2010.10.5
西方的公民資格觀兩大傳統 自由主義(liberalism)傳統:以洛克為代表,係由西方近代興起的資產階級,在對抗王權過程中,所發展出要求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憲政法治、代議政府、宗教容忍等權利保障的觀念。其認為個人之存在先於國家,並且獨立於國家權力之外。自由主義傾向於被理解為私的個人主義及個人權利意涵,可以稱之為市民的(civil)。
西方的公民資格觀兩大傳統 共和主義(republicanism)傳統:以雅典直接民主為代表,近代盧梭倡導。共和主義強調發展市民的品質與特質、公平與正義須由人民自己加以維護,參與政治活動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個人是國家或共同體的一部份,公民資格是意味著參與作判決與擔任公職的權利,近代民族主義與社會主義等是其新形式。共和主義意味著公共連帶(public solidarity)及對共同體的責任義務,一般可以稱為公民的(civic)。
約翰‧彌勒 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 十九世紀的關鍵性思想家
所處的英國時空 下層階級及工人爭取選舉權的時代,資本主義出現貧富差距逐漸擴大的危機之年代。相對於上一世紀,資產階級爭取個人自由權利、主權、多數決、代議政治及立憲的呼籲,十九世紀的英國無產階級及弱勢婦女也開始爭取起碼是形式上平等的普選權,後來的激進者則更試圖顛覆政治體制下社會生產與再生產的資本主義關係。
國家侵犯個人如何防範 彌勒見到國家與社會對個人的制約力愈形強大,使得個人備受威脅,因此作為一位自由主義者有必要在個人自由的道德信念上構築堅實的理論防線。因此,彌勒一方面仍堅定地強調個人思想及言論上的自由,但同時也承繼共和主義中部分觀念,亦即認為人們通過對民主政治的積極參與,可以促進道德自我的發展,但並不像盧梭一樣主張直接民主。
個人自由保障及發展 他的基本關懷是個人自由保障及發展的課題,公民自由諸如思想言論、追求趣味以及結社自由等,是人類自由的特定領域,但是如果這些自由的行使會傷害他人,違反人類自我保護(self-protection)的基本原則時,就應該受到社會或政治的制約。所以國家的干預行動是有嚴格限制的,其目的在確保每一公民最大可能的自由。
民主的代議制度 他也體認到政府職能越來越擴張,終將影響或威脅到公民自由。他的解決方案是透過定期選出的代表〈代議制度〉行使最終控制權,監督並控制國家的權力。 與自由主義者洛克不同的是,彌勒不但是一位自由主義者,同時也是民主主義的提倡者,而民主是發展個體自由的重要面向。
小結 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融合:彌勒預見國家職能的擴大將與個人或社會相互涉入的趨勢,在其較後期的著作《代議政府論》及《功利主義》中,表現了他試圖融合個人自由主義及公共社群精神的企圖。 從盧梭到彌勒,有幾個思想特點是共通的: 民主主義與自由主義逐漸匯流; 國家與社會觀念界域的相互滲透; 民主政治的積極發展性功能之強調。
公民資格與國家認同關係圖
國家認可下的公民資格(即歷史中1.民族/種族與公民資格關係 ) 公民觀與國家認同關係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以英國為代表。近代英國民族(English nation)是一種主權個人(sovereign individuals)的集合的觀念,此有助於個人自由主義國家觀念(individualistic-liberatarian concept of the state)的建立。 另一方面,大不列顛又是由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以及愛爾蘭民族所構成。所以公民觀是與民族認同(nationality,屬於一種集體認同)分道共存的。這類的公民觀基本上是公民式的(civic),也就是屬於開放、自願與後天性的。
1.民族/種族與公民資格關係 第二種是把民族視為一種特別的人民(distinct people)。因此公民觀與民族認同融合在一起,也因此歷史上形成了集體威權式的國家(collectivistic-authoritarian state)。其身分係屬於先天性的,與個人的意願無關。此以德國及義大利為代表。 第三種是前兩種的變體,以法國為例。在法國公民資格可透過法國化而獲得〈包括習其語言、教育、文化,無關乎個人的宗教信仰及種族〉,歷史上產生了公民集體主義式的國家(civic-collectivistic state)。
國家認可下的公民資格 屬人原則(jus sanguinis, right of blood) 屬地原則(jus soli, right of the soil)
公民三權 馬歇爾所稱的公民資格(citizenship):(Marshall, 1950) 市民權(civil rights) 政治權(political rights) 社會權(social rights) 各國公民三權發展歷程迥異,從下可思考2.階級與公民權的關係。
2.階級與公民權的關係 歐洲19世紀國家公民資格發展類型: 第一、是從憲政主義到自由主義類型:公民的市民權與政治權已大致獲得,並存有低度的社會公民權。(英、美、瑞士) 第二、對抗與融合的政權類型:王權與自由派鬥爭激烈,民權爭取不易,導致反國家主義〈無政府主義、工團主義〉及馬克思主義存在。(法、西、意)。北歐則是資產階級與工農聯合,和平地成就了自由主義的公民三權〈市民自由權、政治權及社會權〉,並且還保留了王室,進而以統合主義(corporatist)方式安排維持各階級之利益。
2.階級與公民權的關係 第三、從專制王權到威權君主制君權。王權採分化或鎮壓方式對付資產階級及工農階級,最後,有的王權成功穩住政權,有者以失敗收場,而公民三權基本上都是點綴式的讓步或收買形式。(德、日、蘇) 第四、法西斯主義及威權社會主義,在此體制下,並無市民及政治公民權,僅有些許的社會公民權,用以穩定政局。 這些歷程刻畫了他們國家內部的公民觀念。
2.階級與公民權的關係 在當代社會結構下,如何思考階級與公民資格關係? 大資本家(包括跨國企業) 小資本家(小地主) 受薪中產階級(管理、被管理;勞心或勞力之分等) 農工勞動階級
二十世紀民主國家內部共同的公民議題─3.誰掌握了議題/話語的權力? 哈伯馬斯Jurgen Habermas認為十九世紀後,隨著福利國家、大眾社會和媒體廣告的出現使得國家與社會相互滲透,呈現國家逐步社會化與社會國家化的辯證發展。
3.誰掌握了議題/話語的權力? 哈伯馬斯著作《公共領域的結構性變化》(1962)主要即在於關注19世紀後資產者公共領域〈發端於17世紀後期英國、18世紀始現於法國等國〉衰落的現象。資產者公共領域變成了國家與社會之間充滿張力的區域。某些公共職能逐漸由私法人團體承擔,此一社會權力取代國家權威的相反進程卻又與公共權威在私人領域擴張相關聯。這種辯證發展,遂逐漸毀損了資產者公共領域的基礎──國家與社會的分立。
3.誰掌握了議題/話語的權力? 相對於屬自由主義式的資產者公共領域,哈伯馬斯Jurgen Habermas又提出另一種相對應的‘平民公共領域’(the plebeian public sphere),並將此兩者同視為資產階級社會裡公共領域的兩個變項。
現代的國家與社會是什麼、屬誰? 國家是誰的?(政黨?資本家?官僚系統?地方派系?軍人?國外政治勢力?跨國企業?人民(鄉民)?) 社會是什麼?(地方派系?財團?媒體?宗教團體?宗親會?職業團體?NGO組織?有意識的階級?)
4.經濟議題與公民權理論 二十世紀:福利國家弊病叢生、貧富問題仍趨嚴重 二十世紀中葉,「消費面的資本主義」體制達到了歷史最高峰,福利政府重要性被強調。然而,社會福利部門規模與成本不斷增加,而韋伯(Max Weber)所謂的官僚政治發展弊端也同時暴露無疑,由國家主導福利分配越來越受詬病。 但是,另一方面,貧富差距仍無改善跡象,公平正義議題益顯重要。
新自由主義 二十世紀初,自由主義的主要轉變起於政治自由主義與經濟自由主義的分道揚鑣,其背景在於貧富不均日趨嚴重。主張兩者分離而被冠以「新自由主義」的學者意識到個人社經地位與能否享有公民權利息息相關,導致他們為了實現政治自由不惜限制經濟活動自由,而採納了部分左派社會主義的重要原則。
新自由主義 因此二十世紀中葉,從凱恩斯到羅爾斯(John Rawls)等自由主義學者就接受認同了由國家公權力介入貧富不均的改善。羅爾斯後期以「政治自由主義」表達其立場,說明了本世紀政治自由主義與經濟自由主義間的分離的部分事實,也說明了公民社會權在自由主義思想中的確立。
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在羅爾斯《正義論》一書中“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的重要理論: 人們在商議給予一個社會(或組織)中不同角色的成員的正當對待時,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於一布幕中,約定好每一個人都不知道自己在走出這個幕布後將在社會/組織裏處於什麼樣的角色(包括自己的性別、膚色、種族、年齡與階級等),然後大家討論針對某一個角色大家應該如何對待他,無論是高官還是掃街工。
羅爾斯的無知之幕 相對於傳統契約論的自然狀態,羅爾斯虛擬了一原初情境,在此一情境中,人們由於受無知之幕的遮蔽,將會理性的選擇以下的正義原則做為社會基本結構的規範。 這是盧梭公共意志的現代版(羅爾斯從個人主義中屏除私慾的理性立論;盧梭由集體主義下公共善的呈現立論)。
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虛擬此幕是要確保訂約的公平性。因為人有世代、階級、家庭、種族等,均對人生及性格影響深遠。而由於自然稟賦所造成的不平等,都是不應得的,應于補償。 其次,人能發揮所長,都與社會所提供的各種條件密切相關,因而理當將個人「才能」視為「共同資產」(common asset) (以上無知之幕內容參考維基百科)
公民三權的融合理論─政治自由平等與經濟自由平等如何取捨? 羅爾斯John Rawls在《正義論》(1971)中提出兩項正義檢證原則做為社會基本結構(政治、經濟與社會制度)的根本規範: 一、「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則」 二、「差異原則」
羅爾斯John Rawls《正義論》(1971) 此「均等原則」詳細內容如下: 每一個人都有權利擁有最高度的自由,而且大家擁有的自由在程度上是相等的。一個人所擁有的自由要與他人擁有同等的自由能相容。惟此項公平價值(fair value)必須獲得確保。
公平價值(fair value)如何確保 政治言論自由核心應用範圍:1.不存在所謂誹謗政府罪,2.除非狀況特殊,對於出版自由不得事先限制,3.鼓吹革命及顛覆的學說 公費選舉及競選經費從嚴限制,並確保每位候選人有大致相同機會使用媒體 避免政黨受私人經濟及社會力操控 避免政府過度管制與官僚權力過度膨脹 財產分配不能過於集中,遺產稅、贈與稅與累進稅應為可用手段。 土地與資本不能過於集中,避免少數人壟斷生產資源。
羅爾斯John Rawls《正義論》(1971) 此「差異原則」詳細內容如下: 社會與經濟上的不平等將以下列的次原則來安排: 第一,他們是隨附於職位與工作的,而這些職位與工作都是在機會公平均等的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公平機會平等原則) 第二,對處於最不利地位的人是最有利的(差異原則)
公民三權的融合理論─政治自由平等與經濟自由平等如何取捨? 其次,他把正義寓於公平( justice as fairness),並認為正義的概念有兩個最重要的基本理想:一、社會可視為一種自由、平等的個人之間的合作體系的之理想;二、個人作為一個公民的之理想,亦即在一個整全的社會生活之中,可以充分互助合作的成員。道德人具有兩種能力:一是追求正義能力,二是追求、修正理性人生計畫能力(capacity for a conception of good)。為確保此兩種能力的落實,上述的社會正義原則必須確保。
二十世紀的主題:公民社會權(福利制度)如何處理? 一九八零年代後的資本主義有從社會化走向私有化消費(from socialized to privatized consumption)的趨勢。一種新的私有化消費模式表徵了新自由主義〈個人自由與消費者選擇〉的實際福利主張。這一社會公民權主張逐漸為歐美各國所認同,一般稱之為「新中間路線」式的。左派與右派對不負責的官僚體系及福利消費者之無力感〈他們感覺福利措施難以符合其要求〉感同身受,但左派對去除基本生活之福利措施,如健保、教育、住宅、最低工資等,仍保持反對態度。
二十世紀的公民三權發展 60年代─新左 80年代─新右 2000新中間路線 全球化時代─國家沒轍了?或公民權衰退了?M型社會來臨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