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效益論
貳 效益論 一 學派 二 分類 三 行為效益論與規則效益論的道德判斷方式 四 效益論的重點
效益論 效益論係由英國哲學家邊沁(Bentham, 1748-1832)和米爾(Mill, 1806-1873)所倡導,又稱為功利論或實用主義 。 效益論係以行為產生的整體結果決定行為的道德正當性。效益論者主張一個行為的好壞或一個行為的價值係取決於其所帶來的結果,結果愈好,表示該行為的善性愈高,價值也愈大 。
效益論—學派 邊沁的功利思想 米爾的功利思想
效益論—分類 行為效益論(act utilitarianism) 規則效益論(rule utilitarianism) 行為效益論者主張人的行為應是理性且自主的,不應該用規則來強行約束,應依情況和病人的不同而有個別的決定,主張「當我們面對某一種行為作倫理或道德判斷時,所需要考慮者,僅限於此行為的效益」。 規則效益論(rule utilitarianism) 規則效益論者認為「為避免不明確或個人偏差而造成錯誤的選擇,應該制定規則來保障社會的利益」,而在制定規則時就應考慮到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強調「規則」在倫理學上的重要地位,主張應依規則來決定何者該做,即「不問哪一個行為,而問哪一個行為規則能產生最大的善」。
效益論—行為效益論與規則效益論的道德判斷方式 行為效益論完全以行為的實際最大效益(即直接依據效益原則判斷)作為道德判斷標準。 規則效益論在特殊判斷和採取行動時,會遵守固定的規則,在有倫理規則依據之下,再依據效益原則作判斷。
效益論的重點 重視行為的結果 注重整體利益 結算快樂的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