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十號公報 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 主講人:林卉娟 協理 日 期:97年 6月4日 * 與國際接軌: 財會十號公報 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 * 與國際接軌: 主要參考依據-IFRS 2 “Share-based Payment” 主講人:林卉娟 協理 日 期:97年 6月4日
New 第34條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發布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次修訂。 第一次修訂條文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但亦得提前適用。 原已採用本公報原發布條文採用後進先出法之企業,適用本公報第一次修訂條文時,應改採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計算存貨成本並計算累積影響數,但無須重編以前年度報表。 企業因適用本公報第一次修訂條文造成之其他會計原則變動,毋須計算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製成品及在製品存貨之成本 New19 Old 11. 製成品及在製品之存貨成本, 製成品及在製品存貨之成本, 應包括 應包括 直接原料、 直接人工 及製造費用。 Old 11. 製成品及在製品存貨之成本, 應包括 直接原料、 直接人工 及製造費用。
存貨的原始衡量 製成品及在製品存貨之成本(New 19 /Old 11) 製造費用應依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加以分攤。 固定製造費用應按生產設備之正常產能(第6段)分攤 若實際產量與與正常產能差異不大,企業亦得按實際產量分攤。 因產能較低或設備閒置導致之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實際產量若異常高於正常產能,企業應以實際產量分攤固定製造費用。 變動製造費用應以實際產量為分攤基礎。 Old 11 製造費用應依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加以分攤; 固定製造費用之分攤應以生產設備之產能為基礎。 如實際產量與生產設備之產能發生差異時,則應於結帳時,將此差異所引起之多或少分攤製造費用等比例轉入存貨與銷貨成本,或全部轉列銷貨成本或其他損益。 但實際產量與生產設備之產能相差不大時,得以實際產量為分攤基礎。
存貨的續後衡量 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 Old 13 存貨應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 (市價:指重置(製)成本或淨變現價值。) New 21 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 存貨之成本應逐項與淨變現價值比較,但同一類別(如第11段)之存貨亦得分類比較。其方法一經選定即需各期一致使用。 存貨自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之金額,應認列為銷貨成本。 =>迴轉時認列為當其銷貨成本之減少( New 23 )
存貨的續後衡量 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 Old 13 存貨應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 (市價:指重置(製)成本或淨變現價值。) New 22 製成品之淨變現價值如預期等於或高於成本,則供該製成品使用之原物料不得沖減至低於成本。 當原物料之價格下跌而製成品之成本超過淨變現價值時,該原物料應沖減至淨變現價值。 =>(new 12…在此情況下,原物料之重置成本可能為其淨變現價值之最佳估計)
New 第11條 同一類別之存貨 企業比較存貨之成本與淨變現價值時宜逐項比較之,不宜將所有製成品或或特定營運部門之所有存貨分類為單一類別,惟類似或相關之項目得分類為同一類別。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項目使得分類為同一類別: 屬於相同產品線,且其目的或最終用途類似。 於同一地區生產及銷售。 實務上無法與該產品線之其他項目分類評價。 勞務提供者通常按其單獨售價之各項勞務分別累計相關成本,故各項勞務宜按個別項目做續後評價。
成本的衡量 old New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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