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態行為的評估、 診斷與分類 請配合DSM手冊學習
心理疾病的辨認(評估)途徑 自我陳述或報告 觀察 交談 探索個人內在經驗 心理測驗 周圍的重要他人提供線索或報告
心理病患的功能評估 日常生活功能 人際互動 學業表現 家庭相處
心理健康-疾病的判斷指標 通常專家會從會談和測驗中,獲取以下的資料,以判斷一個人的「正常性」 外觀、行為、意識狀態、情緒、 言語、思考、知覺、記憶、人際 關係及病識感等。
精神疾病症狀嚴重性評估1 Frequency How often does it occur? Duration How long does it last? Effects on others What do others do when it occurs? Relative importance How important is it for you to get help for this problem? How would your life be different if this did not occur?
精神疾病症狀嚴重性評估2 Behavioral consequences What do you usually do when it occurs? What is the worst thing you have done? Subjective distress Does it bother(upset) you?How much? Can you ever ignore it ? From: Rogers, R. (2001). Handbook of diagnostic and structured intervieing. New York: The Guilford Press.
心理疾病分類 一般學術性討論分類: 器質性精神疾病 vs. 功能性精神疾病 精神官能症 (心理症,Neurosis)vs. 精神病症 (Psychosis) DSM-IV分類 第一軸分類 (詳見DSM-IV) 第二軸分類:人格與發展方面的異常
精神疾病的主要類型 Non-psychotic disorders Psychotic disorders Neuroses Personality disorders Anxiety disorders Schizophrennia 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 Dissociative (hysterical) & Manic-depressive Somatform disorders (bipolar affective) disorder Neurotic (mild) depression Psychotic (severe) depression From: Claridge & Davis ( 2003) p.15 next
一、國際疾病診斷分類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 ICD) --- 世界衛生組織(WHO)出版 --- 1992 出版ICD-10 --- 包括身體上和心理上的所有疾病和失 調 --- DSM-Ⅳ和ICD-9-CM以及ICD-10完 全相容 --- 在精神醫學臨床診斷上主要參照ICD 系統 (WHY)
--- 包括:DSM-IV-TR全書和診斷準則簡 易手冊 --- 多軸診斷(根據五軸評估個人的行為) 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DSM-IV-TR) 心理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 第四版修訂 --- 美國精神醫學會 2000 --- 強調客觀,能實際觀察到 --- 包括:DSM-IV-TR全書和診斷準則簡 易手冊 --- 多軸診斷(根據五軸評估個人的行為)
那些專業人員會用到DSM 精神科醫師 臨床心理學家/臨床心理師 護理人員 社工人員 心理輔導人員 特殊教育人員
DSM 分類診斷系統的發展 DSM-I 1952 DSM-II 1968 DSM-III 1980 DSM-III-R 1987 DSM-IV 1994 DSM-IV-TR 2000 DSM-Ⅴ 2013(預定)
DSM版本修訂的意義 心理疾病的臨床診斷標準具有「當代」的意義--- 它反映目前精神醫學最新知識綜合陳述的一致意見,但不表示已包括所有可能被治療的狀況或被研究的題材 心理疾病的認定標準,可能會隨著時代的不同而有修正 心理疾病診斷在臨床經驗和研究資訊的累積下,會不斷地加以修正
DSM-IV的多軸向評估(Multiaxial Assessment) 各個軸向提供不同的資訊,可幫助臨床工作者建立治療計畫和預測結果。包括五個軸向: 第一軸 臨床症候 第二軸 人格疾患、智能不足 第三軸 一般醫學上的問題狀況 第四軸 心理社會及環境問題 第五軸 功能的整體評估
DSM 發行的目的 (p.v) 基於臨床及研究的目的,對於診斷分類項目提供明確描述,以便臨床工作者與研究人員能對各種心理疾患做診斷、彼此溝通、研究及治療。
如何使用DSM手冊 1.特別留意與自己的專業領域相關及受教學生相當年齡的心理疾病類型之資訊 (例如:通常初診斷於嬰兒期、兒童期或青春期的心理疾患;焦慮性疾患;身體型疾患;睡眠性疾患;適應性疾患以及精神分裂病和其他精神病性疾患等)
2.根據症狀發作頻率、強度及所 造成的功能損害程度,評估病情的嚴重度及病程的特性,以作為緊急處理之考量依據,並進一步提供精神科醫師診斷之參考 (DSM-IV的診斷通常適用於病人目前的整體表現) 3.注意精神症狀是否由於醫藥因素所引起
4.要想對於各診斷類型資訊有更多的瞭解,需閱讀DSM全書。內容包括: 診斷標準及範例說明、亞型及特性說明、記錄程序、相關疾患特徵、特定的文化、年齡及性別議題、該疾患的發生率、病程發展、家族特性、與其他相關疾患之區辨等。
使用DSM分類系統 應注意事項
DSM分類系統的限制 1.只是描述性,不是解釋性 2.只涉及個人行為層面 (忽略家庭、次文化以及社會等層面因素的考慮) 3.它是一種傳統的類型分類系統 (categorical approach classfication)
類型分類系統的特性 1.根據界定的行為特徵標準,將心理異常分成幾種類型。每一種心理異常的類型未必與其他類型心理疾病完全相斥。 2.因為臨床症狀的異質性,所以被歸為同心理異常類型的病人所表現的行為症狀也未必完全一樣。
4.在分類診斷上需要有更多的彈性,盡量蒐集額外的資訊,而且要考慮病人的倫理與文化的背景。 3.有些病人的心理違常症狀很難清楚地被診斷為某一特定的心理疾病類型(這類病人,稱為boundary case)。 4.在分類診斷上需要有更多的彈性,盡量蒐集額外的資訊,而且要考慮病人的倫理與文化的背景。
DSM的使用限制 僅限用於臨床、教育和研究機構 使用者需具備適當的臨床訓練和診斷經驗(未經訓練者不得使用) 所列舉的各項特定診斷標準係供臨床判斷指引之用
對DSM標準不熟悉或過度濫用, 將導致DSM-IV作為溝通的共同 語言的有用性的降低。 不可引用為法律用途。 使用於不同種族和文化間,要 特別小心。
DSM診斷只是周延衡鑑的第一步,一個充分的治療計畫還需有相當多的其他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