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異議、評定、廢止 楊智傑 老師
領證後異議 原本採領證前異議制度、異議前置 現在採領證後異議 審查合法、公告、公告3個月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始予註冊、取得權利 若有人來異議,還可訴願、行政訴訟,拖延非常久 現在採領證後異議 現在註冊公告起直接取得商標權 但3個月內任何人皆得提出異議
異議人與期間 第48條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為之。 異議應就每一註冊商標各別申請之。
其異議之事由有三 違反第29條第1項 違反第30條第1項規定(商標不得註冊之15種情形。 商標註冊違反第65條第3項規定,即經廢止商標者,於3年內不得註冊。
異議範圍 第 48 條II前項異議,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為之。 III異議應就每一註冊商標各別申請之。
異議證據(市場調查報告) 刪除 (舊)第43條異議人或商標權人得提出市場調查報告作為證據。 商標專責機關應予異議人或商標權人就市場調查報告陳述意見之機會。 商標專責機關應就當事人陳述之意見及市場調查報告結果綜合判斷之。 當事人自己也可以做市場調查報告,有偏頗 建議合意指定,或由主管機關囑託
異議審查程序 第49條 提出異議者,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異議書如有提出附屬文件者,副本中應提出。 第49條 提出異議者,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異議書如有提出附屬文件者,副本中應提出。 商標專責機關應將異議書送達商標權人限期答辯;商標權人提出答辯書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答辯書送達異議人限期陳述意見。 依前項規定提出之答辯書或陳述意見書有遲滯程序之虞,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不通知相對人答辯或陳述意見,逕行審理。
異議審查 第51條 商標異議案件,應由未曾審查原案之審查人員審查之。
異議程序中商標權移轉 第52條異議程序進行中,被異議之商標權移轉者,異議程序不受影響。 前項商標權受讓人得聲明承受被異議人之地位,續行異議程序。
撤回異議 第53條 異議人得於異議審定前,撤回其異議。 異議人撤回異議者,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提異議或評定。 第53條 異議人得於異議審定前,撤回其異議。 異議人撤回異議者,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提異議或評定。 以不同事實、不同證據、不同理由再提出異議,可以嗎?
異議審查結果 第54條 異議案件經異議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 第54條 異議案件經異議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 第55條 前條撤銷之事由,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僅就該部分商品或服務撤銷其註冊。
一事不再理 第56條 經過異議確定後之註冊商標,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不影響訴訟之進行 (舊)第49 條在異議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得於異議 審定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 (撤銷、廢止原因之判斷)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
例題19 台北有家餐廳把法國空中巴士公司所研發的全世界載客量最高的客機A380機艙移植到屋內,用空巴座椅、找空姐當店長、依各國航線送上異國飛機餐,甚至比照「機上實境」由空姐推小推車兜售免稅品,讓這家機艙餐廳近日暴紅,並引發生產A380飛機的空中巴士製造商(Airbus)嚴密關切商標是否侵權。據查目前「Airbus」有取得我國商標註冊,但「A380」則尚無商標註冊資料。如果空中巴士製造商未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而該餐廳以「A380」或是機艙內仿A380之裝潢申請商標註冊,空中巴士製造商是否有理由可以提出異議?
商標評定 第57條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以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評定,其據以評定商標之註冊已滿三年者,應檢附於申請評定前三年有使用於據以主張商品或服務之證據,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之事證。 依前項規定提出之使用證據,應足以證明商標之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評定事由 違反第29條第1項 違反第30條第1項規定(商標不得註冊之15種情形。 商標註冊違反第65條第3項規定,即經廢止商標者,於3年內不得註冊。
例題20 甲擔任外商乙之台灣代理商時,發現乙並未在國內註冊商標,乃在乙已經於台灣使用該商標五年後,將乙商標圖樣之主要部分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同類商品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而在乙終止與甲的代理關係後,甲乃進而指控乙侵害其商標專用權。請問乙是否有侵害甲之商標專用權?乙可主張何種抗辯?乙可否提出評定,可為如何之主張?試申論之。(二十五分)(91年檢查事務官)
商標評定時間 原則上自註冊公告之日起5年內。 第58條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五款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自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一款規定之情形,係屬惡意者,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評定審查 第59條 商標評定案件,由商標專責機關首長指定審查人員三人以上為評定委員評定之。 第59條 商標評定案件,由商標專責機關首長指定審查人員三人以上為評定委員評定之。 第60條 評定案件經評定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評定。 第61條 評定案件經處分後,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第62條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於商標之評定,準用之。
例題21 請「甲之商標『A』於94 年公告註冊,之後經乙發現,該『A』商標可能侵害乙於88 年創作完成之著作權,因此,乙遂請求其任職於商標專責機關之親戚丙加以處理解決,丙乃單獨一人就該『A』商標依職權進行商標評定程序,經丙審決後,認定商標『A』確有侵害乙著作權之事實,故令甲應依商標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刪除其商標內容有侵害乙著作權之圖樣或文字等部分,始可為評定不成立之評決,否則將撤銷商標『A』之註冊」。(25 分)(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
異議與評定之比較 事 項 異議制度 評定制度 制度目的 透過公眾審查,提高商標之公信力 解決當事者間之糾紛 發動主體 任何人 利害關係人或智慧財產局 提起期間 自於註冊公告3個月內 1自註冊公告之日起5年內 2.惡意者無期間之限制
異議與評定之比較 法定事由 相同 審查主體 非原案審查人員之1人,採獨任制。 指定審查人員3人以上審查,採合議制。 法律效果 撤銷註冊 原則撤銷註冊,例外得為情況評決。 ㄧ事不再理 經異議確定 經評決而不待確定 行政救濟 訴願與行政訴訟
商標權廢止 有效註冊後,事後商標權使用有問題,可申請廢止 第63條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 冊:
廢止事由(63條) 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 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 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63II 被授權人為前項第一款之行為,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之表 示者,亦同。
例題23 甲註冊取得商標權,該商標係指定使用於第二類油漆等商品;甲註冊後將商標內容予以修改,致與乙所持有指定使用於相同商品之商標構成近似。依現行商標法,甲之使用商標有無違法之虞?(35 分)(97年檢察事務官)
未使用達三年 二、(未使用)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 者,不在此限。 63III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於申請廢止時該註冊商標已為使用者,除因 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者外,不予廢止 其註冊。
例題22 甲於數年前註冊取得一商標,但一直未使用,嗣後甲發現乙使用相同之商標於類似之商品,乃對乙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乙發現甲於註冊後從來沒有使用該商標已達五年之久。乙應如何才有可能取代甲而取得該商標之註冊?(101年檢察事務官)
商標之使用 第5條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第5條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維持商標存續之使用 第64條 商標權人實際使用之商標與註冊商標不同,而依社會一般通念並不失其同一性者,應認為有使用其註冊商標。
廢止事由(63條) 三、(未區別)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 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43 條移轉商標權之結果,有二以上之商標權人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之商品或服 務,或使用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 誤認之虞者,各商標權人使用時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四、(通用)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廢止事由(63條) 五、(誤認或誤信)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 之虞者。 30條8款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申請時沒有使公眾誤認誤信,事後實際使用才誤認誤信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不當使用 第93條 證明標章權人、團體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依任何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廢止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之註冊: 一、證明標章作為商標使用。 二、證明標章權人從事其所證明商品或服務之業務。 三、證明標章權人喪失證明該註冊商品或服務之能力。 四、證明標章權人對於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
被授權人為前項之行為,證明標章權人、團體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亦同。 五、違反前條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定質權。 六、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 七、其他不當方法之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虞。 被授權人為前項之行為,證明標章權人、團體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亦同。
廢止審查程序 第65條 商標專責機關應將廢止申請之情事通知商標權人,並限期答辯;商標權人提出答辯書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答辯書送達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但申請人之申請無具體事證或其主張顯無理由者,得逕為駁回。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其答辯通知經送達者,商標權人應證明其有使用之事實;屆期未答辯者,得逕行廢止其註冊。
廢止後三年內不得註冊 65條III 註冊商標有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經廢止其註冊者,原商標權人於廢止日後三年內,不得註冊、受讓或被授權使用與原註冊圖樣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其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聲明拋棄商標權者,亦同。
異議、評定及廢止 商標爭議 主體 時期 事由 審查人員 異議 任何人 3個月 商標法第48條第1項 獨任制 評定 利害關係人、審查人員 5年或無期限 商標法第57條 合議制 廢止 任何人、商標專責機關 商標權期間 商標法第63條、第9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