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险 学 第六章 财产损失保险
第六章 财产损失保险 本章教学目的 让学生在掌握财产保险概念和运行的基础上,了解火灾保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及农业保险的含义、特征、内容及主要险种。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概念及分类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财产保险是人身(寿)保险之外一切保险业务的统称,狭义财产保险亦可称为财产损失保险,它专指以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与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短期健康险均不属于此列。本章阐述的是狭义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的共同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 2.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高度一致; 3.业务经营十分复杂; 4.防灾防损特别重要。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概念及分类 (二)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 火灾保险——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 家庭财产保险 财产 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 损失 舶保险、航空保险等 保险 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 技工程保险等 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 图6-1 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概述 二、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 (一)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概述 展业 承保 理赔 宣传保险推销保单 核保 审核投保标的 审核投保金额 收保费出收据 单证验收 防灾防损检查 再保险人分入保险业务 防灾防损建议 提出索赔请求 接受查勘检验 提供素赔单证 施救整理保护受损财产 处理损余物资 核算实际损失 复核签单 原保险人分出保险业务 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损失 调查出险情况 审定保险责任明确赔偿范围 核定施救费用 妥善处理疑难案件 赔偿处理 理赔纠纷的处理 审核投保人 签单 防灾防损 再保险 缮制保险单 理赔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概述 二、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 (二)财产损失保险的承保 承保是财产保险经营的第一环节。在承保前,保险人需要展业,即进行有关财产损失保险的宣传、确定推销保单的合适渠道和方式,因此,展业是承保的基础。 保险人的承保主要包括核保和签单。 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承保的过程。 签单是指保险人经过核保,同意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决定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行为,它是承保的结果,也是该笔保险业务的真正开始。签单的基本程序包括缮制财产保险单、复核签章、收取保险费并出具收据、单证签收等。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概述 二、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 (三)财产损失保险中的防灾防损 财产损失保险的防灾防损包括预防和抑制保险损失。 首先,保险人需要采取有关措施,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转移保险财产,以防范保险损失的发生。 其次,当采取预防措施仍然发生了保险事故时,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抑制保险损失的扩大,即保险人需要对被损害财产进行施救、整理和保护。 再次,保险人还可以通过参与社会的防灾防损工作来达到减轻保险损失的目的。 (四)再保险 (详细内容参见第九章) (五)财产损失保险的赔偿 财产损失保险赔偿处理的程序包括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现场查勘——责任审核——损失核定——赔款计算——支付赔款等环节。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概述 二、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 (五)财产损失保险的赔偿 在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过程中,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根据近因原则来判明保险责任,尤其要准确分清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附加责任等。 2.以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或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 为最高赔偿限额。 3.对第三者导致的财产保险损失,在赔偿后应行使代位追偿权,以维护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4.严格按照承保方式或约定方式履行赔偿义务。 5.对重复保险的保险财产损失,要按照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所有承保人之间分摊损失。 6.在赔款计算中,除剔除不属于保险财产和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损失外,还应扣除免赔额,对有关费用还需要进行分摊。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一、火灾保险及其特征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的独特之处在于: 首先,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其次,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再次,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繁杂。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二、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 从保险业务来源角度看,火灾保险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保险业务,各种企业、团体及机关单位均可以投保团体火灾保险;所有的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均可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就保险标的范围而言,火灾保险的可保财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附属装修设备;各种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和特种储备商品;以及各种生活消费资料等。对于某些市场价格变化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风险较特别的财产物资,如古物、艺术品等,则需要经过特别约定的程序才能承保。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二、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二)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火灾保险承保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 1.火灾及相关危险; 2.各种自然灾害; 3.有关意外事故; 4.施救费用。 保险人在经营火灾保险时,亦有如下除外不保风险: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政治恐怖活动; 2.核子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各种间接损失; 5.因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失,以及变 质、霉烂、受潮及自然磨损等。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二、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三)火灾保险的费率 火灾保险的费率,通常以每千元保额为计算单位,费率的表达形式为千分率。 在火灾保险的经营实践中,基于保险标的存放在固定处所,其费率的确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建筑结构及建筑等级;2.占用性质;3.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多寡;4.地理位置;5.投保人的防灾设备及防灾措施。 火灾保险业务的费率的分类,首先是分为团体火灾保险费率与家庭财产保险费率,它们均采取固定级差费率制度。同时,火灾保险的费率通常以一年期的费率为标准费率,对不足一年的业务则制定专门的短期费率标准,短期费率标准一般按照一年期费率标准的一定百分比确定。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二、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四)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 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根据投保标的分项确定。 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划分为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两大类,其中固定资产还要进一步按照固定资产的分类进行分项,每项固定资产仅适用于该项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流动资产则不再分项确定。 确定团体火灾保险的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时,既可以按照账面原值确定,也可以按照重置价值确定,还可以依据公估行或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价值确定;对于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既可以按照最近账面12个月的平均余额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则需要分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其他家庭用品等项确定,分项越细越好。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由投保人自己确定,且通常以千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二、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五)火灾保险的赔偿 发生火灾保险赔案时,保险人得依循财产保险一般理赔程序和赔偿原则开展赔偿工作。同时注意下列事项: 1.对固定资产分项计赔,每项固定资产仅适用于自身的 赔偿限额; 2.注意扣除残值和免赔额; 3.对团体火灾保险一般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处理赔案,对家庭财产保险一般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处理赔案。但在某些业务中亦交互使用。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三、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财产保险基本险 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财产所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财产保险,它是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该险种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1.火灾;2.雷击;3.爆炸;4.飞行物体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5.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破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及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亦予以负责;6.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三、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二)财产保险综合险 财产保险综合险也是团体火灾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它在适用范围、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赔偿处理等内容上,与财产保险基本险相同,不同的只是保险责任较财产保险基本险有扩展。 根据现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承保该种业务时所承担的责任包括:1.火灾、爆炸、雷击;2.暴雨;3.洪水;4.台风;5.暴风;6.龙卷风;7.雪灾;8.雹灾;9.冰凌;10.泥石流;1l.崖崩;12.突发性滑坡;13.地面突然塌陷;14.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三、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三)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 家财险的特点在于投保人是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业务分散,额小量大,风险结构以火灾、盗窃等风险为主。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3.房屋及室内财产保险 4.安居类综合保险 5.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 6.专项家庭财产保险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一、运输保险及其特征 运输保险是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这种保险的共同特点是,保险标的处于运输状态或经常处于运行状态,与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要求存放在固定场所和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有区别,并因此而不能被火灾保险包容。 运输保险业务的内容,包括运输货物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摩托车保险等,在整个财产保险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各种运输保险业务均具有自己的特色,但作为同一类型的业务,则又有如下总体特征:第一,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第二,保险风险大而复杂;第三,异地出险现象;第四,第三者责任大。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二、运输货物保险 (一)运输货物保险的适用范围 运输货物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以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有关风险为保险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基于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的安全,该险种仅适用于收货人和发货人。在国际上,货物运输保险是由收货人投保还是由发货人投保,通常由贸易合同明确规定,并往往包含在货物价格中。在中国,发货人与收货人均可投保。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二、运输货物保险 (二)运输货物保险的一般内容 1.运输货物保险的分类 货物运输分为海上、内河、航空、陆上和多式联运等多种方式,据此,运输货物保险亦可以被划分为水路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及联运险等。在此,联运险是指运输货物需要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要运输工具联运,才能将其从起点地运送到目的地的保险。 根据运输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它又可以分为国内运输货物保险和涉外运输货物保险。前者系货物运输在国内进行,后者则是货物运输超越了一国国境。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二、运输货物保险 (二)运输货物保险的一般内容 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运输货物保险还可以划分为基本保险、综合保险和附加险三类。 一般而言,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通常包括如下项目:一是因火灾、爆炸及相关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损失;二是因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货物损失;三是在货物装卸过程中的意外损失;四是按照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当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五是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等。 运输货物保险综合险则不仅承保上述责任,而且还承保盗窃、雨淋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失。 无论是基本险还是综合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均不负责:①战争或军事行动;②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③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④核事件或核爆炸;⑤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等。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二、运输货物保险 (二)运输货物保险的一般内容 2.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 运输货物保险采用定值保险方式,即确定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后价值,从而避免了受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 国内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包括起运地成本价、目的地成本价、目的地市场价等,由被保险人任选一种;涉外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包括离岸价(Free on Board, FOB)、成本加运费价(Cost and Freight, CFR)、到岸价(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等,由投保人根据贸易合同确定。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二、运输货物保险 (二)运输货物保险的一般内容 3.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费率 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率厘订,通常要考虑所选用的运输工具、运输路径、运输方式和所经区域,以及货物本身的性质与风险,保险人据此综合评估风险,并根据费率规章确定费率。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了附加险,则还需要另行计收保险费。 4.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当运输货物发生损失时,需要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时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与被保险人均应同时在场,以避免正式处理赔案时发生纠纷。被保险人索赔必须提供符合保险合同规范的各种单证,并接受保险人的审核。如果损失是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保险人还应当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二、运输货物保险 (三)运输货物保险的险种 涉外运输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海洋运 输冷藏货物保险、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涉外运输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空运险和空运一切险 邮包险 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水路、铁路运输货物保险 国内运输货物保险 公路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图6-2 运输货物保险的险种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三、运输工具保险 (一)运输工具保险的适用范围 运输工具保险专门承保各种机动运输工具,包括机动车辆、船舶、飞机、摩托车等各种以机器为动力的运载工具。因此,运输工具保险的适用范围亦相当广泛,包括客运公司、货运公司、航空公司、航运公司以及拥有上述运输工具和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运输工具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投保运输工具保险类的不同险种,并通过相应的保险获得风险保障。 (二)机动车辆保险 1.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及特点 机动车辆保险是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主要业务,它以各种以机器为动力的陆上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由于机动车辆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机动车辆保险亦具有陆上运行、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业务量大、投保率高、第三者责任风险大等特点。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三、运输工具保险 (二)机动车辆保险 2.机动车辆保险的分类 在财产保险经营实践中,机动车辆保险实际上是以机动车辆及与之密切关联的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多项保险业务的统称。 按照保险标的来划分,机动车辆保险往往被分为汽车(或一般机动车辆)保险、摩托车保险、拖拉机保险等。 按照保险责任划分,机动车辆保险又被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属于狭义财产保险范围,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定责任保险范畴。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三、运输工具保险 (二)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原则与赔偿处理均类同于其他责任保险(见本书第七章)。 车辆损失保险承保的是车辆本身因各种自然灾害、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其保险金额通常根据投保车辆的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费则由基本保险费加上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保险费可以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统一的费率来计算,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则因投保车辆价值、投保人的不同等而有较大差别。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其受损情况进行赔偿,全损时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以不超过重置价值为限;部分损失时,则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三、运输工具保险 (三)船舶保险 1.船舶保险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船舶保险适用于各种团体单位、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以及水上装置等,一切船东或船舶使用人都可以利用船舶保险来转嫁自己可能遭遇的风险。不过,投保船舶保险者必须有港务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营业执照等。对于建造或拆除中的船舶则要求另行投保船舶建造保险或船舶拆除保险,并按照工程保险原则来经营;对于石油钻井船、渔船等,一般另有专门的险种承保。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三、运输工具保险 (三)船舶保险 1.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 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运输船舶、渔业船舶、工程船舶、工作船舶、特种船舶及其附属设备,以及各种水上装置。同时,船舶保险的承保人往往将保险上述保险标的的碰撞责任亦作为船舶保险的基本责任予以承保。 2.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 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可以划分为碰撞责任与非碰撞责任,前者系指保险标的与其他物体碰撞并造成对方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后者则包括有关自然灾害(主要是海洋灾害)、火灾、爆炸等,以及共同海损分摊、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等。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三、运输工具保险 (三)船舶保险 2.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 3.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 船舶保险的不保责任主要包括: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不具备适航条件;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正常维修;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间接损失;以及超载、浪损等引起的损失。 3.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 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采取一张保险单一个保险金额,但承保船舶本身的损失、碰撞责任和费用损失等,即上述三项损失均分别以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限额,从而属于高度综合的险种,附加险不发达。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三、运输工具保险 (三)船舶保险 4.船舶保险的保险费率 船舶保险的费率厘订,需要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和结构、船舶的新旧程度、航行区域、吨位大小、使用性质等因素,同时参照历史损失记录和国际船舶保险界的费率标准。其中航行水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 5.船舶保险的理赔 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港务监督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保险人亦得及时参与。在赔偿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严格审核事故的性质,区分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对碰撞事故要严格区分碰撞双方或多方的责任,按责论处;对船舶本身损失、碰撞责任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分别计算赔款,对有关费用则需要根据情况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或有关各方之间进行分摊。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三、运输工具保险 (四)飞机保险 作为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主要类别,飞机保险实际上是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风险为保险对象的一类保险。 1.机身保险 机身保险以各种飞机本身作为保险标的,它适用于任何航空公司、飞机拥有者、有利益关系者以及看管、控制飞机的人。 保险人对飞机机身的承保责任通常以一切险方式承保,即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机身险的保险金额通常采取不定值方式承保,但也有保险公司对飞机机身采取定值保险的方式,对飞机损失的赔偿是在保险限额内选择现金赔付或置换相同的飞机。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三、运输工具保险 (四)飞机保险 2.飞机战争、劫持险 飞机战争、劫持险是以飞机为保险标的,以战争、劫持等特殊性质的风险(机身保险等不保的风险)为承保责任的一种保险。在西方国家,飞机战争险与飞机劫持险是两个险种,在中国通常在一张保单项下予以承保。 3.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 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专门承保飞机在保险期间可能造成第三者的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其性质类似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它实行赔偿限额制。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三、运输工具保险 (四)飞机保险 4.航空旅客责任保险 航空旅客责任保险,是以飞机乘客为保险对象的一种飞机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一般从乘客起点验票后开始到终点离开机场止。国际航空承运人对乘客的赔偿责任按照国际民航公约的规定执行,国内航空承运人对乘客的赔偿责任一般由所在国家的航空法律来规定。
第四节 工程保险 一、工程保险及其特征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一般而言,传统的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但进入20世纪后,各种科技工程发展迅速,亦成为工程保险市场日益重要的业务来源。 工程保险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有利于保护建筑主或项目所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完善工程承包责任制并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必要手段。 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较,工程保险具有如下特征: (一)承保风险责任广泛而集中 (二)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 (三)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 (四)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
第四节 工程保险 二、建筑工程保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即适用于各种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桥梁、港口、机场、水坝、道路、娱乐场所、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等,均可以投保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二是工程承包人,即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它又可以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三是技术顾问,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顾问等。 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申报保险期间的风险变化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
第四节 工程保险 二、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广泛,既有物质财产部分,也有第三者责任部分。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广泛,既有物质财产部分,也有第三者责任部分。 为方便确定保险金额,在建筑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出的保险项目通常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物质损失部分 2.第三者责任 3.特种风险赔偿
第四节 工程保险 二、建筑工程保险 (三)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的的保险责任可以分为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两大部分。其中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洪水、风暴、水灾、暴雨、地陷、冰雹、雷电、火灾、爆炸等多项,同时还承保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过失等人为风险,并可以在基本保险责任项下附加特别保险条款,以利被保险人全面转嫁自己的风险。不过,对于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损坏,以及停工引起的损失等,保险人不负责任。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车辆、船舶、飞机、摩托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亦需要另行投保相关运输工具保险。 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的是,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保险单,即保险责任的起迄通常以建筑工程的开工到竣工为期。 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则根据受损项目分项处理,并适用于各项目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如保险损失为第三者引起,适用于权益转让原则,保险人可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
第四节 工程保险 三、安装工程保险 (一)安装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安装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险,保险人承保安装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及有关法律赔偿责任。 安装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亦包括安装工程项目的所有人、承包人、分承包人、供货人、制造商等,即上述各方均可成为安装工程保险的投保人,但实际情形往往是一方投保,其他各方可以通过交叉责任条款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 (二)安装工程保险的主要特点 1.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其中亦可包括附属建筑 项目。 2.安装工程的风险分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3.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并显具技术色彩。
第四节 工程保险 三、安装工程保险 (三)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与费率 安装工程保险的可保标的,通常也包括物质损失、特种危险赔偿和第三者责任三个部分,其中物质损失部分即分为安装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承包人的机器设备、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安装工地上的其他财产等五项,各项标的均需明确保险金额;特种危险赔偿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项目与建筑工程保险相似。 安装工程保险的费率主要有:①安装项目。对土木建筑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及清理费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②试车为一个单独费率,是一次性费率;③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④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⑤安装、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⑥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第四节 工程保险 四、科技工程保险 (一)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面向的是现代海洋石油工业,它承保从勘探到建成、生产整个开发过程中的风险,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包人均可投保该险种。 该险种一般被划分为四个阶段:普查勘探阶段,钻探阶段,建设阶段,生产阶段。每一阶段均有若干具体的险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每一阶段均以工期为保险责任起迄期。当前一阶段完成,并证明有石油或有开采价值时,后一阶段才得以延续,被保险人亦需要投保后一阶段保险。因此,海洋石油开发保险作为一项工程保险业务,是分阶段进行的。 其主要的险种有勘探作业工具保险、钻探设备保险、费用保险、责任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在承保、防损和理赔方面,均与其他工程保险业务具有相通性。
第四节 工程保险 四、科技工程保险 (二)卫星保险 卫星保险是以卫星为保险标的的科技工程保险,它属于航天工程保险范畴,包括发射前保险、发射保险和寿命保险,主要业务是卫星发射保险,即保险人承保卫星发射阶段的各种风险。卫星保险的投保与承保手续与其他工程保险并无区别。 (三)核电站保险 核电站保险以核电站及其责任风险为保险对象,是核能民用工业发展的必要风险保障措施,也是对其他各种保险均将核子风险除外不保的一种补充。 核电站保险的险种主要有财产损毁保险、核电站安装工程保险、核责任保险和核原料运输保险等,其中财产损毁保险与核责任保险是主要业务。 在保险经营方面,保险人一般按照核电站的选址勘测、建设、生产等不同阶段提供相应的保险,从而在总体上仍然具有工期性。当核电站正常运转后,则可以采用定期保险单承保。
第五节 农业保险 一、农业保险及其特征 农业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为农业生产发展服务的一种风险工具。它承保的主要是种植业、养殖业,亦被称为两业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划分,农业保险可分为单一责任保险、混合责任保险和一切险。其中,单一责任保险一般仅承保一项风险责任,如水灾、火灾等;混合责任则采取列举方式明示承保的多项风险责任;一切险也采取列举方式,但实质上除列示的不保责任外均属于可保责任。 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保险面广量大 (二)农业保险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 (三)农业保险的风险结构具有特殊性 (四)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 (五)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支持
第五节 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农业保险的险种结构 生长期农作物保险 农作物保险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森林保险 种植业保险 林木保险 果树保险 其它作物保险 大牲畜保险 牲畜保险 牲畜保险 专项牲畜保险(如养猪保险等) 养殖业保险 畜禽保险——家禽保险等 淡水养殖保险 水产养殖保险 海水养殖保险 专项养殖保险(如对虾保险等) 农业保险 图6-3 农业保险的险种结构
第五节 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基本内容 (二)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 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结合、风险大、损失率高的特点,在保险金额的确定方面亦与其他财产保险存在着区别,总的要求即是实行低保额制,以利承保人控制风险。在经营实践中,农业保险主要采取以下方式来确定保险金额: 1.保成本 2.保产量 3.估价确定 (三)农业保险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审慎选择风险责任 2.让被保险方分担相应的责任 3.适宜采取统保方式承保 4.明确地理位置 5.争取政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