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 伍云峰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西财经大学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 一、消费税概念 二、消费税的发展(略) 三、各国消费税的一般做法 四、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 一、消费税概念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发展(略) 三、各国消费税的一般做法 (一)征税范围——有选择 (二)计算方法——从价、从量 (三)征收目的——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差异 四、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主要三种: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例题•多选题】以下符合消费税原理及我国实际的有( )。 A.我国现行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 B.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对消费者表现为税负相对稳定 C.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一般适用于价格变化较小、批量较大的应税消费品 D.采用复合征收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一般较少 【答案】ACD
消费税与增值税构成对流转额交叉征税(双层征收)的格局。消费税除了上述征税对象范围方面与增值税有差异外,还存在如下差异: 五、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平均税率水平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五)税负具有转嫁型 消费税得特点体现出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增值税构成对流转额交叉征税(双层征收)的格局。消费税除了上述征税对象范围方面与增值税有差异外,还存在如下差异:
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多环节征收。 差异方面 增值税 消费税 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环节 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多环节征收。 纳税环节相对单一:在零售环节交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在生产、批发、进口环节不交消费税。其他在进口环节、生产(出厂环节;特殊为移送环节)交消费税的消费品在之后批发、零售环节不再交纳消费税。(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5%的从价税)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具有单一性,只有从价定率计税。 计税依据具有多样性,包括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复合计税。 与价格的关系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税收收入的归属 进口环节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的全部属于中央;其他环节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地方共享 消费税属于中央税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1.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1.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卷烟的批发企业、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零售企业。 【例题•多选题】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 A.生产卷烟的企业 B.销售金银首饰的商场 C.进口小轿车的外贸公司 D.受托加工烟丝的企业 ABC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注意委托加工的定义 2.委托加工中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委托方 受托方 增值税 增值税的负税人 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 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 除个体经营者外,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批发卷烟 五、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 (一)征税范围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税率: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三)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第四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税率的一般规定 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共有14个税目,有的税目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第四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税率的一般规定 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共有14个税目,有的税目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性质的税率。 消费税税目及学习时应注意的问题:
新税法将卷烟分为甲类和乙类。注意甲类乙类税目计复合税率的换算和运用: (一)烟 1.卷烟;2.雪茄烟;3.烟丝 新税法将卷烟分为甲类和乙类。注意甲类乙类税目计复合税率的换算和运用: 【提示】(1)掌握卷烟的复合计税方法。(2)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适用新制度的税目 生产环节 批发环节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每支 每标准条(200支) 每标准箱(5万支) 甲类(每标准条调拨价大于或等于70元) 56% 0.003元/支 0.6元/条 150元/箱 5% 乙类(每标准条调拨价小于70元) 36%
1.粮食、薯类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5.酒精 啤酒分为甲类和乙类,分别适用250元/吨和220元/吨的定额税率。 (二)酒及酒精 1.粮食、薯类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5.酒精 啤酒分为甲类和乙类,分别适用250元/吨和220元/吨的定额税率。 【提示】(1)果啤属于啤酒税目。(2)饮食业、娱乐业自制啤酒缴纳消费税(按照甲类税率计税)和营业税;(3)注意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240元/吨)的税率;(4)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5)白酒实行复合计税:20%比例税率+0.5元/500克(或500毫升)定额税率 还要学会酒的计量单位的换算: 【要求】掌握白酒的复合计税方法。 计量单位 500克或500毫升 1公斤(1000克) 1吨(1000公斤) 单位税额 0.5元 1元 1000元
ABC (三)化妆品 含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例题•多选题】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属于化妆品税目的有( )。 A.香水、香水精 B.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C.指甲油、蓝眼油 D.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 【答案】 ABC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包括铂金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率及纳税环节的规定见下表: 【例题•多选题】以下使用5% 的税率、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首饰有( )。 A.铂金戒指 B.18K镶嵌翡翠戒指 C.翡翠手镯 D.包金项链 【答案】AB 分类及规定 税率 纳税环节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5% 零售环节 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钻无关的其他首饰 10%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
(五)鞭炮焰火——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润滑油;6.航空煤油;7.燃料油。 各子目计税时,吨与升之间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七)汽车轮胎——含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通用轮胎;不含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八)小汽车:1.乘用车;2.中轻型商用客车 最低税率为1%;最高税率为40%。 【提示】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九)摩托车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一)高档手表——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以上的手表。 (十二)游艇——本税目只涉及机动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A AB 【例题•单选题】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应缴纳消费税的是( )。 【例题•单选题】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应缴纳消费税的是( )。 A.进口卷烟 B.进口服装 C.零售化妆品 D.零售白酒【答案】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 娱乐业自制啤酒销售 【答案】 A AB
二、税率的特殊规定 按照最高税率征税的特殊情况 【归纳】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有两种:一是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二是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例题•单选题】某日化厂既生产化妆品又生产护发品,为了扩大销路,该厂将化妆品和护发品组成礼品盒销售,当月单独销售化妆品取得收入8.5万元,单独销售护发品取得收入6.8万元,销售化妆品和护发品礼品盒取得收入12万元,上述收入均不含增值税。该企业应纳的消费税为( )。 A.6.15万元 B.8.19万元 C.3.6万元 D.2.55万元 【答案】A 【解析】应纳消费税=(8.5+12)×30%=6.15万元
第五节 计税依据 本节教材结构: 从价计征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从量计征 复合计征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第五节 计税依据 本节教材结构: 从价计征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从量计征 复合计征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本课件将特殊规定融入各项基本规定中,结构如下: 基本规定 从价计征 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特殊规定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基本规定 从量计征 特殊规定
一、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2009年新增) 、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包装物计税规则见下表: 计税方式 包装物状态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对收取押金(酒类以外)的包装物,未到期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如果消费税纳税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按17%的增值税税率使用上述换算公式计算;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按征收率使用换算公式。征收率2009年起为3%。 【初步结论】从价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是同一个数字。
(三) 特殊规定 在确定消费税应税销售额时还要注意四个方面: (1)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4)关联方交易要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作价原则。
【归纳】(1)消费税与增值税同时对货物征收,但两者之间与价格的关系是不同的。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增值税的价格中不应包括增值税税金;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是包括消费税税金的。换句话说,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含税价”只是不含增值税,并不意味着不含消费税。(2)通常情况下,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中从价部分用于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但有如下微妙差异: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没有最高销售价格的规定,只有平均销售价格的规定。
【例题•多选题】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的有( )。 【例题•单选题】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09年5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7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移送门市部,门市部将其中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10%,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 A.5.13万元 B.6万元 C.6.60万元 D.7.72万元 【答案】C 【解析】计税时要按非独立核算门市的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77.22÷(1+17%)×10%=6.60(万元) 【例题•多选题】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的有( )。 A.用于抵债的应税消费品 B.用于馈赠的应税消费品 C.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应税消费品 D.对外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 【答案】ACD
【例题•计算题】某化妆品厂A牌化妆品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20000元/箱;最高销售价格22000元/箱,当月将1箱A牌化妆品用于换取一批生产材料,则: 该业务应纳消费税=22000×30%=6600元 该业务增值税销项税=20000×17%=3400元
二、从量计征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需要注意的是: (1)黄酒、啤酒以吨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成品油以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 (2)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2007年)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答案】ACD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2009年之后是以每支0.003元为单位固定税额; 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500克或500毫升0.5元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 【特殊说明】教材上有两个卷烟核定价格的公式,适用于没有调拨价格的情况。 卷烟计税时按照调拨价格、核定价格、实际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卷烟的计税价格。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税率、计算公式概览表: 税率及计税形式 适用项目 计税公式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啤酒、黄酒、成品油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税率、计算公式概览表: 税率及计税形式 适用项目 计税公式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单位税额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并用(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项目(包括卷烟批发环节) 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 行为 纳税环节 计税依据 生产领用抵扣税额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出厂销售 出厂销售环节 从价定率:销售额 在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复合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不涉及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从价定率: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从量定额:移送数量 复合计税: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移送数量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自产自用形式。自产自用通常指的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则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2002年考题变形) A.炼油厂用于本企业基建部门车辆的自产汽油 B.汽车厂用于管理部门的自产汽车 C.日化厂用于赠送客户样品的自产化妆品 D.卷烟厂用于生产卷烟的自制烟丝 【答案】D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第二种情况,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公式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特别提示】新的消费税条例中,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进行了调整,明确全部消费税(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计算的部分),都要在组价时计入计税价格。
【相关链接】按照新的消费税规定,增值税与消费税组价公式对比: 增值税组价 成本利润率 从价计税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这里是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 从量计税 不组价 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规定出台前沿用旧的规定(10%) 复合计税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不缴消费税货物 不计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
【例题•计算题】某摩托车厂将1辆自产摩托车奖励性发给优秀职工,其成本5000元/辆,成本利润率6%,适用消费税税率10%,其组成计税价格=5000×(1+6%)÷(1-10%)=5888.89(元) 应纳消费税=5888.89×10%=588.89(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888.89×17%=1001.11(元) 或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6%)+588.89]×17%=5888.89×17%=1001.11(元) 可以看出,从价计税条件下,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组价与计算消费税的组价,其组成计税价格的结果是一样的。
【例题•计算题】某黄酒厂将2吨黄酒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其成本4000元/吨,成本利润率10%,每吨税额240元。其消费税不必组价,应纳消费税额=2×240=480(元) 计算增值税需要组成计税价格,由于黄酒采用从量定额计税,消费税法没有规定黄酒的成本利润率,进行增值税组价时需要用10%的成本利润率。计算增值税组价=4000×2×(1+10%)+480=928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9280×17%=1577.6(元) 【例题•计算题】某护肤品厂将成本为3000元的护手霜发给职工作福利,护肤品不缴纳消费税,则增值税组价=3000×(1+10%)=33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3300×17%=561(元)
【例题•计算题】某酒厂将自产薯类白酒1吨(2000斤)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其成本4000元/吨,成本利润率5%,则此笔业务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为( ): 消费税从量税=2000×0.5=1000(元) 从价税税组成计税价格=[4000×(1+5%)+1000]÷(1-20%)=6500(元) 应纳消费税=1000+6500×20%=23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6500×17%=1105(元) 或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5%)+2300]×17%=6500×17%=1105(元)
【疑难问题归纳】 行为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如:自产酒精连续加工化妆品。 不计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自产酒精连续生产跌打正骨水 计收入征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按同类平均价计收入征税 按同类最高价计收入征税 按公允价计收入征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 只有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才是;否则均应按受托方生产销售征税。 【例题.单选题】 委托加工的特点是()。 A.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 B.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 C.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买原料或主要材料 D.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购买原料或主要材料再卖给委托方进行加工 【答案】A 【解析】委托加工生产方式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除此之外都不能称做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关系见下表: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收加工费和垫辅料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①购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③视同自产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消费税纳税环节 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体户或个人的除外) 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款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①直接出售的不再纳消费税 ②连续加工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抵扣已纳消费税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例题.计算题】某高尔夫球具厂接受某俱乐部委托加工一批高尔夫球具,俱乐部提供主要材料不含税成本8000元,球具厂收取含税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2808元,球具厂没有同类球具的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10%,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8000+2808÷(1+17%)]÷(1-10%)=11555.56(元) 【例题.判断题】企业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企业可按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的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 )(1996年) 【答案】× 【例题.判断题】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个体经营者不承担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1997年)【答案】√
3.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委托方补交税款的依据是: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交: 组成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但如果连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按当期生产领用量,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准予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卷烟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 步骤 公式的使用 说明 第一步,判断适用的比例税率 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0.6元)÷(1-36%) 上述公式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计算结果大于等于70元人民币,在随后计算应纳税额从价征税部分适用56%的比例税率;计算结果如果小于70元人民币,在随后计算应纳税额从价征税部分适用36%的比例税率。 第二步,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这里分母中的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用第一步判断出来的结果,可能是36%,也可能是56%。 第三步,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应纳税额=进口卷烟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
【例题.计算题】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2010年1月从国外进口卷烟200箱(每箱250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1500000元,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20000元,保险费8000元,假定进口卷烟关税率20%,则该批卷烟在进口环节应缴纳多少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1)关税完税价格=1500000+20000+8000=1528000(元) 关税=1528000×20%=305600(元) (2)每条进口卷烟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1528000+305600)÷(200×250)+0.6] ÷(1-36%)=58.24(元)﹤70元 适用36%的税率 (3)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150×200+(1528000+305600+150×200)÷(1-36%)×36% =30000+1048275=1078275(元)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只有税法列举的11种情况才可以扣税。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⑥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⑦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⑧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⑨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⑩以外购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⑾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外购应税消费品抵税规则: (1)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成品油中还有细类不包括)可用排他的方法记忆允许抵扣的项目。 (2)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石脑油例外)。 (3)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4)需自行计算抵扣。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5)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2003年5月1日起含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扣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计算规则:(1)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税款);(2)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3)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4)对自己不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烟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要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例题.单选题】下列外购商品中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从本企业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的是( )。(2008年) A.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 B.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酒精为原料生产的勾兑白酒 C.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溶剂油为原料生产的溶剂油 D.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高尔夫球杆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答案】D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但如果连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已纳税款准予扣除,扣除税额按当期生产领用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可抵税的项目有11项 【解释】这里注意与外购已税原材料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原则联系起来复习。两种情况下都有已纳税款的抵扣,抵扣范围都是那十一种消费品的连续加工,而且都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但具体计算公式不同。同样,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也不适用这一抵税政策。
五、税额减征的计算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第七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第七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出口应税消费品计算应退的消费税额时适用的退税率就是税率表规定的征税率(额),体现了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如果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适用多种税率,应分别核算、申报,分别按不同税率退税;凡未分别核算,税率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退税。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的政策有以下三种情况:(1)出口免税并退税。(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与我国现行出口消费品的退(免)消费税政策不符的是( )。(2000年) A.“免税但不退税” B.“不免税也不退税” C.“不免税但退税” D.“免税并退税” 【答案】C 【解析】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的政策有以下三种情况:(1)出口免税并退税。(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例题2•判断题】消费税出口退税额的计算,不受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影响。( )(1999年) 【答案】√ 【解析】消费税出口退税额是按消费税的征税率计算的,与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无关。
消费税出口退税情况详见下表 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时,一律不予退(免)税。这一政策规定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政策 适用情况 退税计算 状况 出口免税并退税 外贸企业 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从价定率: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从量定额: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生产企业 自营出口 无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出口不退(免)税 一般商贸企业
【例题3•单选题】某外贸公司2005年3月从生产企业购进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5万元,增值税4 【例题3•单选题】某外贸公司2005年3月从生产企业购进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5万元,增值税4.25万元,支付收购化妆品的运输费用3万元,当月该批化妆品全部出口取得销售收入35万元。该外贸公司出口化妆品应退的消费税为( )。(2005年) A.7.5万元 B.8.4万元 C.9.7万元 D.10.5万元 【答案】A 【解析】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的依据是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及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不包括其他费用。该外贸公司出口化妆品应退的消费税为=25×30%=7.5(万元)
【相关链接】消费税出口退税规则与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规则有许多差异,比较消费税与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规则差异情况如下表: 总政策 零税率 免税 退税比率 使用退税率计算退税 使用征税率计算退税 生产自产产品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采用免抵退税政策;运用免抵退税的公式和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 采用免税但不退税政策;不计算退税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 采用先征后退政策;用不含增值税的收购价款和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 采用免税并退税政策 用不含增值税的收购价款和规定征税率计算退税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 【相关链接】注意对比掌握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关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处理: 企业类型 退关退货的消费税处理 退关退货的增值税处理 收购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 若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报关出口者必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该依法补缴已退的增值税款。 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 若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第八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第八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当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相关链接】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一致。纳税期限的规定也与增值税一样。
【例题5•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996年) A.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B.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C.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货款的当天 D.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答案】ABD 【解析】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相关链接】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一致。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除此之外,由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例题6•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有关规定的是()。(2004年) A.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一律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B.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核算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D.因质量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的消费品,可退已征的消费税,也可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答案】B 【例题7•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地点规定的有( )。(2008年旧题新解) A.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的,分支机构应回总机构申报纳税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人到外县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申报纳税 【答案】A
【本章小结】 消费税与增值税双层征收的格局带来了消费税与增值税混合命题的经常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14个税目的消费品,比例税率从价计税、定额税率从量计税、比例与定额复合计税多种计税方法。消费税纳税环节的单一性带来了对其计税价格实施控制的特殊要求。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在一般情况下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一致,但是以物易物、以物投资、抵债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消费税是不用平均价格而用最高价格。消费税的抵扣规则与增值税不同,消费税按照生产领用量计算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扣税范围和计算有着特殊的要求。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的计算是CPA税法常考不衰的知识点组合。金银首饰计算消费税的特殊环节和计算也是容易命题的知识点。 学完本章之后,考生还应明确消费税与后续税种的关系:首先,消费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关系,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会构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其次,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消费税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税金(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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