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年金化規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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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年金化規劃草案 -座談會簡報資料- 98年5、6月 報告人:銓敘部退撫司 呂司長明泰

壹、前言 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之一;學理上屬於世界銀行所歸類三層年金體系的第一層年金。

※世界銀行所揭安全社會的三層年金體系 第三層 商業年金(自願) 第二層 職域年金(強制) 國民年金(強制) 第一層 (退休、職、伍年金) (公、勞、軍保)

貳、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的 可行性分析 一、就因應人口結構改變的趨勢而言 二、就各國退休給與制度改革的趨勢而言 三、就退休生活保障的角度而言 ◎領取年金較有保障 ◎領取年金,原則會較領取一次給付的金額多 ◎不受通貨膨脹或消費物價指數影響 結論: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在一定條件下,應屬 可行,爰規劃之。

叁、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 應優先考量的關鍵問題 一、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 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仍應考慮退休後之月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合計之綜合所得替代率 。 二、對公保財務與保險費率之影響 由於公保自88年5月31日以後,財務已屬自給自足,爰公保年金化之方案規劃,首應考慮公保財務狀況。

肆、方案規劃的前置工作: 委託財務精算假設、結果及其建議 一、精算假設 本部97年委託精算機構辦理精算之假設條件(如下表) 假設項目 衡量基準日 貼現率 調薪率 基金報酬率 保險費率 人員替補率 年金調整率 假設值 97 05 01 4.0% 2.5% 6.48% 90% 2.0 %

二、精算結果 年齡 55 60 65 年資 30 35 40 每年以 0.685%計給 0.584%計給 0.556%計給 (一)現職公保被保險人依現行退休條件將公保養老給付 一次金轉成年金之每年給付標準(如下表) 年齡 55 60 65 年資 30 35 40 每年以 0.685%計給 0.584%計給 0.556%計給

(二)現職被保險人依年金給付條件將公保養老一次金轉 成年金之給付標準(如下表) 年齡 55 60 65 年資 30 20 15 每年以 0.687%計給

(三)公保養老給付實施年金給付後之精算平準 養老費率(如下表) (三)公保養老給付實施年金給付後之精算平準 養老費率(如下表) 給付 標準 每年所給替代率 一次給付 年金給付 100% 0% 80% 20% 50% 0.6% 6.21% 6.08% 5.87% 5.67% 5.53% 0.7% 6.70% 6.72% 6.75% 6.78% 6.80% 0.8% 7.19% 7.37% 7.63% 7.90% 8.08% 0.9% 7.68% 8.01% 8.52% 9.03% 9.37% 1.0% 8.17% 8.66% 9.41% 10.16% 10.66%

(四)現行費率下實施年金給付後準備金餘額開始 出現負現金流量的時間(如下表) 標準 每年所給替代率 一次給付 年金給付 80% 20% 50% 0.6% 民國200年內 無短缺現象 0.7% 198年 197年 196年 0.8% 184年 179年 175年 0.9% 176年 170年 164年 1.0% 162年 155年

三、建議方案 (一)適用對象 1、原則上新進人員一律參加年金-即符合請領年金條件者, 一律請領年金;如未符合請領年金條件者,則依公保法第14條規定,請領一次金。 2、現職人員符合年金給付條件者,則可以自由選擇年金或一次金給付。(按:84年6月以前之一次金有18%優惠存款,每個人之年資長短不同,自行衡量何者有利後,再行選擇並以一次為限)

(二)年金給付標準之建議方案 1、方案一: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按被保險人最後保險俸給之0.65%給與。 2、方案二: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按被保險人最後保險俸給之0.6%給與。 3、方案三: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按被保險人最後保險俸給之0.7%給與。

(三)配套措施 1、年金給付金額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2、保障年金之設計

伍、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的規劃案 一、基本原則 本草案規劃,將謹守下列原則: (一)不增加政府及公教人員之負擔。 (二)穩健公保財務。 (三)不使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包含第一、      二、三層年金)超過領受人最後在職    薪資所得。

二、整體退休年金規劃的所得上限 (一)目前公務人員退休給與為: 1、公保養老給付一次金(屬第1層;不超過 20%)   1、公保養老給付一次金(屬第1層;不超過     20%)   2、月退休金(第2層;最高給70%) (二)規劃未來公務人員退休給與為:   1、公保養老給付年金(第1層;不超過20%)   2、月退休金(雙層制70%)   ( 1 ) 第2層約50%(確定給付制)   ( 2 ) 第3層約20%(確定提撥制)

三、應優先考量的關鍵問題分析 (一)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月退休金給與之所得替代率最高為本俸加1倍的70%,爰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仍應考慮退休後之月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合計之綜合所得替代率 。(如下表)

*各給付標準與月退休金合併計算所得替代率彙整表 方案 給付標準(每一年公保年資所計給之所得替代率) 保險年資 公保年金所得替代率(實際上為退休所得替代率之1/2) 退休所得替代率(以本俸2倍計) 合併計算所得替代率 方案一 0.65%(保俸額*0.65%) 35年 11.375%(0.65%*35年/2) 70% 81.375% 方案二 0.6% 10.5% 80.5% 方案三 0.7% 12.25% 82.25%

(二)對公保財務與保險費率之影響 由於公保自88年5月31日以後,財務已屬 自給自足,爰公保年金化之方案規劃,首應考慮公保財務狀況。依精算結果之給付標準對公保財務與保險費率之影響。 (如下表)

給付標準對公保財務與保險費率之影響彙整表 方案 現金流量 一次金與年金組合成本費率 與第4次精算成本(6.48%)相較 與現行費率7.15%相較 評估結果 方案一0.65% 民國200年不短缺 6.46%-6.17% 小於6.48% 7.19%-7.48% (相差未達5%) 毋庸調整公保費率 方案二0.6% 6.21%-5.33% 6.55%-7.23% 方案三0.7% 民國196年198年不短缺 6.70%-6.80% 大於6.48 7.72%-7.82% (相差達5%以上) 須調整公保費率

四、初步規劃內容 (一)適用對象: 1、新進人員一律參加年金。 2、新制實施後,現職人員得自由選擇年金給付。  1、新進人員一律參加年金。  2、新制實施後,現職人員得自由選擇年金給付。 (二)請領條件(必須考慮人口老化趨勢及避免公務人力反    淘汰)  1、年金給付條件:  ( 1 )年齡65歲,投保年資15年。  ( 2 )年齡60歲,投保年資20年。  ( 3 )年齡55歲,投保年資30年。  2、一次給付之請領條件: 未符合上開年金請領條件之被保險人如依法退休、資遣   者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者。

(三)給付標準 1、年金給付標準: 以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 年,照被保險人 最後保險俸給的0.65%給與。 2、一次金給付標準: 公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其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 付1.2個月;最高以36個月為限;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 (四)年金給與之上限年資:35年

(五)保障年金 (六)配套措施   1、現職人員選擇年金所生原一次養老給付潛藏    負債之處理方式(現職人員如選擇請領年金    給付,其88年5月30日以前公保養老給付之潛    藏負債,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惟究採逐年    或一次給付轉入公保準備金,將再協調財主    機關確定)。   2實施時間:視修法進度而定

五、年金給付標準之實例說明 假設給付標準為0.65%及0.7%、最高採計35年(採0.65%時平均13.2年領完一次金;0.7%時平均12.2年領完一次金,亦即活越久領越多)。茲分別就各類人員以委任、薦任、簡任各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例,摘錄如下表1-表10:(請參閱座談會書面資料附件5)

表1:雇員年功薪俸十六級310薪點 官職等及俸點 保俸 一次給付金額(36個月) 每月年金可領 0.65% 0.7% 19,825元 713,700元 (19,825 元 ×36個月) 4,510元 (19,825元×35年×0.65%) (月退休金27,160元) 4,857元 (19,825元×35年×0.7%) 附註:月退休金係以舊制21年(19,825元×81%)加新制14年(19,825元×2×28%)計算。

表2: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十級520俸點 (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及警察人員-含駐衛警等薪級410元薪俸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6職等15級 33,390元) 官職等及俸點 保俸 一次給付金額(36個月) 每月年金可領 0.65% 0.7% 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十級520俸點 33,390元 1,202,040元 7,596元(月退休金45,744元) 8,181元

表3: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六級535俸點 (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及警察人員-含駐衛警等薪級430元薪【俸】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7職等15級34,360元 ) 官職等及俸點 保俸 一次給付金額(36個月) 每月年金可領 0.65% 0.7% 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六級535俸點 34,360元 1,236,960元 7,817元(月退休金47,073元) 8,418元

表4: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590俸點 (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及警察人員等薪級475元薪俸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8職等15級 37,915元) 官職等及俸點 保俸 一次給付金額(36個月) 每月年金可領 0.65% 0.7% 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590俸點 37,915元 1,364,940元 8,626元(月退休金51,944元) 9,289元

表5: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六級630俸點 (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及警察人員等薪級525元薪俸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9職等15級40,500元 ) 官職等及俸點 保俸 一次給付金額(36個月) 每月年金可領 0.65% 0.7% 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六級630俸點 40,500元 1,458,000元 9,214元 (月退休金55,485元) 9,923元

表6: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710俸點 (公、私立學校教職 員及警察人員等薪級625元薪俸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10職等15級45,665元 ) 官職等及俸點 保俸 一次給付金額(36個月) 每月年金可領 0.65% 0.7% 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710俸點 45,665元 1,643,940元 10,389元(月退休金62,561元) 11,188元

表7:簡任第十職等年功俸五級780俸點 (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及警察人員等薪級710元薪俸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11職等15級50,190元 ) 官職等及俸點 保俸 一次給付金額(36個) 每月年金可領 0.65% 0.7% 簡任第十職等年功俸五級780俸點 50,190元 1,806,840元 11,418元(月退休金68,760元) 12,297元

表8:簡任第十一職等年功俸五級790俸點 (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及警察人員等薪級740元薪俸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11職等13級50,835元 ) 官職等及俸點 保俸 一次給付金額(36個) 每月年金可領 0.65% 0.7% 簡任第十一職等年功俸五級790俸點 50,835元 1,830,060元 11,565元(月退休金69,644元) 12,455元

表9:簡任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四級800俸點 (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及警察人員等薪級770元薪俸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13職等9級51,480元 ) 官職等及俸點 保俸 一次給付金額(36個) 每月年金可領 0.65% 0.7% 簡任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四級800俸點 51,480元 1,853,280元 11,712元(月退休金70,528元) 12,613元

表10:特任官(部長級、立法委員) 特任官 保俸 一次給付金額(36個) 每月年金可領 0.65% 0.7% (部長級、立法委員) 92,480元 3,329,280元 21,039元 22,658元

陸、目前待克服的問題與因應 一、問題: 「私立學校教職員」、 「駐衛警」及「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等無月退休制度之公保被保險人,如給付標準為0.65%,其退休所得較低,爰訴求如下: (一)提高給付標準至1.55%(與勞保年金相同)。 (二)脫離公保,自辦保險,且年金給付訂為每年給與 1.55%。 (三)改投勞保,且保險年資財務先行結算,一併移撥至 勞保體系。

二、實施年金後的公保財務分析 (一)費率分析 在各項組合下不同給付標準之精算平準公保費率(現行費率7.15%;法定費率9.0%)下,給付標準為1.55%時,費率為12.24%(現職人員都不選年金)至19.16 %(現職人員都選年金) (二)財務分析 精算增列育嬰津貼後增加之費率、財務負擔、個人自付額及每年政府財政增加數額(給付標準為1.55%時,政府財政每年最高增加174億7775萬6074元)

三、解決此一問題應考慮的因素 (一)給付標準為1.55% ,勢必將提高公保費率為10.87%-17.79%(如加上非養老給付成本,需調整到11.89%-18.81%),致增加公保被保險人及政府財政負擔。 (二)是類人員所繳保險費,就公保財務而言,已無法從公保準備金中分割出來。 (三)依據公保與勞保相關規定,彼此財務結構並不相同,保費繳交比例亦不相同,因此勞僱雙方是否同意,仍有顧慮。 (四)將面臨其他群體要求援引比照,且需大幅增加政府財政負擔。 (五)事涉制度之變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局、財政部、主計處、審計部及僱主(私校)等相關機關是否經協調同意。

四、可行之建議 1、可由各相關主管機關分別規劃是類人員的月退休金 制度,使是類人員的月退休金所得替代率不低於 50% ,俾使之與公保年金所得(約20%)合併 後,可以達到70%的替代率。 2、新進人員一律參加勞保;現職是類被保險人,得選 擇改投勞保;其給與則按現行保留年資之機制處 理。

柒、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的 推動歩驟及其期程 步驟 期程 一、財務精算委託研究 97年5月-同年12月 二、研擬年金化規劃草案 98年1月-同年2月 三、邀各人事主管機構開會研商 98年3月6日 四、舉辦中央及地方等8場次座談 98年5月19日-同年6月9日 五、依規劃草案內容設計問卷 六、陳報考試院作政策決定 98年9月 七、向考試院院提公保法修正草案 98年12月

附錄:公保與勞保之比較 以公保與勞保係屬二種不同之社會保險,其法律依據、給付條件及標準均不相同,財務亦係各自獨立,尚不宜援引比照。 茲就現行勞保年金規定與目前本部規劃公保養老給付年金草案作一比較,詳如附表。

捌、結語 我國公教人員已有類似第二層年金保障之月退休 制度之餘,仍須考慮增加第一層年金保障。 本部將藉由多次座談會及問卷調查,來蒐集各類 公保被保險人之寶貴意見,積極規劃。